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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7-24 04:07: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楼市·住房] 不动产登记制全面落地 全国市县均发新版产权证

 [复制链接]
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
源自:京华时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通知,要求各省选择符合条件的不同层级市、镇作为试点在8月底前上报发改委。
  据介绍,此次试点对象将重点放在镇改市工作。选择镇区人口10万以上建制镇,开展新型设市模式试点工作。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
  具体来看,试点重要内容,是探索建立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成本分担包括,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
  据了解,政府将承担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公共成本。企业则应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与此同时,试点地区需制定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具体落户标准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居住年限挂钩的具体办法,主动承担人口市民化公共成本。

◆ 点评
人口向大小城市两端聚集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人士表示,从现阶段人口流动方向来看,人口向大城市和小城市两端聚集。“从数据来看,我国57座人口百万以上的特大城市集中了1.66亿人,占全国城镇人口的27%。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与小城镇,集聚了全部城镇人口的51%。其中县级单元聚集了全国新增城镇人口的54.3%,是城镇化的重要层级。”上述人士表示。

关注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

  据了解,在农村宅基地方面,试点地区需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将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据消息人士透露,试点地区将在农民用房确权的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和途径。与此同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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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6-12-26 16:28:04|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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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全面落地 全国市县均发新版产权证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不动产登记制全面落地 全国市县均实现发新停旧

  本报北京12月25日消息, 记者郄建荣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冷宏志近日透露,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全面落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2016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对此,冷宏志说,目前,围绕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基本成型。据他介绍,截至12月15日,全国335个地市、2801个县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发新停旧”要求,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分别占100%和98%。
源自:法制日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4 09:47:00|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资源部部署不动产登记 要求尽快设受理窗口

源自:国土部网站
  国土资源部就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出通知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效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构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新格局和提出的新要求。《条例》明确了统一登记的范围,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册,规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搭建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平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工作将进入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阶段。
  《通知》指出,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是《条例》顺利实施的关键,必须加快推进,尤其是市县级的机构职责整合。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基础上,全面履行好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一是认真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整合。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是尽快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各地应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合适场地,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要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在新的证书公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公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是加快梳理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各地要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流程,分清部门管理和登记在工作流程中各自应负责的具体事务,将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起来,确保职责的完整性。《条例》实施和统一的簿册证启用前,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可保持不变;《条例》实施和统一的簿册证启用后,各地应合并相同的业务环节和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四是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各地负责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接入信息平台的相关准备工作,力争2015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四统一”。完成机构整合的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唯一可以接入信息平台的部门。
  《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教育培训、开展地方性配套制度立改废工作,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25 11:27:00|显示全部楼层

外媒: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成中国政府反腐利器

源自:中国日报网站
  中国日报网12月25日电(远达)中国政府日前发布新规,要求房产和其他不动产的拥有者登记自己的不动产,国际媒体称此举将使中国官方掌握一件强大的反腐败新武器。
  《金融时报》加布里尔·维尔道12月23日报道称,中国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建立一套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此前缺乏这样的制度使得腐败官员能够隐匿自己的房产财富,被发现的风险很小。
  这套制度也将有助于房产税的出台。目前,上海和重庆等城市正在进行房产税试点。
  中国的很大一部分房产目前也需要登记,但相关记录分散在多个不同机构,使得当局难以确定某一名个人究竟控制着多少房产。
  最新的规则并未说明计划中的数据库会否向公众开放;许多反腐败倡导者表示,这一步对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影响是必要的。
  建立一套集中化制度的计划至少从2010年起就一直在酝酿中,但地方官员的反对阻止了实施。新规将从明年3月1日起生效,届时地方政府必须启动建立登记制度的过程。尚不清楚新制度下的登记工作将于何时开始。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今年3月曾表示,中国将需要三年时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四年时间打造一个管理数据的信息平台。除了建筑物以外,新规将涵盖土地、海域和林木。
  中国领导人习近平发起了一场全面的反腐败运动,迄今已拘捕数百名政府官员、军官和企业高管。他承诺“老虎苍蝇一起打”,即无论什么级别的贪官都是打击对象。
  一些官员被曝拥有数十套公寓,这些案件的细节引发中国网民热议。陕西一家银行的副行长被冠以“房姐”的嘲讽性绰号;警方称,她仅在北京就拥有41套房产。还有一个“房叔”是广州一个区的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负责人,他拥有22套房产。城管是一支准警察部队,负责对付乞丐、街头小贩和其他轻微违法者。
  周永康案的调查人员已查封了数百套房产、价值数百万美元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金条以及数百家企业的股份。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现在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面临腐败指控的最高级别中共官员。
  《联合早报》12月23日报道称,在中国酝酿已久,且被学界视为反腐利器和为房产税铺路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出炉。有受访学者预言,新条例的出台,很可能在未来刮起一轮“反腐风暴”。
  不断刷新纪录的“房叔”“房姐”们不断刺激着民众的神经,人们对反腐的期盼越来越高。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因涉及到“房产登记”,而被很多人视为有助于反腐的“反腐利器”。
  广州中原地产项目总经理黄韬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条例的出台,是依法治国的表现,也是中国深化改革的一部分。
  他指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并联网公开相关信息之后,自然人如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物业,会在其中显示出来,而统一登记管理也收归了部分权利,意味着“动了相关部门的利益”,这对于中国反腐产生的作用无疑是肯定的。
  黄韬也指出,这一条例只是一个基础法案,为将来出台包括房产税等条例起铺垫作用,其并非指向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而是针对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而这些不动产之前由不同部门管理,相关信息不清楚也不公开。条例的出台,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情况,包括哪些产生了经济效益等。
  他还说,条例将来可能会衍生更多房地产法规,就这一条例而言,其本身是中性的。对于房地产市场可能会有影响,目前并不能判断会对楼价产生下跌效应,但可以肯定的是,条例的出台不会对房地产的销售产生促进作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指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对打击腐败起到一定的效果和作用。”不动产登记条例也是在为征收房地产税奠定基础,未来二者间的“联手”将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则预言,新条例的出台,“很可能在未来刮起一轮‘反腐风暴’”。他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官员贪腐案件被爆出,这其中房产腐败更是严重。”但目前针对官员房产的反腐效果并不明显,因为“查房反腐”的一个巨大瓶颈,就在于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和不完善,“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显得尤为必要”。
  《华尔街日报》12月23日报道称,分析人士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为全面征收房产税提供条件。同时,公众也期待该制度的建立将有助查证拥有多处不动产的人群获得相关产权是否与滥用职权、腐败有关。
原文标题:外媒: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反腐利器-中国频道-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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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23 03:47:01|显示全部楼层

