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查看: 1688|回复: 2
 btkj 发表于: 2018-11-21 01:53: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8年] 耽美小说中的女性情欲

 [复制链接]
女子写耽美小说牟利15万获刑十年半 3D揭量刑是否合理?
源自:新京报
SENF-hnyuqhi5358213.jpg
  近日,安徽芜湖县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引起热议:笔名为“天一”的刘某某,将自己写的含有淫秽内容的“耽美”小说印刷7000册在网店销售,牟利15万元,获刑10年半。量刑否合理、“天一”是否无罪、销售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几大焦点问题引发争议。

〓 相关链接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btkj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btkj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btkj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btkj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btkj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btkj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wsch1688688 发表于: 2018-12-2 12:38:00|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耽美小说中的女性情欲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耽美小说中的女性情欲
⊙作者:阿莫

  最近,耽美小说作者天一因传播淫秽色情而被捕并判刑。消息一出,立即引起诸多关注与讨论。如何把握情欲描写的尺度,是任何艺术创作中值得警惕与思考的问题。淫秽色情的文化产品需要得到扼制与惩罚,它们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耽美文学自然也不例外。
  但除去少数可以称之为“淫秽色情”的文字,耽美文学中还存在着大量尺度安全、保持距离的情欲描写。我们想跟大家聊一聊耽美文学以及其中牵涉的情欲问题,因为从此事引起的关注度来看,不难发现耽美作品的读者群之庞大。在这样的客观状况之下,如何理解耽美文学以及其中的情欲描写,是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
  从字面意思来说,“耽美”即沉溺于美好的事物,后来则逐渐被用来表述男性与男性之间的爱情。“耽美”在日文中的本义有“唯美、浪漫”之意,耽美文学也往往被认为具有浓重的浪漫色彩。
  耽美文学中的主角均为男性,但它的生产者与接受者却大部分为女性。耽美文学中看似没有女性参与,却处处与女性相关。为何耽美文学会尤其受到女性的欢迎?其中蕴含着女性怎样的情欲观念?

耽美文学与情欲文化
  耽美是一种以特殊建构的男性同性情爱故事为标志的叙事模式和话语生产,也被称为“BL(boys’love)”。这种叙事话语及其文本/载体几乎完全是女性生产和女性共享的。目前,耽美小说已成为网络文学的一个重大种类,读者们也不再是曾经蜗居于几个小众论坛,自称为“腐女”的亚文化爱好者,而是正在逐渐扩大的主流女性受众。
  读者阅读耽美文学的原因有很多,也已经有不少学术或媒体文章进行过相关论述,包括但不限于追求形式和角色上更加“平等”的真爱,喜爱耽美中恋爱关系的禁忌感和戏剧感,对传统感情关系模式进行反叛等等。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耽美小说也有不少纯情的作品,但较之描写男女恋爱的普通言情小说,描写性行为的频率和尺度更加宽广,相关话题的分享和讨论也层出不穷。在耽美小说的发展过程中,情欲书写和它的流行密不可分。耽美中的性,正是不少女性所面临的愉悦、幻想和身份等错综复杂的问题的交汇和映射。
  如果要探究耽美小说中为什么有频繁的情欲描写,这些小说又为什么正逐渐受到广大女性读者欢迎,就必须看到社会环境中的女性性压抑和女性向情色作品的缺乏。长期以来,在父权社会道德中,女性都被规训为清纯无欲的贤妻良母,而不是对性有兴趣的“坏女人”。即,成为好女人的根本是不追求情欲的权利,把性仅仅作为一种爱的表现或者生殖途径。性成为了男人的专属品。
  随着社会发展和女性意识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对自身的情欲有所认知,耽美小说成为了当代女性最好的欲望发泄途径,通过情欲放纵的书写和阅读,女性实现了独特的性体验,完成了情感的宣泄。
  对于女性来说,耽美作品情欲描写的特殊性首先在于,它允许女性从一种安全的位置审视性欲本身。日本女性主义社会学家上野千鹤子称:“少女漫画中的男同性恋是一种(女孩)在远离(她们)自己身体的距离,操作被称之为‘性’的危险东西的安全装置,它是让女孩得以飞起来的翅膀。”现实生活中,性往往和太多元素交织在一起:道德、生殖、身体审视。一个女性在参与性活动时,往往既要考虑这种性是否具有“正当性”,也要担忧自己的身体如何被观看,是否能够获得性对象的满意,此外,还会焦虑生殖问题,而男性在性上却要自由很多。通过女性身体的离场,在耽美小说中,女性不仅能够通过抽离女性身体的存在而告别耻感和自我审视,同时也完成了对绝对安全、没有负担、与生殖无关的性的想象,这是一场完全只关乎于感官愉悦的终极窥淫。
  更重要的是,耽美小说与其他色情作品不同,颠覆了传统的男性凝视。直至今天,色情制品大部分依旧是面向男性受众的,里面充斥着大量对女性身体的描绘和对男性性幻想的回应,女性在其中并没有自我的空间,只是被视为满足男人需求的对象。拿美国作家亨利·米勒(Henry Miller)的著名色情作品《性》中的描写来说,这些性描写不仅是从男性视角出发的,并且充满了傲慢和权力欲,用侮辱性的词汇来描述女性在性活动中的姿态。

