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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轮回 发表于: 2018-12-5 22:4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探讨研究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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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 □ 周剑威、刘焓 本报记者 蓝希峰
  11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主办,法治浙江研究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8年中国宗教法治高端论坛”在杭州举行。来自学界、政界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和宗教界人士围绕“宗教工作法治化40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互联网宗教传播”和“邪教与宗教极端的法律规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o0 v- m, P) x; k/ g* Y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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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 F, C/ N" k, p) V. s  c http://www.phoer.net
  《中国宗教》杂志社社长刘金光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宗教工作逐渐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得显著成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一些重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得到依法解决,宗教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刘金光认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历程,可以得出4点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将党的宗教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二是始终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完善法律法规,三是始终坚持与教规教义相结合管理宗教事务,四是始终坚持综合运用各领域法律法规共同管理。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把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到新高度,切实做好新时代下的宗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 ^7 S, B2 K7 R http://www.phoer.net
  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表示,改革开放40年宗教工作的基本轨迹,就是一个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过程,党的宗教法治思想和宗教工作法治化实践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发展道路。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法治化水平。十八大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和宗教理论有了全面的推进和发展:进一步强调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宗教工作提升到全局性工作的层面;将宗教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旗帜鲜明的反对宗教极端思想;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助力实现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在法治框架下规范宗教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冯玉军还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释放宗教正能量,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这也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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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 U. y4 o/ @2 c( Z% j宗教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http://www.phoer.net 8 j- m9 c9 n8 U' Y2 P; [0 Y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新鹰认为,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去谈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应结合变化中的新情况,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展现的新方位、新思想、新观点,在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实践中,认真考虑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中长期存在和使用的一些提法、概念进行适当地话语转换、权重调整和理论重构,自觉实现对于部分思想观念、思维模式的推陈出新,以适应并助力还在持续当中的“深层次、根本性”历史变革,不断开创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新境界。3 ]; D6 W* X. [" u* o# z3 f http://www.phoer.net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加润国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和对宗教工作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的强调,为创新推进新时代宗教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他认为,宗教工作的关键是要按照“导”的重要思路进行治理。宗教工作要体现强国时代新要求,“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的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导”的本质是抓治理,治理的本质是抓法治,也就是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6 n$ |+ i4 l5 F. n+ w2 k$ Y http://www.phoer.net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琪认为,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新疆宗教工作法治化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新疆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渗透的必然要求。+ T4 a1 H' h" }$ i$ v( f' q http://www.phoer.net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银钟认为,西藏宗教工作法治化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直接、具体、现实的问题,这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达赖集团打着宗教旗号危害国家安全,西藏宗教工作法治化与国家安全与边疆稳定、国家法制统一紧密相连,这些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 J6 I6 V3 q6 K1 v% L! w http://www.phoer.net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赵莹莹认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宗教法治化建设中面临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教育问题、贫困问题的交织。当地从政策治理到法制化管理再到法治化引导的宗教法治化发展进程,为构建新时代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参照:坚持党领导宗教工作;完善宗教法治制度体系、健全宗教事务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法治教育,提升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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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法治化的里程碑6 c1 e8 S# _7 ]: V+ J http://www.phoer.net