环球时报:不动产登记或成房叔房姐永久坟场

  不动产登记或成房叔房姐永久坟场
  李克强总理签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公布,它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行。这是中国经济秩序和规则基础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不动产登记将涉及土地、房屋、森林、海域等广泛适用对象,它是摸清中国全社会不动产家底的国家级行动,将对从经济到法律建设的方方面面产生难以估量的扩散意义。
  各界对该条例实施做出自己最关心的解读,把它们合在一起,就有了不动产登记意义的大致轮廓。它们包括“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是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首先是要摸清家底,对国家的经济基础建立完备基础材料。”“增加官员贪腐风险。”“给拥有多套住房的官员带来压力。”“为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扫清道路。”“房产税必定推。”等等。
  多名专家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都强调,不动产登记不是专门为反腐败设计的,它将是一个基础信息的超级平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提供全面服务,向反腐败提供强有力支持也必将成为它的功能之一。
  他们指出,“以人查房”是舆论偏离了实际的引导和解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并且不得将查询所获不动产登记材料外泄。
  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关注集中在它与反腐败的关系,以及它是否会导致房价应声而跌,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它从侧面印证了反腐败和房价在今天的中国是多么突出和重要。人们对这个国家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两个领域的情形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确不是专门的“反腐项目”,它不同于官员财产申报,但它致力于建设记录不动产更加准确、透明的中国。这将从根本上压缩腐败发生的空间,把反腐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和“不愿腐”进一步推进。
  既要对不动产全面登记,又要求所有查询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信息,这是同时坚持依法反腐和依法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示范。这两个方面都是中国社会建设的重大内涵,是中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领域。历史证明,两个领域的任何一个陷落,都是灾难性的。
  中国还需要现代治理体系的很多基础建设。道路的拥堵,城市排水系统的老旧,医疗设施的不足等等我们很容易发现,并确信那些缺陷与现代化之间的差距。然而社会规则所欠缺的那些基础建设,认识起来就会曲折得多。
  我们今天“待建”的软基础设施,大概不比我们尚需增加的硬基础设施更少,而且前者的建设难度有可能更高。一直有人质问,不动产登记“这么简单的事”为何谈了那么久,现在才有了明确的启动时间?而且为什么不痛快点,输个名字就能“想查谁就查谁”?这样的误读折射了中国推行治理体系现代化所处的思想和文化环境。
  法治中国无法一蹴而就,但只有向前走才能不断接近目标。不动产登记既是经济战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拉出的一条基础战线。这个国家在广泛治标,但大军也向治本的方向全面集结,并且拉开了大战的序幕。不动产登记这一役必将载入史册。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23 02:47:00|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信息9部门共享 伪造产权证可追刑责

源自:重庆晨报
  昨日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信息9部门共享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9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未提及“以人查房”
  《条例》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
  《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条例》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伪造产权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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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23 00:47:01|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条例明年施行 或刺激部分人变现房产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3日电(房产频道 马榕)曾遭遇“难产”质疑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靴子落地。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自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被纳入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将为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影响?业内人士分析,短期内可能会刺激部分人员将房产变现,但对楼市影响有限。而其与不动产登记与住房信息联网、房地产税制改革等工作结合,将有助于形成楼市调控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推进7年 暂行条例终出台
  早在7年前,以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为核心内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便在物权法中得以明确提出,但其进展一直温吞缓慢。原定2014年6月底前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也曾遭遇“爽约”,引来外界诸多质疑。
  昨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迎来正式出台,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包括6章35条,规定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均属于不动产范畴。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均适用此条例。
  条例指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对于民众关心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条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事实上,今年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明显提速。除年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外,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准备工作、试点工作已经陆续启动。据国土部数据,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中,已经有约50%城市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

