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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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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社区成都一小区业主租了一年车位 才用一个月就被开发商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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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成都商报
  律师:开发商单方面的声明不能解除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
已经被上锁的80号车位
  缴纳2000元租赁一年车位,不料一个月后,自己却被迫挪车,因为车位被开发商卖掉了。
  “没有任何通知,不和你协商,想卖就卖掉了,我租了一年的车位,使用权得不到任何保障。”12月9日,成都新都区大丰镇丰怡阳光小区业主成女士正遭遇这件事,事后她通过各种渠道投诉,希望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龙地产)主动协商解决事情,不过到目前为止,开发商方面没有任何消息。
  业主
  租了一年车位
  一个月后却被迫挪车
  位于丰怡阳光小区C区地下车库的80号车位,成女士已经使用4年,车位是她从虎龙地产手中租赁的,费用2000元/年,由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今年10月9日,她在小区物业中心续租车位,缴纳了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费用。
  11月11日,成女士父亲接到一个电话,要求他们立即把车从车位挪走。次日,成女士一家到虎龙地产丰怡阳光售楼部了解情况,被告知80号车位已经出售,要求挪车。
  “售楼部工作人员说,早就贴出公告了。”成女士说,此时她才发现,小区入口张贴了一张销售公告,公告说,从10月10日起,虎龙地产对小区车位进行销售,处于租赁期间的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于10月10日至10月30日前往售楼部登记认购,逾期未认购的业主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虎龙地产有权另行销售并有权对已出租车位进行调整。公告落款日期为10月8日,公告最后一条还说,公告自张贴之日10内视为全部告知本小区所有业主,业主已知晓并认可该公告的所有内容。
  “我们每天早出晚归怎么可能看到公告?而且续租时候你不可以告诉我么?这么蛮横?”成女士说,感觉没有受到尊重,她坚决不同意挪车。11月16日,成女士车外出期间,80号车位被安装了车位地锁,11月26日,地锁被锁上,11月27日,成女士再次到售楼部理论,工作人员对她不予以理会。“他们只强调车位产权是他们的,已经卖了。”
  万般无奈下,成女士向新都区政府网和四川消费网投诉,投诉后,开发商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另提供一个更大的75号车位使用,不过很快她发现,75号车位已经上了地锁并停了一部私家车。“说我们可以在未售未租的车位中选择,不过如果开发商要卖,我们只能不停地挪车,这样子谁接受?本来就是我的使用权受到了侵犯。”目前,因为无车位可用,成女士的车只能停在过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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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老乡亲 发表于: 2018-12-10 09:22: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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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产权是开发商的
  业主不配合解决
  成女士提供了两张收据,一张是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车位费,另外一张物业公司的车位维护费,两张都明确了车位为80号,租车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
  记者联系到丰怡阳光小区物业中心一名管理人员赵女士,她介绍,车位是虎龙地产所有,是开发商委托物业代租,物业公司只负责对车位进行维护和管理。10月9日,成女士前来续租车位时候,物业并未接到车位要卖的通知。11月1日接到出售通知,自此物业不再代租和续租车位。
  “车位产权是开发商的,人家要卖你不可能不让人卖吧?他们之间又没有签合同。”赵女士说,11月9日车位卖了之后,开发商没有要求成女士立即挪车,而是给了3到5天时间,11月11日物业通知车主挪车,可是成女士“拒不配合”,11月26日才将赵女士的车挪走。
  赵女士说,目前的解决方案是,让成女士在未售未租的车位中选择一个车位使用,但是若选择的车位被租或者被卖,成女士只有继续挪车。“这件事发生后我们一直在协商解决,是业主不配合,一定要使用那个80号车位,搞得产权是她的一样。”
  虎龙地产在给予四川消费网的投诉中回复中称,目前80号车位已正常销售给其他业主,并办理完相关手续,该车位已属于购车位业主私人财产,不可能继续租于成女士,成女士可以换一个暂时还未销售的大车位并且在不补车位租金差价的情况下保证继续正常停车至租期结束。记者通过丰怡阳光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转达了采访请求,不过截止目前没有收到回复。
  律师
  买卖不破租赁
  单方面声明不能解除合同关系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方毅律师分析了公告和收据认为,承租人和开发商虽然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是在承租人缴纳了租金并由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中,明确了具体的租赁车位和租赁期限以及租赁价格,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开发商的公告中“虎龙地产有权另行销售并有权对已出租车位进行调整”属于单方面声明,不能解除合同关系。因为承租人租赁在先,所以在租赁期限内,即使开发商已经出售了该车位,也不能对抗承租人对该车位的使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目前成女士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若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走司法途径。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不影响承租人对车位的使用权。收据可以作为租赁合同成立的一个证据,不过与正式书面合同不同,收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如今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车位,属于开发商违约,因为无违约责任,只能协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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