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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研究佛教去商业化的问题探究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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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 郑金都 万剑飞
商业化与寺院经济
http://www.phoer.net 7 ]3 h) z# }5 V* v/ @  所谓“商业化”,一般定性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在现代经济社会,商业化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随着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度商业化的现象开始对各行各业产生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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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环球金融广场招商中心的顶层,曾修建了一处佛像庙宇。5尊金色佛像、4尊铜色佛像屹立在大厦楼顶,还有2间类似庙宇的建筑。资料图片
http://www.phoer.net ) w7 K4 V6 q4 k: m  “过度商业化”就是指一味追求商业价值,忽视其精神人文属性,唯利是图。过度商业化的现象将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自然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稳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c% J9 E5 R9 f http://www.phoer.net
  我们所说的佛教去商业化,主要是杜绝佛教事业的过度商业化。因此首先应当辩证看待和区分正常的寺院经济和寺庙商业化。1 E  f* V' ~. G( d http://www.phoer.net
  寺院经济是庙宇建设、弘扬佛法、安僧的经济基础。为了佛教组织和佛教事业的发展,佛教需要有独立的财产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寺院庙宇的建设、佛像的雕塑、佛教的刻印等等都需要经济支持,佛教自身的宗教服务、宗教教育与宗教产业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佛教自身的经济市场。
http://www.phoer.net / `9 F! X+ I. G) \$ ^2 W9 T  当代佛教寺院经济的形式多样,比如宗教旅游、宗教文化传播、宗教教育等等。佛教自身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既包括物质遗产等地理资源,更包括各类非物质遗产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资源的开发也有其必要性。作为中华文明宝贵精神财富的重要部分,在保护和利用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前提下也需要对佛教资源进行开发。这也说明,寺院经济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http://www.phoer.net . b+ @* k( \7 V% e6 C0 |  当前,寺庙自身的管理模式与运作方法逐步健全,同时又有相应的法规依据,为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基础。《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o7 ~! q* v# B$ p http://www.phoer.net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信徒人数也在不断增长,寺院经济活动的目的已经不局限于自养,而是更广泛的服务信众。佛教与信众之间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供需关系,佛教组织提供宗教“商品或服务”,信众消费佛教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佛教事业形成良性发展的态势。但应当区分和反对佛教事业的商业化,尤其是过度商业化。! C0 ?3 i3 a% }% m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 R& |4 o; {1 e) ^% h7 ~寺院经济“商业化”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http://www.phoer.net 6 `0 t1 ?+ W9 a- v5 C6 x  G  寺院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旅游经济的创收工具。
http://www.phoer.net ! D$ h0 }0 O8 ~+ h- Y& {  有道是:自古名山僧占多。佛教寺庙往往坐落于名山大川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合理开发其旅游资源也确有必要。但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有的佛教旅游资源开发存在过度化的问题,给佛教自身带来很多消极、负面的影响。: W/ e# T' U2 N" j$ { http://www.phoer.net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寺院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开设商业区、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权益为原则,纳入寺院管理范围。”一般的商业行为不应出现在寺庙中,但现在的寺庙周围充斥着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高价香、饰品饰物、食物、各种娱乐活动等等都存在于寺庙周边,有些寺庙在这些商业活动中通过收取回扣等各种方式牟取利益。
