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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1-6-25 22:38|查看: 244|评论: 0|来自: 华声在线

员工自杀 民生银行置若罔闻推脱责任被批不民生

员工自杀民生银行不民生?

网上爆料者自称是许刚同事,称当事人是于今年4月初进入民生银行工作,因为没有完成任务,在民生银行工作期间连座位都不给安排。到6月10日自杀前,拉了几千万的存款,却仅仅只拿了“1160元”所谓的奖金,工资和其它福利通讯误餐费之类一分钱都没有。事后,民生银行又置若罔闻,推脱一切责任。

看到这个报道,我很惊异,不禁想问,逼死员工的银行还有什么良知可言?连员工的工资的都敢拒绝支付,这样的银行到底是什么银行?难道民生银行也不讲民生,要做血汗工厂了?血汗工厂只会出现在万恶的旧社会,根本就不应当发生的当今的新社会,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这种悲剧的发生实在让人心痛。

这位自杀的员工年龄也不小了,40岁的男人,应该说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时候,能够让他自杀身亡绝非一个简单的心理问题所能够解释的,肯定是经受了巨大的压力,而且没有人能够帮他解决。他以死抗争的是他那没有得到而应当得到的正当的权益。从报道上来看,到6月10日自杀前,拉了几千万的存款。要知道,这几千万的存款是他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完成的,这个任务无论放在哪家国有银行都是一笔天大的任务,无论放在哪家国有银行都会得到巨额的奖励,而不应当是区区1160元。民生银行或许不是国有银行,但他毕竟还是一家银行,而且是一家大银行,是一家所谓的民生银行,他对自己的员工都不讲民生,怎么能够指望他对自己的客户讲民生?

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他除了这笔并不多的所谓奖励外,其他诸如工资福利一分钱也没得,就很让人怀疑这家银行的劳动制度是不是遵守了国家的法律,应当介入的就不只是他的上级管理机构,而且应当是相关的执法部门,完全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按照民生银行的说法,他现在已经与银行没有实质的法律关系,但他要求的权利却绝对是在有实质关系期间发生并且应当得到的正当利益,为什么不能解决?而且,他所以与银行没有法律关系是不是银行方面单方面的行动,单方面强制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是不是符合法律?不能因为他死了就不追问了。而且他的死正与他之前多次强烈的要求没有得到解决不无关系,民生银行不能推脱自己的责任。

我相信,民生银行肯定是一家正规的银行,否则他不可能对外营业,也不可能招聘员工。但从他对待员工的态度来看,这哪里还象正规的银行,更象一家黑心的工厂。任务超出员工应有的承受能力,报酬低于应有的标准,工资福利一分钱也没付,这和黑心工厂又有什么区别呢?这样的银行怎么让员工去热爱?怎么让客户去信任?

给员工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也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只要他还是你的员工你就得支付不低于最低生活费的工资标准,何况他还付出了劳动,完成了几千万的存款任务,就可以不支付他一分钱的工资吗?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我们有必要加强劳动方面的执法,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各种用工形式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健全,切实保障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的侵犯。

民生银行也不民生,耐人寻思,发人深省,在如今改革年代,法制社会里,这样的事件不能再发生,这样的悲剧不能再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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