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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11-20 22:23: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8年]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应与制度完善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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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一财网
原文标题: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应与制度完善统筹考虑

  我国社会保险名义费率偏高早已是各界共识。从2015年迄今,政府已连续四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共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0.3~0.37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20%(19%)。
  但随着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及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普遍担忧会因基数做实而增加社会保险费负担,将使企业生存更为困难,对本已趋冷的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为了稳定社会预期,国家明确表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变更将与降低费率同步实施,并且对以往因基数而欠缴不予追缴。近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无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号令再次吹响,而且距离2019年1月1日社会保险征收体制变更不过一个半月,社会保险费率究竟降多少?怎么降?这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学界亟待回答的重要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用系统思维降低社保费率
  应该看到,政府四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主要是小幅降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三个相对小的险种,而对于影响面大的医疗保险没动,养老保险也近乎没动。如果仍按这种思路考虑新的降费,显然无法满足形势需要。如今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必须与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统筹考虑,尤其有两点需要强调。
  第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有系统思维。
  首先,要多险种全面考虑。以往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多是单险种、单层次的单项设计,缺乏整体考虑,因此单一险种费率可能不高,但多险种加在一起就高了。
  其次,要多层次全面考虑。以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多是基本层次和补充层次分别设计,各成体系,结果是基本挤压了补充,补充补不了基本,而且抬升了社会保险负担。如今再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须将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统筹考虑。
  再次,要从全国及地区角度进行全面考虑。社会保险涉及全体劳动者,制度设计应有全国统一的基本架构,但中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大,中央不可能全部管到底,对于一些管理难度大的适于地方管理的项目,应在基本制度架构统一的框架内,交由地方管理,地方要上位,切实管住。最后,要从科学性出发,统筹考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降费,不能只考虑一方。
  第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应注重分清各方责任。
  社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其运行涉及政府、社会和市场,单位和个人。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险责任划分始终模糊,分清各主体责任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首先,分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社会保险责任──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和社会负责,其中基本社会保险中事关生存的必要底线部分应由政府负责,事关生存的必要底线之上的部分应由社会负责;补充社会保险由市场负责。以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大政府的印记,政府管理范围过宽。比如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都纳入政府管理的基本保险范围之内,混淆了政府与社会和市场的责任界限。
  其次,分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大而统之,分不清是中央政府责任还是地方哪级政府责任。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吸取了城市的经验教训,制度伊始就分清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如果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还不能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责任,历史可能将不再给我们机会,到2030年左右,中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不抓住最后的窗口分清央地责任,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将面临可持续的严重挑战。
  基本养老保险设计降低8个百分点
  笔者将现行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费率及其设计调整的结果用表列示如下,借以回答社会保险费率降多少的问题。
  以2018年现行费率为基准,基本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情况如下:
  1.五项基本社会保险总费率由51%降至31.5%,降低19.5个百分点。其中养老保险总费率降低16个百分点,医疗保险总费率降低2个百分点,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总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2.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率由36.5%降至23.5%,降低13个百分点。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12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3.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率由14.5%降至8%,降低6.5个百分点。其中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降低4个百分点(将个人账户与现行企业年金合并为第二支柱,取消现行企业年金个人4%的缴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降低2个百分点(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移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入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个人不再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第一支柱)缴费率由39%降至27.5%,降低11.5个百分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8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降低2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5.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缴费率由12%降至4%,降低8个百分点(取消现行企业年金中个人缴纳的4%,以及企业缴纳的8%降至4%),调整后企业缴纳的4%连同现行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8%,合计12%组成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大幅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如此大幅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不会影响基金平衡?
  1.结余基金备付率的支撑。我国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仍然偏多,2017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可支付6.21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可支付2.43年,故可在已经两次下调后的现行费率基础上继续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5个百分点。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近两年来呈下行态势,应该与放开二孩生育政策有关,因此在经过了一次下调后,生育保险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再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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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责任分担的保证。政府、社会和市场,单位和个人之间有明确的社会保险责任划分,从而为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首先,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社会保险责任划分──政府只负责基本社会保险,表中所列的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责任,政府须全面负责到位。而上表所列范围之外的补充类的社会保险,不再列入政府责任范围,应由市场(商业保险)负责。基本社会保险之下的临时性、灾难性困难,由社会救助解决。
  其次,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责任划分──中央财政负责第一支柱30%替代率的基础养老金,省级政府负责第二支柱28.5%替代率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中央财政将各省30%替代率的基础养老金总额拨付给各省,由各省统一发放管理。由于中央和省级各有12%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入,可以有效保证地方征收积极性。医疗保险全国网络由中央负责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账户管理。失业保险(现阶段)、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各省自行管理。
  3.制度内在平衡规律的支撑。第一支柱基础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全国统筹,其基金平衡规律为:费率=养老金替代率×养老保险制度赡养比。我国近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赡养比和替代率以及据此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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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老保险整体考虑,2016年实际费率为21.08%,笔者提出的调整后养老保险费率为24%,应能满足制度需求。若将基本养老保险央地分责,中央负担30%替代率的第一支柱基础养老金,则其费率应为10.46%(34.87%制度赡养比×30%替代率),笔者提出的调整后中央统筹养老保险费率为12%,也能满足制度平衡需要。第二支柱12%费率(单位4%,个人8%)所筹集基金,由省级政府负责平衡,这是养老保险管理的难点,涉及老人、中人和新人除30%替代率以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1997年为基点,其时退休的“老人”,现今男性大部分已过81周岁,女性也大多过了70周岁,其支付高峰期已过。“中人”已然经过了21年的个人账户积累,其个人账户支付的养老金与目标替代率的差距越来越小。
  近期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能够保证,长期会否受影响?应该指出,本文所言基本社会保险,除其中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外,均为现收现付制度,现收现付的最大特点是当年收支平衡,且每年都可根据制度运行参数进行费率的调整。至于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部分,是按照完全积累模式运行,其退休待遇由参保者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决定,理论上并不存在基金平衡的问题,管理者所应追求的是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
  如此大幅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不会引起反弹?如果是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参保者个人负担,需要考虑社会负担增加。如今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因此无需考虑会引发社会反弹。另外,本文所提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全是通过制度整合以及央地政府间责任划分实现,并不涉及参保者个人待遇,因此无需担心社会稳定问题。更何况,现行基金尚有许多结余沉淀。需要的是政府要有勇气、有担当,抓住宝贵的机遇,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做一次全面的完善。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院教授)
责编:任绍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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