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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多部门协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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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官123 发表于: 2017-6-29 15:35:00|只看该作者

【观点】限制职业打假人,或许是一种政策倒退

源自:钛媒体
  近日,不少电商媒体纷纷报了道一则关于最高法有意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新闻。据悉,在今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这可能是职业打假人自20多年以来将要遇到的最大挫折。一旦开始实施,这个灰色行业将遭遇灭顶之灾。但另一厢消息甫出便有人欢欣雀跃,一些电商媒体纷纷叫好,认为天下电商卖家可谓是苦秦久矣。此番将要限制职业打假人,相当于为近年来受害最多的电商卖家除去一害。
  那么,职业打假人真的已经成为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一害?限制职业打假人,会不会对市场经济和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呢?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展开讨论。
职业打假人不是碰瓷者而是赏金猎人  不可否认,就个体而言,不少厂商企业吃了打假人的亏,特别是容易被获取证据的电商卖家。作为曾经多年的电商从业者,本人也曾碰到过类似情况,后文将说到。
  但必须指出的是,职业打假人的涌现,反映了当前企业在经营上存在着普遍不合规的现象,无论是严重到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是小到标价和广告用词不规范的疏忽行为。从整体而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我们的市场经济有着不少积极的方面:
  1、私下了结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打假人获得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走法律途径索赔;二与厂商企业达成私下和解。从新闻报道来看,后者的比例要高于前者,不少厂商企业也正是对于被迫交纳和解补偿金而对打假人怀恨在心。像王海现在号称非要30万以上的案例不做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打假人还是以个人为主。
  这就是说在打假人的案例中,小额索赔的居多。小额的维权索赔,如果走相关流程,对于消费者(包括打假人)和企业来说,都费时费力。因此,与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一样,这种私下了结的方式既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在某种意义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2、弥补了相关部门日常监督覆盖面的不足
  无论打假人的动机如何,我们都不可否认相关企业在经营确实存在缺陷和不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当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相关部门的规模和监管方式尚难以跟上发展的步伐,甚至可以用严重滞后来描述。也就是说,以相关部门现有的能力,其监管的覆盖面其实非常有限。要不然,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就不会抱怨良多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赋予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受利益驱动,打假人群体主动在市场大规模搜寻假货和欺诈等不法现象。因此,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不但缓解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还有效地扩大了市场监督的覆盖面。
  3、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企业、净化市场的作用
  讲一个亲历的故事,几年前大名鼎鼎的王海团队盯上了所在公司运营的某500强品牌官方旗舰店。理由是“虚假宣传”,实际是由于当时运营团队一时疏忽,没有能及时修改逾期的活动页面(时间有点久远故记忆不是准确,大体如此)。
  最后事件的处理结果因高层保密不得而知,但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公司特意就此发出内部整改通知,从制度层面杜绝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就是说,尽管付出一些代价,甚至代价不低,但打假人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企业运营能力的提升。
  同理,对于消费者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更是有利无害。他们享受到因打假人打假而带来的市场环境趋好,而无需承担相关成本和风险,这一点已经被各界所承认。即使是最高法的回复中,也首先承认了打假人存在的积极因素,在此略过,不展开说明。
  基于以上因素来判断,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其带来的消极面。与其将职业打假人称为市场经济的碰瓷人(其实说打假人碰瓷本身就有问题,因为被碰瓷的人往往没有过错,而被打假的厂商企业都存在违法之处),反而不如称之为监管部门的赏金猎人。
限制打假人条款将造成严重的间接影响  限制打假人条款作为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大政府概念)的市场管理政策,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就是对市场行为的一项激励措施。它不仅会对打假人的行为造成直接影响,同时也会对厂商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一些间接影响。前者的可预见性比较高,而后者的可预见性较低,但影响却更大得多,更值得重视。
  1、风险和成本降低,“激励”企业非法经营
  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政策倘若正式实施,显然将来打假人想通过打假获得利益的路子被堵,切断一条所谓的灰色利益链。但因此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间接后果:企业非法经营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由于打假人被限制,以后企业出现经营违法,除非是消费者举报或相关部门抽检,才可能被发现和处理。
  而事实上,目前的投诉流程繁琐和处理效率低下,消费者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因此遇到权益受损时,多数人选择沉默。这从一些数据统计中也能看出来,据派代网的消息,去年杭州共收到消费投诉88816件,同比增长101.23%。其中,网购投诉大幅飙升,同比增长120.34%,投诉主体疑似职业打假人占比高达9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限于成本考虑,并没有积极维权。
  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尽管看起来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了监管力度,但实际上相关部门的监管效率本身就很低。日常抽查和重点检查的频度和力度,都远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否则,各种产品质量事件、商业欺诈问题也就不会频频发生,媒体在消费指导时也就不会忠告消费者要自己处处留个心眼了。
  在限制住了专业难缠的打假人之后,未来非法经营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出现大幅下降,将会“激励”厂商企业不重视改善出现的问题,忽视本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原本善良的企业还可能变坏,通过出售不合格商品和加大欺诈商业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2、打击积极性,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在去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来鉴定一个商品或服务的维权者是“正常的消费者”还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届时,到底以购买次数算还是以购买数量来区别他们呢,或者是工商系统内部设立一个打假人的黑名单呢?
  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动机是非常主观的因素,难以量化。退一步说,即便是王海,他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也有不同的身份,有时则是所谓“职业打假人”,有时是纯粹的消费者。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为他是“职业打假人”就剥夺他合法的消费者权益,这与国家保护全体公民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由于限制打假人条款的存在,还可能常常误伤消费者,甚至被人利用。比如在实际的纠纷中,厂商企业可能会借用此条款故意混淆消费者的身份,与监管部门内的一小撮不法分子勾结,达到逃脱企业责任和经济处罚的目的。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少数公务员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下,这完全是有可能的,甚至可以预言这个概率还不会太低。
  这样的结果,只会进一步打击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背道而弛。
切记: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是至上利益  在这条由电商媒体派代网率先爆出的新闻中,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负面是这么描述的:
  但现在职业打假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主要现在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这里边有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那就是知假买假和牟利。正是这两个关键词,让职业打假人走上了现在的风口浪尖。
  我们知道,不知假而卖假,这已经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而知假卖假更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既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3倍求偿的权利,那么无论是谁知假买假然后去向违法厂商去索赔,这在法理上有何不对吗?因为产品质量和诚信服务的企业,本来就应该能经得起打假人的考验,那些被打假人盯上的企业肯定存在违法之处,应当积极反思并及时改进才对。
  而关于牟利,在市场经济中并非见不得人的事。早在两百多年前,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解释得最清楚不过了,他说:“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促进了多少公共利益,他只盘算自己的安全、利益。……但借由追求自身的利益,他频繁地促进了社会利益,比他认真设想促进社会利益还有效。”即一个人牟利并无过错,只要他不违法地追求私利,往往还会成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打假人也不例外。
  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只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不成熟和无序的过渡产物。在欧美日本等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并没有打假人这个奇怪的职业。因为它们的市场井然有序,假货和商业欺诈行为无法生存,自然没有打假人牟利的空间。也就是说,实际监管部门无需过多关注职业打假人,随着环境好转、市场净化,职业打假人就会自然消失。
  因此,最高法与工商总局的表态和做法值得商榷,甚至可以说是不可取的,它有违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守夜人,现阶段不但不要去限制职业打假人(超出法律范畴的敲诈勒索例外),反而应该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工作时效、实现流程公开透明,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风险。这样才是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之间良性竞争的正确打开方式。
  【钛媒体作者:蚂蚁虫,科技评论人,专栏作者。微信公众号:蚂蚁虫(minian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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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 发表于: 2017-5-18 10:07: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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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连锁超市卖假酒 职业打假人遭“死亡”威胁