a.png
《性的政治》,作者:(美)凯特米利特,译者:钟良明,版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

  另一位美国作家凯特·米利特(Kate Millett)把它视为政治在性交这个层面上展开的经典例子。米利特认为政治的本质就是权力,性是人类政治重要的一部分,男人时常利用这种权力对女性实施支配,她评价米勒的描写“不是两性的交流,而是强权服务的交接……一方面是冷若冰霜的镇定自若,另一方面是情人式的卑屈和幼虫的险境”。显然,和米利特一样,很多女性是无法从这样带有侮辱性,充满压迫感和奴役的性描写中得到快感的。但米勒的想入非非并不是个例,事实上,大部分以男女为主角,主要面向男性受众的色情作品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的描写和视角,即通过“征服”女人的方式获得性快感,是典型的菲勒斯(phallus)中心主义。
  耽美文学反其道而行之,以女性视角看向男性。小说中的男主人公一般都拥有不错的容貌,能够给人视觉享受,并花费大量笔墨仔细描绘其身形相貌。以蓝淋的《非友》为例:钟理的后背略显瘦削,做多了体力活锻炼出来的线条紧实漂亮,皮肤很光滑,在意味暧昧的灯光下隐隐有蜂蜜色的光泽……像皮毛美丽的一头小豹子……钟理的眼角有泪水……
  这段描写中,男性的身体不仅被观看、审查和评价,同时展现出脆弱、不具备掌控权等传统意义上的“女性特质”。女性由性兴奋对象、被观赏者成为观赏者,由客体变成主体,凝视男体成为了耽美文学情欲描写的要点。就这样,女性读者完成了情欲的诉求,得到了最终的解放。

女性情欲的缺席与在场
  但当这种解放始终以女性的缺席为代价时,其颠覆性和革命性也变得可疑起来。日本东京秋叶原是年轻流行文化的集中地之一,也是耽美的主要市场,倘若走入漫画书店的成人专区,人们往往会发现男性向区域堆满了异性恋漫画作品,女性向区域则被耽美漫画占领。也就是说,当耽美成为主流的女性情欲载体时,市场中的状况变得微妙起来:无论是面对男性还是女性受众的成人作品,都是在展现男性操纵和享受性的过程。

b.jpg
秋叶原的耽美漫画专区

  去除女性躯体的方式固然避免了性的凝视和物化,但是也间接否定了女性情欲本身。换言之,女性依旧为自己在性中感到渴望或占据主动权而羞耻,只有把自己代入一个男性躯体,才能承认这种欲望的存在。这种心理倾向在不少耽美小说中都很常见。许多作品里都有“女变男”或者“重生”情节。在身为女性时,主角并没有特别强烈的性渴求,而获得男性躯体后,主角才需要不断地面对性相关的场景,与众多男人展开浪漫又激烈的爱情,享受性自由,自如地展现色欲、控制欲、进攻性等等父权社会结构认为男人专属的特质。在书写或阅读此类耽美小说时,女性选择的是对自己的性别身份进行阉割。
  女性阉割情结(Castrationcomplex)是由弗洛伊德创造的理论,意在解释女性对男性的嫉妒和想成为男性的欲望。美国心理学家卡伦·霍妮(Karen Horney)指出了这个理论的局限并解释女性希望成为男性的一个文化因素──她们因男子在性生活方面有更多自由而产生了“抛弃女性角色”的倾向。霍妮在其文章《逃离女性身份》中写道:“女性已经学会了顺应男人的愿望,感觉这种适应好像就是她们的真实本性。”尽管现代社会中的女性已经获得部分独立,但由于现实中的道德、身体规训、社会压力、生殖恐慌等重重束缚,依旧意识到了自己的欲望而无法处理,于是寄希望于抛弃自己的女性女身份。

c.png
《女性心理学》,作者:[美]卡伦·霍妮,版本: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2009年5月

