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查看: 13663|回复: 0
 我是四川人 发表于: 2018-12-28 09:54: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内江宣判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涉案麻古逾24千克

 [复制链接]
源自:四川在线
FrFM-hqtwzee4486675.jpg
  四川在线消息(陈星吉 记者:刘春华)12月27日,记者从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三天前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 品案。案涉被告10人,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逾24千克,仅犯罪现场就查获甲基苯丙胺逾9千克,查获、扣押现金6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代某某为倒卖毒 品,从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毒 品上家处联系甲基苯丙胺片剂货源后,安排被告人罗某某、郭某某,通过大货车夹带将甲基苯丙胺片剂运回四川省隆昌市。再安排被告人代某金分别加价贩卖给被告人王某与罗某(在逃)和被告人曾某,以此从中获利。王某、罗某和曾某再将所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加价贩卖给他人。
txMk-hqtwzee4487369.jpg
  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代某某为降低风险,将毒 品上家、以及运输毒 品的被告人罗某某、郭某某分别介绍给被告人王某、曾某。由王某、曾某直接向毒 品上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与罗某某、郭某某联系接收、运输毒 品事宜。王某、曾某听从代某某的安排向毒 品上家支付毒资和向罗某某、郭某某支付运费。被告黄某某提供房屋供王某犯罪使用,并帮助接收、保管、收取毒 品和收取毒资。被告人曾某驾驶出租车接收毒 品并帮忙存取毒资。被告人叶某某帮忙接收毒 品。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藏匿毒 品。被告人张某帮忙存汇毒资。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某某、王某、罗某某、郭某等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毒 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分别构成贩卖毒 品罪或运输毒 品罪。根据本案的性质,各被告人的地位犯罪作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 品罪判处代某某和王某死刑。以运输毒 品罪判处罗某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 品罪判处郭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 品罪或运输毒 品罪分别判处代某金、黄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曾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我是四川人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我是四川人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我是四川人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我是四川人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我是四川人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我是四川人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3-29 14:33, Processed in 1.560003 second(s), 8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