原文标题:举报连锁超市卖假酒 职业打假人遭“死亡”威胁

  今年4月23日,长沙的胡迪(化名)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绿滋肴特产超市买回了10瓶青竹酒发现,该酒外包装与内部包装的QS(食品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不一,经查询发现,其外包装QS证书属益阳某茶叶公司,且已过期。
  随后,胡迪将该线索举报至天心区食药监,却遭到自称供货商的“死亡”短信威胁。目前,长沙市天心区食药监对此立案展开调查。
  5月17日,该款青竹酒生产商益阳市神仙酒业法人代表徐勇对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解释,QS编号不一系印刷错误造成。
  “投诉人是个骗子,我们已经报案了。”5月17日,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志峰向北京时间“暴风眼”表示。
长沙坡子街绿滋肴超市。图/肖鹏

宣称“特殊功效”酒QS标识造假
  胡迪,职业打假人。其据介绍,他在长沙坡子街逛绿滋肴超市时发现,一种品牌名为“青竹酒”的酒品引起了他的注意。
  该酒外包装QS证书编号为“QS4309 1401 0270”。“印象中‘1401’是茶叶的QS证书编号”,胡迪说,自己在“QS查询网”上查询得知,“QS4309 1401 0270”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属益阳某茶叶公司,且该证书早已过期。
  此外,该酒号称“具有特殊功效”、“饮之舒经活血,清热去闷,健身养颜”。依照法规,食品不能宣传具有治疗功效。
  据绿滋肴官网视频介绍,绿滋肴系“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全国拥有上百家连锁超市、年销售额过10亿元,是全国最具规模的特产龙头企业。
  胡迪随即从绿滋肴超市买回了10瓶青竹酒,并保留了发票、付款凭证等。此后,胡迪还发现,即使是同一个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批酒,QS证书也有不同。
  5月14日,北京时间“暴风眼”从胡迪处获取的两瓶青竹酒看到,其中一瓶酒外包装QS证书编号为“QS4309 1401 0270”,另一瓶酒的外包装QS证书编号则变成了“QS4309 1505 0225”;内包装QS证书编号则为“QS3600 1505 0117”。
  经查询,上述三个QS证书厂址分别对应的地址为“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九岗山村”、“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83号”、“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泗溪镇”。
胡迪举报售假后收到威胁短信。受访者提供

打假人举报后遭“死亡”威胁
  “对方自称绿滋肴供应商,他在电话里对我大爆粗口。”5月上旬,胡迪将搜集的线索举报至天心区食药监,并填写了相关资料。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举报后的当天,他就接到一位罗姓男子的电话,尔后,还收到了数条威胁短信。
  罗姓男子在短信里称,“我做(坐)过两次牢,前年因赌博输了100多万,借亲戚钱在这做供应商。”该男子还发来身份证照片,并要求与罗迪见面。
  “你做好和我拼命的准备了吗?直接搞死我好吗?”该男子在随后的短信中威胁胡迪,“这个事情要是落我头上了,我不搞残你算你命大。”
  “目前,我们正在对流通环节立案进行调查,向厂家发了函。”5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食药监相关负责人向北京时间“暴风眼”介绍,厂家在湖南益阳,我们把诉讼已经送到了益阳市食药部门,厂家的生产地。
  上述负责人介绍,案子比较复杂,当事人买了上百瓶。该负责人指出,该酒品如果不加包装,没有问题,加了包装,QS标志里外就不相符了。
  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随后走访绿滋肴长沙坡子街分店发现,青竹酒已全部下架。

生产商称系印刷错误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印刷厂一个新员工拿了一部分废弃标签,印刷厂错误。”5月17日,该款青竹酒生产商益阳市神仙酒业法人代表徐勇向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介绍,“这款酒刚刚上市,之前没有经验,没有把关好,我们有责任。”
  徐勇称,我们有自己的QS,白酒生产许可证、配制酒生产许可证,目前所有标签都已销毁,没有必要套用他人生产许可证。
  “投诉人是个骗子,是个无赖,到处敲诈勒索,开口就跟我们要十万,我们已经报案了。”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志峰向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表示,“商品这块,我们会通过执法部门(处理),该怎么弄怎么弄。”
  胡迪解释,他在绿滋肴湖南特产店,还有另一个超市共计购买青竹酒总金额12000元,共120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绿滋肴打电话不是骂人就是威胁,根本没有协商。”
  目前,胡迪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绿滋肴给予赔偿和退货处理,不然不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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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7-3-16 08:07:01|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一年投百万买假货:不赚几倍就白干了

