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物 L • 刘中山 2004-11-19 | 人物 | |||||||
姓 名:刘中山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2-8-26,属马 最高职务: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兼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厅级) 中纪委处理情况:开除党藉,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贪污、受贿 刑 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介绍 手不软“6·8”大案浮出面 在侦破郑道访一案中,有关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儿子行贿受贿的一些事实,也开始露出端倪,这期间,有关刘中山贪污受贿的举报信也相继送到了检察机关。刘中山是否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这暂且不提,而刘中山之子刘川,利用其父权力,谋取个人好处却已成事实。1994年初,刘川请托郑道访帮助某公司在广北路D合同段中标后,曾向郑道访行贿10万元。又据可靠消息,刘川已办好了出国的护照,刘川的妻子和儿子早就移居到了澳大利亚。刘川未走,就是因为在窥测父亲刘中山是否被揭露出来。一旦有风吹草动,他必将逃之夭夭。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韩忠信运筹帷幄,果断决定钟长鸣为办案组组长。 5月9日,省检察院反贪局将刘川“请”进了检察机关。 面对刘川,钟长鸣胸有成竹。擅长反贪攻心的钟长鸣,以独有的技巧,对刘川晓之以理。然而,刘川在法律面前仍守抱着中国文化传统中那固有的血缘亲情关系重于法的旧观念。但面对强大的政策攻势,老辣的对手,他又感到力不从心。于是他只好交代出一些自认为不太严重的事实: 绵阳市政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胡沛芳支付刘川联系工程中介费的过程中多领少支,从中贪污。 四川高速公路管理副局长,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长陈昌立收受承建单位和包工头的贿赂。 原省交通厅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孙大志,自己受贿又给刘中山行贿。 “双楠”公司一企业负责人,向刘中山及其他交通厅官员行贿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 终于,刘中山的经济犯罪问题浮出水面。恰好这天是6月8日。 出手准 揭开贪官真面目 经侦查查明,1998年,经刘中山同意,四川省交通厅后勤服务中心、川高公司和成都天工高新技术开发公司共同设立了锦官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中交通厅后勤服务中心占股40%、川高公司占股30%、天工公司占股30%,开发、改造交通厅的旧宿舍区。1999年3月,刘中山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锦官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孙大志,总经理黄某为了感谢刘中山对该公司成立和在土地作价方面给予的支持,于1999年3月24日,送给了刘中山一个5万元长城卡。刘中山于1999年4月8日、6月28日、10月12日,分4次用该卡支付私人费用8000余元。“4·18”郑道访受贿案发后,刘中山于2000年5月初,将该卡退给了锦官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又审理查明:刘中山受人请托,同意四川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下属的高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香港富港公司,共同组建成都双楠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感谢刘中山的帮助,双楠公司总经理赵某送给刘中山人民币1万元。 就以上查明的事实,的确没击中刘中山存在的经济问题要害。 怎样将案侦工作引向深入,将刘中山严重的经济问题大白于天下呢?具有丰富反贪工作经验的反贪将士出手不凡,经深思熟虑,他们反复分析讨论,决定采取既重视现有的举报线索,又不要局限在线索内,要跳出来发掘新的问题,再回头联系实行的侦破方案。 按照新的侦破方案,反贪将士们发现对于向刘中山行贿的两个公司,当时只注意了向他们调查收集刘中山受贿的有关情况和证据,而没有将思路拓展开。这两个公司都是和省交通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公司,省交通厅投入合作项目的巨额资金大部分都来源于厅属企业“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川高公司)。而该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刘中山,总经理又是刘中山一手提拔的向某。该公司掌握的资金都是国家投入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或专项贷款,而该公司却拿出巨额资金用于与公路建设毫不相干的房地产开发,显然属于违规操作,那么该公司内部的监督制约则必成问题,大有“文章”可做。负责侦破此案的副检察长果断决策:下一步出击的目标就是这个“川高公司”! 办案组干警秘密寻访了一些知情者和相关人员,又不断根据了解到的线索再找新的知情者和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经过艰苦的努力,向某违规借款、违规担保而收受贿赂的证据被办案组掌握。在这段时间的调查中,和“川高公司”有极大关连的“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海招商公司)又引起办案组的注意。该公司给向某行贿10万余元,并同时向“川高公司”的其他上层领导均行贿数万元。 办案组果断决定:首先传讯向某! 向某“出事”了!刘中山着慌了! 遵刘中山旨意,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公司的法律顾问四川中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西荣立即打电话通知远在北京的北海招商公司总经理王进赶快回蓉商议应对之策。 当王进风尘仆仆赶回成都来到聚会地点时,只见刘中山和刘西荣正在打电话。打完之后两人摇摇头面面相觑,通报的结果是“向某的几处电话打不通,手机打不通,传呼也不回,肯定被‘抓’了”! 刘中山躺在沙发上望着天花板发呆半晌,然后忧心忡忡地问:“那‘1000万’会不会出事?”王进和刘西荣均安慰刘中山,说:“这事只有我们两人知道,只要我们不说,就不会出事。”刘中山依然不安地问:“那和众公司呢?里面有刘川40%的股份啊。” 刘中山担心会出事的“1000万”与“和众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1998年初,川高公司为解决四川道路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欲出资收购一家上市公司,以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北海招商公司是一家国有上市公司,总经理王进和刘中山原有交情,而王进的北海招商公司正面临被其他公司收购并控股的威胁,所以刘中山和他一谈即合。之后两个公司的领导层进行了多次商谈。其间,王进和刘中山秘密商议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川高公司1000万元私分。两人考虑到刘西荣做法律顾问应该知道这事,于是又将刘西荣安排进来私分这1000万元。然后,王进和刘西荣商议按刘中山占400万、王进和刘西荣各占300万元的比例来瓜分这1000万元,得到刘中山的认可。刘西荣还建议成立一个公司来管理运作这1000万元进行炒股,使其增值,其增值部分同样按433的比例进行分配。刘西荣的这个建议得到了刘中山和王进的一致赞同。 后来,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公司的法人股权并控股成功,刘中山、王进、刘西荣通过虚增收购成本骗取川高公司1000万元的运作也获得了成功。他们履前所约确实成立了由他三人控制的,以刘中山之子刘川、王进秘书王某、刘西荣之弟刘某的名义注册的,用以管理和运作这1000万资金的“成都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和众公司)。该公司的名称系刘西荣所取,之所以取名“和众”,是寓“三人为众,和气生财”之意。 至此,刘中山巨额贪污犯罪的事实,已真相大白。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1998年,时任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刘中山,在川高公司出资收购上市公司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现“买壳上市”过程中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川高公司公款1000万元,其中刘中山分得400万元。郑道访在1994年至2000年4月期间,利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并先后担任多个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及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其子郑勤、其妻高家兰收受贿赂19次,计人民币621.2万元、美元10万元。此外,郑道访还有171.19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加上其他非法所得,检察机关在郑道访办公室、住宅及郑勤处查获的货币、房产、股票及其他贵重物品总共折合人民币1277.7万多元。 查办刘中山案件大事记 2000年9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中山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0年11月1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并公开宣判,省高级法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刘中山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省高级法院同时还裁定核准刘中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保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社、南方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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