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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鳄蜥|查看: 17134|回复: 41
[法律法规

最高法: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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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6-27 20:48:01|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的民法典或将于2020年形成

源自: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6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法总则(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上次审议要追溯到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首先,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法典编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其次,编纂民法典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民法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人民群众关系极其密切。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三,编纂民法典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亦为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
  李适时表示,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面认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符合立法规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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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3-4 16:28: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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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莹:下决心一定要完成民法典编纂

源自:央视
  傅莹回应民法典编纂工作时称,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核心是保障私权利,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制定民法典是几代立法人的心愿,不是第一次启动这项工作,几起几落都是因为条件限制没有实现,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一直没有停步,民法通则已进行30年了,积累了经验,限制已经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民法典,体现了党的魄力和决心,已经启动了,我们下决心一定要完成,第一部制定民法总则,已经出来了,6月份提请人大审议,会向社会公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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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6-1-5 00:45:00|只看该作者

民法典编纂应彰显民族特色

源自:人民日报  : 龙雯
  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如同民族语言、习俗一样,民法典也深植于民族文化传统的土壤中。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尊重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彰显我们的民族精神、民族特色。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法律文化涵盖法律秩序,同时关注规范和制度的事实关联以及法律史渊源。简单地说,法律文化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的、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尊重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文化,致力于实现民事裁判规则与我国私法文化的融合。应注重对民法的伦理价值进行考察,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框架下,做好民事裁判规则的梳理和体系化工作。每一名法律人都真心希望我国的民法典能够成为具有时代标志和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真心希望在历时几百年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中写出中国特色的历史篇章。为此,应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其他国家、地区的民法典。只有始终紧扣国情,让中国的民法典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

  尊重民事习惯。所谓民事习惯,是指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与民事习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构成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可以说,民事习惯在我国传统社会和当下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往往经历了一个较长发展过程。而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则有一定稳定性,能够持续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反映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当今世界上制定了比较成熟民法典的国家,如瑞士、法国、德国等,都高度重视民事习惯的作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应尊重既有民事习惯,这有利于使民法典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也有助于克服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这就需要对影响我国民法规则与民法适用的民事习惯进行广泛调查,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认可其地位和作用,或使其成为某项立法的根据,或将其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
  整合既有民事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一系列重要民事法律,构建了现行民法体系。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1999年通过合同法,2007年通过物权法,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我国还于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这些单行法律颁布了一系列配套司法解释。这些已经颁布实施的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对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种社会关系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民事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多,且存在相互重复矛盾现象。民法典编纂应尊重既有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体系整合,消弭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矛盾与冲突。民众在民事交往生活中,已经形成对既有民事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信赖。因此,民法典编纂应以既有法律体系为基础,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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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5-21 16:47:01|只看该作者

社科院专家:人格权应纳入民法典总则

源自:法制晚报
  (记者:汪红)在日前召开的“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窦海阳提出,对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民法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应将人格权规范条文纳入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总则中,彰显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
  窦海阳说,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以人为本已成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对人予以关怀的重要标志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众的人格权。各国民法典在修改及制定中,都纷纷专门设置了人格权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2条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但碍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对具体人格权的列举有很多缺漏。
  2001年最高院出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补充列举了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后来不同版本的学者民法典方案中,也对人格权具体列举做了丰富和补充。
  窦海阳会下对《法制晚报》记者说,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中国民众已不仅仅是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才通过侵权法去消极保护,而是希望通过法律中对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专门规定来更好地维权。因此,在民法中对人格权做明确的专门规定是必要的。

专家建议将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
  窦海阳说,对人格权做专门规定和强调人格权的宣示意义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民法典中将其独立成编。因为从技术角度看,人格权规范不像物权规范、债权规范那样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涉及人格权规范的条文较少,不适合独立成编。
  《民法通则》中涉及人格权规范的条文不足10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表达人格权规范的条文29条,所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
  中国社科院提供的民法典草案相关条文11条,所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即使是涉及人格权条文最多的人民大学提供的民法典草案,也不过64条。所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所以,将人格权规范纳入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最为恰当,因为在民法典中,宣示性规范真正集中的地方就是总则部分,能够充分突出法律对于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
原文标题:社科院法学所专家建议──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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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3-9 08:47:00|只看该作者