源自:映象网
原文标题:职业打假人一年投入百万买假货 自称不赚个几倍就白干了

  (法制晚报深读暗访组 编辑:张子渊)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到来的日子,每当这个时候,都是无良商家最担心的时刻。显然3·15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一天、这一刻,而让商家时时刻刻担心的,除了媒体的守望者们的暗访、曝光,还有一群人也在通过他们的方式,提醒着商家,打假并非只在3·15,而是无时不在。
  这个人群就是职业打假人。
  他凭借一双辨识有毒食品的眼睛,纵横职业打假江湖,个人年收入以百万计。他一年四季往来于国内多个城市,从不在一个地方连续呆5天以上。他走一趟商场便知道那些产品有问题,被一些地方的商业机构列为“不被欢迎的人”。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零距离接触到神秘的职业打假人尚庆风,通过这位职业打假人,了解到打假江湖一些鲜为认知的秘密。

入行
由食品商人转行专职职业打假

  3月10日上午9时,按约定记者走进尚庆风在南四环花乡桥附近的北京办事处。办事处设在南城一住宅小区的3居室民宅中,据尚庆风介绍,这套房子是其合作伙伴名下的,现在成了他的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地区工作人员的宿舍。
  面积140平米的房屋除了一间作为宿舍外,其他的空间里摆满各种案卷和文案材料,走进其中一间房,堆满各种食品包装。尚庆风说,这里并不是仓库,只是样品存放间,库房有专门的地方。
[尚庆风在北京的办事处里堆满了案卷和资料]
  房间的客厅约50平方米,两侧是两米多高的架子,架子上都是案卷,客厅中还有两个3米长的条案,条案上摆放着各种商品的检测报告和贴有明显标记的公证材料。
  尚庆风是江苏人,言语逻辑性强。他告诉记者,在成为职业打假人之前,他是一个食品商人,在天津开了一家专营进口食品的超市,年营业额达四五百万。
  2007年5月,他在天津一家市场,购买了半斤莲子,回家后闻到莲子有一股硫磺味,上网搜索,得知外表亮白的莲子多半经过硫磺熏蒸,而正常的莲子,外表暗黄。于是,尚庆风找到市场,要求退货,并赔礼道歉,对方让他提供二氧化硫超标的证据,结果他拿不出,遭到拒绝。
  为了弄清真相,尚庆风将他购买的莲子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发现该市场卖的莲子二氧化硫超过国家规定的123倍,当时的《天津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该市场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不过,从此尚庆风由一个成功的食品商人转行成为一名职业打假人。

团队
近20名成员分6家办事处

  经过10年的发展,目前尚庆风已经形成自己的打假团队,在北京、天津、郑州、广州、重庆、成都等6个设有办事处,工作人员近20人,办事处以及办事处当地的假货仓库,都是在当地租住的。
[购买假货时尚庆风会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据尚庆风介绍,除天津是因为他最早发展的城市外,选择其他五个地方作办事处,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地方索赔的成功率比较高,另外合作的朋友也正好在这些地方,而这几个城市正好又能辐射周边地区。
  这些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线索搜集、问题认定、购货、索赔。尚庆风认为,打假的核心是产品问题的认定,关系到整个打假活动成败的关键。
  他举例说,比如北方一款知名露酒,添加当归,根据药典记载,当归属药,食品法规定药是不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于是,一些打假人纷纷购买,以非法添加为由向商家索赔,尚庆风团队工作人员得知线索后,建议跟进。但经他深入了解,发现几年前,国家有关部门对露酒添加当归已作出答复,认可添加。结果购买该酒索赔的打假者纷纷败阵。

技能
看一眼就知道真假 失误率不到千分之十

  为了掌握食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方面的知识,尚庆风阅读了大量的专业书籍,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国药典》、《食品安全法》等专业书籍,对于这些书籍里的具体内容,可以说是信手拈来。
  尚庆风用经常给食品做检测的机会,拜一些食品加工企业和食品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为师,知道了不法人员往食品里非法添加的方法,以及如何能常规就把这些非法添加的物质检测出来。
  凭借着多年经营食品的经验以及后天的不断学习,尚庆风逐渐练就了绝活。现在,只要看上一眼就能断定食品是否含有非法添加剂。
  尚庆风告诉记者,肉眼能看出食品是否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还真不是开玩笑,比方说莲子,我一看莲子白的程度就知道这里面是否含有过氧化氢或硫磺,一些农副产品,我一闻就能感觉到是不是有类似的有毒有害物质。
  尚庆风北京团队的一位工作人员笑称,由于尚庆风对产品问题认定准确,极少走眼又被同行称为“专家”、“总工”,经常有同行慕名请他“掌眼”,有时候同行还会拉他一起合作。尚庆风笑着说,打假这个东西偶尔也会有走眼的时候,大约一年500个案件中,也会有两、三个案件看走眼。
  尚庆风团队打假的主要对象是食品,打假的内容是有毒有害。他向记者私下透露,食品有毒有害,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额度10倍,其赔偿请求易得到法律支持。

官司
年结案达300多件 大多数还是靠律师

  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尚庆风团队打假结案都在300件以上,这么多案件不可能每个案件他都出庭。据尚庆风透露,这些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由他团队中的律师出庭,其中一些案子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主要是还是依靠其律师团队的专业性够强。
  如2015年4月,他们在河南郑州发现一款苦荞茶,在包装上标注了保健、预防疾病的内容。他们认为这一行为涉嫌夸大和虚假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于是,他们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管城区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依法对该苦荞茶生产商作出行政处罚。
  随即,尚庆风团队将该苦荞茶生产商起诉至法院,向该生产商索要3倍赔偿。该生产商进行了辩解。2016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该该苦荞茶生产商,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据了解,目前,尚庆风团队手中有多达1000多件案子正在办理中。