为房地产税开征铺路 执行层面或遇阻力
  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仅有助于明晰和保护产权、便利和保障交易,其中所提及的多层级、多部门间的基础信息共享更具意义。将为未来完善房地产税体系、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体系等一系列长效工作提供基础。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困扰所有人的问题有可能搞清楚,也意味着,有基础数据之后,房产地税等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经济学家马光远在其微博中如此表述。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在接受中新网房产频道采访时也指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的内容,有利于摸清我们国家的住房家底,进而制定更加合理、科学的政策。
  不过,也有业内担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虽已出台,但执行层面仍可能遇到不少阻力。“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联网,无异于打破既得利益,大多不愿主动配合联网工作。”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所原所长牛凤瑞则向中新网房产频道介绍,不动产登记中住房登记是主体,而这其中涉及到房屋产权等各种细节的界定,也为制度落实增加了难度。

不动产登记对楼市影响几何?业内:长期作用更胜短期
  除为一系列长效工作提供基础外,张大伟分析,不动产登记本身虽不是房地产调控,但它标志着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将对房地产市场形成较大影响。
  张大伟认为,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也分析,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未来高端市场的主力购房客群将以新兴“高知新贵”阶层为主,这部分客群获取的财富更为阳光透明。
  另外,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在国内楼市整体趋于下行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信息将对市场预期产生一定影响”。
  中国指数研究院研究报告则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多是与住房信息联网、房地产税制改革等工作结合,形成楼市调控长效机制,在短期对市场和销售的影响不大。
  牛凤瑞也表示,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刺激部分人员将拥有的房产变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房屋的使用率,但这个群体所持有的房子数量和大市场相比比重极小,对楼市影响很有限。(中新网房产频道)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22 22:27:00|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预计明年7月上线

源自: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李丹丹)今日,备受各界期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公布。记者今日从国土部获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计划在明年7月上线试运行。
  据我国首任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透露,2015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对此,国土部给出了详细的时间表: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
  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对外公布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比照征求意见稿,对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
  对比可发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
  此外,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等9部门将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 相关资讯
22省已完成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记者:李丹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记者从国土部获悉,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介绍,目前我国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
  他介绍,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一级。《条例》实施后,如果职责和机构没有整合到位,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可能面临行政违法的尴尬局面。
  为此,王广华表示将商请中央编办加强对地方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联合监督指导,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王广华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尽快完成省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同步推动市、县级工作,尽快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并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畅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上下对口一致。
原文标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预计明年7月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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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2-22 19:47:00|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公布不动产登记新规 有利于推进房产税

源自: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刘欢 叶健 徐海波)中国国务院22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备受瞩目的新规,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其将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长远影响,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多名分析人士指出,不动产登记新规有利于摸清中国的住房家底,据此科学制定政策,并不会对房价产生直接影响。但从长远角度看,新规为今后房产税等改革措施提供了基础数据来源,能够保证未来房地产调控更加精准有效。
  目前,中国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住建、国土、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各管一块、各自为政”,其登记存在着碎片化现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指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下来,有利于规范登记行为,方便民众申请登记,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说,信息整合还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优化政府对公共资源的配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山西财经大学教授马培生认为,不动产信息的互通共享,是新规的最大特色和亮点。信息共享有利于相关部门掌握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及产权状况,为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市场的管理和调控决策打下基础。
  之前,有部分舆论和民众将不动产登记新规视作“房价杀手”,对于其施行后促使房价下跌寄予厚望。对此,不少研究机构和专家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会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
  安信证券研究认为,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将所有种类的不动产包括农地林地、草原甚至海洋列入登记范围,并非专门针对房地产,不是以调节房价为目的,与限购、限贷等调控措施存在本质区别。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土地经济室主任王业强指出,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更多体现在对未来市场的规范运行方面,而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依然是供求及预期等,不动产登记本身不会引起市场波动。
  从长远来看,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登记归类整理,有利于相关部门掌握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及产权状况,具有明显的政策溢出效应,将为今后房产税等改革措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能够保证未来房地产调控更加精准有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地产税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技术准备和支撑条件。因此,在房地产税立法和全面铺开之前,一定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并摸清全国的不动产“底细”。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表示,尽管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但这一措施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转变到持有环节的标志性事件,将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深远。在他看来,“只有先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房产税才可能全面落地”。
  王业强也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的开端与基础,在此基础上再推出房产税等一系列调控工具与法规,可以有的放矢,保证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对于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国土部之前透露的总体安排,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按照此时间表,2014年将基本完成不动产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22 10:27:00|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源自:中国政府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政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索引号:
  000014349/2014-00154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发文机关:
  国务院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4日标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文字号:
  国令第656号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22日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原文标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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