我国首部民法典编纂今年或启动

源自:南方都市报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新华社发

今年27部重点领域立法
  制定(10):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
  修改(13):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教育法律
  通过(1):刑法修正案(九)
  其他(3):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

反腐败国家立法相关调研启动
  随着“打老虎”力度加大,公众对于反腐败法的出台呼声也日渐高涨。今年,这种呼声有望成为现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3月8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部署2015年工作时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由此意味着,今后反腐败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被纳入到2015年全国人大的重点领域立法中。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落实。
  去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建国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治反腐,是不可逆转的潮流。目前,法不责众、法不责贵的现象依然存在。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也存在选择执法,领导的说法、看法、想法大于法律的现象。其根结就在于现有法律不健全,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根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根据立法的轻重缓急做安排,此前有很多代表委员建议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议要有一本专门的反腐败法。考虑到我国已有不少法律、党内法规都有反腐败有关的内容,没有一本专门的反腐败法,反腐进程依旧可以推进。现在全国人大已经在进行反腐败立法方面的调研和论证了,监察部也在做相关的工作。
  反腐败立法需要解决什么问题?黄建国认为,关键是让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更好地对接、配套,让违法违纪者无处遁形。要通过完善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甚至制约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不敢腐败。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腐败的规定散落在《公务员法》《刑法》等单行法律和党内规定以及大量反腐倡廉的政策性文件中。
  “这些法律和规章并未形成系统,有些与当前形势不符,需要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认为,目前要求从严治党,就要将党内法规内容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内。从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法治体系建设的视角,对现行关涉公共权力运行的重大法律进行廉洁性审查,防范立法腐败。
  反腐败国家立法,也为公众所期待。在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就提出法制反腐观点,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2002年、2005年、2010年、2012年和去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议和议案。

我国首部民法典编纂今年或启动
  张德江昨日在报告中表示,将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但各个法律之间却存在矛盾、重复的现状。民法典则是各民法单一法规的系统化,有利于消除各个法律间的矛盾。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最终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而目前,现有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法律渊源众多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民法典又该如何编纂?李步云建议,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将各个民事单行法纳入其中,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及所有权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以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制度。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将各个民事单行法纳入其中,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但李步云也提醒,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且复杂。如何将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串在一起,缺乏共识,需要处理好法典编纂和单行法的关系。此外,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权衡。

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将启动
  张德江在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分析认为,此后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或将公开向宪法宣誓。

为什么要宣誓?
  这也是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一个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建立国家宣誓制度,举行国家公职人员宣誓仪式,是彰显宪法权威,贯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切实需要。
  早在2003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周洪宇就提出了《关于实行检察官入职宣誓仪式的建议》《关于实行法官入职宣誓仪式及修改〈法官法〉的建议》《关于实行律师入职宣誓仪式的建议》共5件关于建立宣誓制度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针对特殊职业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目的在于规范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005年3月的“两会”上,周洪宇更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国家宣誓制度,制订《宣誓法》的建议,将其范围扩大为所有国家公职人员。
  周洪宇认为,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属于人民的主体意识,也有利于促进宣誓人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人民注目之下,举行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对宣誓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宣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借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会监督,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需要。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昭示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启动内心的道德资源,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

哪些人需要宣誓?
  哪些人需要宪法宣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周洪宇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应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家公职人员在开始行使权力时,应该对授予其行使权力的人民表态,这种表态就是宣誓。宣誓不仅是一种就职仪式,而且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
  至于宣誓的时间,李步云则建议,宣誓的时间应为同级人大选举其相应职务后,当选人立即在人大会场公开宣誓。宣誓人应手持宪法面对国旗国徽进行宣誓。

