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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lei110 发表于: 2019-1-12 12:53:16|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9年] 浙江限制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 网商银行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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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 见习记者:郭钰
  近日,浙江银保监局对下辖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以下简称《文件》)。1月11日,浙江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为推进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在业务创新的同时合规有序发展、加强互联网联合贷款风险防范,最近该局进行了风险提示,重申相关监管规定。具体来看,《文件》强调了以下一些内容:
  一是重申城商行“服务当地”的市场定位。引导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坚守“服务当地、服务小微、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当地”,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和中小企业。
  二是提示审慎开展异地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互联网联合贷款总体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异地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与其自身的营销、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不匹配,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辖内城商行可以按照有利于风险管控和业务经营的原则,从身份证、户籍地、居住地、经营地等多个维度,审慎制定适合本行的客户政策边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三是重申核心风控能力不能外包。引导相关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浙江银保监局强调,本次监管提示仅对辖内的城商行、民营银行的互联网联合贷款进行风险提示,引领其合规、审慎开展业务,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规制没有联系。同时,网商银行作为互联网银行开展纯线上业务,不在此次风险提示范围内。该局支持城商行、民营银行的创新,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支持银行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但在创新的同时,要把握好创新、发展和风险管控的平衡,实现稳健、长期的发展。
  浙江银保监局还强调,银行要明确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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