收支
为打假投入百万 不赚出几倍来就算白干

  尚庆风披露,打假决不是空手套白狼,也是需要投入的,其中最大的投入就是购买假货。他的打假团队,仅2015年、2016年就先后投入500多万元购买假货。为了证实这一点,尚庆风特意将记者带到位于丰台区新村附近的一处仓库。
  该仓库面积有300多平方米,里面堆放着上百种假货,有保健品、奶片、鱿鱼丝、药酒等,尚庆风称购买假货时,一般也考量堆放的赔付能力,买多少一般没有定论,属于随机的像这种规模的仓库在其他城市还有几处。
[尚庆风团队购买的疑似问题产品堆满仓库]
  记者随意拿起一款保健品,尚庆风如数家珍般介绍:该保健品是某保健品厂的产品,300多块钱一小瓶,经检测证实该保健主要成分是淀粉,没有任何保健功效,他的团队在全国各地总共购买了近20万元的该保健品,依法要求生产厂家10倍赔付,遭到拒绝后,他的团队将该保健品厂告到法院,目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很快就会有结果。
  尚庆风告诉记者,为了确保打假购货行为(注:也称消费)合法、在诉讼中无可挑剔,他的团队打假购物行为,均请公证人员现场全程公证,仅公证费2016年他就花了40多万元。
  当问及打假的年收入是多少,尚庆风没有正面回答记者,只是笑着说,这个收入问题确实挺敏感的,这么说吧,不算买货的费用,只算各地房租、人工工资、交通、检测、公证的费用,2016年这个成本就超过了一百万,如果不能挣出几倍来,那就算是白干了。
  不过,尚庆风同时也披露,打假这种投入也存在很大风险,有可能血本无归。所谓血本无归就是因种种原因,购买假货后索赔失败,结果购买的假货砸在了自己手里,这些货物我们就在当地找垃圾处理厂销毁掉了。

行规
同一产品不重复打 早期曾被商家威胁

  据尚庆风掌握,目前在北京活动的在打假圈子里小有名气的职业打假人不到100人。几年前,曾有人给职业打假人做了上、中、下之分。
  高级的职业打假人,拥有自己的团队,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办事处,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打假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上,年平均结案达上百件,索赔的主要手段是诉讼;中级职业打击假人,多是单打独斗,打假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产品虚假宣传、包装、标签等打假技术含量较低的层面,索赔的主要手段是和解;最低级的打假多数涉嫌敲诈,打假对象多是产品标签问题、保质期过期等,甚至还存在打假人为了达到索赔目的不惜采取掉包手段,栽赃给商家等,这类打假人不但遭到商家痛恨,也被真正的职业打假人所不齿。
  打假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有很多自己的规矩,这些不成文的规矩职业打假人都会自觉遵守。如对和解的案子“禁口”,对任何人都不透露那家商家或企业销售或生产的那款产品存在问题。
  不过,尚庆风待该项规矩也有自己的要求,就是商家必须将问题产品下架,不能再销售。再有就是生产厂家不能再继续生产。
  另一个重要的规矩是同一产品不重复打。这就是被打过产品,特别是和解案子涉及到的产品,即使再被发现,也不再打,而是提醒商家,或直接举报到有关部门,由其处理。
[买来的疑似问题产品会分门别类摆放等待法院判决索赔]
  尚庆风说,有时候打过一次假,就和生产商熟悉了,所以不会对一个产品追着打。前些年打假时候还有被商家威胁过,最近两年好多了,很多人也知道暴力解决不了问题,还是回归到法律的层面来。
源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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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7-3-15 11:07:00|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重复购12只假手镯 连打12起官司索赔

源自:扬子晚报
原文标题:职业打假人重复购12只假手镯 连打12起官司索赔
⊙通讯员:建砝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任国勇

  14日,南京建邺法院对外发布该院2016年消费者维权纠纷案审判白皮书。该院去年受理此类案件341件,其中审理淘宝购买手镯拆分诉讼案、盐水鸭不符合安全标准案被市法院推选为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白皮书指出,消费者维权职业化趋势明显。

分12次购买,分12起诉讼
  2016年3月,原告在淘宝网某店铺分12次购买了手镯。其中3月18日购买的1只手镯,支付价款59元。该店铺的网页上描述商品材质为“翡翠原石”,并标注为“天然玉镯子浅绿翡翠手镯女款a货玉镯带证书玉石送项链”。原告在与卖家沟通中,卖家回复“天然缅甸翡翠几十块钱是买不到的”、“菠菜绿的颜色原本没那么好看,后期又加工一下”。原告以相同的理由认为店家构成欺诈,分成12起诉讼要求店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宣传明显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法院认定被告的店铺对原告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返还货款59元,并主张增加三倍价款赔偿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就存在同样问题的同类型产品分12次购买,分别提起12起诉讼案件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在每件案件中均获得最低500元赔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视为原告的12次购买行为与被告店铺之间构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获得的惩罚性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总价款的三倍,对于原告要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均应分别获得最低500元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蛋白质少1克,卖盐水鸭的超市赔钱
  原告在建邺某超市购买4个盐水鸭礼盒,单价52.5元,总价210元,礼盒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显示,蛋白质含量为19克/100克。原告以该盐水鸭不符合省卫生厅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盐水鸭》的规定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10元,并进行10倍赔偿,该标准中规定,每100克盐水鸭中蛋白质应不小于20克。该案承办法官、建邺法院南湖法庭高庭长告诉记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盐水鸭并未制定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如果国家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盐水鸭蛋白质含量只比地方标准少1克,但超市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判超市退还货款210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2100元。
  白皮书提到,建邺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类纠纷案件,九成以上都是职业打假人发起,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惩罚性赔偿。法院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根本目的在于净化市场环境,作为商家也要杜绝问题商品进入市场,这才是避免败诉的根本之道。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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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6-11-19 18:08:01|只看该作者

起底职业打假人:买旗袍谎称演出 检测后要赔偿

源自:央广网
原文标题:起底职业打假人:买旗袍谎称演出 检测后要求赔偿

[记者调查]职业打假 存废之争
  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职业打假人”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这使得关于职业打假和职业打假人这个概念以及群体,又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
  “职业打假”通俗来说,就是“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而“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送审稿中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对争议日久的“职业打假”问题进行明确。
  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这些年来也一直都存在着。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
  通常,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