湖南纪委回应张德江提及衡阳贿选案
  事情已过去一年多,但湖南衡阳贿选案所产生的影响仍未能消除。张德江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对此直言不讳,称“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以为戒,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对此,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黄建国昨日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在人大代表选举方面,建议明确人选环节的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査追究的责任机制。
  2013年,湖南省衡阳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人大贿选事件。在这次选举中,当选的76名湖南省人大代表中,56名存在“送钱拉票”行为,68名大会工作人员和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收受钱物,涉案金额高达1.1亿余元。
  目前五级人大中,基层代表是主体,90%代表都在乡县。今年底明年初,乡县两级换届选举又要陆续开始。对此,全国人大也频繁强调人大代表的选举纪律。衡阳贿选案成为全国人大告诫外界的典型案件。
  对于代表选举纪律,张德江表示,要切实加强党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把好代表“入口关”,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完善代表资格审查机制,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曾直接参与湖南衡阳贿选案件侦办过程的黄建国表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做好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确保代表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至关重要。
  黄建国建议,必须明确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统战等部门、同级人大等有关方面在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环节的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査追究的责任机制。对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履职能力、遵纪守法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不能为保结构、重平衡、搞照顾,忽略基本素质。要从严执行选举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决不法外开恩、姑息迁就。
⊙记者:葛倩 实习生:于灵歌 发自北京
原文标题:推进反腐国家立法列入今年人大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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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2-26 13:27:00|只看该作者

民法典编纂进最后阶段 专家建议消费者权利入法

源自:法制晚报
  我国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阶段专家建议── 消费者权利应入民法典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中国民法典应当包含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建议将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合同这几个部分纳入民法典。
  在日前召开的第一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提出了上述观点。
  苏号朋说,民法典编纂已经列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之中,这意味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最后的整合、集成阶段。围绕着民法典编纂,法学界就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研讨。但是,很遗憾的是,消费者保护几乎不在其中。
  与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解决的基础性民法理论和制度问题相比,消费者保护似乎距离问题的中心还有点远。
  苏号朋认为,消费者保护法所体现出的追求实质公平、对弱者的保护与上述民法典的立法理念相契合。因此,中国民法典应当包含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他建议,不仅要在民法典中体现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而且应在民法典中规定消费者合同法。
  也就是说,民法典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保护消费者权利,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引入消费者概念,并在债法部分规定最为典型的消费者合同。
  建议 可先期纳入理念、概念、权利及合同
  为何如此考虑,苏号朋表示,仅在民法典中体现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而没有具体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支撑,不仅让人感到有名无实,而且未来会就这一理念的适用产生巨大争议。
  另外,在民法典中全面规定消费者保护法固然可取,但工作量较大,且有些制度,比如惩罚性赔偿,如何在民法典中进行合理安排,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考虑到民法典编纂工作量大,争议问题较多,不宜目前就将整个消费者保护法归入民法典之中,可以留待今后民法典修订时再行思考。
  至于具体的立法方案,苏号朋建议应当将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合同这几个部分纳入民法典。
  首先,应当在民法典卷首列明民法的使命或任务,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民法的重要使命。
  其次,在民法典总则的主体部分加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并在规定消费者的条文中开列消费者在民法上的权利。
  最后,利用体系化方法,将消费者合同纳入民法典。在起草民法典过程中,需要注意研究消费者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关系、消费者意思表示与普通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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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1-17 14:27:00|只看该作者

学者:建议器官移植代孕等新问题进入民法典

源自:法制晚报
原文标题:建议器官移植进民法典
⊙记者:汪红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决定》一出,立即引发法学界强烈关注。
  日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数十位民商法领域专家到场建言献策,研讨会开了8个多小时,连午餐时间,专家们都是边吃盒饭边交流想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对《法制晚报》记者说:“编纂民法典,是民法学界几代人的期盼,从法治社会准备程度和学术界力量来看,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都是最好的。”

