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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子澄|查看: 14459|回复: 57
[纪实·新闻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多部门协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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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头 发表于: 2019-8-1 17:08:00|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围猎小农户 资质和标签难倒“小作坊”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职业打假人围猎小农户 资质和标签难倒“小作坊”

  一旦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生产者要么交罚款,要么把钱交到打假人手里
  (记者:田杰雄)因为农产品副食标签不符合规范,组织有机小农户售卖的市集,被职业打假人或者说职业举报者连续举报到了食药监部门。实际上,小农户的预包装产品标签规范化及资质问题,已成为全国类似市集和生产者都头疼的问题,要不赔钱上千,要不罚款上万,“一旦让职业打假人盯上,对经营者和生产者就变成了一场灾难,他们要么迫使生产者向食药监交罚款,要么要挟生产者把钱交到打假人手里,通过协商少交一些费用。”
  执行标准、固形物含量、“SC”标志……规规矩矩种粮食的小农们,经常搞不懂里面的规矩,又无法像大企业一样找专门机构帮助。向职业举报者妥协却也不是一个好选择,因为给了一个人钱,后面还有成群结队的人在等着,甚至连磨芝麻酱都变成了高风险行当,只能迅速下架。遗憾的是,这一切,只与标签和手续流程有关,而与实际的产品质量无关,这是最让小农户们委屈的地方。
6月初,海淀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社区店下达告知书,没收1740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3000元罚款。受访者供图
  食药监部门or打假人 钱总是要交出去的
  23000元,今年上半年,北京有机农夫市集的社区店“集室堂”又被食药监部门罚款了,这对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一直在盈亏平衡线挣扎的草根组织来说,绝对是笔巨款了。有消费者调侃,“这很明显是要让这个本来获利很少的‘穷机构’关门的节奏”。按照处罚决定书,农夫市集这家社区店最终付款日期应该在今年的6月26日。
  今天已经8月1日了,这笔罚款,农夫市集还没交,而是寄希望于行政复议。原因是他们听说最近在外地的一些类似案例中,因为没有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所以到了最终的行政复议阶段,售卖方被免罚。
有机农夫市集社区店集室堂。受访者供图
  位于海淀五彩城附近的农夫市集社区店负责人潘达告诉记者,23000元对于这个一直挣扎于盈亏平衡线上下的社区店来说相当于几个月的纯利润。至于被罚原因,潘达说因为恶意举报。“虽然处罚是因为店面销售的小农加工品在标签上缺乏部分信息,但并没有任何欺骗消费者的不实信息,也不会产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
  有机市集去年年底就曾接到过食药监部门的罚单,被罚款的原因几乎相同。那一次,市集被罚了5000元。新京报记者在最近一次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集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这次被举报的两种预包装食品为标签上缺少执行标准、固形物含量的“黄桃罐头”,以及缺少营养成分表、执行标准、厂家联系方式的“高筋小麦挂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两样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的内容,是和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一样,必须同时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
  潘达指出,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群众举报”,“食药监部门也知道这次举报来自职业打假人,曾明确告知我们,举报人在北京的举报记录有上千条。”标签问题是职业打假人最常见的举报内容,但潘达说市集至今不曾有机会与职业打假人直接接触。
  “打假人没有来找我们,而是直接举报到了食药监。”北京有机农夫市集的创办人常天乐说,这是她一直没想明白的事儿。
  唯一的一次接触机会来自于食药监部门的沟通过程中。潘达回忆,市集的社区店一直在跟食药监部门沟通,希望考虑到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性质以及市集对接小农、利于乡村振兴的特点,可以从轻处罚。但食药监部门表示为难后,也曾同意让市集与打假人直接沟通。“但他们当时给出了一个条件,就是如果他们把打假人的电话透露给我们,我们则需保证能让对方撤掉这次的投诉。”
  “这就相当于,如果我们的罚款不交给政府,就需把一笔现在也无法确定数额的钱交给职业打假人。”常天乐说,如果想彻底解决这件事,现有的情况意味着这笔钱必须支出。当这两个选择摆在农夫市集20多位同事面前时,这群为了公益走到一起的年轻人,实在不愿面对职业打假人,而是寄希望于行政复议。
  食药监部门确认 投诉为职业打假人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药监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食药监部门最终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农户则有点想不通,自己种小麦、磨面粉、压面条,最后咋成了“违法所得”。
本次被举报的“高筋小麦挂面”是河南一家有机农园的产品。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记者近日就此事询问了收到举报的北京海淀清河街道食药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本起投诉的举报人确为职业打假人。之所以罚款金额较多,是由于“店面在此前食药所的检查中也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标签规范的问题,食药监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即会罚款。随后,电话被另一名工作人员接起,表示并不接受采访。
  也许还有转机。今年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定,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投诉。其中第二十二条也拟定,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同时,在《办法》的起草说明中,也明确提出,为保障和规范公众的投诉举报行为,将“合理限制”极少数职业索赔人滥用公用资源的行为。
  5月份这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曾被大众认为,是象征着职业打假行业即将走向尽头。而据相关公告显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截至目前,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尚未出台。
  当标签碰到食品安全 小农盼有个出口
  作为国内历史最长、规模最大的有机农夫市集,常天乐和自己的团队一直服务于小型生态农业生产者,还和全国100多家有机小农合作。事实上,在北京的两家市集店面中,更加主流的商品,是来自北京及邻近省市生态农场种出的新鲜蔬菜,经过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所占比例不大。然而,也正是这所占比例不大的加工产品,既是生态农户们发展的未来,也因为加工品涉及到的资质和标签瓶颈而饱受困扰。
秦明位于福建的酒坊。受访者供图
  秦明也是有机市集的合作生产者,他向记者讲述了一个自己几年前的亲身经历。“我卖的青梅米酒都是纯手工制作,所以虽然之前已经拿到了资质,但是总觉得手工制作加个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2018年10月由SC标志取而代之)标志比较奇怪,所以就没有贴这个标。结果珠海的职业打假人在网上买了我们的米酒。”对方做的第一件事是向法院起诉,由于以为自己资质齐全,秦明坦坦荡荡提交了自己的相关资质材料,“后来他们便向工商和食药监部门举报。他们是两个路子,要么迫使生产者向食药监交罚款,要么要挟生产者把钱交到打假人手里,这样还可以通过协商少交一些费用。这个过程,对于正常的生产是一个严重的骚扰。”
  就像自己从前不了解售卖流通的商品必须贴有QS标志,秦明认为,小农一旦希望提高产品附加值,尝试做产品深加工的时候,因为开始触碰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框架,一些问题也会随之而来。“法规不是每个农人都知道、都能看明白的,小农在各种法规、食品标签规格、各种事件的应对都是在学习过程中。标签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所以我也会困惑,无论从行政还是社会包容度的角度,是不是都能试着允许这样的问题,或者给这些问题一个出口。毕竟不是每个人像是大企业家一样,能够找到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件事。”
  三个梯队 太多农户很难取得资质
