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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12-1 08:54: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交通·通讯南充公交车急刹致乘客受伤 伤者获赔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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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南充新闻网
▲ 李春霞 南充新闻网记者 何显飞
  公交车司机为了避让前方骑车倒地的人,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上一位女乘客摔伤。11月2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公交车司机担责80%,由所在当事公交公司赔偿伤者12万多元,日前南充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路遇险情紧急刹车 老人摔成九级伤残
  2017年10月7日下午5点多,市公交公司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行驶到顺庆区白土坝路段,突然车前出现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其前轮触碰了一块石子,车子失去平衡,当即连人带车栽倒在地。李某驾驶的公交车离那人只有数米之遥,他赶紧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汽车在距骑车人一米远处停了下来,李某刚松了一口气,没想到身后的乘客却一片惊叫,这时,又有人哎哟哎哟地惨叫起来,原来在过道内走动的两个中年乘客摔倒了。
  李某急忙起身到后面察看,得知刚才有对中年夫妇上车后,因座位比较紧,妻子一直站着,而她丈夫找到了一个座位,他便起来叫她过去坐,谁知二人正在过道内走动时,恰遇李某紧急刹车,顿时双双摔倒,丈夫并无大碍,而妻子却受伤不轻。李某立即将被摔倒的乘客送往附近医院检查治疗,又向公司作了汇报。
  伤者唐某,时年63岁,住高坪区仙鹤巷。她在医院共住院74天,产生住院费27931.74元,门诊费3462.91元。出院诊断为两处椎体压缩性骨折和一处椎体骨挫伤,还有其他几处伤情和病变。2018年2月7日,唐某委托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提起诉讼索赔损失 被告称原告有过错
  事后,因索赔事项未达成一致,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顺庆法院起诉司机李某和市公交公司,索赔各项损失134711.71元。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和代理人围绕司机李某是否该为乘客唐某摔伤承担责任,以及该承担多少责任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唐某说,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她受伤系被告李某的行为造成的,属于交通事故。李某操作不当导致她受伤住院,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在答辩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声称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是为了避让前方的自行车,采用的是一种合理行为,他是被告公交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他是履行职务行为,即使该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该由他本人承担。李某还称,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在车厢内走动,没有拉扶手,是造成自身摔倒的根本原因,唐某对这次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
  另一被告公交公司也辩称,原告唐某受伤是因为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拉扶手,她自身对这次事故也负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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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丢不下 发表于: 2018-12-1 08:54: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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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判担责八成 赔偿损失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交车的专业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安全、平稳驾驶车辆的工作职责,但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提示乘客注意安全义务并接听电话,在没有保证乘客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刹车的行为,引起原告摔伤的后果,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唐某作为公交车的乘客,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而她在公交车行驶期间走动,未抓扶车辆,她对紧急刹车导致自己摔伤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唐某承担20%的责任。因李某紧急刹车的行为发生在他正常工作过程中,是履行职务,故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唐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57887.88元,由公交公司赔付126310.30元(157887.88元×80%),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当赔付97035.56元。
  8月27日,该院一审判决市公交公司向唐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97035.56元。公交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11月23日,南充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任 静
  履行职务侵权 由用人单位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公交车采取紧急制动,造成唐某受伤,李某是执行工作任务,故法院判决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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