决定解读
民法社会是编纂民法典基础

  孙宪忠说,改革开放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作为民法特别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民法典的起草奠定了基础。
  普通老百姓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能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内容;依法任意处分财产,这些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现,而“意思自治”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孙宪忠认为,这些说明我国民法社会已形成。
  民法社会需要一部基本法律把相关法律整合起来,这就是民法典。依法治国需要切实的步骤,需要对人民的权利、财产权利进行切实保护,一个国家要讲求法治,必须把推进社会进步的理想落实到每个人的行为规范中,就要靠民法。

可用民法调动人民的创造力量
  孙宪忠表示,欧洲历史上的民法典运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希望把过去被统治的普通老百姓的权利,通过法典方式系统化和科学化,彰显人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损害人民权利。
  很多国家在编制民法典前,政治、法制、文化都较落后,编制民法典后逐渐走向现代文明。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一切记忆。但有一样东西不会被人忘记,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孙宪忠说,民法典突出人民在国家中的作用,一方面可以调动人民的创造力量,促进国家发展;同时,又将每个人的行为、每种社会关系甚至是家庭中的夫妻关系,都通过法典形式进行规范。

要反映网络消费等现实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说,能够在党的《决定》里写进“编纂民法典”,反映出党和国家对民法典制定的高度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民法典将尽早问世。
  王利明表示,中国民法典应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风格,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民法典。
  中国的民法典应立足中国国情,要对中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这本身就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
  同时,民法典也要反映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对民事立法提出的新挑战。
  我国网络经济规模已超过6000亿,居全球首位,必然涉及金融消费者和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交付平台、支付平台等法律地位的确立。

国际惯例也应成为立法渊源
  王利明教授表示,民法典必须反映经济全球化趋势,使我们的交易规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减少跨国交易中所遇到的法律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将来国际惯例、交易惯例会越来越重要,应成为民法的重要渊源。
  另外,随着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民法典应强调在此过程中的个人财产保护。
  民法还应充分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将保险和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立法建议
细化器官移植、代孕等新问题

  王利明说,民法的价值在不断发展,到了21世纪,应注重人文关怀,也就是对于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对弱者的关爱。虽然私法之治仍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但今天民法的价值已多元化,人文关怀也已成为民法的基本价值。
  因此,侵权责任法有必要独立成篇,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人格权法也应独立成篇,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人文关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权等已面临巨大挑战。甚至个人隐私已无处可藏,隐私权成了“零隐权”。同时,像器官移植、代孕等都涉及如何尊重人和人的价值的问题;还有无纸化证券交易,也已改变了过去有价证券交易规则。
  这些都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没有遇到的问题,我们必须回应。

纳入信息控制权、环境权等新权利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渠涛表示,“编纂民法典”被写在《决定》中“建设公平社会”段落,这说明民法典应更充分体现公平。在社会公平方面,是否应考虑把不当得利制度再扩展,用于矫正社会不公平,把恶人排挤出去。这样的价值是民法典立法必须做到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说,虽然最高院的指导性判例只是参照使用,但判例作用非常大。现在对判例的使用更多是作为以案说法的工具,用它面对一些不便处理的情况。能否借用总则法源条款将判例地位确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表示,民法就是市民法,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政治关系,而是市民社会关系。
  现在有许多新权利,如环境权问题对现代人来说是基本权利,还有信息控制权、隐私权,随着热影像技术的发展,人在楼里都能看到,如果这个技术不控制,任何人花钱就能买,特别是借此滥用公权力,都是民法应考虑的问题。
  此外,在我国把家庭或户变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尤其重要,农村经济是以此为基础的。