  事实上,秦明讲述的亲身经历里,最后是以他向打假人支付七千余元而告终的。他向记者坦言在与工商部门接触的过程里,才得知自己委托他人办理的资质证明确实存在问题。
  为什么不自己办,而是委托他人?秦明给出的原因是,获得加工资质对于小农户们来说太难了。一般来说,小农户们想做能够获得更多附加值、也更利于储存和运输的产品,例如罐头、面粉、面条、果酱、腊肉、豆腐之类的加工品,往往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畴,也代表着这些食品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管理,也就是成为《食品安全法》框架之内的生产品,是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
  所谓资质,就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执行标准证书。取得这两个证书意味着小农户对于从事食品加工硬件设备的高投入,这一项几乎难倒绝大多数的小农。
农夫市集提倡支持本地生态小农。受访者供图
  秦明介绍,想要把食品的加工推向更深一层次的小农基本上都会处于三个梯队。第一梯队的小农户有资金,也有能力,他们能够依据执行标准去投资购买生产线。
  第二梯队的小农没有那么大的生产能力,但自己拥有成熟的工艺和配方,可以将其连同原料交给第三方工厂去代工。同时,除了担心配方的泄密外,因为标签中也将写明代工工厂的信息,风险共担后,小农户们也要牺牲自己一小部分利益,去支付工厂的代工费。
  而作为第三梯队的农户,他们没有那么大的固定资本投入,又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委托代工方,则可通过注册“小作坊”来进行农产品加工。可“小作坊”产品只能在本地域范围流通,甚至不少地区从未出台过相关政策。
  秦明很幸运,他位列第一梯队,几年间自己花了几百万投资建厂,打假波澜之后也重新取得了真正的资质证书。
  但这份硬核幸运并非每个小农户都能拥有。毕竟,能够被职业打假人锁定目光的,不只是终于取得资质认证只是标签有瑕疵的食品,还有那些根本没有取得资质,或是以小作坊备案试图向更多地域流通的大多数小农户们。
  打假难缠 不是任何人都坚持到底
  对那些处在标签和资质困境下的小农户来说,消费者在买下这些食品的背后,有人不光承担了体力劳动,还有精神负担、法律风险,甚至有财务损失。赵谨曾是这样的“背后人”之一。
  2013年赵谨开了一家网店售卖专门从各个省份生态小农的作坊收集而来果脯零食类的深加工食品。因为了解加工农户的实际情况和他们因为资质问题面临的困境,再加上反复的实地考察,赵谨对于这些作坊生产的食品有足够的信任,所以她说,即使自己知道“所卖的这些产品不可能获得SC认证,但还是想做这件事。”
  这件事确实风险太大。因为除了要说服食药监部门,更需防范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赵谨没想到的是,风险居然首先来自于最让大家放心的芝麻酱。
  “有人在我们的网店买了一瓶芝麻酱,收到货之后对方直接就通过平台聊天窗口把《食品安全法》条款甩了过来,告诉我们应该怎么赔偿他。”后来经过几回合沟通,赵谨才意识到对方根本不是普通的消费者。
  一位从事制售小农户深加工食品的朋友,当时给了赵谨两条建议。“他说,要么我绝不向职业打假人低头。要么我在低头之后,就要用最快的速度把相关食品从网上下架。因为他们都是成窝的,一旦向第一个人妥协,那么后面就会有一窝蜂的职业打假人来找你的麻烦。”
  最终赵谨应对方的要求支付了1000元赔偿。而就在赵谨拿起电话嘱咐家里人马上下架产品的间隙,第二个打假人果然来下单了。
  没过多久,赵谨最后还是在提心吊胆的煎熬下,放弃了所有没资质农户产品的售卖。
  北京有机农夫市集与赵谨所承担的风险和压力相似,潘达说,他们还是寄希望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够考虑到他们为实现可持续食物体系、为保证食材安全尽量不使用添加物而所做的努力,而不被一刀切对待。
  “陕西最小饼干厂”带来了希望
  还是有一些事能够让人看到希望。
  2014年,大黑在陕西关中腹地和妻子一起成立了绿我农场。
绿我农场麦田的春天景象。受访者供图
  在随后的几年里,他们凭借一己之力取得了SC认证,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只占地320平方米的饼干和面粉生产线。大黑说,建饼干厂前前后后,从开始准备到最后拿到资质,总共花了快一年的时间。“其中的很多细节,都是我和儿子两个人忙活完成的。”
  通过审核后,专家组告诉大黑,在他们看来,这可以说是陕西省最小的一个面粉厂和最小的饼干厂,也有可能是全中国最小的,但愿意把资质发给它。“他们说相信我们是能做好产品的企业,是有想法的,不会拿到资质后去坑人。”
在大黑的“陕西最小饼干厂”里,正在制作全谷物饼干。受访者供图
  在大黑看来,小农户投资建厂,硬件设备当然是最基础的条件,包括技术资料、工艺流程、关键节点的控制等在内的软件部分其实才是拿到资质的关键。他对记者说,如果人员对流程很不熟悉,或者场地存在很多隐患,那么专家就会认为工厂对于产品质量无法把控,也就不会通过审批。在绿我农场所在的区县,当时也存在过几个投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建成的大厂,“他们的硬件设备很好,比我这里强多了,但是由于他们的人员对生产流程、工艺、品质无法控制,也就没有通过审批。”
  专家观点 标签资质审核会越来越严格
  在近几年里,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鼓励农产品加工的相关政策,前有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后有今年的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这些让那些对加工农产品有投入的小农户们感到备受鼓励,但在非初加工领域,挡在面前的资质问题和规范化问题也还是他们眼里的坎儿。
  针对小农户们在取得资质和完善标签过程中面临的瓶颈和问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产业政策方向研究员高雷首先强调,食品的质量安全肯定高于一切。
  高雷表示,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较晚,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审核趋势注定会不断严格,规范的标识以及食品安全的概念也会越来越深入人心。他指出,其实无论是初加工还是深加工,包括农业农村部认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都是在逐步规范过程中。对于许多农户们现阶段面临的加工方面的困境难点,有一些是我国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过程中的阵痛,可能确实会在实际上影响一些小农户的个人利益,并且无法满足他们能提高产品附加值,多挣一些钱的心愿,但就目前的政策和发展方向来看,国家并不会牺牲长远的规划而只顾眼前的利益。“这个前进的道路虽然曲折,但是肯定是向前的。”
  此外,高雷提到,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地方出台的小作坊政策或是其他相关的方案,也并不能算是一种为小农户深加工者提供的解决方法,它们或许能够结合本地特点对提高小农户的收入起到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也会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出台,毕竟对于食品安全的把控不可能倒退。
  高雷介绍,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国家确实一直有鼓励农产品初加工的政策,还寄希望于各地能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倡导“一村一品”、“名优特新”,同时延伸产业链,补强创新链,提升价值链,希望能把初加工和深加工完整的产业链条留在县域及以下,让农民分享到这种收益。“国家鼓励的还是小规模农户们能够通过形成规模化走深加工的道路,而并非单打独斗。”
  有人在等待 有人继续向前
  2015年,农业相关专业毕业几年后,许琛开始在北京的郊区做豆制品加工。放在一些已经出台了小作坊相关政策的外地省市,这事儿不难,但是那时候的北京还没有出台《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想合法合规的生产,对于许琛来说只有办加工厂一条路,但这代价太大。
许琛做的加工豆制品。受访者供图
  2019年初,他听说大黑的经历,羡慕大黑,能够凭一己之力建厂,为这些食品向更广领域流通获得一张通行证,但是他不知道能不能等到北京放开“小作坊”政策的那一天。
  上周,记者再次联系到许琛的时候,他说事情开始有了一些改变,“前一阵子去镇里边市场管理部门咨询,说北京市对于我们这种小作坊的管理办法,也正在研究。对于我们现在从事豆制品加工这件事,并不是完全限制了。”其中的原因,或许在于今年7月初《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尽管在官方的政策解读中,只说这是为了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其实本身并不出于对小农群体的考虑,但其中对于“小作坊”的定义,还是让包括许琛在内的北京地区的农业生产加工者看到了曙光。
  相关政策显示,对于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可加工的食品目录等需由区级政府决定。许琛上一次去镇里询问的时候,工作人员也说,具体的办法还需区里进一步明确。
  从政策出台到落地,对于许琛来说,“继续等”就足够了。但对于另一些取得了资质但还在试图让产品标签更规范化,或是努力尝试,让自己的深加工行为合法化的小农户们来说,还需迈过由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荆棘,继续向前。
  (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潘达”、“赵谨”、“大黑”、“许琛”为化名)
⊙记者:田杰雄

