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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kj 发表于: 2018-11-27 16:23: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直播带货] 直播带货套路防不胜防,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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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是指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的新型服务方式,具体形式可由店铺自己开设直播间,或由职业主播集合进行推介。
  2020年7月1日起,中国广告协会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实施,重点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刷单、虚假宣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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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河 发表于: 2022-5-23 07:26: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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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直播带货套路防不胜防,怎么破

源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文标题:直播带货应规范 理性消费需倡导

  吴女士最近遇到一点烦恼──前不久,她在某直播平台上购买了几件衣服,结果,等衣服到手,衣物质量却让她大跌眼镜。“在直播视频中,主播对衣服的面料赞不绝口,看起来也是很高级的样子。没想到,拿到手却连地摊货都不如,面料粗糙暗淡、裁剪马马虎虎,还留着不少线头,跟主播手里的衣服根本就不是同一款。”吴女士随即联系商家要求退货,没想到对方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货。“东西并不贵,我实在没时间精力耗在这件事上,只能算了。”吴女士最后以“取关”该主播了事。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兴起,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等纷纷开展直播带货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近2000家直播电商相关企业,且仍在迅速增长中,仅今年以来,就新增超300家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直播带货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部分主播在直播间低价销售标有某品牌花纹、印记的产品,结果被证明是假货;有些商家在直播时展示真实的玉石、珠宝等产品,但在消费者下单后却用次品或假货替代发货。来自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北京消协通过96315热线共受理短视频平台有关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2026件,比2020年几乎增长一倍。
  直播带货“套路”防不胜防,消费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所执行所长崔丽丽表示,直播带货问题最容易发生在一些非标准产品上,比如珠宝玉石、特色农产品、奢侈品等。“传统电商是‘货架式销售’,消费者通常有比较明确的购买意愿。而直播带货通常销售的都是非必需或非紧要需求产品,消费者容易产生冲动消费。”崔丽丽说。
  此外,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也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播带货依靠主播导购,主播在介绍商品时往往拥有一整套销售话术,同时采取“饥饿营销”等手段,目的是促使消费者在没有完全想清楚的情况下就下单购物。“每次听到主播喊‘全场只有一个!’‘1、2、3,上链接!’这样的口号,就忍不住想抢购,好像买不到就亏了。”读者沈先生说。一名直播电商从业人员也表示:“直播电商偏重于导购消费,让消费者在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下单消费。但这种需求非常容易消退,相对于传统电商,直播带货中消费者24小时内取消或退货的比例相对较高。”
  “对消费者来说,购物时应该多一些理性思考。消费还是应该货比三家、多看看评价,既不要因为低价盲目下单,也不要过于信任主播的介绍。”崔丽丽说,“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既有主播宣传的效果、展示的内容,也有购物的凭证等,方便日后维权。”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相关法律法规,用以规范直播电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
  “尽量选择成熟电商平台,可以有效提高维权成功率。有电商平台作为依托,价格体系相对透明,售后保障也比较完善。”一名直播电商从业人员表示,“平台应该引导从业者放弃挣快钱的心态,让直播电商这种商业形态能长期、健康地运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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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然有你 发表于: 2020-10-24 13:14:42|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直播带货”,14部门联手整治网络市场七大问题

源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文标题:规范“直播带货”,14部门联手整治网络市场七大问题

  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于10月至12月开展2020网剑行动。
  按照通知要求,2020网剑行动将围绕七项重点任务开展。
  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夯实监管基础。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平台责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集中整治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
  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
  集中治理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守住安全底线。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严肃查处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直播和恶意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为;加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监管力度,全面禁止网上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
  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曝光一批大案要案。
  依法整治社会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依法惩处“直播带货”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依法打击借众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社会热点问题。
  此外,还要求依法查处其他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积极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断弦有谁听 发表于: 2020-10-24 05:41:51|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暴涨 该给直播带货立规矩了