先将民法“通则”编制成“总则”
  孙宪忠强调,我国已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民商法,应该是社会的一个基本法,不能再认为民法只是一个部门法。
  编纂民法典首先要编制民法总则,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曾两次提出,《民法通则》只有156个条文,发挥作用的不到10个,140个条文都被其他法律替代了,《民法通则》实际上已被“掏空”。
  《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当时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事行为要遵守国家计划,法律中还有国家授权成立企业等规定。
  姚辉教授说,必须避免条文中有过多政治性的呼吁,法律要通过具体制度来推进社会进步。
  孙宪忠说,有些法律制定时未考虑与其他体系的协调,如合同法制定几乎没考虑到物权法问题,制定收养法时没考虑婚姻法问题。
  孙宪忠建议,人大法工委应对这些问题尽快给予重视。编制完民法总则,民法体系形成后,民法典的编纂才顺理成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教授说,编纂民法典需要理性,应总结几次起草民法典失败的教训。很多人认为把民法通则、债权责任法、合同法和物权法一整合就可以搞一个民法典出来,这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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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0-28 18:47:00|只看该作者

专家:编纂民法典是期盼 五到八年完成很合适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总则的制定,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国家治理能力。一方面,民法总则确认了自愿原则,弘扬私法自治,为社会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民法总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充分保障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民法总则通过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和法治秩序。民法总则确定了绿色原则,顺应了保护资源、维护环境的现实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地列举以及确认对数据等的保护,适应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要;该法在法律上明确宣告“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将有力地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该法明确了法人的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的类型,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将有力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法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相关规则,也将极大地促进市场法治环境的健全。
  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展现时代特色的、科学的、屹立于世界法典之林的民法典。


【决定摘录】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民法学界关注的事情,也是法学界多年来的一个期盼,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大方针下一个最基本的步骤。他介绍说,世界上各个国家,一些基本的如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社会活动和交往等,都是由民法来规范的。因民法作用范围很广,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到公司等等很多的问题,它需要做一个通盘考虑。所以民法典是有必要的。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打算制订民法典。当时王汉斌对民法典有一个解释:由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普遍的展开,有些问题还不明朗,有一些认识还不够统一,这个时候编纂民法典就显得有点过早。所以就采取了,哪一部分(法律)成熟了,就把哪一部分颁布出来。但最终的目标还是要编著一本民法典。
  这次要编纂的民法典,与2002年编制的民法典草案相比,“区别还挺大”。2002年他作为立法专家参与民法典的编纂。他评价2002年民法典草案说,“在立法的整体考虑上,是不成熟的。”首先它没有体现体现依法治国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只是把当时生效的一些编纂的法律简单的堆集在一起。第二,没有考虑法制的系统化,一些法律之间互相重合、矛盾,或有遗漏的。第三,民法典涉及的条文这么多,但条文间缺乏一些基本逻辑。第四,一些改革初期的问题,如土地不能买卖或进入市场,或者“在计划原则下”,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做调整。
  孙宪忠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要比以前要好很多。而且民法典要放到治国理政的背景下考虑,而不是仅仅放到民法的法律编纂本身来考虑。对这次编纂民法典,孙宪忠主张“不要弄得太快了”,理由是我国在民法领域颁发的单行法都有,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票据法、破产法等,所以要用制定法律来调整经济生活的压力不大,不妨把事情做得稳妥和科学一点。同样一些编纂技术问题也需要考虑,比如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用什么逻辑在他们用在一起。孙宪忠认为,这次民法典完成编纂,五到八年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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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0-28 18:47:00|只看该作者

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

  中新网10月28日消息,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消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发布,《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3# 峨眉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9-26 12:07:00|只看该作者

专家:民法典制定尚无时间表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专家透露民法典制定尚无时间表

  新京报快讯(见习记者:贾世煜)今日上午,在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的制定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王利明介绍,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有关部门表示,民法典的制定工程浩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目前尚未给出时间表。
  据介绍,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曾在1954年到1956年,1962年到1964年,1972年到1982年三度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最终完成。
  2002年,民法草案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分为9编。后来,立法机关采取了分编通过的方式,没有一次性制定统一的民法。目前,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领域重要法律已经制定完成。
  王利明曾参加民法草案起草,他告诉记者,现在能做的,就是继续呼吁,继续献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透露,作为人大代表,他针对民法典的制定问题连续提了两年议案,有关部门回复,民法典制定比较重大,可以先对民法典的起草制定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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