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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成都的娼妓陈稻心/文


  娼妓是剥削制度的产物。代表剥削阶级利益的旧政权必然庇护它的存在,纵容它的发展。这是娼妓行业在旧社会千年不衰的根本原因。
  晚清时,成都娼妓大抵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开的妓院,妓女可以应召去餐馆旅店陪客;一类是秘密卖淫的“私台基”,只接熟客,不外应招邀,另一类下等妓院,多聚居于城西北的武担山(今洛阳路)及新东门的柿子园,天涯石一带,这类妓院不仅昼夜接客,甚至在门外公开拉客。当时,新开办的陆军小学校址即在武担山后的北较场,邻街妓院林立,于校风不无影响。光绪32年(1906),新上任的通省警察总局总办周善培,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加强对娼妓业的管理,便仿效日本一些城市设“红灯区”的办法,先命各警署摸底调查,对前两种进行登记,纳入监视范围,并在门枋钉“监视户”木牌,一是为了限制,二是便于稽考,只允许嫖客入内嫖宿,不准妓女应召去餐馆旅店。同时,把柿子园改名兴化街,将武担山及柿子园附近的妓院一律驱入,列屋聚居,只许嫖客主动上门,不准妓女在外拉客。还颁定“监视户”规则,严禁士兵,学生及青年子弟嫖妓,“娼家如敢私留,查出一并治罪,如有地棍痞徒借词滋扰,该户可密报警局拿办。”兴化街一带还派有警兵常驻,设卡稽查。其时全城“监视户”共325家,警察局按月征收“花捐”,作为正项收入之一。为此,有人写诗讽刺说:“兴化名街妓改良,锦衾角枕口脂香,公家保护因抽税,龟鸨居然作店商。”几年后,警察机关又创办济良所,各类妓女有犯规生事或不愿继续操贱业者,一律收入所内,除去妓藉,择配从良。
  周善培管理娼妓的办法,也引起一些人的反对。原来,有一些卖淫人家,属于穷困潦倒的小吏和破落户,迫于生计而使妻女秘密卖淫,及至“监视户”木牌公开标出,面子更加难堪,常和警察发生激烈冲突,甚至还发生过羞愧自尽的事情。所以这些人对周更加嫉恨,有人甚至在他住宅门首钉一“总监视户”木牌以泄愤。加以他平素处事锋利,甚少顾忌,曾因处治讼棍郭美堂,蠹役董鸭婆结怨群小,又以亲往藩台衙门抓赌、杖责川边大臣赵尔丰舆夫得罪同僚,故在任仅一年时间,赵尔丰护理总督时,就被削去警权,改调商矿工局作总办去了。周交卸后,赵即下令纠正在私娼门前钉牌的做法,并指责说:“……虽加以重辱,果于政治何益?更于本人何益?夫身为民上,奚忍以人为乐?”等等。尽管钉牌的做法部份地被取消了,但自此以后的几十年间,在成都乃至川西北一带,“监视户”竟成了娼妓的代名词,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辛亥革命对罪恶的娼妓制度毫无触动。民国时期成都对娼妓的管理,基本上袭用晚清时期警方的一套办法。北洋政府、地方军阀以及国民党政府之所以保护并支持娼妓制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剥削阶级骄奢淫侈的生活,腐蚀劳动群众的反抗意志,另一方面,又可以从妓女身上压榨油水,通过征收“花捐”获得大笔收益。所以,从辛亥革命到国民党政权崩溃的三十八年间,成都的娼妓,无论从数量上,门类上,以及活动地区上,较之晚清,都有很大的发展。
