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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8-3 12:12|查看: 196|评论: 0|来自: 华商网-华商报

陕西红会下设机构人员让病人用呼吸机须捐器官

张光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一旁的妻子小心翼翼地照顾着

本报记者赵钊摄

本报宝鸡讯(记者:赵国强)7月26日晚,一列火车行驶经过宝鸡时,一中年男子突然从车窗坠落,重伤昏迷、生命垂危,因救治的医院没有呼吸机,7月31日,一女子借来一台呼吸机供患者使用,但要求患者家属同意患者捐献器官,否则随时会带走呼吸机。

“呼吸机没了,人也就没了。”病床上的张光兴双腿及头部被纱布包裹,喉结处插着管子,管子的另一头连接着一台小型呼吸机,守在一旁的妻子周春梅和儿子张帆左右为难,“害怕他们把呼吸机带走,但又不想捐献器官”。

家属介绍,在新疆打工的张光兴(43岁)因患胆结石,乘坐火车准备回四川老家治疗,半路却出了意外。

7月27日,周春梅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列车途经宝鸡时,她丈夫突然从车窗跳了下来。她和儿子及几名亲属赶到宝鸡市陈仓医院,救治急需用呼吸机,但该医院没有。宝鸡市陈仓医院医生说,患者重度昏迷,为“脑死亡”状态,因为该院没有呼吸机,便向其他医院借了呼吸机。

7月31日,自称是“陕西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刘林娟,提供了一台呼吸机给患者张光兴用,但要求家属签字同意捐献患者器官,当日家属未同意,对方则说,如果不同意,呼吸机可能随时被带走。

“本来还挺感激人家的,后来提捐献器官的事儿,感觉在威胁我们,心里很不舒服。”家属心里觉得很别扭。


若愿捐献“给你们10万”

昨日上午,张帆致电刘林娟,再次商量呼吸机的事。

刘林娟说,他们只有一台呼吸机,也要给其他病人使用,因此不能让张帆的父亲用太长时间,“如果你和你母亲同意患者捐献器官,则可以一直使用到你爸爸心脏停止跳动。但是我们只能给你们10万元,再多不可能,这是国家规定。”双方约定下午见面详谈。

昨日下午,就“器官捐献”一事,双方再次进行协商。

据刘林娟介绍,她是“陕西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的职工。其出示的工作证印有“陕西省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证”字样,“证号N0:E610002”,编号为手写,证件没有任何印章。对此,她解释说,因为国家颁发的正式工作证到期,暂时用这个证。刘林娟表示,“陕西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是“陕西省红十字会”的下设机构。昨日,省红十字会相关人员向记者确认该办公室确实为其下设机构。

随后刘林娟提供了办公室的固定电话及“科长苏晓东、主任刘耀堂”的手机号。记者登录陕西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官网──陕西省人体器官捐献网,在公告栏中,有苏晓东的名字及联系方式。他向记者表示,刘林娟的确是办公室的正式员工,为器官捐献协调员。

对于器官捐献,苏晓东说,一般主张家属无偿捐献,如果家庭特别困难的,会给予一定补偿,钱数没有具体规定。


“还和其他人在谈器官捐献”

与刘林娟同行的还有一男子,她介绍是西安交大一附院教授田小辉。刘林娟说,这台呼吸机便是从田小辉处借来的。记者随后从西安交大一附院宣传部获悉,田小辉确为该院肾移植科医生。

田小辉向家属解释了脑死亡及器官捐献方面的知识,谈到给予家属的10万元时,田小辉说:“器官捐献是正大光明的事儿,不是买卖器官,10万元是给予家属的补偿费,我们不要在这里讨价还价,伤感情。”田小辉说,这是一台便携式呼吸机,专门用于器官移植的病患,价值一二十万。他们医院科室目前只有一台,他们还在和其他医院的一名重症患者家属协商器官捐献,如果对方同意捐献,意味着也要使用这台呼吸机,他们也不想将呼吸机带走,但很为难。

张光兴的家属表示要再商量商量,商谈并未有结果。

器官捐献遵循自愿

原则

卫生部明确器官捐献的伦理原则即:自愿、无偿、知情同意。

流程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向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申请登记,或由协调员在医疗机构发现潜在捐献者,如果其本人或配偶、成年子女等有捐献意愿,帮助完成捐献。

原文标题:“不同意捐器官 就停用呼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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