http://www.phoer.net 0 K1 h- n2 s) l! B  同时在对佛教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寺庙和景区之间的矛盾也更加凸显。当前,很多旅游景区都将寺庙纳入景区范围内,景区和寺庙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有的景区依赖寺庙的知名度来提高收入,有的寺庙依赖景区的开发来获得更多的香火收入,景区和寺庙之间的矛盾也因为利益不平衡而逐渐激化。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进入寺庙都必须先行购买景区门票,既影响了佛教寺庙的香火收入,同时也影响了群众的宗教情感,不利于佛教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http://www.phoer.net , b* P3 E, P/ c1 o  D/ X" E1 A  另一种情况是,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将寺庙、佛像等开发打造成为新的旅游景点,收取门票、赚取“香火”收入等等。这种寺庙并非传统的寺庙,缺乏宗教历史文化的特性,也不能满足佛教信众的精神需求,沦为一种商业投资,完全变成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的工具。
http://www.phoer.net " U2 j" F4 f! [8 g  部分寺院成为商人的敛财工具。
http://www.phoer.net 4 d" T0 d- Z2 K- }0 r  一些商人也利用承包(租赁)寺庙、合资寺庙、修建寺庙(造像)等行为,获取经济收益。% W! Y! l# z7 M% d0 Z) B0 s http://www.phoer.net
  承包(租赁)寺庙即将现有的寺庙承包或租赁给企业或个人(统称商人)经营管理。这种寺庙承包模式,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全国各地兴起。随着旅游业发展,处于风景名胜区的寺庙更加成为商人牟利的工具,商人向寺庙或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承包或租赁费用后,即采取承包(租赁)的方式经营寺庙,他们请来僧人通过功德钱和香火钱牟利。在利益驱动之下,承包费用逐年攀高,经营者为牟利聘用社会闲杂人员,通过欺骗和讹诈的方式营利。8 b) a, F) a' C! N http://www.phoer.net
  合资寺庙即将寺庙直接企业化,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以参股的形式取得寺庙的部分经营权和管理权,这些往往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寺庙。这些寺庙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干预,在外部企业或者受个人的控制,以及内部腐化问题的影响下,不得不使寺庙运作“企业化”,开展商业化盈利活动,甚至有将寺庙纳入旅游项目打包上市。如前文所述,一些企业也联合地方政府及旅游部门共同投资人为地兴办寺庙、修建造像。
http://www.phoer.net ; e2 [0 Q5 B  C  N9 V  无论是上述哪种形式,其目的都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取代佛教僧团对寺庙的管理,利用寺庙来谋取商业利益。寺庙在多数情况下都是被裹挟而被迫参与其中。这些现象正是市场经济下商人的趋利性延伸至寺庙的表现,也是产生寺庙商业化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7 R" y# R9 A6 D$ h/ ^ http://www.phoer.net
  寺院成为个别僧人牟利的场所。* S/ M: o+ N' f% `8 j8 ? http://www.phoer.net
  一般而言,寺庙的正常运转和僧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都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寺庙和僧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来获得盈利,此时盈利的目的是为了弘扬佛教和服务信众。然而随着当前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部分僧人经不住世俗的诱惑,信仰不坚定,开始追求物质享受。还有个别僧人剃度出家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将僧人作为一种赚钱的职业。这些僧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将佛教和寺庙转变为敛财的工具。
http://www.phoer.net + D8 n2 P1 `7 Z" t7 a4 i, ]0 o  佛教文化被利用成为逐利的工具。
http://www.phoer.net + n+ s0 e1 }$ Y5 C) V% c  佛教文化被利用、包装成为追求商业利益的工具,具体表现为佛教文化服务的商业化和佛教文化产品的商业化。+ r5 @, T4 i3 s1 A7 P  n http://www.phoer.net
  佛教文化服务的商业化。佛教文化服务是指佛教中的各种法事、仪式、法会,比如超度、祈福等各种以佛教文化为基础的文化服务活动。而在目前一些佛教寺庙中,文化服务演化成商业服务,比如宗教节日举办商业会展、抽签、算命等等。还有一些寺庙将佛教文化服务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开发出高消费的佛教文化服务项目,比如敲头钟、烧头香、烧高价香、做高价法事等等。这些活动本身并非是佛教文化的本义,只是在信仰和民俗的影响下被人为添加上佛教的标签,变成牟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过度高额的定价和夸大的宣传有违佛教教义,是一种过度商业化的表现。, o7 u# l: `/ R! I7 E http://www.phoer.net
  佛教文化产品的商业化。佛教文化产品是直接售卖与佛教相关的实物商品,如佛珠、佛像、图书、音像制品、食品等各种佛教文化的衍生物。佛教文化产品同样存在一系列商业化的问题,如有些寺庙通过贩卖这样的产品来获得收益,有些产品的价格因为冠以佛教文化产品的名头而被恶意提高。同时,一些商业机构打着佛教的幌子,出售贩卖各种劣质、虚假宣传的商品,导致市场中各种与佛教相关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Z* Q& o3 k: ^' ]; X; E; `9 D http://www.phoer.net
  佛教文化产品并非是奢侈品,而是将佛教的慈悲和关怀精神具体化的表现,恶意高价、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商业化的文化产品严重影响了佛教的声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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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2 a8 f: a6 r8 i1 R去商业化的路径
