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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山 发表于: 2019-1-11 21:44:37|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9年]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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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政府网站
原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切实将“三个没有变”贯穿在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检察的产品,结合检察职能,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践行“良法善治”的法治建设要求,深刻认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民营经济是吉林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委围绕新时代吉林振兴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全省检察机关务必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法治标准,秉持“良法善治”的法治建设要求,牢固树立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助大扶小、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的司法理念,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对各类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内外资、不分大中小,一律依法予以平等保护,既要着力为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营造环境,更要注重为初创业、困难企业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破解发展及法律难题。从司法办案的“需求侧”出发,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努力营造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质法治环境。
  二、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导向功能,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高风险特点,对涉民营企业案件适用“三严四宽”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对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犯罪,严厉打击;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以及不当羁押、非法处置涉企合法财产等妨害企业发展的行为,严肃监督纠正;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严格保密。对企业家合法经营、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失败,从宽处置,不轻言犯罪;对企业负责人行贿犯罪情节较轻或涉企纠纷达成和解的,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从宽提出处罚建议;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从宽办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涉案企业家需要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
  三、突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犯罪。
  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权和自主经营权。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绑架等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突出打击对民营企业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精准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知识产权的犯罪;及时打击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而采取的暴力讨薪、暴力讨债等影响企业经营秩序的犯罪;对向民营企业索取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在检察环节坚持快捕快诉。
  四、强化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对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对被害民营企业依法要求立案而不立案、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的,对不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或经营者乱立案的,对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对违法查封、冻结、扣押、处理民营企业财产的,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延迟诉讼、错误判决裁定的,加大监督力度,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行检察诉讼监督,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依法办理因招商引资产生纠纷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推动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履职,对行政机关违约毁约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支持依法请求赔偿,着力避免“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在办案中发现相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职改进。办案中注意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准确区分民营企业与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界限,形成办理类案的司法标准和先进经验,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六、强化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涉产权案件,发现审判机关存在应执行而不执行,不应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民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依法监督纠正因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被申请执行人转移、低价处置财产恶意逃避执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的违法情形,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减少胜诉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
  七、发挥控申检察职能,促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机制,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畅通民营企业申诉表达渠道,充分利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检察控申体系,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提供便利方式。依托“群众暖心工程”,对损害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实行优先办理、专人负责、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为民营企业权利救济提供高效的服务。坚持法定原则,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司法救助和司法赔偿工作,针对个案情况实施“精细化”办理,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获得赔偿或救助,重振企业家发展信心。
  八、强化案例指导,着力提高检察环节办理涉企案件质量和效率。
  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各级院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涉民营企业案件。对社会影响大、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发挥“检答网”平台作用,对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立法精神、政策适用作出解读,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统一、规范办理此类案件。加强案例指导,集中办理、总结一批侵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明确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正确导向。
  九、开展法治宣传,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污染环境、重大责任事故、劳动安全事故等违法犯罪的发生。探索建立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实行全省各级院领导每月公开接访民营企业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上门走访、回访等工作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家远离各类犯罪,安心守法经营。注重发挥12309检察服务平台作用,利用新闻媒体、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家创业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释放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信号。
  十、加强协调配合,凝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
  加强与审判、公安等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全力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建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制度机制,统一执法标准、规范量刑尺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的工作联系,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力度,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准确了解企业家的司法需求,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建议,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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