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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思泉涌 发表于: 2018-12-11 14:08: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访民复制家人身份证获刑,有些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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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访民复制家人身份证获刑,有些重了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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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山西汾阳访民宋桂青因怕身份证被截访人员没收,通过照相复印的方式制作了自己、姐姐宋桂林、父亲宋瑞灿三张假身份证,后被孝义、吕梁两级法院以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经申诉启动再审,近日吕梁中院再审有了结果:因刑法修正案(九)对罪名的修正,宋桂青所犯罪名由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身份证件罪,量刑仍维持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连主管信访的汾阳市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也认为,这起与信访相关的伪造身份证案是错案,并在再审之前向山西省高院出具了一份评查报告。接着山西省高院就指令再审本案,可见指令再审同这份评查报告直接相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只有在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才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必须再审。可以认为,山西高院的观点同评查报告的意见一致。
  当然,山西高院指令再审,只是申诉复查程序的结果;而吕梁中院的再审判决,则是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理论上讲,不是指令再审的案件都得改判──虽然绝大多数案件是会改判的。
  具体到本案,我比较认同汾阳市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和山西高院的观点,再审维持原判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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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宋桂青手拿山西省吕梁中院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宋桂青的行为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件,这点没有争议。伪造身份证件,是指没有身份证件制作权的人制作居民身份证件(理论上称有形伪造)和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件的人违法另行制作居民身份证件(理论上称为无形伪造)的行为。村民宋桂青的行为显然属于前一种,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行为也不完全如其辩解的那般“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例如她伪造的身份证件无法在身份证读取器上直接识别,使用时会增加涉事机关识别其身份的的效率和成本,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
  但也应看到,她伪造身份证件仅用于上访,“复制”的身份信息又都是真实的,有关机关识别时他和亲人本人在场,通过身份证号码和人脸识别设备,不难查明真实身份,因而危害性很小。而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并且违法包括违反刑法的行为,未必就构成犯罪,因为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复制伪造身份证件,既然违法且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对其追责没什么不妥,也有利于警示和遏制这种行为。
  考虑到伪造身份证件罪是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种,后者的法定刑比前者略重,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后者有衔接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认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更合理些。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也没有罪量要求,并非“伪造”一律入罪。举重明轻,伪造身份证件罪,也应是这样。毕竟刑法是利器,应保持谦抑性,能不入罪应尽量不要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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