  除此之外,在很多耽美作品中,性欲中的性别压迫依旧挥之不去。如,部分读者对耽美作品的要求是,其中性行为的接受方是没有性经验的“清白之身”,并热衷于从一而终,绝不“再嫁”的恋爱形式。这显然来自于是传统的物化女性的贞操观念和处女情结。同时,虽然许多耽美文中蕴含着反叛性,但强攻弱受的模式也常见于许多小说中,如《兄友弟恭》、《流光印记》、《低速率爱情》等等。部分耽美作品中的角色由于出现极度女性化的特征,符合所有主流刻板印象中的女性形象,被耽美爱好者们戏称为“平胸受”,即除了没有胸,和女性没有任何区别。而主动的一方往往现出霸道强势的“男子气概”,常常被用“冷酷无情”“桀骜不驯”“居高临下”等词汇形容。有时候,耽美文中还会直接出现帝王攻与男宠受、总裁攻与贤惠受等等。他们的相处模式和性爱模式,也和一些俗套的“霸道总裁小娇妻”式异性恋网络言情作品别无二致,是由主动方主导,接受方服从并被征服而构成的传统男女模式。甚至会有耽美小说中的两位男主角互相称呼“老公老婆”“相公娘子”的情况。
  这说明,不少挂羊头卖狗肉的耽美作品实质上无关于同性恋,而是某一种老旧的异性恋幻想的翻版,甚至比许多进步的异性恋作品还要刻板和传统。尽管这样的耽美作品成为了女性情欲的载体,但绝非是对传统文化中女性主体性失落和女性情欲禁忌的直接反抗,而是用女体失落或者男体模拟女体的方式回避了问题的本质。此时,我们依然不敢直言和直视女性对男性的欲望──从这个角度来说,由耽美完成的情欲颠覆和解放也不过是父权社会的虚无投影,一座毫无根基的空中楼阁。

从身体通向更广阔的地方
  耽美性描写中女性身体的缺席是如此特殊,它既能导向情欲的解放,也能展现情欲的压迫。更深、更广阔的社会意义,或许,就连耽美作者与读者都没有意识到:耽美从不展现女体这一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中的性对象、性冲动之源、性的根基这一事实是如何反映、迎合同时又解构了当代性别文化本身。
  耽美对现代性别文化的一大反馈和颠覆,是由男性模拟女性去完成的。在不少耽美小说中,要么由于缺乏对“同性恋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经验和想象,要么本来就是出于用同性关系模拟传统男女交往的目的,往往会让其中一个男主角扮演“女性”角色。
  有意思的是,通过表演女性,耽美作品深刻揭露了女性性别的后天性和虚构性──如果一个男人可以因为“可爱”“温顺”“雪白的肌肤”“纤细的身躯”等性格或身体标志而成为女人,并且立刻诱发像自动机器一般发情的男人的欲望,那么性别之间的界限就变得模糊起来。在这里,色情没有与性别关系结合的必要,同样,性关系也没有一定成为性别关系的必然性。由此,耽美小说甚至延伸出了一个名为“ABO”的耽美文门类。ABO是ALPHA、BETA、OMEGA三个单词的缩写,把男性分为男性气质最强,力量最强的ALPHA、平庸的BETA,和负责生殖、体质很弱的OMEGA三种类,该三种种类自动成为整个世界的“性别”。权力的色情化是ABO世界的核心所在,这种世界观直接揭露了“弱小”、“善良”、“可爱”的群体就会被社会认知为“女性”(负责接受性行为和生育),并引发“男性”性欲的现象。

d.jpg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所面对的困境之一,即是性暴力的色情化。而耽美小说的呈现,则再现了这一问题。倘若阅读这些段落的男性读者们无法感同身受,那么最终,我们是否能够消除权力的色情化,直面权力和暴力本身?
  如此种种都展示着,耽美文学中的情欲,看似没有女性参与,却时刻与女性息息相关,这种“见不得光”的文化类型中承载着无数写作者与读者的欢欣、愉悦、迷惘、逃避与缠斗。在信息发达、网络自由化的社会里,不再被动,开始回应自己欲求的女性采用了看似不堪的方式建构出的,是一个独属于自己的空间,映照着她们仓皇又渴望的脸。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11-22 17:23:00|显示全部楼层