  编辑:张树婧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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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天方 发表于: 2019-7-24 17:23: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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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冒充职业打假人,以过期食品敲诈超市老板被刑拘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三名男子冒充职业打假人,以过期食品敲诈超市老板被刑拘

  (记者:张静雅)三名男子利用过期食品,在超市内偷梁换柱后敲诈店家。今日(7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警方获悉,段某等三人在两个月内敲诈了8万余元。目前,三人已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
嫌疑人要求店家转账。警方供图
  房山区窦店附近的一家超市老板告诉新京报记者,7月初,有三名男子进店逛了5分钟,才各自拿着东西到收银台缴费。结账后5分钟,其中一人回来,自称是打假人,称其在店内买到过期食品,要求店家赔偿。
  老板称,当时店员核对购物清单,发现过期食品确实在其中,便认为是产品出了问题。为了息事宁人,店家赔偿了上千元。事后,他越想越觉得奇怪,便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发现三名男子进入超市后,一边溜达一边对着架子上的商品拍照。老板认为他是遇到了有预谋的诈骗,便报了警。
嫌疑人在超市内给同伙打电话。警方供图
  接警后,房山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三名男子曾经在多家超市用相同手法进行敲诈。办案民警介绍,三名男子通常先在超市内锁定目标,将拍下来的货物照片发给超市外的同伙,通知他们准备好用来调包的商品,购买后再进行索赔。两个月内,三人以此方式向多家超市索赔20多次,每次赔偿金额从一千元到六千元不等。
  掌握证据后,民警将段某等三人抓获,并在其暂住地发现大量的过期食品。据段某交代,他知道有职业打假人,如果找到假货可以获得不少赔偿。于是,三个人冒充打假人,将过期货物掉包,对超市进行敲诈。两个月的时间里,该团伙共敲诈勒索8万余元。目前,段某等三人已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张静雅 编辑:白馗 校对:范锦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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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草卡吉 发表于: 2019-5-17 10:45:37|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的天堂与地狱:有人获利颇丰 有人锒铛入狱

源自:全天候科技
原文标题:职业打假人的“天堂与地狱”
⊙作者:杨泳洁 编辑:安心

  职业打假,有人获利颇丰,也有人因此锒铛入狱。

  “你怎么证明那棵橡树已经20岁了?”
  尽管郑敏一向能言善辩,但对于这样的诘问还是理屈词穷,因为他没办法让一棵已经做成了桌子的橡树开口说话。
  郑敏遭遇的不是一般的诘问,而是碰到了“职业打假师”──这个群体干的事情与电商平台的打假治理不同,他们通常是寄生在各大电商平台,以打假之名,行欺诈之实。
  郑敏是一家家具制造厂的老板,他在京东和天猫都有自己的网店,用户反馈及口碑都不错,销量也一路走高。在去年,郑敏就遭遇了两次职业打假师,对方针对的都是其产品的数据真实性问题。
  最近这一次“被打假”发生在京东。郑敏的网店在销售一款橡木桌子,在产品描述中,他们称,这款桌子“选用20年橡木精心打造”。这句话被职业打假师盯上了。对方购买后很快给出了差评,并通过京东的工商举报投诉菜单进行了投诉,称卖家涉嫌虚假宣传,并对产品描述中使用的“精心”二字也提出了异议。而后,京东客服很快联系到郑敏,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实际上,作为家具生产商,郑敏有时吃不准产品描述中哪些词能用哪些不能用。结果很显然──郑敏拿不出证据可以证明那款桌子的橡木材料有20年的树龄。
  经沟通后郑敏发现,职业打假师团队的主事人是一位律师,对方表示如果在郑敏这里收不到赔偿就会去法院起诉。为了尽快息事宁人,郑敏答应私下向对方支付10000余元。
  遗憾的是,差评已经无法取消,郑敏当月的家具销量也从80件跌到了10件,负面影响显著。

1
6000元的赔偿和600000元的损失

  在职业打假师面前,相比于郑敏的“快速就范”,周到选择了反抗,可惜并没有成功。
  最近周到家销售的一款电动按摩椅“火”了,天涯、百度、抖音、微博等到处都能发现它的踪迹。但这个“火”只会让周到“上火”,因为这些内容都在直指他们家产品不好,涉嫌虚假宣传,对销量有直接影响。
  而这一切的背后是一位老练的职业打假师在推动。今年315前夕,山东的田小鲁在周到的京东店铺购买了一款价值一万余元的电动按摩椅,收货后反手就是一记差评,并在评论中历数周到公司在注册资本、外国设计师等方面涉虚假宣传,同时发起了工商投诉。在多方联系后,田小鲁提出索要5000元的赔偿,然后退款退货。
  周到是上海的一家电动按摩椅经销商,从2013年就开始在电商平台做相关业务,这不是他第一次遭遇职业打假师了。此前,他通常会以几百元解决,这次他不想再咽下这口气。同时,他又担心付钱后对方会把产品链接发到职业打假师聚集的群里,到时他们一窝蜂索赔的话,他是招架不住的。因此,周到采用了拖延策略,他希望通过跟对方讨价还价抓到对方的罪证。
  然而,田小鲁比他想象的要狡猾许多,无论是QQ聊天还是电话沟通,对方丝毫不提要钱的事,甚至开始拒接任何来自上海的电话。
  而周到的拖延彻底激怒了田小鲁,后来,她甚至连京东客服的调解电话都拒接了,并开始在抖音、微博等多渠道传播周到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同时,她还向按摩椅的生产方所在地浙江的某工商局举报,而她在京东后台的工商投诉也很快流转到周到公司所在的上海某工商局。目前,周到已经接到当地工商局上门核查的通知,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明。
  迫于工商监管的压力,周到最终向田小鲁支付了6000元以求和解。在收款之后,田小鲁随即撤销了她在浙江的工商投诉,并答应删除在小红书、天涯等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

周到向田小鲁支付6000元赔偿的回单,图片源自:周到本人提供  024601dwl3u2v7x2pnll3b.jpg  保存到相册
周到与田小鲁的和解协议书,图片源自:周到提供  024601bjf72ffyjvj44wz5.jpg  保存到相册
  糟糕的是,周到依然要面临2-50万的工商罚款。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惩罚的是周到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对方是否是职业打假师和拿到赔偿款无关。
  事情到这里并未结束,因为差评的存在,周到的店铺积分被京东平台调降了两分;今天如果在百度搜索这款按摩椅的相关信息,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依然是田小鲁发布过的负面信息。受此影响,他的网店4月份销售额下滑60万元,损失惨重,而且负面影响还在继续。
  “我玩不过他们,认输!”周到无奈地说。让周到觉得理亏的是,他的确被对方抓到了把柄──他们的按摩椅产品质量没问题,但在上线之初为提升品牌形象,他们在产品描述中,打造了一个所谓的由外国设计师设计的形象。当时很多经销商都采用了这样的说辞做推广,周到也觉得这是营销包装的好手段,就跟着使用了。
  依据广告法,这样的推广方式的确涉嫌虚假宣传。如今,周到已经下线了所有相关的描述信息。
  被职业打假师打假的不仅是大店,部分新开的小网店也会被盯上。林羽去年在淘宝上线了一个饰品设计店,因为一款饰品和某大牌比较类似而被打假师举报。因担心被罚,林羽选择赔款了事。虽然单件商品售价只有几百块,但对方用了几个不同的账号同时下单,这笔赔偿相当于让她一个月白干。

2
输赢难说的官司

  任岩是很多商家眼中的“英雄”,因为他在跟职业打假师的官司中赢了。
  去年7月份,有买家在任岩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款沙发,但声称安装试坐后并不舒适,认定任岩店铺的产品描述内容──“耐磨性比普通高68%,透气性比普通高33%,舒适性比普通高68%”是在诱导购买,对消费者存在欺诈。买家要求店铺退回货款3980元,并按照三倍金额(即11940元)进行赔偿。
  任岩周围开网店的朋友基本上都被职业打假师“纠缠”过,他认为,卖家们“苦职业打假师久矣”。自认产品质量没问题、又是自有品牌的任岩选择了反抗。
  买家起诉了任岩的公司。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任岩的销售过程并不存在欺诈;另外,法官发现,仅2016年,原告因网络购物或线下购物产生的相关诉讼案件就有6件,有职业打假师的嫌疑。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99元的案件受理费,但并无其他惩罚。

任岩与买家的民事裁定书,图片源自:任岩本人提供  024602d4sithyreq44f4vg.jpg  保存到相册
  虽然赢了官司,但任岩觉得自己并没有赢,因为他的产品广告语被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罚款12000元。
  在任岩看来,职业打假师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赢了官司可以拿钱,输掉官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卖家很可能是最终的输家,打官司过程繁琐,历时较长,耗费人力、物力无数。
  “现在愿意打官司的卖家也越来越多了,就是要让职业打假师知道我们不怕,不好敲诈。”任岩愤愤地表示。