源自:经济日报
原文标题:投诉暴涨 该给直播带货立规矩了

  随着直播带货日益火爆,问题也逐渐暴露。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0%,其中,关于直播带货的投诉占比近六成。直播相关投诉举报数量排名前五的企业均为头部电商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占直播总诉求量的11.81%。
  直播带货投诉量猛增,一方面是因为直播带货交易量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商务部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数量超过1000万场,参与人次超过500亿人次。有报告预测,2020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有望达到1.05万亿元,渗透率(直播电商占全部电商成交额比例)达到8.6%。
  另一方面是相较于直播电商快速成长,现有监管措施并没有完全跟上。今年3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担心商品质量没有保障”和“担心售后问题”是消费者两大主要顾虑,而且有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
  目前来看,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等均对网络交易中关于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有所涉及,但具体到直播电商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责任界定划分和尺度适用性等问题,特别是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贯彻执行上,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新修改的监管办法只是开始,其他有关部门也将强化监管规范职责,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覆盖,引导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关规定……
  作为直播电商购物的关键角色,主播承接了经营者的销售任务,通过网络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进行推介,部分主播自身也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因此,加强对主播群体的管理和规范很有必要。
  专家认为,一方面,有关部门和平台要着力强化主播人员素质管理,做好主播人群的背景信息登记核验,通过系统性的培训引导和规范化的考评机制,加强网络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建立必要的信用信誉评定、奖惩机制,做好主播人群的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主播群体自身在开展直播和相关经营性活动时要珍惜品牌力和影响力。同时,也要充分认识作为主播和经营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在引导消费者踊跃购物的同时,也要注重消费者的售后服务诉求特别是维权诉求,绝不能只要人气,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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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子之梦 发表于: 2020-10-23 15:52:51|显示全部楼层

直播带货有“规矩”了:网络直播带货或将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源自: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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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向后
原文标题:直播带货有“规矩”了: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今后,网络直播带货或将必须提供回看功能;网店不得通过删差评、好评前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自即日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记者注意到,2019年4月至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就该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与去年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网店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误导消费者。
  焦点1:网络直播带货应显著展示售后服务等信息
  网络直播带货成为时下热门的网络购物新方式。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为何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社会各方的基本共识是,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了具有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服务时,即具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属性。鉴此,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焦点2:不得通过删差评、差评后置等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具体来说,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上述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我们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该负责人说。
  焦点3: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授权
  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并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焦点4:电商平台不得强制商家“二选一”
  近年来,网络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同时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上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
  该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焦点5:零星小额网络交易无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上述负责人解释称,经全面论证、审慎研究、反复斟酌,现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约合每周发生1次网络交易),年交易额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限。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网络交易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在“小额”标准上有必要通过地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匹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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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叽歪大佬 发表于: 2020-10-21 17:25:58|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拟规定:直播带货应提供回看功能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网络交易监管办法拟规定:直播带货应提供回看功能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雯)今后,网络直播带货或将必须提供回看功能;网店不得通过删差评、好评前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自即日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记者注意到,2019年4月至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就该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与去年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网店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误导消费者。
  焦点1:网络直播带货应显著展示售后服务等信息
  网络直播带货成为时下热门的网络购物新方式。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为何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社会各方的基本共识是,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了具有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服务时,即具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属性。鉴此,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焦点2:不得通过删差评、差评后置等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具体来说,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上述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我们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该负责人说。
  焦点3: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授权
  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并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焦点4:电商平台不得强制商家“二选一”
  近年来,网络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同时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上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
  该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焦点5:零星小额网络交易无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上述负责人解释称,经全面论证、审慎研究、反复斟酌,现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约合每周发生1次网络交易),年交易额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限。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网络交易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在“小额”标准上有必要通过地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匹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记者:许雯

  编辑:陈思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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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乐西 发表于: 2020-10-21 08:05:07|显示全部楼层