写耽美小说卖钱获刑10年,是否判重了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写耽美小说卖钱获刑10年,是否判重了
⊙冀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

  近日,安徽芜湖县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据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笔名“天一”)撰写的“耽美文”含有赤裸裸的“淫秽色情”情节,其不仅在网上传播,还将文章出版成册,印刷7000余份,获利15万元,被法院认定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获刑10年半。

a.jpg
天一撰写的小说《攻占》。图片来自新京报动新闻

淫秽作品并非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民的“性”观念也在发生微妙变化,据统计,很多人都承认自己看过类似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因此有观点认为“天一”的文章无伤大雅,不应被入罪化。
  但是“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天一”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制作与传播,并从中获利,判处10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涉事法院的判决并不构成司法肆意。
  在个案的处理中,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应被入罪、该被判以何种处罚,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仅判断标准难以统一,主观性过强,还更会引发“暗箱操作”,更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并且,打击淫秽色情是世界各国采取的普遍做法,并非我国所独有。
  权利的实施是有限度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也是如此,都存在着行使是否适当的问题。从当今世界范围看,各国都对某种不适当的言论加以禁止,甚至在刑法中设置若干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
  在美国,一旦行为被类型化为淫秽、侮辱、亵渎、诽谤等对社会有害的价值时,则不再被宪法第一修正案视为“言论”,而是“非言论”,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尤其是涉及到儿童色情问题,更是不能被触碰的雷区。
  在本案中,既然“天一”的作品被认定为夸张露骨的淫秽物品,就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将其入罪化并非是政府打击言论,而是为保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应有之措。“天一案”也同时进一步向网络写手明示了网络时代的行为边界,在进行文学创作时,应格外注意个人表达和行为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作用,不能因为经济利益而逾越法律红线。

b.jpg
2004年6月10日,一堆堆积如山的赌博游戏机、淫秽物品。经推土机压碎后,付之一炬化为灰烬。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量刑数额标准需要与时俱进
  除了是否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网友争论的焦点还主要集中在“天一”获刑10年是否过重。
  可是,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虽看上去并无直接被害人,其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却不一定比其他犯罪更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扰乱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
  与有形化的个人法益相比,其属于抽象的公共法益,并不能被直观感知;与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相比,也并无直接的被害人。但对淫秽物品进行制作、传播,存在引发社会上潜在犯罪人以后实施性侵犯罪的可能性,更可能导致更多的被害人因此而受到侵害,如遭遇强制侮辱、猥亵甚至是强奸行为。
  该罪与侵犯个人法益之类的犯罪相比,孰轻孰重并不能进行想当然得判断,在法律还未被修正之前,还是应该在既定框架内进行。
  当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应当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公民的认知而改变,才能罚当其罪,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罪责刑相适应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要求。
  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具体规定,按照该解释规定,获利五千至一万元就构成犯罪;获利十五万元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和实际行为上的牟利性,因此司法解释通过获利数额对不同的量刑幅度进行了区分。
  可是,首先,数额标准应当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保持动态的平衡。十五万元的数额规定虽符合解释出台时的社会现状,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却与20年前有较大不同,在很多城市获利十五万元并不再算是数额特别巨大,无法与行为的危害性与威胁性相互适应。
  其次,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天一”仅仅是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基础上,获利十五万元就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从刑罚体系结构协调统一的角度来看,也有失均衡,处罚过重。
  我国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历年来也在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对法律进行修正,当法律出现滞后性,不能满足现实生活需要的时候,应在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规定进行及时更新,提高认定标准,以在将来的审判中获得实质公正,并赢得民众认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3-28 22:38, Processed in 0.078000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