  冯玉军认为,长期以来,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导致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管理水平低下,宗教财产所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各类涉宗教的民商事纠纷难以解决,不少寺庙宫观存在被经营、被承包、被上市的情况,这不利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更不利于宗教团体和宗教的健康发展。《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及其管理途径,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供了行政法规支撑,是立足实践、问题导向的宗教法治战略部署,具有突出的现实针对性。: W# X+ ~0 I+ \2 E" Z/ P http://www.phoer.net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民族和宗教教研室副主任蒲长春认为,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更加重视从全局、战略和政治高度做好宗教工作,更加强调从尊重、遵循规律角度做好宗教工作,更加突出以贯彻群众路线、回应群众关切做好宗教工作,更加注重运用实践原则、因势利“导”做好宗教工作,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做好宗教工作。4 q% c0 v+ t- r4 o8 r, \9 s& O http://www.phoer.net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吴昭军认为,法院在裁判宗教财产纠纷案件时应坚持法律中立的原则,也即法院应将宗教组织的神圣性事务和世俗性事务进行区分,避免对教义、信仰等事务进行审查和评价,而仅就案件所展现出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我国法院在宗教财产纠纷案件中应依据法律而非教义等宗教性规范进行裁判。适用规则应为:有法律则依据法律,若教规内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及法律基本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依习惯法路径填补成文法漏洞,在法律有规定时也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予以适用。1 H; P1 ^& P& {& [* n/ k http://www.phoer.net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主任邢益就认为,我国佛教的教徒人数众多、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佛教活动场所遍布全国各地,佛教事业也因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佛教所面临的问题愈加凸显,侵犯佛教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严重伤害了佛教徒的感情。因此,妥善处理佛教权益相关问题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佛教事业的发展,而面对日益严峻的佛教权益保护情势,通过法律这一最有力的治理手段来管理和维护佛教事务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2 X/ H# O) ]' S# H) C$ S' V http://www.phoer.net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灵隐寺法律顾问万剑飞认为,《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从法律和司法的角度为宗教不动产和宗教相关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就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也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并且从原则上确认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对于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寺庙不动产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产权登记问题,需要从政策的角度加以明确,从宗教不动产的客观历史条件出发,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宗教财产问题是关乎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关乎信教群众、不信教群众利益,关乎宗教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政策的角度,都需要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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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商业化治理与宗教合法权益保护
http://www.phoer.net   u' P+ X, h7 {3 w( Y. E( U1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杨合理认为,佛教道教问题实质上是资本介入、渗透佛教道教,其表现形式是将寺庙、宫观承包给商人或企业,或直接由商人或企业修庙造观。佛道教商业化的现象包括被上市、企业承包、天价高香等多种形式,这既不利于佛教道教自身的修为及形象,也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必须加以治理,通过严格执法,积极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及国家宗教事务局与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努力解决佛道教商业化问题。具体而言,应进行联合执法,宗教、文物、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各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治理非宗教活动场所乱设功德箱、非法开展宗教活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治理乱建大佛、违规设置功德箱;加强通过互联网对佛道教商业化的管理。加强正面引导,把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的数据基本信息在网上公开。此外,还应倡导佛道教信徒文明敬香、合理放生,才能有效遏制商业化的问题。
http://www.phoer.net 3 f% s5 \" a+ n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太刚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宗教呈现出某种商业化倾向,这以佛道教最为显著。主要体现为私人承包宗教场所、宗教景区恶意涨价、违建庙宇滥制神像、非法开展宗教活动等。对此,应区分宗教商业化与宗教场所相邻关系合理利用的边界,在实现对宗教商业化问题有效治理的同时,防止政策走向“一刀切”。存在相邻关系的宗教场所与旅游景区中,旅游公司进行开发获利,宗教场所获得收益实现自养,两者的权益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均有适当扩张的合理空间。
http://www.phoer.net . E' K' x1 `7 I0 G/ Y. _( u6 O: W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认为,我国佛教有着悠久的历史,佛教寺庙多位于名山大川,有着丰富的地理文化和旅游资源。佛教还有着深厚文化底蕴,其文玩、服饰、饰物、饮食、音乐、文字等等也渗透在文化的方方面面。这些地理、文化因素都能成为寺院经济开发的对象。作为中华文明宝贵财富的重要部分,在保护和发展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前提下,也需要对佛教资源进行开发。发展寺院经济的行为也能够扩大佛教的影响力,普及佛教知识,加深人们对于佛教的了解。因此,发展寺院经济具有其必要性,但应当区分正常的佛教寺院经济和佛教寺庙的过度商业化。: Q+ b, V% y5 }5 q/ S0 q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R8 z) g0 `5 y宗教法治的历史与比较( W' i% \( J& q http://www.phoer.net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认为,中国本土宗教与外来宗教共同构成了中国文化的有机部分,这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进程,也使中国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呈现出与西方不同的形态。
http://www.phoer.net * a; q4 L* K& @$ p% ~8 [$ `4 v  外交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李红勃认为,北欧各国的宪法对宗教(尤其是基督教路德宗)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并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宗教团体及其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北欧的婚姻法、刑事法、诉讼法也受到宗教的影响,吸收了一些宗教的内容。在当今中国,传统宗教精神的衰落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我们可以学习北欧的经验,充分发挥传统宗教价值的积极社会作用。
http://www.phoer.net * Z: Y0 M" s5 ~( n' K4 }  湖北大学副教授刘祎认为,法学在“清真泛化”问题上缺乏精细的分类研究,以致于对“清真泛化”的认识单一、片面,将“清真泛化”与“极端化”不加分别地等同看待。现实中,“清真泛化”具有复杂多维度面向,并非单一维度可以决定。他认为,已存在3种类型的“清真泛化”:商业炒作式的、自我理解式的和极端主义式的。这些不同类型的“清真泛化”有着各自的评价体系和应对策略。欲治理“清真泛化”,应先准确把握不同的泛化类型,以法治思维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
http://www.phoer.net 2 s2 y0 t% Y  g) w! n  安阳师范学院副教授许效正认为,北洋政府庙产管理的“一项规则”和“三项条例”涉及了传统宗教活动的各个方面,为其时司法机关处理庙产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历史上宗教事务逐步进入法治化的重要标志。8 G( M0 G; _1 ?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H. W# ~1 \1 M0 _治理邪教与宗教极端的法律规制和互联网宗教, b4 d3 e, {; h, \ http://www.phoer.net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周少青认为,去极端化是一项名副其实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文化或观念、经济与社会发展、宗教管理理念和手段、政治和法律控制等多维角度入手经营;与此同时,去极端化还涉及到国际环境尤其地缘政治因素,这需要相关国家在反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问题上达成应有的共识。对于深受宗教极端主义祸害的国家和人民来说,深挖宗教极端主义的根源,找出其宗教背后的真实世俗政治动机(如民族分离主义),是有效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基本前提。
http://www.phoer.net ; e. {  p8 A! p! |& c( |8 G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玉斌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互联网给宗教事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宗教信息的网络传播问题,我们既不能认为是虚拟社会的事情而放任自流,也不能视之如洪水猛兽而一律禁止。正确的态度应是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对之进行科学规范与合理引导,保持网络宗教的纯洁与仁爱。鉴于宗教事务的特殊性,法律制度对于网络宗教传播行为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其权利主体应当限定在现实社会中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范围之内,其权利内容也应与现实社会相一致。0 M1 Q1 J+ t* a4 C1 E- T http://www.phoer.net
  《中国民族报》(2018年12月04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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