“直播带货”“搭售商品”将面临网络交易监管新规约束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直播带货”“搭售商品”将面临网络交易监管新规约束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赵文君)网络直播是否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如何规范网络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聚焦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定为默认同意选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针对性规范,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明确规定了由该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
 一日三夜 发表于: 2020-10-20 18:49:28|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直播带货需提供回看功能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直播带货需提供回看功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0日,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周期将至11月2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0条,分为五个章节,涵盖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及主体。
  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包括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等。
  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搭售”行为受到限制。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直播带货等新形式被纳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称,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二选一”再被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称,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集意见858条。经慎重研究,对公众提出的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与提供、用户信息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行为规范、网络消费争议解决等方面的391条意见建议,部分或全部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作相应修改完善。
  2020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就包括修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网络监管法律制度,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
  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相较2019年公布的版本,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结合疫情期间网络交易业态新动向,聚焦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领域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角色、新业态新模式各方参与者责任义务等重点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部分条文,努力探索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和业态监管规律的监管规则。
  同时,针对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责任和义务、各类法定公示义务等问题,在职责权限内尽力细化《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努力提高制度设计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近期,再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征集了业界专家学者、系统内监管骨干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调整,形成本稿。

以下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第五条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鼓励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以外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便民劳务活动”是指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的营业性劳务活动,主要包括保洁、代厨、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两个以上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第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地址证明应当完整准确、能够独立识别并实时查验。
  第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公示下列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实际地址、联系方式: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信息。
  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分别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地址、联系方式: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并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
  (二)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
  (三)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
  (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
  (六)伪造或者冒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七)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八)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
  (九)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及其他商业性信息。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缩消费者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消费者保护组织请求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总局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对登记档案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包括: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直观理解、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变更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历史版本,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约定,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长期保存,商品或者服务、消费支付、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发出的通知或者平台内经营者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提交的声明后24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处理过程的基本信息;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后24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投诉或者起诉的基本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将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转送至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终止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并撤回前款规定的公示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消费支付、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数据信息。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按照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先行发现或者收到违法线索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消费投诉,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处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向其实际经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抽查检查结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除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上述信息中的涉企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方式公示上述信息。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其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对销售或者提供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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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密林小妖 发表于: 2020-10-3 09:42:59|显示全部楼层

节假日刷手机,这些直播带货乱象要小心!

源自:人民论坛
原文标题:节假日刷手机,这些直播带货乱象要小心!

源自:人民论坛杂志及人民论坛网(rmltwz)