  民国时期,成都的娼妓,包括公娼,私娼,暗娼、游娼,向无确切数字。据民国23年(1934)2月省会公安局妓捐处编造的“东、北顺城等街娼竂捐款收入支出各项数目清册”记载,仅划为“特区”的北顺城街、福字街,东顺城街、水东门街,天涯石等街即有公娼1656名之多。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后,下江人逃难来川的很多,不少扬州娼妓业者,经一些先在成都开台基的亲友攀引,也来到成都开业。几年间,全市扬州台基竟发展到100多家。此时,成都已经有了青帮团体,国民党派驻成都的宪兵团官兵,多属青帮分子。由于有宪兵团、青帮两股恶势力庇护,扬州台基在青帮头子赵长富,李松寿统率下,既开妓院,又经营理发、浴室、餐馆以及银楼、药房等行业,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股不小的势力。由于扬州台基的大量增生,致使成都娼妓人数激增。
  据省会警察局“乐女健康检查统计”:仅1944年4至12月,在该局作过“健康检查”的妓女共6101人次,其中,4月份即达973人。这只是经过警方批准,以卖淫为业者(公娼)的一部份,如果加上逃避警方管理的私娼,暗娼、游娼,其数当几倍于此。
  对娼妓的管理,民国3年(1914)省会军事巡警厅曾制订《取缔娼寮规则》,规定为娼者必须:1. 18岁以上,40岁以下,2. 无职业,3. 本人自愿,家属同意,4. 无废疾笃疾,5. 无其它不应为娼的事由,6. 有妥实保人。并经警厅审查批准后,聚居于指定地点,否则以秘密卖淫论处。娼妓分四等,分别在胸前衣扣下佩带以芙蕖,芍药、桃花,杨花为标志的佩章,以示区别。1934年,省会公安局重新颁订《四川省会艺妓取缔暂行规则》,重申为娼的条件,要求“愿为艺妓者须出具切结,并缮具申请书连同四寸半身照片三张亲赴本管警署呈报”,“本管警署收到申请书后,须先详细调查,明确与本规则各条规定相符,始得拟具等级,呈报核办”,总局“据该管警署呈报后,再由局发交督察处,复查相符,报明核准后,按照等级发给手摺,遵照纳捐,方准营业”,“艺妓须每月赴本局诊断一次”……。为了防止逃捐漏税,还规定,“凡妓女歇业、脱藉、从良,以及因病不能接客等,均须事先报经警局审核批准,方能免去捐税。”等等。
  自清代末划定娼察聚居区以来,由于战乱频繁,民生凋敝,被迫为娼的贫家女子日益增多,不仅武担山一带妓院死灰复燃,“特区”附近各街更被蔓延殆遍。这些街道的居民不堪其扰,曾在民国19年(1930)由天涯石南街、北街及武城南街街正周义顺等联名上书市长黄隐,请求将蔓延出来的娼家驱走。经公安、社会两局核议后,决定暂并天涯石东街、武城南街南段、福字街东段、东顺城中街为娼寮聚居区域,将杂处于天涯石南街、北街、西街及附近各处杂居的娼寮户一并迁入上述指定范围之内,并在福字街中段、天涯石东街北口,东顺城中街南段及武城南街中段四处设卡稽查,以后又分别在福字街、武城门设警察派出所,以资弹压。这一举措,看来煞有介事,实则走走过场而巳。民国25年(1936)国民党中央军入川,一批原在重庆、万县,宜昌、沙市的扬州台基迁至成都,娼妓业更加“兴旺发达”,经警方批准的娼寮户,巳遍及29条街巷,其中北顺城街就有24家,不属“特区”的书院南街、藩库街、藩署街、爵版街、西御西街、拐枣树街,如是庵街、庆云南街、梓潼桥、八宝街、线香街等处也都有了妓院,其中仅书院南街31号一户,便有妓女33人。以后又出现帘官公所花老四、西御西街易裁缝、白丝街梅寓等专供国民党头面人物寻欢作乐的高级妓院。抗战时期,扬州台基在成都娼妓行业占了主导地位,共100多家,仅如是庵一条街,就有40多家,西御西街同春里,除上首伯庄医院外,巷道两旁都是扬州妓院。为了适应一些躲警报的阔人的需要,扬州台基还在外东水碾河附近开设疏散区临时古基。
  抗战后期,徐中齐任省会警察局长时,他为了讨好来华参战的美军,竟不顾民族尊严,分别在八宝街、福兴街开设专供美国军官、士兵淫乐的妓院各一所,美其名曰“盟军招待所”,由警察局委派著名老鸨大周二任八宝街所经理,保警大队一中队派一个班常驻该妓院担任警卫。在福兴街协和旅馆为美军士兵办的妓院,由徐中齐的同乡曾慕修充任经理,总管卖淫收入。这两所妓院的妓女,每月都必须向警察局缴纳“卫生费”。稍后,徐中齐又会同市政府在五世同堂街开办一所舞厅,定名“盟友联欢社”,由警局外事科长李家泰、总务科长张季武主持,委托一姓何的上海人当经理,找了一些既能伴舞又可伴宿的“半开门”(暗娼)供美军寻欢作乐。