职业打假群体如何获得灰色收入?
  近二十年来,“职业打假人”从出现至今,一直受到社会争议。河南的职业打假人王先生今年40多岁,他专门购买“假货”或问题产品,再要求对方多倍赔偿损失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谈到这个职业,他说:“对我来说是一个很熟悉的工作领域,既能有对我来说合适的收入,也有一些成就感。”
  由于大型商超更为注重自身形象,王先生主要选择相对大型的超市和卖场,对于选择的商品,既有食品、日用品,也有一些不常用商品,只要被他发现质量有问题或宣传说法与商品不一致,就可以分批次购买。王先生说,现在他以这个职业获得的收入不是特别稳定:“有时候两三个月不赚一分钱,有时候一个月赚点,它并不稳定,有时候没案件,还有时候案件程序慢点。”
  大型的商场和超市都比较注重品牌形象,也有经济实力,索赔后相对容易“买账”,也就成为很多职业打假人的目标。柳女士在河南郑州经营连锁超市已有十年,她说,这些年来她对“打假人”这类群体一直在堤防,不过往往防不胜防,因为很难保证商品本身不出任何问题:“这帮人本身是很低调的,他也会跟顾客一样,拿起来仔细研究一下商品之类的。其实他是在重点观察某些重要信息,像那种保质期呀,生产厂商啊,食品安全标志呀,很敏感的一些东西。”
  即使小心谨慎也难保障“货真价实”,哪怕一个生产日期,一句宣传语都可能成为“打假人”索赔的把柄。柳女士透露,超市员工曾误将已经到期的巧克力糖摆放在货架上正常售卖,很快被职业打假人逮个正着,店方为了声誉,选择了私下了结:“按道理的话不应该卖的,然后他第二天买了大概有十条,然后要求十倍索赔。结果就是赔了,当时是赔了一千多块钱,是店铺自己赔出来的。”
  而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讲,其职责就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郑州市一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透露,遇见消费者消费维权问题都要予以解决,但个别职业打假人反复投诉为执法人员增添了很多负担:“比如说鱼油,一个标签投诉四次到五次,人家质检报告什么都有,没有任何问题,他就投诉,投诉你就得查,查你厂家就得来配合,厂家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来做这事情。”
  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自“职业打假”诞生以来,除了自身的自觉自律外,“打假人”没有受到法规的约束。郑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在以往的行为界定中,一些“打假人”以牟利为生,是促进商家改正行为,还是涉嫌敲诈勒索,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界定和监管:“自己一分钱的损失都没有,反倒给人家要上万块钱。他的目的就是去压迫这些商场超市生产厂家去赔钱,有些完全是一种恶意的举报。”
  实际上,类似的法律纠纷和案件,近年来也在多地出现。记者从江苏省扬州基层法院了解到,知假买假企图索赔获利的消费纠纷逐年上升,一些职业打假人早已不是曾经的打假英雄,而是把这种权益当做赚钱的财路。
  今年3月,扬州的李先生花2万多元在扬州市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了18件旗袍,为了打消卖家疑虑,他还谎称是用于大型活动演出。买完后就把样品寄到了一家天津纺织品鉴定机构检测,发现里料是95%点几的聚酯纤维,有4%点几的氨纶。而衣服标签上的成分说明是100%聚酯纤维,与鉴定结果不相符,李先生便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
  商场在和厂方联系后得知,4%的氨纶成分是考虑到衣服的弹性而后加入的,只是标签没有及时更改,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便打起了官司。法庭调查审理后发现,根据纺织品行业的相关标示文件,商家的标注并无不妥。
  主审法官王涛解释道:“上面有个规定,就是说产品和产品的某一个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否为装饰线和特定纤维,其总含量低于5%的可使用百分之百称号,像这个氨纶是低于5%的,标签上面可以标百分之百聚酯纤维,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数据显示,扬州广陵区法院2014年受理职业打假案件13件,2015年22件,而今年前9个月就已经收案29件,不仅案件逐年增多,而且这些职业打假人开始抱团、分工协作,越来越职业。
  王涛介绍道:“有烟糖酒类的、服装类的、鞋包类的、食品类的,各个分类,然后另行安排购买组的人去买这些产品,买完之后再安排人去寄送到相关的鉴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拿来以后。安排索赔的人把报告寄到相应商家卖场,谈了以后,谈不起来就向法院起诉。”
  王涛说,在法院受理的这类消费纠纷中,有近半数的案件都已调解结案,商家为了免于诉讼的烦扰,往往都会给予职业打假人或多或少的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这样成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生财之路。
  从过去的打假英雄到现在的吹毛求疵唯利是图,扬州市消协秘书长戴蓉认为,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转变,恰恰是商家厂家规范经营、消费环境越来越好的体现,但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缺失,如果消费环境足够完善,职业打假人自然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

维权还是逐利 职业打假为哪般?
  打假人打击的真的都是不法商家吗?河南省郑州市一家用电器卖场负责人乔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但也存在一些恶意坑害商家的不良“职业打假人”,随着国家对各类市场主体违规经营行为惩罚性赔偿不断加大,一波又一波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让商家十分头疼,他们通过钻漏洞、欺诈等行为向商家索赔,商家或因证据不足,或因息事宁人而默认受害。
  安徽来安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何宝亮介绍,“职业打假”大部分是“知假买假”,目的上虽起到了监督商家的客观效果,但直接指向的是“赔偿款”。
  仅在今年7~9月份,来安县消协就接到近30起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来信,投诉信都是统一的格式,不少都是出自一人之手。何宝亮说:“就我们了解大部分都是团队化,他们投诉信都是格式化的,具体情况的要求等于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有时候针对一个商品出现的问题,他来了,过段时间又有一个职业打假人以相同的问题出现举报信,而且人员固定的人比较多。我们行政资源都用在了职业打假人的处理方面,如果我们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处理当事人的话,他得不到举报奖励,对我们告知他的结果他都不满意,对我们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
  食品是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较多的一类商品,有不少消费者觉得他们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应该支持,有的则认为以不正当利益为借口是一种假正义。作为食品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安徽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成红认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他们的职责,“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也为食品安全监管加了一道“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强自检自查,才能杜绝职业打假人。
  对于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安徽来安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何宝亮认为,可以使恶意打假排除在外,让消费维权能够为更多消费者服务。
  基于对假货的愤怒,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有着天然的亲切感,并在道义与行为上给予支持。毕竟,“打一点是一点”的想法,已成为大多数人最基本的认同。不过,职业打假并没有想象中那般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毕竟从法院系统统计出来的数据看,在维权案例之中,职业打假人又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也有观点认为:没有所涉假货信息的公布,没有后续的行政处罚跟进,作为民间的维权和打假行为,无法衍生出最大的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也正如网友所说“光顾着索自己的赔”。
  于是,也有这样的观点和建议产生:正是因为有了“畸形产业”的标签,以及部分职业打假人采取的敲诈手段的影响,职业打假人现有的生存模式注定难以为继,真正受欢迎和有前途的打假模式,当从自利而转让公利,以“知假购假”而升级为“替人打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与服务,并将自己的功能扩大到最大化,那么其打假的价值才会得到充分体现,这样的打假模式与生存法则,才会有持续的空间。否则,其打假的成效越大越多,对于公众来说也是“他人之事”。