  万物可直播,人人能带货。疫情发生以来,直播经济着实火了一把:5小时吸引近3200万用户进直播间观看、5分钟超万支口红售罄……类似场景不断出现。
  然而,直播经济迅速扩张之下,行业乱象也在日渐暴露:有关网络购物在品控、售后、发货等方面的问题只增不减。十一假日看直播,这些带货乱象要小心!
  直播带货为何火了?
  直播平台的流量创造能力满足了商家的需求。传统电商流量增量红利几近枯竭,网络直播凭借新的传播形式、强大的传播功能,开发出巨大的新增流量。直播带货模式满足了商家流量的需求,也实现了平台流量的变现,改变了传统电商以用户“主动搜索”为交易起点的模式,能够充分开发用户的非计划性需求,提高销售转化率,受到商家的青睐。
  直播的传播特性决定了直播带货是一个有效的商业模式。第一,直播承载着更高维的信息密度,能够快速聚集用户注意力,更充分调动用户的碎片化时间;第二,直播具有实时性和强互动性的特征,表现形式多样化,能够通过轻松的互动和专业的营销增强用户的参与感,实现趣味与专业的平衡因此,直播带货模式受到用户的青睐。
  直播带货能够适应大众消费习惯与诉求的变化。直播带货中品牌商品的优惠折扣、小众商品的高维度高密度信息传递、营销过程中的趣味性与交互性、购物时轻松愉快的体验、利用粉丝效应产生的情感共鸣与社群中产生的消费示范性等,都很好地契合了当今时代社会大众的消费习惯与诉求。
  逐渐完善的产业链推动了直播带货的发展。直播带货已经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产业链。作为中介方的MCN机构连接了产业链上下游的商家(广告主)、网红/KOL、直播平台等多方利益主体,形成了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专业分工与协作体系。产业链的形成,促进了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实现了直播带货全产业的规模增长,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在交易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极大推动了直播带货的发展。
  头部主播的示范效应,掀起全民直播狂潮。头部主播们创造的带货奇迹,掀起全民直播狂潮。在示范效应的作用下,开播被看作一个绝好的商业机会。2019年末,日均开播主播同比增长超过100%,日均开播商家数量同比增长接近100%。明星、网红、公司总裁、普通路人等纷纷开播,都想获得直播带货的红利。
  疫情时期直播市场需求膨胀式增长。疫情期间,人们出行受阻,许多线下业务进入停摆状态,直播带货行业却如日中天,越来越多商家将业务搬到线上。2020年2月淘宝直播新开播商家数量环比增长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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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乱象,值得关注
  直播带货创新了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经济活力的同时,也泥沙俱下,催生了种种乱象。
  一是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售假现象层出不穷。一直以来,假冒伪劣产品都是困扰电商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直播带货也不例外,相比于传统电商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多数商家采用在网红直播带货过程中挂出自家的商品链接、联系方式等手段,将消费者导流到特定的网络空间,交易过程也并没有受到直播平台的直接管理,这也意味着直播带货基本上被置于监管真空地带。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向消费者传递虚构的产品信息,吹嘘产品效果,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一些网红爆款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
