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1143|回复: 1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王德奎 发表于: 2018-12-31 21:12:4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社会科学共商共建共享共治论法制在哪

 [复制链接]
共商共建共享共治论法制在哪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摘录自《观察者
中国在全球提出共建共享共治政治理念,这与中国古代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的理念一脉相承,落实到法治上就是包容并鼓励自我立法的多元主义法治,用国家法治来鼓励和包容多元群体自我立法来推进多元自我治理。二战之后,全球化日益成为美国化。美国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机构给不发达国家贷款时,就会附加相应的政治条件,其中就包括要求这些国家必须采用美国的法律乃至民主制度,由此引发了民主震荡及与本土法律传统的悖离。为此,西方法学理论创造出一系列为美国法的全球化进行政治消毒的法律理论。法律多元主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兴起,它与“法律现代化理论”“法律与发展理论”“法律移植理论”“法律文化理论”和“比较法研究”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中国历史上的天下秩序无疑是建立在法律多元主义的基础上。且不说清帝国面对满、蒙、藏、汉所建构起来的庞大的法律多元主义结构,仅仅其内在的礼法结构就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律多元主义的典型。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主流法治理论一直都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中国的法治理论往往无法有效指导法治实践。比如三十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措施总是按照国家法律一元论的法制统一微软雅黑">”原则进行一刀切,而没有注意到北上广地区属于后工业社会,而西北广大基层地区处在农牧业时代。批判复转军人进法院促使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推动了法律职业精英化,对北上广地区或许必要,但却导致中西部基层法院没有足够的合法法官,出现大量临时法官审判最后又借用某个有资格的法官来签发判决书的局面。
反过来,按照西北基层地区的标准统一强调搞大调解,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又让北上广专业化精英法官们心里堵得慌。司法改革天天讲,改革模式就像钟摆一样来回摇摆,最终是在削弱司法权威。如能多一点法律多元主义的理念,少一点国家法律一元主义一刀切;多一点地方自主创新,少一点顶层设计;多一点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少一点新法治教条主义,给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类型的法院更多的自主性、灵活性,形成适度的法律多元主义的格局,或许才能真正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大国法治。
随着西方世界的兴起,源于西方的现代生活方式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在全球扩张, 由此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现代转型的问题,而这种转型必然带来西方法与本土法之间的法律多元主义问题。中国作为大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必然要求开辟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空间。中国的主流法治理论实际上无法有效地解释在实践中形成的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形态。比如,中国的法治理论应该如何解释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香港普通法?按照主流理解,香港普通法属于一国两制下资本主义的法治体系一国两制被看作是中国特色,然而无论是中国特色,还是一国两制,只是对具体经验对象的直接描述,而没有上升到学理上的分析性抽象。
换句话说,二者不是学术概念。问题在于如何将这种具体的经验描述纳入法治这个学术性概念中。如果从法学概念来讲,一国两制的准确含义就是法律多元主义,即在一个国家之内容纳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既有国家制定法体系,也有局部区域内的普通法体系。我们需要在法律多元主义的框架下加以理解,理解大陆法传统与普通法冲突之间的互动,理解宪法、基本法与香港普通法之间的有机互动。
法学界常说的两岸四地三法域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律多元主义法治格局最生动的描述。再比如中国的法治理论应该如何有效解释理解党规党法的客观现实。长期以来,至少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法学界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这与其说展示了一个政治姿态,不如说暴露出我们在思想上的懒惰和智识上的贫乏。如今党章所统帅的党规党法体系与宪法统帅的国家法律体系二元格局已经写入国家法治建设的蓝图中,但中国的法治理论依旧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国家法一元论,以至于党章党规党法在法学理论上无法被给予名副其实的安顿。党章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宪法功能(),可是我们能够把党章称之为宪法的一部分吗()?
大量活生生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现实问题在中国不只是“也许正在发生”但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学理论如何去思考比如中国在吉布提、瓜达尔等地租用的区域中,发生纠纷必然涉及中国法与当地法的协调问题;中国设立的亚投行,是否要考虑因为借贷、投资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是否要制定一个国际仲裁的地点;中国法如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和对接机制等等。所有这些都属于法律多元主义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都需要进入主流法学界的研究和思考之中。
我们理解法治的视野绝不能被虚假的主权想象所限制。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新思路,它标志着中国的国家治理已经不再局限于主权领土的疆域之内,而必须将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结合起来,从而协调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这就意味着我们对政治法治秩序的建构也必须超越主权国家的清晰法律边界,而采用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范式,利用法律多元主义的优势,在国家法和国际法层面上同时展开相互重叠、边界模糊多元的法律秩序的建构。如果说西方现代法治曾经伴随主权国家兴起而摧毁法律多元主义、建构了一种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现代性,那么随着全球化和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抵制,随着后现代理论对西方现代性的解构和批判,人类文明始终在探索多元的现代性,探索新的现代化道路,从而包容不同文明、宗教和族群的多样性。