3
QQ群中的职业打假产业链

  郑敏们面对的并不是打假师个人,而是一个巨大的职业打假产业链。
  在QQ搜索“打假”,会出现密密麻麻的各种打假群,其中不乏付费群以及一些规模达千人的大群。

  山东的高峰和无数的打假大军就隐藏在这些密密麻麻的QQ打假群中。最多的时候,高峰加入了十几个500人以上的大群,同时,他自己还组建了一个2000人的大群,各个群的管理员有时还会互推群成员,尽量招徕更多的人入群。
  而QQ打假群中,既有熟知相关法规的“老鸟”,也有无数类似大学生或宝妈的“小白”,他们只想通过打假赚点外快。
  在高峰看来,打假也是一门技术活,要熟知《广告法》与《电商法》,而且有一整套完整的流程。
  在群里,群主或老鸟会按品类对电商平台上销量好的店铺进行“扫描”,一旦发现某款产品描述有问题就会迅速拍下证据,同时将产品链接和打假话术丢到群中,发动群里的打假师们下单,收货后给出差评并进行举报,同时发起“只退款不退货”,用他们的行话说这叫“吃货”,之后就是静等商家赔钱。

打假群聊天截图,图片源自:采访对象提供  024602vg2eykheezdl42wu.jpg  保存到相册
  有时候,单个的举报会被电商平台驳回,但多人同时举报的话,平台通常都会受理,而卖家为了保证店铺正常经营,大多会忍气吞声,在退款之后还要再支付约30%的赔偿金。
  以一个打假群为例,一双售价450元的鞋子被群主列为了打假标的,“小白”们“上车”后如果能打假成功,就能拿到售价的3成左右作为赔偿。但按照规定,小白们每单需向带头打假的群主或老鸟返佣48元,也就是所谓的“上车费”。当然,如果小白们一次性拍下了多双鞋,打假收益可以倍增。
  而作为打假群的群主,他们得到的并不止这些,他们会着眼于规模效应,博取多层次收益。
  群主会在多个群内推广,通过他发布的链接下单打假的人均要向他支付“上车费”,有的群主甚至一次能带几百人“上车”;小白们下单后,群主通常会要求他们填写几个统一的地址,“吃货”后,群主统一进行倾销,小白们并没有“吃货”的资格。
  除了博取规模化的打假收益,不少职业打假师还做起了“收徒”的业务。高峰就曾交了388元学费学习如何职业打假。所谓的培训内容,就是他收到的几份Word文档,其中讲述了相关的法规和可能存在的敏感词,实际上,他发现这些资料百度上都能找到。熟悉之后,高峰才发现,所谓的“导师”还是一位在校学生,虽然年纪轻,对方已经已运营着数十个大群,打假一次就能获得数万元收入,全年收入据说能破百万。
  相对于高峰的规模化打假,李靖从事的则是小团队模式──打假工作室。整个工作室仅有6个人,但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收集信息、做好记录,有人负责与卖家的客服聊天抓漏洞,有人负责举报、跑腿,还有人负责与卖家交涉、谈条件,老板则是律师出身。
  因为团队齐整,李靖所在的工作室在搜寻“猎物”时也非常讲究,那些看起来明显在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小店不在他们目标范围内,因为一旦索赔过高老板很可能直接关店了,打假师还可能会因此损失货款,得不偿失。他们聚焦的是那些单价较高的电子、家具等产品,会从销量较好的网店中选择其爆款产品下手,而后从工商举报到发律师函再到法院起诉,有一套流水线操作流程,成功率高且每次收益都不错。
  除了职业打假,李靖的工作室还承接职业差评和恶搞竞争对手的生意,获利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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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的罪与罚

  据新京报,2018年11月13日,深圳龙岗警方披露了一起通过“恶意差评”对电商平台店家进行敲诈勒索的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集团。
  主犯蒋某龙原本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电器,被人敲诈后意外发现打假这个生财之道,于是,如法炮制“做了几单”,而后在暴利的驱动下一发不可收拾。他甚至专门成立了蓝宫Demon联盟网站(下称“DM联盟”),招募职业打假师,报名者需要通过测试,及格后才能进入其团队。
  整个网站内容以打假为主题,随处可见诸如“3·15维权在行动”、“消费与安全”、“反不正当竞争,反假冒伪劣侵权”的标语。

图片源自:新京报  024602pid122rqmy4m7272.jpg  保存到相册
  据其官方资料介绍,DM联盟是由最早一批职业打假人联合创立,他们中不乏资深律师,在打假圈内享负盛名。但DM联盟向加入其中的学员们传授的却是针对电商网店的各类“敲诈方法”。
  凭借对电商和店家的深入了解,蒋某龙业绩惊人,共向近200家各电商平台网店敲诈7900余单,涉案金额500余万元,遍布全国多个省市。
  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看来,电商平台卖家虚假宣传或宣传时存在漏洞的现象很常见,如果买家差评、举报之后再索要钱财,这就涉及敲诈勒索罪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新宇提到,遭遇职业打假的卖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立案侦查。但挑战在于,很难索赔和取证,卖家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与职业打假师的敲诈勒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有些卖家无奈之下选择了“以牙还牙”—他们成立了诸如反恶联盟这样的网上平台,把自己碰到的打假师信息分享到平台上,形成买家黑名单,防止更多卖家受骗。

  也有不少卖家潜入了职业打假师的群里,试图发现他们的踪迹,进行预防。尤其是自家的产品链接被丢入打假群时,他们会选择暂不发货,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于职业打假,京东认为,大部分停留在广告用语、标签标识、页面标错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以此高额索赔,对打击经营者真正的欺诈行为起到的作用非常小。对于平台上的职业打假现象,京东回应称,会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包含通过合规机器人排查商品页面信息、加强对商家法律法规的宣导培训,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碰瓷行为进行区别,以免误伤商家。(郑敏、任岩、高峰、田小鲁、李靖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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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孽角 发表于: 2019-5-8 07:53:00|只看该作者

理论争议与实践分歧 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理论争议与实践分歧 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

  知假买假后索赔,其诉求应否得到支持,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从二十多年前打假索赔萌动至今,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此起彼伏从没有停止过──

著名打假人士王海说,“打假”是爱国,“假打”是违法犯罪 ◎摄影:进山  235333njuk1yr2i5p0a1yz.jpg  保存到相册

26年间的3场争论
  “现在是开春打假的一个寒冬,最近上海、西安都有职业打假人被抓,有的已经被起诉至法院,也有的被无罪释放。建议各位打假同仁,一定要遵从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行事。”
  4月29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著名打假人士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代表第一个发言。在5年前的首届315打假论坛上,王海的发言题目是,“我的中国梦──对完善消法的六个期望”。那年,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退一赔三”,明确支持“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五年间,职业打假从高峰转至低谷,王海的思考也更多地由外部转向自身。
  “从二十多年前打假索赔萌动至今,关于知假买假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就没有停止过,”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算起来,现在应当是第三场争论了。”
  1993年12月31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横空出世。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
  消法实施一年多后,第49条呼唤的消费者出现了。
  1995年3月,22岁的青岛小伙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一副“索尼”耳机发现有假后,又购买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偿,并索赔成功。中国消费者报捕捉住这个典型,联合中消协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会上,即开始了对知假买假的争论。”据河山介绍,反对的声音主要有:“王海买假索赔,打的是国营大商店,是挖社会主义墙脚”“王海靠买假发不义之财,损人利己,缺乏道德”“知假买假是为挣钱,不是消费者,不能让他们得到加倍赔偿”“商店不知出售的是假货,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这是第一场争论,既有学术观点的不同,也有某些学者的迷糊,更有造假售假者的兴风作浪,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撑腰,它们交叉混淆在一起,使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河山说。
  在争论声中,王海的知假买假也遇到阻碍。如何在争论中贯彻消法第49条,河山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得法院的一纸判决。
  第二场争论始于河山在北京亲自购假诉至法院,并索赔成功。“我在某商行花2900元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并将经销商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996年8月,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购画款,增加赔偿原告购画款的一倍,共计5800元。”这是中国首例知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各地不断涌现出职业打假人。
  原本以为有了法院的这一判决就能解决问题,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西城法院能判赢,东城法院也能判输。职业打假在随后的几年内渐入低谷。
  2013年年底,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河山看来,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它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知假买假井喷般涌出,寒冰化冻,职业打假迎来了春天。
  第三场争论缘起2016年年底。
  201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很大反响。随后,最高法办公厅在给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说:“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不少地方着力落实这一精神,否认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驳回他们的诉求,有的甚至动用刑事手段,以敲诈勒索罪制裁职业打假人。”河山说。

