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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11-15 08:24: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建筑·社区] 95岁母亲因为这件事状告78岁儿子 诉争半世纪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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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南充新闻网
南充新闻网讯(记者:何显飞)95岁老母亲将78岁长子告上法庭,称她和老伴、长子在上世纪60年代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该房拆迁取得的还房登记在长子名下,要求法院判决她享有此房三分之二的产权。而长子称父母购房的钱他已归还,母亲不该享有房屋产权。昨(1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查明了事实真相,近日作出了判决。

高龄母子对簿公堂 诉争半世纪房屋产权
  谭某某现已95岁高龄。2018年8月31日,她把自己78岁的亲生儿子裘某某告上了顺庆法院,认为登记在裘某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她应该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
  谭某某在法庭上称,二十世纪60年代,她和丈夫(已于1982年去世)出资120元,长子裘某某出资60元,共同购买了一套建设面积34.9平方米的住房。1993年,这套房屋拆迁后安置了一套还房。“在得到还房时,我补偿了配套费、房款等共计7000多元,房屋登记在裘某某名下。2017年1月,我和子女等6名家庭成员签订协议,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裘某某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现在我的其余4个子女都同意将他们继承父亲的财产份额赠送给我。可长子裘某某却想把这套房屋私自出卖,侵犯了我的共有产权。请求法院判决我享有这套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
  被告裘某某辩解称,“老房子是我一个人出资购买的,120元是借的父母的钱,买房后二个月就把钱还给了他们,所以后来拆迁安置房是我一人所有。2017年1月形成了一个有本人在场签字的《证明》,6名家庭成员是当时的在场人,但签字认可的是另一份原始件,不是母亲现在提供给法庭的《证明》,这个《证明》上的字不是我本人所签。拆迁还房由我补偿了3040.70元房款,配套费是母亲交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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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丢不下 发表于: 2018-11-15 08:24: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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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签名证明 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
  围绕上世纪60年代购买的老房子到底是三人共同出资,还是儿子独资的焦点,母子二人互不相让。谭某某提供了2017年1月26日,由自己的子女、裘某某的子女等作为见证人签字的《证明》一份,载明老房子是60年代由谭某某夫妻出资120元,长子裘某某出资60元共同购买的,后于1998年拆迁。同时,谭某某还提供了同一天由上述6名家庭成员签名确认、对拆迁补偿的还房所形成的情况予以说明的《证明》一份。裘某某虽然认为两份《证明》均不是真实的,上面他的两处签名都不是他本人所签,但却不申请笔迹鉴定,而且无法提供所谓的真实《证明》。对此,法院确认谭某某提供的《证明》真实有效,老房是由谭某某夫妻出资120元、裘某某出资60元共同购买。同时,法院确认还房补偿房款3040.70元是裘某某所交纳,配套费3000元是谭某某交纳。

母亲占房份额为59.17% 老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顺庆法院审理认为,老房属于谭某某夫妻、裘某某共有,谭某某夫妻占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裘某某占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该房经拆迁,所还房现登记于裘某某名下,建筑面积42.30平方米,其中34.9平方米系老房产权调换而来的面积,原所有权份额不变。对安置的新房,谭某某出资了配套费3000元,裘某某交纳了3040.70元房款,对超面积还房的7.4平方米双方各占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对谭某某丈夫所占老房屋产权中的三分之一份额,除裘某某外,因其余四子女均表示相应份额赠与母亲,故法院认为裘某某占其中的六分之一,谭某某占其中的六分之五。谭某某共享有该房屋25.02平方米,即59.17%的所有权份额。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某某享有诉争房屋59.17%的所有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份额均等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方式中,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去世时未留遗嘱,其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由其妻子与儿女继承,6人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法院判决原告享有其中六分之五的份额,被告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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