  二是未能形成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面临维权难困境。由于直播带货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缺乏外部约束的环境下,大多数商家将主要精力放在前端客户引流方面,对于售后服务重视程度不够,甚至一些主播完全放弃了售后服务,只寄托于不断开发新的客户来扩大销售规模。在一些直播带货平台,消费者纷纷吐槽“下单只需一键,维权却要千难万阻”。还有一些直播交易在遇到售后问题时各利益相关方只会相互“踢皮球”,主播认为责任在第三方零售商,第三方零售商则认为自己未与消费者建立营销关系,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最后消费者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三是MCN数据造假。在与商家的合作中,很多MCN机构与数据维护商合作,利用技术设置虚拟账号,以刷流量的形式造假网红粉丝数量、观看数量、销售数量、转化率等关键数据。通过刷单取得可观数据,MCN机构、网红、平台都能从中受益,最终受损的只有商家。MCN机构通过为旗下网红购买粉丝数量,提高网红与商家的议价能力,然后再接单直播带货。在与商家的合作中,MCN可以通过数据造假提升直播间的热度。若商家有ROI(投资回报率)的指标要求,MCN机构则常常会与数据维护商合作,在直播带货中自行拍下商品,制作虚假的销量数据,达到商家所要求的ROI指标,从而赚取高额佣金。然后再利用直播带货高退货率的行业特点,把拍到的相当一部分商品进行退货,剩余的商品进行二次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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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冲动消费退货率高。首先,观看直播的消费者容易受到直播间氛围的感染,相信主播“全网最低价”的宣传,形成“此刻不买就会后悔”的认知,冲动购买商品。其次,直播购物时,消费者的注意力完全集中于直播内容,并没有去其他平台查证商品价格和实际质量,在购买后又后悔于冲动消费。最后,直播带货发生的高昂费用或者被压倒地板下的价格,使得企业不得不压缩生产成本,降低产品品质,消费者得到的商品可能和直播间里的商品质量不一样。所以,电商直播销售的商品被频繁退货,退货率一般高达30%到50%,使商家直播带货的效率大打折扣。
  五是企业非理性的盲从。不少商家盲目相信“直播带货神话”,认为“直播是场稳赚不赔的生意”,“只要直播就能提升销量”,“卖货必须得依靠直播”,因此跟风入场,对于MCN机构的资质并未加以审核,对于合作条款并未提出进一步的质疑。事实上,商家想通过网络直播冲销量,一是需要与自带巨额流量的网红或KOL合作以吸引消费者眼球,二是需要降低商品价格以刺激消费者购买,这两者本身就需要耗费高昂的营销成本,对商家而言往往是“赔本赚吆喝”的买卖,有时甚至还是一笔“铁定赔本,不一定能赚吆喝”的买卖。
  六是网红主播层次分化严重。目前,电商直播的资源主要集中于头部MCN机构和头部网红手中。一方面,头部MCN机构签约头部网红,拥有与品牌方和平台的议价权,同时掌握着将品牌和平台资源分配给旗下网红的权力。另一方面,头部网红凭借超高的人气和话题性,能够获得平台的流量扶持。头部主播仅仅是极少数的主播,但大部分商家资源和平台流量都被这些头部主播占有,众多的腰部和尾部带货主播乏人问津。直播行业马太效应显著,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这种两级分化会越来越严重,垄断性越来越强,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七是企业的获利空间被压缩。头部网络主播拥有众多粉丝和良好的口碑,他们推荐的商品往往是质量有保证的大品牌商品,并且会在直播间给予消费者折扣补贴。不少消费者观看网络直播的目的是获取直播间折扣,从而以全网最低价购入商品。看起来热热闹闹的直播带货,漂漂亮亮的销售业绩,是建立在极低的价格基础上的。很多商家往往是在赔本赚吆喝,而网红主播、MCN机构等却赚得盆满钵满。从长期来看,若企业无法盈利,直播带货的模式就会失去生存的根基,无法持续发展。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直播带货在短时间内受到了求新求变的消费者和企业的追捧,人们希望它是互联网经济的一个新风口。媒体报道让人们看到了一个个直播带货神话,掀起直播带货热潮。直播带货是商业实践中的一个重大创新,但任何一种创新都需要在不断的修正中成熟完善。
  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一个行业一旦进入狂热状态,就会泛起虚幻的泡沫。就目前看,直播带货的狂热尚未散去,行业泡沫已经出现,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现象,需要引起足够的警惕。直播带货行业应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准入门槛,实施行业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打击造假欺诈,提高违规代价,从而使直播带货行业能够在坚实的基础上有质量地发展。
  人民论坛新媒体综合整理
  资料来源 | 人民论坛杂志
  新媒体编辑:王思楠
 我叫小风筝 发表于: 2020-9-28 12:45:48|显示全部楼层