《消法》新规如何看待?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法》刚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大家都觉得十分解气,把王海称为打假英雄。自从1995年,中国第一打假人王海的第一次打假开始,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也逐渐演变成专业化、组织化运行,在打假人这个概念前面的“职业”二字,也越发深入人心。
  对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消保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涉及到可能会影响“职业打假”的变化表述,王海认为,在有关惩罚性赔偿等许多细节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部分规定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消费者的动机无法判断,是否以谋利为目的是一个主观动机,目前我们没有办法通过客观标准来判断,如果说以成本和收入相抵扣是否获益这个为判断标准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将来所有的消费者维权都永远不划算的。这只能说增加了民间打假的成本。
  那么,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的消费者,应该如何定位与实施自身在维护消费权益方面的追索和获赔的权利呢?王海认为这需要遵循四个原则:只要民间打假遵循着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它永远都是一个正能量,我们希望能够有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应该让每一个消费者最起码要从经济上感觉到即便是打官司维权也划算,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吹哨人制度,即举报人能够分享罚款的制度,如果每一个执行人都可以通过举报分享到巨额的罚款,这样任何一个执行人都会成为一个来指正或者是制止假冒伪劣的一个公民,这样自然而然,企业作恶的机会空间就会越来越小。现在不是民间职业打假太多,而是太少了。
  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维权,这给职业维权松了紧箍咒,在食药领域的维权案件中,对于商家以“知假买假”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很多人认为这极易引发“神仙打架”,让消费者莫衷一是。
  郑州市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宇表示,两项法律法规并不冲突,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将遵循“先按特殊规定再遵循一般规定”的原则和先遵循法律后遵循法规的原则。未来食品药品领域仍是相关部门和“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
  “如果最高法有特殊规定的话,用最高法的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话,我觉得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条例都可以。因为这个食品药品这一块,可能国家还是一个特殊的对待。买个衣服啊,买个什么,他相对影响不了生命健康,但是对药品食品这个东西,他危险就大了。即使有职业打假人愿意这样做的话,他可能弥补这个国家的力道不足,我觉得将来也可能这个导向。”
  由此看来,新的消保条例一旦落地,除了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再出现“职业打假人”屡次知假买假,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有人提出质疑,这样规定可能方便个别商家利用“以牟利为目的”的概念对消费者维权搞污名化,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终违背“权益保护”的初衷。刘德宇建议,对“知假买假”限制之外,还要对部分不法商家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如果将来限制以后呢,应该说还是应该有一些其他的措施来弥补。你比如说是不是将来工商的力度,或者是国家监督的力度加大,还待加大对这些违反消法的那些商家,加大惩罚,管理执行的力度加大,对这个不诚信的要纳入违规行为啊,纳入你的黑名单制度,这块将来会加大。”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需回归正确方向,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有些商家,之所以知假卖假,从根本上讲,还是源于侥幸心理。不妨作一个假设,如果在市场上,职业打假人不是有限几个,而是普遍存在,这个市场还会有假货存在吗?从培养职业打假人角度来看,不可能人人都成“王海”;但从培养职业打假意识来看,却可以人人皆成“王海”。为什么一般消费者不愿意、不参与打假呢?这里,不仅涉及专业知识问题,更重要的是基于打假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按照目前的打假生态,打假需要付出庞大成本。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一次购物的金额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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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11-17 16:01:37|只看该作者

消保法公开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拟将不受保护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职业打假人拟将不受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消保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即“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不得通过打电话、发邮件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推销信息。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打假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提出,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今年8月,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送审稿起草说明提出,《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为此,送审稿第二条在立法层面首次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
  未经消费者同意禁电话推销
  送审稿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送审稿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删除、修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留存至少三年。
  专家解读
  疑假买假可起到协同共治作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去限定打假人,原来的法律也没有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或打假人。只是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护,细分来看是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费者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消法的适用范围。
  邱宝昌表示,对于何为职业打假人,应由有关部门给出定义,因为普通消费者进行维权,也是具有盈利目的的。邱宝昌认为,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
  此外,针对所谓“职业打假人”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邱宝昌则认为,对于违法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起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来说,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刘俊海教授认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慰藉公众心理情感的六大社会功能。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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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爷 发表于: 2016-9-22 07:56:00|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引发争议 多为恶意索赔

源自:京华时报
  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引发争议零售企业揭露职业索赔行为  “职业打假人多为恶意索赔”
  “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重新定义引发社会关注。昨天,在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主办的座谈会上,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应商负责人炮轰职业索赔人。在行业协会和法律界人士看来,职业打假人准确定义应当是“职业索赔者”,而有些为了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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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拟不受消法保护引争议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最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这一条款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已渐渐成为一个谋取利益的行业,挤占、耗费了大量行政公共资源。但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存在生产不规范、审核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问题,消费者个体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而忍气吞声,如果把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用法律的形式排除在外的话,那企业的违法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将有所降低,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肯定是每个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说法
职业打假人多数是恶意打假