  省会警察局负责娼妓管理的部门,是行政科下面的政务股。1945年成立正俗股后,又将娼妓划归该股管理。具体工作则由所在的分局、分驻所承担。所能管理的只不过是一些中低级妓院。高级妓院由于有权势人物作靠山,警察是从不过问的。
  征收妓捐(即“花捐”、“乐户捐”),是警察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警察当局对此抓得甚紧,甚至妓女接客的收费标准,警员查获暗娼卖淫罚款的提成奖励办法,都作过明确的规定。三十年代初期,警局每月仅在“特区”即可征收妓捐大洋3千余元,除去“特区”各项开支,尚可净收2千8百余元。这是警局各项收入中金额最大的一笔。而对外公布的数目却为1千4百元,其中奥妙可想而知。
  早在民国3年(1914),省会军事巡警总厅即规定了妓女每月纳捐标准: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4元,四等1元。寮头(鸨母)无论寄寓妓女多少,均按一等认捐。除上述正捐外,有的警署人员还与“特区”会首,寮首等狼狈为奸,巧立名目,向妓女征收所谓“照相费”,“手续费”,逢年过节还要摊派她们出钱送礼。这类派款往往数倍于正捐。新来的妓女所受盘剥则更厉害,一般是会首以顶替为名,不向警厅注册,而是叫新妓缴纳大洋6元5角,作为会首、巡官、署员、署长(分局长)及妓捐处的“手续费”,同时,勒逼妓女出衣服费大洋20、30元不等,拿不出就写约作借,按月重利累算,使该妓永无还清之日。妓女要从良,会首则借口无人顶替,强令其缴纳3个月的正副杂捐后方才放行。1930年,新任一分署署长胡制权曾上书局长周子龙反映上述种种黑幕,并提出11条整顿办法,周子龙批交第二科(行政)“妥为分别拟办,次第施行”。由于积弊已深,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1934年蒋介石倡导“新生活运动”之初,娼妓行业曾一度疲软。是年8月,寮首、妓女联名恳请省会公安局核减妓捐。时中共地下党员于渊任公安局长,当即允准每月由寮首认缴2元,艺妓缴纳l元8角。几天后,又将艺妓应缴之数豁免。不久,于渊离任,由警备司令侯建国兼任公安局长,侯建国对于渊减免妓捐自断财源的作法大为不满,便采取重新颁订“艺妓取缔暂行规定”的办法,将妓女的等级由原来的四个并为三个,不仅恢复纳捐,而且提高纳捐金额,即特等月捐12元,一等10元,二等8元,寮首按特等认缴。捐款也改为直接向总局会计处缴纳。1935年,刘湘统一川玫,次年省政府决定成都妓捐改由市征收处统一征收,等级也由三改四,一等月捐5元,二等4元,三等3元,四等2元。此后,警局只能通过发放妓女执照和进行健康检查收取“手续费”了,但是,正如俗话所说,“不怕官,只怕管”,对警方人员经常性的敲诈勒索,妓院老板和妓女们还是不敢抗拒的。逢年过节,还要备办厚礼,主动上门,以示“孝敬”。
  妓院,妓女的合法存在,既影响社会治安,衍生犯罪,又导致性病蔓延,也使社会风气受到严重污染。特别是有了扬州台基这一新的花色品种后,更是闹得乌烟瘴气,越发不可收拾。原来,扬州妓女不止是在家里接客,而主要是在外面“出条子”,凡餐馆,旅馆、烟馆、赌场、茶馆、浴室、戏院、行栈,几乎无处没有她们的足迹,完全突破了市政当局和警方划区而治的规定。旧警档案中常有娼妓活动的情况反映,如1937年的案卷即载有:“八宝街明娼私娼遍街蜂狂,三五成群,丑态百出,在茶房酒店滋事”,“东御街康福宾馆设有家庭包厢浴室,供客叫妓女”,“玉沙街小花园饭店搓麻雀打扑克及纸牌,扬州妓及土妓或酣酒歌唱,或横卧榻上”,“童子街大中饭店设灯狎妓聚赌”等等。按国民党政府颁布的《违警罚法》第43条规定,上述行为均属“妨害风俗之违警”,“可处15日以下之拘留或15元以下的罚金”,但在那“钱可通神”的社会里,只要给该管区的警察塞点“包袱”,事情即可了结。不少旅馆的茶房为了找外快,一般都联系有几个妓女供旅客“叫条子”,一则可以和妓女分帐,二则可从嫖客那里多得小费。为了逃避警方的突击检查,有30多家旅馆还设有专供旅客淫乐或吸毒的密室。