两份判决回应争议焦点
  2018年1月、2019年3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对职业打假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主张十倍赔偿金予以支持。尤其是在对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法官大胆触及知假打假中长期争论的几个焦点,并答疑解惑。
  2018年7月,韩付坤在青岛市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购买12瓶进口红酒,发现均未粘贴中文标签,遂以多美好明知销售的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韩付坤购买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原告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因而不会对其造成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驳回原告韩付坤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韩付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中院最终支持了韩付坤要求十倍惩罚赔偿金的诉求。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对知假买假案件审理中一直争论不休的几个焦点问题做了详尽阐释──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打假多少次就能转变为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表明法律支持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关于知假买假,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此已给出明确答案,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关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而青岛中院作出的另一份利群商厦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青岛中院的这两份判决,被职业打假人看作是严冬里的春雷,是“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而提起已成为网红的判决书,这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孙志远说,“我只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

打假需要人民战争
  多年来,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看法起起伏伏,争议不断,关键问题还是如何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4月29日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几位曾经长年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执业法官从法理与实践层面对职业打假涉及的争论焦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如果说市场能养出专业的打假人,甚至打假公司,正说明制售假冒伪劣的形势十分严重,消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搞人民战争,打假不仅要有官军,也要有民兵,只有官民联合,共同打击,才能建立公平、诚信、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迟说。
  “长期以来,各行政部门多次开展打假专项治理活动,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假货泛滥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目前食品药品、婴幼儿、老年人用品,网购造假依然突出,农村已经成为假货的集散地。由于现有的法律对制假售假者处罚太轻,加之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相关的民事司法解释受到挑战,无法形成打假的组合拳。据资料显示,2018年,阿里巴巴向执法机关推送超过5万元起刑点的受案线索1634起,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1953人,涉案金额79亿元。而据市场监督总局的数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电商违法案件275起,移送司法机关11起。两组数字对比,可以看出,打假形势严峻,但打假力量却很薄弱,而作为打假生力军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地位却常常受到质疑,这种状况不利于遏制假货的蔓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审判长张进先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认为,消法实施二十多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做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民战争”的势态。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职业打假人”为了经济利益打假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点,王范武指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职业打假是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一个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欺诈消费者、毒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一个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只是利用了法律制度,既打假又挣钱。以君子的眼光看,至多是目的不太纯粹。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打假人发现的是不是假?法律规定的三倍、十倍赔付是不是一个鼓励消费者打假、许可通过打假获得经济利益的制度?如果是,又怎么能得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论呢?面对目前社会无处不在令人深恶痛绝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不法经营者有一定的威慑,对行政管理机关也能起到督促作用。在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对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也有积极意义。认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假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从理论上和社会效果上都值得商榷。
  “各地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时司法尺度不统一,与法条的表述有一定关系。”王范武指出,现行的消法第2条很容易产生歧义,建议用排除法,表述为:“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不受本法调整”。此外,在修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时,应将相关条文里涉及经营者的“明知”二字删除。因为在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根本无力证明经营者是否明知,法官在判断经营者是否明知上也有困难。因此,适用消法的消费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特性,对经营者是否明知的判断标准要降低:只要经营者有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资格,就应该推定其完全了解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各方面知识,责任和义务。这时经营者的状态就是“明知”,无需证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特别法,只强调保护消费者──绝对弱者的合法权益,严格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他的义务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条件。不应给经营者“不明知”的借口推卸责任。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只要有假、有缺陷或瑕疵,又没有事前告知消费者,就应认定是明知而故意为之,构成欺诈。

职业打假也需要打假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不断壮大,由从前的“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日益走向专业化、团队化,他们维权的基本手段为一买、二谈、三投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多方施压,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执法司法能力带来很大的挑战。根据联商网发布的数据,从2014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职业打假人案件从94件激增到2777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不同的职业打假人对同一问题在某一时间段、某一地区内反复申诉举报的情形,有些人设计套路,通过退款不退货,甚至通过敲诈勒索牟取利益,这些行为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
  “打假要做到稳、准、狠,以打服为目的,无谓的投诉和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骚扰,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做自我否定的事。在发展中社会,有时的确会存在着正当合理必要却不合法的事,但我们要做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王海提醒职业打假人,一定要分得清“打假”和“假打”,对于采取掉包欺诈,甚至用收保费等手段敲诈勒索的害群之马,要积极揭发举报,不能让“假打”抹黑“打假”。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提出,对于职业打假案件的处理,要区别具体情形,不能搞一刀切。对于那些知假买假索赔后,坚持举报,并且监督行政机关彻底查处不法商家的打假者,应该依法大力支持,并且设奖金予以激励,因为他们不仅仅维护了个人利益,也维护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又协同行政部门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仅仅止于知假买假索赔的打假人,也应依法予以支持;而对于那些通过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甚至和不法分子共同欺诈消费者的“假打”,要依法坚决打击。
  “区别这些情况,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智慧的考验。”武高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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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机睛动 发表于: 2019-4-28 09:27:59|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权益也该受到保护

源自:新京报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据报道,2018年4月,李某在一家公司购买12盒枸杞,后发现产品已过期,遂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请求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一审认为,李某可主张退换货来挽回损失,且其人身或财产未受损害,不支持十倍赔偿。官司打到榆林中院。
  近日,榆林中院审理认为,证据显示李某多次诉讼系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的动机是自身牟利而非净化市场,维持了一审判决。
  显然,两审判决的理由都让人生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价款赔偿,《食品安全法》更是规定可要求十倍赔偿,为何两次判决都拒绝了这一正当要求?
  至于一审所说的未受损失就不支持十倍赔偿,更是有违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显然不以受到损害为前提,而是指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三倍损失赔偿或十倍价款赔偿,未受损害的则可要求十倍价款赔偿。一审以其未受损害为由不支持十倍价款赔偿,显系对该条文误读。
  二审通过李某多次进行诉讼就认定他是职业打假人,对其索赔行为不予支持。但职业打假人也有正常生活需要,法院有何证据认定李某本次购买行为是出于职业打假,而非正常消费?
  正如北京三中院在不久前一起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并未对购买动机作出限制,只要是依法进行了购买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就应对其权益进行保护,一样的购买行为是不应有受法律保护和不受法律保护之分的。
  更何况,职业打假针对的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排斥职业打假,也会使广大消费者受害。
  在北京三中院、青岛中院等法院近来都认识到职业打假的有益性,纷纷对其表示支持时,榆林中院的此次判决引发争议绝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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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思泉涌 发表于: 2019-4-9 20:38:00|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江湖生变