如果说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以西方资本主义的现代化道路为依据,以主权国家的政治秩序作为思考法治的尺度,那么现代新型法治理论必须超越西方的现代化道路,超越西方主权国家的政治想象,以更大的帝国乃至全球人类文明秩序的建构作为思考法治的尺度。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不仅要考虑中国作为一个全球性大国面临的治理区域多样性,更要考虑多元社会中必然要面临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中国要建构的大国法治不是西方式霸权帝国的法治,而是一个吸纳各种外来因素的包容性大国的法治。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多元主义必须为多元社会群体开辟自主立法的空间。
苏力在1995年发表的《秋菊的困惑和三杠爷的悲剧》这篇法律社会学经典论文中,在法学界率先采用了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展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移植的西方法和传统习惯法的冲突。这个理论刚好契合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在与西方学术接轨过程中引入的国家与社会范式,一度成为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在法学界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让秋菊的生活方式和秋菊的法与城市人的生活方式及其法共存,而不是用城市人的法来消灭秋菊的法──比如一个宗教徒就应当遵守比国家法更严苛的宗教戒律,职业人士应当遵守比国家法要求更高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学者应当遵守比法律要求的言论自由标准更高的、专业要求的学术自由,这就意味着在这个维度中道德、荣誉比法律更高,且更严苛。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王德奎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王德奎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王德奎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王德奎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王德奎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王德奎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2018年的最后一场雪:成都掀起“卖雪”潮 苏州一夜变姑苏 共商共建共享共治难点在哪里
2# 四姑娘山
 楼主|王德奎 发表于: 2018-12-31 21:13:5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党规党法在国家法治格局中的位置。在一个霍布斯自然状态想象所展现出的低级欲望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法体系中,党规党法问题说到底是是否容许心灵高贵的群体在其中确立自己生活的法。按照霍布斯的自由主义逻辑,国家法对公民的义务底线是不能要求其放弃生命,并且保卫公民的生命成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国家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公民有逃离国家、反抗国家甚至背叛国家的正当性。然而,在这样一个法治国家中,如果有一群人时刻准备用自己的生命保卫国家,为国家和民族的永世长存而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甚至不惜牺牲生命,为国家献身,那就意味着他们遵守一套不同于国家法的法,一套比国家法具有更高道德要求的高级法。
如果说普通公民遵守的是国家法,那么这群特殊公民首先要遵守的是自己为自己制定的高级法,这种高级法比国家法赋予更少的权利,但却提出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用卢梭的话来说,如果遵守国家法的普通公民仅仅是欲望的主体,那么遵守这种高级法的特殊公民就是道德的主体,而只有这样的道德主体才有资格构成主权人民。
毫无疑问,党规党法就属于这样的高级法,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从一开始就不是普通公民,对于执政党作为领导国家的先锋队集团,就必须要有比法律更高的政治纪律、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要求。正是在这样一种法律多元主义法治秩序中,法治不仅是现代社会解决问题的治理术,而且应当成为推动、鼓励人们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助推器。这才是中国作为文明大国的应有气象。
换句话说,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不仅仅是大国法治,而且是包容性大国或文明大国的法治。孟德斯鸠在阐明法的精神的时候,强调由地理、气候、土壤、人口、民族、宗教和经济条件多样化而产生的法律多元。任何一个地域广袤的帝国或大国都会囊括多样化的地理环境、不同程度的经济发展条件、多种文化传统、多个族群和宗教信仰,而且这样的帝国或大国往往深度参与到全球秩序的建构中,这必然要形成法律多元主义,并建构起多元一体的法治秩序。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往往与帝国秩序乃至国际秩序的建构联系在一起。香港普通法所展现出来的就是这样一种法律多元,它是基于区域、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而形成的。香港最早进入全球海洋商业贸易的生活方式,鸦 片战争和香港问题不过是从宋明以来中国南方不断融入全球海洋贸易、从而形成不同生活方式的缩影,这完全不同于内地传统的农业生活方式。
而法无疑是对漫长历史传统中形成的生活方式的最高正当表达,普通法以及香港新界的大清律法已经融入到香港人的生活方式之中。中共中央在解决香港问题的过程中始终不忘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尊重在漫长历史中形成的法律多元格局,以及这种法律多元背后的生活方式。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表明大夫要受到礼制的更高要求,而庶民百姓不需要用礼制来严苛要求,他们只要能遵守律法就可以了。如果说国家法是基于人的最低程度的欲望而构建起来的底线要求,那么国家就必须鼓励人们追求更高的有德性的生活。由此,法律多元主义就展现为社会中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程度的精神生活,从而遵守严苛程度不同的法的约束。党规党法就是基于信仰价值追求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多元主义。如果我们的法学理论能够自觉区分这几种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就会看到在人类历史上,转型的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出现在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就是西方文明在向全球推广其法律制度从而与非西方文明的法律之间构成了法律多元主义局面。随着道路通向城市,这种法律多元局面也会最终消失。
然而,空间的法律多元主义精神性的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普遍存在于人类历史中,属于任何国家建构法治秩序都必须面对的常态。中国的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和实践已经告别了移植法与本土资源之间对立所形成的转型的法律多元主义,从过去强调国家法一元论转向常态的大国法治的建构乃至全球秩序建构中的空间的法律多元主义,转向在重建核心价值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有更高道德追求的精神性的法律多元主义。在今天的中国,法律多元主义乃是基于文明大国的历史和现实的思考,即法治如何包容其,法治如何推动文明。如果一个国家不希望自己的公民仅仅为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欲望锱铢必较,如果一个国家不希望仅仅用统一的国家法律来凝聚国家力量,增强国家实力,而是希望每个公民追求有伦理品德的幸福生活,希望国家多样的自由空间激发出文明创造的力量,那么就必须重新思考法律多元主义这个主题。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4-20 14:30, Processed in 0.202801 second(s), 7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