“拼一单”,丰收节里带货忙

源自: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原文标题:“拼一单”,丰收节里带货忙

  近日,一年一度的“中国农民丰收节”在全国各地拉开帷幕,江西省丰收节也在同一天隆重开幕,十一地市的“赣鄱好品”齐聚赣州市于都县。红心柚子、安远蜜桔、南丰蜜桔、南昌米粉、新余年糕、九江茶饼、井冈山的菜籽油、鄱阳湖的野生芡实……百县农产品大联播,104万网友拼购“赣鄱好品”。(9月24日央广网)
  橙黄橘绿,五谷飘香。2020年的丰收时节,中国农民最忙的事情之一,就是直播带货。
  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民在下地干活时拿起了手机这个“新农具”,把丰收的成果,搬进了电商直播间,与全国网友一起分享春华秋实的喜悦。第一书记、网红主播、电商达人……“顶流”汇集,各显神通。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拼多多共同开启的“庆丰收,为老乡拼一单”系列直播活动为例:当天共吸引400万网友围观,丰收节打标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累计销售量超过3720万斤,成交额达1.97亿元。
  丰收盛景“霸屏”网络,“赣鄱好品”加速上行。为老乡拼一单──拼的不仅是经济内循环时代的消费信心,拼的更是“互联网+”对绿色优质农副产品的直接赋能。农业农村部、中央网信办印发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提出,到2025年,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要提升至70%,农业数字经济占农业增加值比重要提升至15%,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占农产品总交易额比重要达到15%。真要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就要为农业打造“高光时刻”、就要让农村激活“创富热情”、就要使农民成为“创业先锋”。数据显示:自2016年以来,拼多多平台发货地位于江西境内的商品总订单量已超过19亿笔,累计销售额已突破800亿元。其中,农产品及农副产品订单量达5.34亿笔,占比约为28.1%。新电商为“土味山货”打开的流量窗口,不断创造出口碑与销量双双爆棚的“网红尖货”。
  稼穑之艰辛、耕种之劳苦,借助丰收节里带货,让收获的喜悦有了价值与精神的底色。今年9月1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表示,目前我国秋粮种植面积稳中有增,长势总体正常,国内谷物供需总体宽松,库存充裕,口粮供应绝对安全。悠悠万事,吃饭为大。不过,粮食安全虽然稳住了,吃饭问题虽然解决了,仍有两桩事不能掉以轻心:一是粮食浪费问题。二是粮食安全问题。古人云,“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江西百县农产品大联播,不仅在于助力江西农产品出村进城、促进农民提质增收;更重要的是,它以直播社交的方式,将全新的农村与转型的农业,以可知可感的方式推介出去,让更多人亲近并珍惜土地和粮食。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丰收节里带货忙,104万网友拼购“赣鄱好物”。无论是精准扶贫、抑或是全面小康,新电商与新农人这对CP、新技术与新直播这个组合,必会在智慧农业的大势之下深耕出另一片激情澎湃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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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屁巴虫 发表于: 2020-9-21 07:46:00|显示全部楼层

“买遍中国·助力美好生活”全国巡回带货直播河南站收官

源自:河南日报
原文标题:“买遍中国·助力美好生活”全国巡回带货直播河南站收官

  “先来一碗老烩面,渴了饮杯毛尖尖,黄河鲤鱼跃,汝瓷伴牡丹,杜康佳酿飘香满中原。”9月19日,在主持人任鲁豫、鲁健、月亮一段段朗朗上口的带货金句中,央视新闻联合国美零售全国巡回带货直播河南站以730万直播观看量、2.95亿余元销售额圆满收官。
  酒祖杜康、牡丹花茶、牡丹鲜花饼……琳琅满目的“河南籍”商品轮番上阵,参与直播的观众纷纷说“中”。当晚,位于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明堂天堂景区的摄影棚内,三位央视主持人携手中秋晚会主持人孟盛楠、河南卫视主持人庞晓戈、“第二代音乐剧王子”郑棋元等嘉宾化身“夸夸团”,用“洛阳诗会”的形式展示洛阳独特的文化魅力,让河南特产在全国观众面前闪耀魅力。
  据介绍,此次“买遍中国”带货直播活动,采用超级直播“顶流IP+知识型内容+场景”的模式,旨在把洛阳乃至河南独特历史文化底蕴、优越自然环境、特色小吃文化发展等诸多优势充分展示。
  同时,这次直播活动是“买遍中国”全国巡回直播首次将专场安排在省会以外的城市。当晚的直播间舞台后方以明堂为背景,舞台一侧背景墙上,几朵巨型盛放牡丹亮丽抢眼。“临黄河而知中国,临河洛而知华夏,将节目定点洛阳,是对时机和地理的致敬。”央视新闻相关负责人王姗姗表示,除了中秋晚会和“买遍中国”带货直播外,在洛还有访问洛邑古城的“云游中国”等多档央视节目正在录制,从不同角度描绘河洛大地正在奏响的新时代文旅融合交响曲。
  此次直播活动中,除了精彩纷呈的洛阳诗会、好物分享,现场还设置了扶贫专场,节目中将山茶油、信阳毛尖、香菇牛肉酱等一系列扶贫产品进行推介,在线观众好评不断。(记者:田宜龙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 沈若宸 通讯员:尹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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