源自:法治周末
原文标题:职业打假江湖生变

民间职业打假产业链。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万文竹
  “我的淘宝店铺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在淘宝网上出售口罩的郭钊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为近日他突然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电话,说有“消费者举报他家出售的口罩存在虚假宣传,建议和该消费者协商解决”。他还被告知虚假宣传的原因是,“消费者”给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质检报告上显示,颗粒物过滤达到95%,并未显示“防雾霾”3个字,而郭钊出售的口罩均含有“防雾霾”的字样。
  “500元微信转账,最多便宜100元。转完以后会把网络撤诉截图和撤诉函发给你,保证不会重复投诉。”该“消费者”提出要求。郭钊感到很无奈,最后考虑到时间成本,还是应“消费者”的要求,给了对方300元。“大多数销售口罩的商家都会在口罩上标志防雾霾,不止自己一家。”
  郭钊告诉记者,对方并未购买过自己家的口罩,而且在索要赔偿的过程中也不是一个人联系自己,像是有组织的一伙人。这和职业打假群体的特征高度吻合。按照通常的解释,所谓“职业打假”是指一种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由于法律对职业打假缺少明确的规定,这一职业自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我国司法实践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鼓励到逐渐缩紧的发展历程: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对职业打假是鼓励的态度;到2014年态度有所转变,逐渐谨慎起来;而现在除了食品药品领域以外,司法实践不再鼓励“知假买假”。
  将职业打假人视作普通消费者
  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催生了职业打假群体,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出台一年后,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备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队伍迅速发展起来。
  在此期间,法院在个案判决与司法解释上也给与了支持。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第1599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该规定中,将“知假买假”“寻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视作普通消费者,并对他们请求赔偿的行为予以支持。
  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该法第55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年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些条款的出台使得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问题产品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由此,知假买假,购买大量问题商品以谋取高额赔偿之风曾一度盛行。
  对职业打假索赔范围进行限制
  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支持职业打假之后,“职业打假人”呈现出激增的状态,“知假买假”案件的增多,造成了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为例,2014年受理消费者起诉的买卖合同类纠纷多达496件,较2013年的同类型纠纷受理量相比,增长了高达10.3倍,其中大部分维权的原告是“知假买假”的“打假人”。
  而这些案件中,有多达6成的比例涉及食品领域。在这样的情况下,多地法院纷纷出台规定,不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出台相关文件遏制“知假买假”行为的索赔。
  2016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涉及食品安全民案件裁判标准联席会议纪要》第九条中规定,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赔偿金,则法院不支持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2016年3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中规定,如果消费者明知商品或服务不合格但依然购买的,后又向法院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关于地方法院叫停“知假买假”的这种做法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知假买假”的索赔范围进行限制: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该《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及职业打假中许多长久以来争议的问题,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了行为指南和法律依据。
  “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目前来说,一些职业打假群体依然活跃,有的甚至发展成为职业打假公司、有着完整的职业打假利益链,他们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锁定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圣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他们的维权意识比较强,对于假冒伪劣产品有很高的敏感度,甚至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往往有条件维权成功。他们的维权行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李圣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特点就在于:维权行为是否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否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索取高额回报并以此作为一种职业。
  “某种程度上说,职业打假人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职业打假人必定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系统、高效的法律规制。”李圣说。
  在李圣看来,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侵害广大消费者消费权益的行为,可以由消费者组织来进行维权。由于我国对于相关消费者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所以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公益诉讼相关消费者组织的建设,实现维权途径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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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su888 发表于: 2019-4-9 20:38:00|只看该作者

夹缝中生存的“职业打假人”

源自:法治周末
原文标题:夹缝中生存的“职业打假人”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视觉中国
⊙记者:宋媛媛

  “最初进入职业打假行业时,我首先关注的是过期食品。”刘刚(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刘刚回忆,7年前,他20岁出头,孤身闯深圳,由于学历不高,没有特长,初到深圳,他曾做过商场销售和超市保安。
  刘刚走上职业打假之路,源于2013年他的一次超市购物经历。“日期标签有明显被撕过的痕迹,应该是过期食品,没跑。”在购买了这款商品后,刘刚找到商家理论,对方自感理亏,不仅退还了货款还给予了补偿。这次经历让刘刚体验到了一种莫名的成就感。
  新消法催生的“英雄”
  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家都会买账,也不是每次都能成功。有几次,刘刚因为没有保留关键证据或不能指出问题产品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而身陷被动。那时他开始意识到,这个行业的门槛并不低。
  为了练就一双识别假货的“火眼金睛”,刘刚利用业余时间向同行请教,并研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现在一眼就能看出哪些商品有问题。”刘刚现在对自己的业务水平颇为自信。他表示,除了识别问题商品,还会用手机拍照、摄像,向商家索要发票留作证据,方便进行投诉。在与商家交涉时,也能准确指出商品存在的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问题。
  “2014年以前,我的‘套路’是向商家或者监管部门投诉,经过调解获得相应补偿。在2014年后,情况发生了转变。”刘刚告诉记者,这一转变源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给了打假人一些司法便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出台后,曾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2014年开始实施。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提供了保障:“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实际上,职业打假人获利的途径主要是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主要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
  2015年,是刘刚步入职业打假行业的第3个年头。在这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几乎逢打必赢。此时的刘刚开始选择向标的更大的问题商品下手,他开始关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
  “不要小看中文标签,这是合规的重要依据。”据刘刚介绍,“进口红酒需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再到国家食药监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然后履行完海关报关等相关手续后获得中文标签,才能在内地合法销售,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刘刚告诉记者,“一般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瓶装红酒在海关过关需缴纳较高的税款(税额高达48%)。这些洋酒动辄成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大量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流入市场,势必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这也是对其进行打假的意义所在。”
  不菲的收益
  这块“新大陆”给刘刚带来了不菲的收益。
  2016年,刘刚发现到深圳市某商店售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随后,刘刚购买了10瓶该款红酒,每瓶单价622元,并通过录像固定证据,随后向该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6年5月对商家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并行政处罚5000元。
  “行政监管部门对商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商家违法销售的有力证据,对于我们打官司也很有帮助。”刘刚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奥妙。
  之后,刘刚等人向法院起诉该商家。法院认定该涉案红酒属于国家法律禁止经营销售的食品,被告则质疑刘刚的职业打假人身份。法院认为,起诉索赔系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存在利益,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遂支持刘刚10倍赔偿(62200元)的诉求。
  刘刚回忆,彼时此类无中文标签案件几乎均为胜诉,舆论也对职业打假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很多情况下,政府在微观管理时很无奈,所以应鼓励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参与市场博弈。”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之困
  在职业打假人眼中,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是最为意气风发的好时期,但最近两年,一些地方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有所转变。
  现已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王海在媒体上曾多次谈及打假人的生存环境问题。他毫不避讳地指出,打假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商家、司法机关、检测鉴定机构和打假人的一场博弈。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而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前,各级监管部门和法院对职业打假多持积极评价,但新法实施后职业打假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不仅触及到了制假、售假商家的利益,同时也给予了各地法院和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他们对于职业打假态度也随之转变。这其中,一些地方案件审理效率低、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重庆、深圳、江苏等地的中级法院就先后以内部文件形式要求下级法院驳回职业打假者起诉。”4月6日,王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其个人的看法。
  对于职业打假人态度转变的节点始于2016年。这一年,国务院法制办(现已撤销,职能整合到新组建的司法部)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中的“营利”修改成了“牟利”。王海告诉记者,虽然该条例目前仍未生效实施,却给职业打假圈带来一阵寒流。
  “同样是无中文标签案,销售商家也同样未能提供相关手续,以前能打赢,现在都判输。”刘刚说。2018年,他起诉的5起无中文标签案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刘刚曾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同类商品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基于生活所需购买商品,而是用于索赔,该行为并非消费行为,且未举证证明因购买涉案产品而产生损失,因而不予支持。
  失手也是家常便饭
  除了身份之困,还有一些打假人因为考虑不周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广东职业打假人贺翔(化名)曾经就因为没有做酒水鉴定而被判败诉。
  2018年,在公证员的陪同下,贺翔购买了价值5万多元的茅台酒并封存,随后他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10倍赔偿。
  庭审期间,贵州茅台酒厂的鉴定人员认定产品的外包装并非贵州茅台厂的生产包装。法院认为,虽然确定产品的外包装不是贵州茅台厂的,但是并没有鉴定酒水是否为贵州茅台厂生产,而且贺翔没有提供涉案茅台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初步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该涉案茅台确实存在并非贵州茅台酒厂生产包装的事实,但这仅能证明涉案茅台侵犯了贵州茅台酒的商标权,不能证明食品本身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事实,因而不支持贺翔的10被赔偿诉求。
  然而,有的职业打假人虽然做了成分检测,同样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职业打假人王斌(化名),来自甘肃,三十多岁的他以前从事公司法务工作。谈及当年入行的原因,他说是因为经常在超市购买熟食吃坏了肠胃,但常常因没有掌握证据自认倒霉,于是开始职业打假。
  入行6年的王斌,虽不能与王海相提并论,但靠着法律专业出身,打赢过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在他的印象中,最不好碰触的是食品成分领域,因为要搞清楚食品成分耗时长、成本高,有时候即便是胜诉,结果可能是蚀本。
  王斌回忆,自己曾购买了某品牌的一批花生类商品,花上千元做成分检测,确认其产品脂肪含量超标。王斌遂将该销售商诉至法院。
  开庭时,王斌才意识到,他购买的花生虽然是同一品牌和包装,但并非同一批次。法院只承认了进行检测过的批次,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所有批次花生的索赔证据。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还不抵王斌所花费的检测费用。
  阻力和风险越来越大
  除了面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状况,职业打假人经常会遭到抵制。有些商家还编写了抵制职业打假人攻略,有的雇佣水军对其进行谩骂甚至人身攻击。
  “其实,与商家矛盾的激化与一些急功近利的打假人不无关系。”贺翔告诉记者,“一些打假者扫货时,会偷偷将一些即将过期的食品带到一些非食品货架上藏起来,待到食品过期后,再将过期食品买回。这种行为也令众多职业打假人所不齿。通过打假获利,就必然会得罪商家。即使正当的消费维权,由于是惩罚性赔偿,你让商家有多疼,商家可能也会让你有多疼。”
  “一旦被超市认出,遭受辱骂、威胁都是常事。”贺翔说,职业打假人所面对的阻力和风险越来越大,有的时候自己也想过离开这个圈子。
  2018年,贺翔在深圳宝岗区某超市购得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随后致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超市取证离开后,贺翔还没走出超市,就被一名男子拦了下来,当时他的头部就挨了一击,在头昏眼花之际,头部肩部等处受伤,直到有目击者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贺翔才得以脱身。后来,经法医鉴定,他被打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贺翔的家人还是表示担心,一再劝告贺翔退出,但贺翔总觉得不甘心。
  虽然职业打假人道路走得较为波折,但王海对职业打假走势仍抱有正面看法。他认为,社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几经反转,是因为触及到更深层的问题,但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取消,职业打假就有其合理的发展空间,甚至在未来,职业打假可以成为社会共治的主要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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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5买 发表于: 2019-3-30 02:41:05|只看该作者

