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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12-10 14:16|查看: 334|评论: 0|来自: 现代快报

伍里川:废除嫖宿幼女罪,给个时间吧!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是并行关系,认定了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时被判为强奸罪。这种并行的实质是刑法规定相互冲突,令法律的适用产生混乱。

昨天的新华网“舆情在线”显示,12月9日最热新闻事件是“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从一个层面印证了汹涌民意。废除嫖宿幼女罪,当有时间表。

媒体披露,今年7月,最高法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近年来,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不绝于耳。但废与不废的争议经久不息,并无定论。最高法的表态让“废除派”看到希望。

这一罪名的出现,始于1997年。法律界有一种认识: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对幼女的保护。

不否认设立这一罪名的良好初衷。然而,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是并行关系,认定了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时被判为强奸罪。这种并行的实质是刑法规定相互冲突,令法律的适用产生混乱。

依照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死。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高于强奸罪,只说了一半,而故意含糊了法定最高刑的区别。

而现实中,很多将魔爪伸向幼女的人脱离重罚,靠的正是嫖宿幼女罪。这真是莫大讽刺。

2011年11月,陕西省略阳县几名村镇干部对一名12岁幼女实施嫖宿。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而著名的贵州习水“嫖幼案”,舆论更是发出了“强奸变嫖幼,严打还是放纵?”的质问。

幼女哭,色魔笑,这种恶果虽非法律本意,但是法律早该“自我检讨”。特别是,嫖宿幼女罪“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这种侮辱也极大地抵消了法律惩处的力度。人们称其为“恶法”,很大程度上源于此。

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在“恶法”废除前能在法律层面实现的最大纠偏。这种纠偏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最高法的“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背后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同样是回复孙晓梅代表的建议,今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法工委认为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

不过,执法环节之所以屡屡出现问题,根本上还是因为法律条文的漏洞和自我矛盾性授人以柄。而刑法之外的各种规范,毕竟力量有限,远不如“修法”直接有效。

民意如此强烈,不可不察。给出一个时间表,不算是奢望吧?

原文标题:废除嫖宿幼女罪,给个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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