  包括家乐福、大润发、物美、华润万家、强生、帝亚吉欧、好时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及供应商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昨天的会议,他们纷纷表示,作为企业,肯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企业真的造假,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罚个倾家荡产毫无怨言,但是职业打假人更多地是恶意打假,而企业又很难有完整的监控证据,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
  “大润发现在平均每个门店每天都会遭遇七八次恶意打假,最近特别严重。”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表示,譬如他们提前踩点好商品,买10件过期商品但分10次结账,每件商品零售价就几块钱,但是他们通过索赔,就轻松赚得1万元左右。
  “最受困扰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纬表示,造假团伙通常一个人携带过期商品进超市,藏在一个角落里,第二个人进去买,第三个人索赔,超市即便有再好的录像也无法100%监控,他们这种“打假”成功率几乎是100%。
  “我们有一家门店有5个人卖了19件商品,分19次结账”,物美相关负责人孙文波表示,我们的监控发现,这些人将商品放在汽车的后排座后,又立即从后备厢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诉商品过期了。另外超市还曾有监控发现,有人专挑还有两三天过期冷藏商品,藏到孕婴童纸尿裤堆里,过两三天再去取出来结账,然后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是95%以上都很难有监控证据,那么在这种职业打假人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
  “有的‘打假人’甚至篡改商品生产日期。”孙文波说。

◆ 点评
职业索赔者占用行政资源

  “从2014年7月到今年6月,强生就因为标签中的电话问题,被职业索赔累计超过50起”,强生中国相关人士表示,尽管公司早已做了整改,但是这些职业索赔人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还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施压32起。
  “据协会调查,有一家企业2012年被迫支付‘职业索赔者’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职业索赔者”为达到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商家来之不易的品牌声誉,还滥用政府行政资源,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这些人要求索赔一旦被拒,就投诉到监管部门,要求政府部门介入,甚至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监管部门施压”,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的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表示,据他与药监部门的接触来看,活跃在北京的职业索赔人有1500人左右,其中一部分人表现出组织化的特点,其中还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和技术人员,有的专业知识甚至比执法人员还要高。他们的海量投诉占用了监管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

支持打假但反对牟利索赔行为
  “篡改生产日期、掉包过期产品,这本身已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毛伟旗表示,对于纯粹的知假买假行为,还是应该支持的,毕竟这对市场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知假买假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购买前已知食品不合格而故意购买,另一种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索赔者,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购买不安全食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毛伟旗表示,但对于职业索赔者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虑到其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京华时报记者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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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晴晴妈妈 发表于: 2016-8-13 19:56:03|只看该作者

新消法公开征求意见: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源自:新华网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对消费者负责任。”

争议焦点
1“职业打假”算不算消费者?

  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么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以目的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已经申请政府积极公开,我们要求公开判断的标准,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让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加入到打假的队伍来,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职业打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假货越来越少。
  还有观点认为,他们认真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像啄木鸟一样到商家、到超市、到商店里去发现这些存在问题的商品。
  在谈到职业打假时,南京一名法官曾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行政执法力量可能有不足,但是职业打假存在什么问题?他的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往往关注的是多获得赔偿相关的事情。

3“职业打假”算不算敲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曾在2014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而就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该条内容通过,正是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朱巍表示,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算是一个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应该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不对,而是他这个举报,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来源:北京晚报 综合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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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3-23 15:07:01|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称超市商品标示不合格索10倍赔偿

源自:中国青年报
原文标题:广西一超市遭遇“职业打假人”拒付十倍赔偿

  中青在线讯(林文瑶 何丽敏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3月1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职业打假人”诉超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2015年年7月,叶某在广西防城港某超市内购买了牛奶片和茶叶。随后,其以所购买的牛奶片配方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标签未标示食品配料表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返还购物货款338元及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3380元。
  2015年11月,防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该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叶某在防城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防城分公司超市购买了270元的“BBRED点点龙牛奶片”,以及68元的“泰和老人茶”。在使用过程中,叶某发现其所购买牛奶片的配料里显示使用了氢化油但不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未标注配料表。叶某以牛奶片及茶叶存在上述问题,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起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其一,涉案牛奶片是否可在国内销售及其成份含量是否符合我国食品法律规定,其在进口时已经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定。纵使该货物部分成分含量标注与国家公布的规定有差异,也不能认定其就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二、涉案茶叶属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配料问题》(GB7718-2011)标准进行预包装,但被告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却仍使用2004年的国家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后经查明,被告在销售涉案茶叶时已尽到相应的查验等义务,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红茶货款68元;原告退还被告涉案红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叶某则持有不同看法。叶某在上诉过程中表示,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及来源的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牛奶片为来源合法的进口食品错误。即使牛奶片来源合法也明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被上诉人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时,已经尽到法定查验等义务。
  叶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应支持自己对于超市惩罚性赔偿的要求,请求防城港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自己的全部请求。
  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辩称,买家叶某以“职业打假人”身份不止一次从公司下属超市购买标示不合格商品索取高额赔偿。叶某的行为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对于叶某所提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符合进口商品法律规定。此外,被上诉人在进货及销售时已尽到相应查验义务,不存在明知行为,并且配料表不符合标准不代表其属于不安全食品。上诉人叶某所要求的十倍赔偿,前提是该货物对消费者已经造成损失,但叶某不属于消费者、不存在损失。
  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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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3-21 02:48:00|只看该作者

职业打假人的“江湖”:争议20年 有人坐拥豪宅

源自:中国新闻网
  题:争议20年──“职业打假人”的“江湖”
  他们鲜以真面目示人,很可能就是逛街时与你擦肩而过的路人甲;他们烂熟法律规定、掌握鉴定资源、精于索赔技巧,即使被百姓奉为揭黑打假英雄时,也毫不避讳“逐利”的初衷。
  职业打假20年,他们有人出入乘豪车、坐拥豪宅,也有人被无情淘汰,争议始终伴随。“3·15”前夕,新华社记者走近三位职业打假“老炮儿”,探究这个群体背后的“江湖”。