http://www.phoer.net " g7 ?' R: F  S" y" t5 ]( W7 ?0 w+ M# k0 Z  明确寺庙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http://www.phoer.net 9 ~+ C: G" x( K  正确处理宗教商业化、佛教寺庙商业化问题,基础在于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才能进一步明确宗教财产的权属。寺庙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到其在从事各种宗教活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问题,也影响到寺庙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明确寺院经济与商业化的界限,能够区分、保障寺庙的正常经济和财产权益,促进寺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健康正常地发展,消除过度商业化的影响。
http://www.phoer.net 1 Y$ |- H+ w6 h" H  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1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第2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S5 g9 _. ?- G$ N* t& H http://www.phoer.net
  上述规定能够促进寺庙内部的组织管理现代化,解决寺庙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面临的诸多实际困难,维护寺庙的合法权益,保障寺庙的诉权等民事权利,并有利于规范寺庙的财务制度,对社会捐助人负责,财务向捐助者公开等等。
http://www.phoer.net ) A# c5 q0 W; }  针对目前寺庙与景区之间的矛盾,寺庙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后,与景区一样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法律地位平等,寺庙与景区各自作为平等法人主体,应当就景区开发管理、寺庙的建设维护、景区和寺庙门票及收入分红等问题进行平等磋商。
http://www.phoer.net ; @5 h  v+ c' \" @  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较为概括,在当前实践中,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条件、具体程序、法律后果、社会衔接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区也没有较为统一的适用规范。所以,需要在《民法总则》、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加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律规范,以指导和健全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具体适用,确定捐助法人资格的法律后果。% w' t) t9 v9 o7 z( z7 a http://www.phoer.net
  进一步明确寺庙的非营利性质。% _  X% R" I: @/ `9 J1 t/ I( j http://www.phoer.net
  进一步明确佛教寺庙的非营利性质,发展必要的寺院经济。在对佛教文化服务和佛教文化产品的定位和定价中,要坚持非营利的基本原则。寺庙提供文化服务需要损耗一定的劳务和成本,因此,合理的收费是必要的。这种定价需要基于实际的劳动付出成本,但要严禁各种高价服务的现象。/ j: h" r9 ?  f: O& @  v http://www.phoer.net
  发挥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佛教协会的自律作用。4 x) d! {/ H* m' B" v3 m) m http://www.phoer.net
  要充分发挥宗教主管部门对佛教寺庙的监督、管理以及佛教协会的自律组织和指导作用。0 \, E  U! ?; C0 f$ P http://www.phoer.net
  宗教主管部门、佛教协会应对寺庙营利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寺庙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积极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发现存在损害寺庙声誉、利用寺庙进行盈利、过度商业化、影响佛教纯洁性的现象,如上市、承包、租赁等,相关部门部门应加以制止和处理。如发现寺庙的法物流通处被承包、租赁,则应依法征税。如冒充寺庙僧人行骗,则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予以打击。
http://www.phoer.net 9 f8 S$ H! c' A3 v  A) i7 F& h/ H) u  各级佛教协会要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资格(包括寺庙和僧人)进行严格认定,对未经审批的违建寺庙不应同意入会并通报宗教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身份复杂的僧人应予以背景调查,严把“入门关”。加强对僧人的自律教育,提高僧人的素质,使僧人能够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避免因为商业化行为导致违法犯罪等恶劣行为的发生。高僧大德要起到去“商业化”道德楷模作用,一方面传播佛学智慧,另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反对寺庙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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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 c- a2 C; i: P# V0 K8 I@ 联系方式8 j* E( _9 o7 A* W* c% u http://www.phoer.net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http://www.phoer.net + O1 m% O9 v- u' `  《中国民族报》(2019年1月29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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