单价二百索赔两万 职业打假团伙不择手段敲诈被诉

源自:央广网
维权消费者进入店铺购物
原文标题:单价二百索赔两万,职业打假团伙不择手段敲诈勒索被起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商场销售的服装,按规定都要在标签上注明面料的成分,偏差不允许超过5%。在杭州,有人专门批量购买面料成分标注不准确的服装,获取鉴定报告之后再向商家索赔,四件总价值不到一千元的背心,要到了两万多元的赔偿。有商场店员也被吸引,辞职加入这个组织。杭州警方最新通报,以涉嫌敲诈勒索,控制了这个组织的11名成员。他们的行为和消费者合理维权之间有什么区别?法律的界限又在哪里?

所谓职业打假者恶意索赔原价的十几二十几倍赔偿
  去年11月,浙江杭州下城区天水派出所的民警在辖区内一家商场走访,听店员吐槽说,遇到了“专业”的消费者维权。
  天水派出所刑侦组警长武振雷:“其中一个案例,消费者在商场里购买了几件背心,标注的是100%纯棉,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发现棉的成分是97%,另外有3%是其它成分。”
  根据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国家标准,用“100%”或者“纯”、“全”表示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0;含有两种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以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这些维权的消费者据此提出商品不合格,向商家索赔。每件228元的背心,4件总共赔了21000元。
  警方调查掌握到30多件类似的案例,有人在去年“双十一”前夕买了两件总价将近2千元的衬衫,同样以面料成分与标识不符为由,索赔5万元,经过协商,最终拿到4万元。
  警方:“他们其实没有一个多少倍赔偿的标准,是会根据柜台在商场里面的位置、营业规模、经营状况等随机提出一个他们认为的价格。我们调查显示,索赔价格是购买价格的十几倍、二十几倍甚至更高。”
  武振雷介绍,商家们通常认为是遇到了较真儿的消费者,都选择赔钱了事。但民警认为这其中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警方介绍,商家不认为这是案子,认为只是顾客的维权行为。有一些专柜的负责人还比较抵触到公安机关来报案和反映此事。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商场、厂家、社区民警做思想工作,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

一些职业打假人通过软暴力等方式不择手段敲诈勒索
  警方调取了商场的监控录像,询问商家,了解到这些“专业消费者”背后的活动规律,警方对受害人银行转账流水的固定,摸清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宿轨迹和行车轨迹的判断,在2018年11月,将这个涉嫌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王某和郭某抓获。
  武振雷介绍,王某和郭某都是80后,他们招募的“买手”以年轻女性为主,对服装面料有一定了解。他们选定目标之后,通常一次性购买多件,取得鉴定报告之后再找商家索赔。一位曾经受理他们索赔的店员,也选择加入这个“赚钱更快”的组织。

左边女子是来下套的“买手”
  警方:“他们曾经敲诈勒索过的一个柜台的营业员,当时是这名营业员处理索赔的事情,钱也赔掉了。这名营业员认为这个事情有利可图,就把自己营业员的工作辞掉了,加入了他们这个团伙。”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内地出现“知假买假”,再依法索取加倍赔偿的“职业打假人”。杭州警方打击的这种行为,跟依法维权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呢。
  天水派出所刑侦组警长武振雷:“在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在前期正常购买、鉴定,甚至跟商场沟通赔偿的问题,这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后期的维权过程中,性质就变了,一旦不满足他们提出的赔偿数额,他们就会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比如在商场专柜内静坐,阻挠其他顾客购买商品,影响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等等,甚至对当事的服务员或者柜台负责人进行语言威胁,“这个事情处理不好,下班之后给我小心点”等等软暴力的方式。”
  武振雷强调,嫌疑人在维权过程中,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反映过问题。
  “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跟商场沟通都会提出“如果你不满足我,我会去工商、消协去投诉,去告”,这是他们的一个手段,但是在我们受理的30多起案子中,经过调查,嫌疑人没有一起是向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过的,没有一起是通过正当的维权途径达到索赔目的的。”
  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对11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9人已经移送检察院起诉。

站在中间的女子是警方抓获的敲诈嫌疑人
  早在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给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答复意见就明确指出: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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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距离 发表于: 2019-3-19 01:38:00|只看该作者

北京青年报:职业打假是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对网上“职业打假”要兴利除弊

  杨维立
  在交易量巨大的电商“江湖”上,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收货后用“话术”来“套话”,进而采取举报、威胁等多种手段要求退款并索赔。近年来,这种特殊“打假”有“产业化”趋势。媒体调查发现,参与上述行动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以维权为旗号,却逐渐远离了“打假”的初心。(3月18日《经济参考报》)
  一些案例表明,网上非法“职业打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也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干扰。因此,对于以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不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商家也要挺直腰杆,不妥协,不畏惧,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如向电商平台反馈、选择“法庭上见”、报警等。
  职能部门和电商平台更要主动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云勇建议,建立全维度征信体系,以大数据手段精准识别恶意行为人,从源头减少恶意行为。期待职能部门、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等形成合力,创新机制,加大“职业打假”违法成本,不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
  然而,“苍蝇不盯无缝蛋”。应对“职业打假”,电商自身要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近年来,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1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网络消费作为新的消费方式,给群众带来便利,也存在假冒伪劣、送货不及时等问题。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于3月15日启动“啄木鸟行动”,鼓励更多的消费者依法参与消费环境监督。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近日,青岛市中院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明知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仍购买买家获十倍赔偿案”。青岛市中院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认同“职业打假”。理由是购买商品属于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刘某购买问题海参起诉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诉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态度鲜明地对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明确告诉我们,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对“职业打假”要不要遏制,判断的依据不在于打假人是否“唯利”,而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职业打假”无需如临大敌,不应随意给他们“贴标签”,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关键在于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兴利除弊。一方面,对于“职业打假”中出现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坚决遏制。
  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中不乏坚守初心的守法者,他们是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理应成为职能部门的同盟军。故而,职能部门当正确认识他们的价值所在,并以宽广心胸和包容姿态,与其建立合作机制,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和业务指导,促使他们始终走在健康维权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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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枫 发表于: 2019-3-18 08:43:00|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竟成产业链 专家:维权变“唯利”亟须遏制