  妓院,尤其是高级妓院,常常是一些官僚政客邀宴酬酢和进行政治交易的场所,特务分子为了猎取情报,也经常混迹其间,甚至收买妓女为其套取情报。抗战初期,帘官公所街著名寮首花老四,就是因为给军统特务陈祥云充当内线,从嫖客彭斌(川军新18师旅长)口中套取潘文华部的机密情报,事泄后被潘部师长彭光汉派人枪杀的。至于争风吃醋、诱骗良家妇女、哄骗乡愚钱财、骗卖妇女身体、窝留匪徒盗贼一类事件,以及滥兵、流氓、地痞的寻衅滋事,在一些中低级妓院里更是累见不鲜。
  娼妓的泛滥,必然导致性病的蔓延。旧成都大街小巷的的公共厕所内外。全被那些“专治梅毒”,“包医白浊”的招贴所充斥,全市花柳病诊所不下百家,一些江湖庸医以“性病专家”身份招摇过市,用伪劣药品骗钱,不管患者死活。解放初期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袁四能,就是此类骗子中的一个代表人物。
  娼妓的泛滥,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一方面,娼妓是被压在社会最底层苦难最深重的一个阶层,她们要忍受一个人最不堪忍受的摧残和凌辱,另一方面,在她们身上,又集中了人间最腐败、最无耻、最丑恶的种种习性,从而具有使人既同情又厌恶的双重品质。她们中的绝大多数,既是灾难深重的弱女,又是堕落的游民。为了钱,什么肮脏龌龊的勾当都干得出来。凡有妓院的街巷,凡有妓女出没的场所,总是丝管嗷嘈,秽声四溢,打情骂俏,丑态百出,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当1935年如是庵一带妓院初开时,附近布后街的志城商高校长曾宝森,协合女师校长蒋良玉,大成初级中学校长李德龙,出于“近墨染苍之虑”,联合上书省会公安局长侯建国,要求将附近各街的娼妓驱入特区,“以维教育而正风化”。与此同时,以士绅尹昌衡,陈益廷为首的成都市地方协会以及东大街,内姜街居民,也分别上书蒋介石侍从室、行营参谋团,成都市政府和省会公安局,要求驱赶东安里、德润里的娼妓。结果是,旧的还未赶走,新的又陆续开张了。
  解放以后,在社会制度变革的急风暴雨中,一部份妓院老板被迫停业转业,不少妓女结婚安家或回乡生产。1950年民政部门收容乞丐、小偷时也收容了200多名妓女,妓女人数逐渐减少。但是,由于政权新建,百废待兴,人民政府还顾不上将社会上的妓女全部收容改造。这些旧社会被侮辱与被捐害者,又以她们沾染的种种恶习去毒害和腐蚀刚刚获得解放的劳动群众,成为新社会的寄生虫。1951年5月,成都市三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了关于查封妓院收容改造妓女的决议,市政府当即责成公安、民政部门积极作准备。经初步调查摸底,全市尚有40家妓院仍在开业,有明娼、暗娼,游娼二百多人。8月26日晨,全市公安机关统一行动,所有妓院一律查封,共收容明娼、暗娼、流娼338人,对妓院老板则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计没收财产者16人,劳动改造42人,交群众管制49人。从此,几千年来摧残妇女的娼妓制度被彻底摧毁。
  值得注意的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卖淫嫖宿这类早已绝迹的丑恶观象,又以新的形式在社会某些阴暗角落死灰复燃,给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造成很大危害。与卖淫嫖宿作斗争,研究如何预防与清除的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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