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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佛教协会章程


  2005年1月12日乐山市佛教协会第四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乐山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LESHAN,英文缩写:B.A.L

第二条
  本会是乐山市境内各民族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乐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佛教教务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协助党和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和佛教文化,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以佛教“五个建设”为准则,加强僧团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和社会主义旗帜,充分发挥地区性佛协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带领全市各民族佛教信众,坚持走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积极实践人间佛教思想,参加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任务
  1.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寺院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引导和教育佛教信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维护僧团和睦与社会和谐。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渗透,反对分裂;引导和教育佛教信众护持三宝、弘扬正法,除恶匡正、反对邪教。
  3. 协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落实宗教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积极引导、支持全市僧团和寺院搞好教务,依法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
  4. 规范市境内寺院建设的内部管理。加强对全市新建寺院的选址、规划、建设的指导,完善新建寺院的选址、规划和建设的报批审核制度。指导、协助全市僧团和寺院做好常住财产建档、管理和完善契证等工作。
  5. 督导全市僧团和寺院加强寺院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清规戒律。协助寺院制订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支持、协助寺院开办自养事业,开展弘法利生和慈善功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造福社会,利益人群。引导和教育僧众严持戒律,恪守六和;福慧双修,感报四恩。
  6. 积极支持、协助全市僧团和寺院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僧伽人才,提高僧众整体素质。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做好访问接待,加强海外联谊,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7. 指导、协助全市僧团和寺院积极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佛教文化书刊,弘扬佛教文化遗产;搞好规划和建设,保护佛教文化、古迹和自然环境两个世界遗产。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凌云寺(现暂设乌尤寺)。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

第七条 代表会议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的报告。
  4. 讨论和决定本会宗旨、任务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名额,分配僧团和各县(市、区)寺院。由僧团或寺院召开民主管理小组会议协商提名推荐,经僧众大会推选或直接召开僧众大会推选,报乐山市佛教协会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3.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4.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5. 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6. 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召开理事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 决定礼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3.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4. 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理事缺额情况或特殊需要,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召开理事会议选举或决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决定的事项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可设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会长的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2. 督促、指导、检查全市僧团和寺院开展会务活动的情况,贯彻执行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和学习贯彻上级佛教协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乐山市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护法居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办理本会教务和弘法利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市境内僧团和开放寺院按规定上缴的会费。
  2. 接受社会捐赠。
  3. 创办自养事业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制度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四川省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佛教寺院财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佛教寺院会计制度》等文件规定执行。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乐山市佛教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在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乐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乐山市佛教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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