江湖:“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
  1995年,22岁的青年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从此走上职业打假道路──这是中国民间打假的开端,“职业打假人”王海迅速引起关注和效仿。
  那是个属于“老炮儿”的年代,无数个“王海”奔向全国各地的商场、市场,几乎每一个主要城市都会有一两个标志性的“职业打假人”,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各种黑幕被曝光、知名企业陷入“造假门”。
  那时,杨连弟还是北京市原宣武区一个连锁超市的店长;前公安民警、工商局干部刘殿林已经“下海”经商,受到“王海现象”的影响,杨连弟和刘殿林分别在北京和唐山开始打假生涯。
  当时40多岁的刘殿林专程从河北到北京,对20岁出头的王海以师礼相待。一年以后,刘殿林羽翼渐丰,因为不认同当时王海的观念和打假模式,以及“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等复杂的原因,与王海分道扬镳。
  刘殿林拉着一帮人组成联盟,“打着王海的旗号反王海”。杨连弟说,他曾经试图撮合这对曾经合作默契的师徒,但两人裂隙已深,似乎很难再回到当年的状态。
  “王海是我的老师,随着年龄增长这事也淡化了,我们现在还有一些合作。他比以前大度,为我们这个行业考虑的也多了。”20年后,刘殿林这样说。
  打假人与商家的“恩怨”也颇有意味。“3·15”前,已经是“大佬”级别的杨连弟亲自出手,向北京一家销售过期糕点的知名商场索赔。杨连弟说,这家商场位于长安街边的总店是他打假的起点,他也因此被列入“黑名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甚至不能在总店正常购物,因此对这家商场“格外关注”。
  而刘殿林则因揭露凉茶中违规添加药物与一家凉茶企业结仇,但几次交锋后,厂家因彻底规范化而发展迅猛,双方不但“一笑泯恩仇”,刘殿林更是被聘请为厂家打假顾问,奉为上宾。

规则:“你有你的规矩,我们也有我们的规矩”
  江湖上往往有自己的行为规则,对于职业打假人,对手并不总是喜欢用文质彬彬的方式解决问题。
  “曾经有个打假人,被打假对象雇来的人在派出所门口扎成重伤。”王海说,总是有打假对象“算不清违法成本”。
  刘殿林对自己的合伙人有更江湖气的称呼──“拜把兄弟”,在广州“暗访”人血白蛋白造假时被对方识破,他的两个拜把兄弟险些被对方打死。
  “有一次打假牙膏,我们被几十个操着铁棍子的人围殴。我们6个人在医院急诊室里躺了一排,有个兄弟胳膊肿的和腿一样粗。”刘殿林承认,在最初打假时由于自己性格冲动,造成了不少危险,连累了不少“兄弟”。
  震动最大的一起案件发生于2003年,当年12月13日,“民间调查员”黄立荣在偷拍、监视紫禁城国医馆老板时被发现,被活活打死后抛尸。
  被十几个彪形大汉堵着要求“谈谈”,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司空见惯。
  “那是风险没有控制好。”谈到打假人受到暴力袭击,王海说,为了保护自己,他有一些“规矩”。“比如一些水果摊、小商店缺斤短两,我会提醒他们,但不会真‘打’。”王海说,“‘兔子急了会咬人’。”
  除了在公众面前永远不肯摘下的墨镜外,王海还用“大众脸”、当过兵等标准招募打假人员,这也几乎成了所有打假公司招募员工的标准。
  而当发生“职业打假人”因打假受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时,其他打假人会采取各种“声援”行动来“抱团取暖”。
  除了要面对造假人的威胁外,“职业打假人”还必须学会处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关系。“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投诉,如果出现行政执法部门地方保护、不作为,那我们就会坚决告它。”王海说,这样的官司每个“职业打假人”都打过。
  “收钱噤声”是行内通行的潜规则,在与企业私下达成协议后,打假人不会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公之于众。“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果企业不改,会一拨一拨 来打假,企业承受不住自然会改。”王海说。打假人认为,打假人群体的监督和企业“花钱买平安”后的自律行为可以保证打假的效果。
  在“职业打假人”周围,还伴生有“线人”群体,他们有可能是问题企业的员工,也有可能是同业者、竞争对手,在获得赔偿后,打假人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线人”分享赔偿金。

是非: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
  “2004年我收入两千多万元,交税200多万元。”刘殿林说。凭借对法律的钻研以及聪明的头脑,20年后当年的一部分“老炮儿”成为“先富起来”的人而受到追捧。
  但光鲜难以掩盖“职业打假人”因逐利而不可避免的“原罪”,随着更多良莠不齐的人投身这个行当,这些不光彩的东西被愈加放大。
  一些“职业打假人”被问题企业收买,收了“保护费”后,任由企业继续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有的打假人用造假的手段向雇佣他们的品牌公司索要奖金。
  杨连弟曾目睹过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维权”:“几个人在超市里说货架上的果冻有过期的,连钱都没交就要求超市赔偿五千元钱──物权还没有发生转移,相当于用超市的东西向超市索赔。”
  如果让王海的公司帮助打假,起步价是30万元──这是针对企业的价格,他坦承“‘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初衷就是为了赚钱”。“索赔是一项民事权利,打假人可以自己选择向问题企业索赔后不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向消费者或媒体等第三方披露。”王海说,“正义是有限度的”。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毫不掩饰对这个群体的支持。“不管是不是为了赚钱,打假都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这才是‘消法’立法初衷。法 律就要通过经济杠杆的力量动员消费者。”河山认为,在开启民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市场等方面,“职业打假人”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折射 出有关部门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不足。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像杨 连弟那样购买过期糕点、“知假买假”的行为得到了明确的支持。
  在汇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苗运平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职业打假人”维权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在以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作为交换,“只能 说这是维护了特定人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利益,商家和少数的‘职业打假人’联合起来等于是欺骗了我们所有的消费者,把真相掩盖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违法经营者对“职业打假人”的赔偿是他的违法成本,从长远看,这个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消费者承担。“如果能 够让我们的维权渠道更便捷、维权的成本更低,或者有一个组织或机构可以帮助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就能够解决很多问题。”邱宝昌说。
  “职业打假人”则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充分履职,而不是让打假人承担更多的打假职责。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卢国强 张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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