源自: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打假”变“假打”“职业打假”竟成产业链
  专家指出,维权变“唯利”与消费者合法维权存在区别,亟须遏制
源自:经济参考报

⊙记者:高文成 陈宇箫 长沙报道

  在交易量巨大的电商“江湖”上,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收货后用“话术”来“套话”,进而采取举报、威胁等多种手段要求退款并索赔。近年来,这种特殊“打假”有“产业化”趋势。
  记者调查发现,参与上述行动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以维权为旗号,却逐渐远离了“打假”的初心。在电商时代,如此“打假”的群体正被冠上“电商恶人”的名号。一些关注此事的专家认为,靠“假打”来进行敲诈勒索的行径亟须遏制。

打假建群组有攻略“打假斗士”卖假货
  在社交媒体上搜索“淘宝打假”等关键词就能发现很多“职业打假人”的聚集群。进群要先了解“行话”,例如最基本的“吃货”,意思就是收货后申请退款不退货;另外还有“上车”,意思是组团一起下单“打假”;“下车”则是行动成功;“车票”的意思是“上车”交的“学费”。
  打开群文件,记者发现,这里有大量的“打假攻略”:操作流程、电商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群成员中,甚至有自称法律咨询或是食品检测等领域“职业打假”需要的“专业人才”。
  “职业打假”的主要种类有“吃货”、索赔和“极限词”举报等类型。群内聊天记录以两类最为常见:一是新手在群内分享电商卖家的商品图片,问:“这个可以打吗?”二是老手们在群内发:“带车吃货,需要的私聊。”为了证明“实力”,群内也常能见到老手发退款成功的截图。
  如何能够实现“退款不退货”?群内总结了一套经验:先是选单,然后“套话”,让卖家明确承认是精仿或者1比1高仿,随后截图、举报,再和店家进行协商。“攻略”里特别提醒,“一般建议拖时间,尽量不要申请电商平台介入”。因为平台介入后,如果只有卖家聊天承认售假截图来当证据,一般会判买家退货卖家退款。
  如果“吃货”成功,就会出现群里的另一桩“生意”:“打假斗士”卖假货。常有人在群里出售自己“打”来的“战利品”。也有人求购商品,例如“数据线坏了,谁帮我打一条?”
  “骗术”还有很多,例如召集大家“上车”收了“车票”后,能不能“下车”就不管了,这就催生了群里的另一份“工作”──担保。还有人扬言能解锁限制下单,也常被证明为骗子。部分群内还流传着一份那些常常得手的骗子“黑名单”。
  “职业打假人”另一种套路是索要数倍赔偿,群里“攻略”介绍,这需要熟练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需要出具相关证明,因为证明难办,这属于“高阶操作”。“职业打假人”一般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借此来威胁卖家进行私了;有时为了勒索商家,还有人甚至擅长伪造鉴定证书。
  对上述“业务”,有人如此总结:“总的来说,一般如果不是商家主动赔偿,索要赔偿大多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接着就有人说,打官司时间长,成本高,如果没有那个“胆子”和“能力”,就老老实实“吃货”。
  举报“极限词”的依据是广告法,相关法律条文原本是为了防止生产商、广告商通过夸大的宣传词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消费。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这一点,对含有极限词的商品进行举报。他们将关键词、文案、图片等等以侵权、虚假宣传等方式对电商卖家进行索赔。如果卖家认栽、赔钱,他的麻烦可能没完没了──可能很快会有其他“打假人”闻风而至,进行“接力式”威胁。
  当然,这类“打假人”也有害怕的时候。曾有电商卖家对一个“职业打假人”展示报警的回执单,吓得对方立马作罢;还有一个学生,因为“吃货”失败却又心有不甘,给卖家退货时写虚假退货单号,却因填写了真实姓名和学校地址,被卖家反过来威胁向学校举报,这名学生惊慌中来求助群友,却只收到一阵对“菜鸟”的嘲讽。

“职业打假人”与电商商家“猫捉老鼠”
  “秒杀”活动结束后的瞬间,商品主图还配有活动促销价,平台系统却自动恢复专柜价,“价格欺诈”,赔钱!因为店铺美工疏忽,售卖的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虚假宣传”,赔钱!
  面对这类不怀好意的“打假人”,不少电商卖家在网络上表达了自己的无奈,“‘职业打假人’和电商从业者之间,俨然在玩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
  有电商卖家告诉记者,之前就有所谓的“打假人”抓住了公司没有在电商平台页面上及时更新相关行业认证的“把柄”,以虚假宣传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店家介绍,“页面的审核流程很严,尽量不会有瑕疵。一旦遇到确实有瑕疵的问题,我们也会及时出具证明,向工商部门或电商平台解释。”
  还有一些电商卖家无法证明的“弱点”,遭到这类“打假人”的“重点照顾”。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家网红运动服装店铺在数小时内收到大量退货订单,理由是“发错货”。这些订单有一个特点,就是每个订单都是两件衣服,一件贵一件便宜,“买家”在退货时只退回便宜的那件。由于衣服没有特殊编码或标签,商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发错货,往往是“有苦说不出”。
  有店家透露,“职业打假人”用“极限词”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关键词搜索相关店铺,建下订单后在发货前申请退款再投诉,或到货后申请退款投诉。他们会在店铺后台发起违背承诺投诉,附带理由为商家违法、违规,并上传违规页面图片。如果商家不受理,他们会邀请电商平台介入,也会联系在线客服,并暗示会在国家行政部门或执法部门投诉,甚至会截图正在投诉的页面。
  记者了解到,有些规模不大的店铺抱着“息事宁人”“不要影响做生意”“一个差评店铺就毁了”的想法,选择了“破财免灾”。有卖家反映,部分“打假人”对法规理解不彻底,乱投诉,同时也造成了人力成本的浪费。
  还有一些坚持了多年的口碑店铺因为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又不肯“缴械投降”,在一轮又一轮的“打假行动”过后,直接倒闭关店。
  目前,针对这一情况,不少电商平台对买卖双方的约束越来越明确。以淘宝为例,如果买家表示收到商品是假货,就需要商家优先举证,出示授权书、进货凭证、自有品牌持有证明或者阿里巴巴供销平台上的采购记录截图。

限制“唯利型打假”需合力
  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业打假”行为在让商家对网页广告宣传和产品质量方面有所警惕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很多参与者现在的行为,是打擦边球,通过投诉来牟取私利,甚至进行敲诈勒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职业打假人”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干扰。“‘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这与消费者依法投诉,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存在区别。”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事务部主任王飞鹏等人表示,对电商行业发展来说,“唯利型打假人”的出现增加了电商对自身产品的审查成本,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产品才能经得住“职业打假人”的考验。王飞鹏说:“打铁还需要自身硬,只有电商经营者自身重视常见问题,重视知识产权,产权质量管控体系,才能减少打假人钻空子。面对恶意的举报威胁,建议请专业法律人士收集相关证据,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应对“职业打假人”,有中过招的电商卖家“一气之下”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商家表示不能向这群“以服务社会为幌子谋利的人低头”,说:“只要产品资料齐全、产品介绍不用极限词就不怕这些所谓‘打假人’,遇到恐吓不能轻易妥协,这些人其实就是想诈取封口费。”还有电商卖家联合成立了“反恶联盟”,建立“电商恶人”数据库,提供商品违禁词检测、订单监控以及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等服务。
  记者了解到,有电商平台专门开发工具,帮助卖家对异常退款和敲诈勒索等异常投诉和可疑交易进行申诉,对消费者订单进行“打标”管理,或是对恶意行为进行预警与举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商家的权益。如果被判定为滥用申请退款、发起投诉等权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电商平台的运营秩序,恶意“打假”者的账户可能会受到限制使用甚至被“封号”处理。
  薛军建议,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工作精力主要用于执法监督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各种来源的举报,一旦确实发现问题,即使举报人撤诉也应继续追查,这样做也能有效压缩恶意打假的牟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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