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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8-18 22:47: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官员] 李迎丰:德法并举打击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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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迎丰。1961年出生,湖南邵阳市人,中共党员,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邵阳团市委学校部长、宣传部长,湖南团省委青工部部长兼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团中央宣传部部长助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司长,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兼副主任。现任中国质检出版社社长。
  在中央及地方从事青年工作、经济管理与改革以及质量管理工作二十多年,主持组织及参与过多次全国性和省市的重大调研、实施项目、企业改革与管理实践以及“打假扶优”方面的活动,在工作实践基础上,进行理论总结,在《求是》、《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报刊及国家一级学术专刊上发表过二百多篇关于青年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及美学、企业管理与经济、质量与品牌、消费与维权等方面的论文及调研报告。著有《青工工作指南》、《党政干部从政道德》、《企业改革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求索》、《品质中国》、《为质量鼓与呼》等专著及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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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0-16 18:07: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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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丰:德法并举打击假冒伪劣

源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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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迎丰
  习近平总书记在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引述了我国古代治理国家和社会时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经验,他强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仅对我国社会的综合治理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具有特殊的现实指导意义。
  假冒伪劣行为不仅从多方面危害宏观经济环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对于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导致市场机制失效这一后果,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有一个“坏车市场模型”可形象描述:坏车进入市场,由于人们对好车坏车情况信息的不对称,坏车的低价造成人们的价格预期导致好车卖不掉,从而出现了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即导致劣胜优汰。使那些讲诚信重质量的企业千辛万苦创立的品牌被侵害,甚至毁于一旦,干扰了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使整个市场秩序陷入混乱。
  在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经历过或正处在工业化阶段的国家都会面临产品假冒伪劣这一全球性的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即使现在市场秩序及机制很完善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一阶段。而且它将是一个较长的阶段。据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提供的资料,20世纪初,全球的假冒伪劣产品只有50万美元,而到本世纪初已突破1000亿美元。自1990年以来,全球假冒商品的贸易额增长速度是全球贸易额增长速度的3.2倍,假冒伪劣现象已成为“仅次于贩 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本世纪初我国每年由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光税收就达250多亿元。前些年,有关部门曾统计过283家名优企业填写的问卷数据,这283家企业有16类650多个品种的名优产品被仿冒,制假企业遍及490个县市。另据有关方面对146家被假冒产品侵害的企业进行的调查,其中有123家被假冒的产品的销售额占其真品销售额的60%以上,有11家超过了100%,受侵害最严重的一家假冒产品销售额是其真品的568%。
  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打击假冒伪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与权益。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加强立法、专项整治、加大问责、各部门联动等,不断加强制度化、常规化的打击治理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推动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了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能力。但是,由于假冒伪劣行为的产生非一日之寒,有其根深蒂固的原因,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正未有穷期”。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市场,直接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扭转;有些地方制假售假违法活动仍较猖獗,呈现出区域性造假、集团性团伙化作案,造假数额大、品种多,并且向装备类、高档耐用品发展以及行动更具隐蔽性、流动性等趋势和特点。

德法并举根治假冒伪劣
  道德与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柱,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两个车轮。
  假冒伪劣现象这一顽症,是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实际上它是一典型的经济行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制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一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也即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的总和。针对这三种成本,我认为除了在打防结合方面多想实招(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外,我们还要做好打击假冒伪劣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只有着重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期待运动式的打假方式才是科学合理的。最为关键的是要把以德治假与依法治假结合起来,礼法互补,德法并用。

1.打罚结合──依法治假
  荀子说过“法者,治之端也”,只有“畏法而尊绳”,然后“国常不乱”。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曾提出要“宽猛相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在惩罚造假售假行为方面,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观点,由于文化的差异,西方经济史上起重要作用的重商主义客观上要求建立严格的法制规范,而东方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历史文化更多的是人治。但尽管如此,我们仍可看到中国从古到今不论是“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还是“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乃至解放后我国社会经济几度出现的迅速发展,无一不是在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取得的。而法律又恰恰是这些时期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重视法制的王朝均为盛世,以致法制成为盛世的标志之一。李世民按照魏征提出的“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之说,把立法看作是“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大事。从秦律、汉律到唐律、大清律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的法虽仍不健全、不确定,但却在步步完善。
  打假须用重典。法律是立国之本,法治也是一个以法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通过立法、执法、监法、守法来树立法律最高权威。人们良好的习惯,社会秩序要靠法律来支持。我国多年来造成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绝、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以往这方面的“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以打假为例,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如埃及、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等方面立法也都较严,都值得我们借鉴。
  多年来,我国也非常注重加大立法执法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如2000年9月实施的新《产品质量法》,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即将出台实施的修订版,2011年新修订实施的《刑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第二次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大幅度地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强了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我国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运用法律的武器,上下联手,各部门联合,通过日常监管、打击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制假售假大要案,判罚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而且坚决向地方保护主义开战,以铲除滋生造假分子的土壤,表明了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决心,也体现了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表明了我们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深受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好评。但我们仍然应清醒地看到,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客观事实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质量的要求相比,与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伪劣经验的国家相比,我们在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仍很不够。如我国2000年新修订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仍显较轻;尽管我国新的《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但我国在运用《刑法》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力度较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公安部治安局一负责人以办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他谈到2010年7月青海再次出现问题奶粉时说:“我们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抓获企业高管的时候,高管当着我们办案人的面和他的家属讲,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他感慨:“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他建议要加紧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对策,加大惩处力度。

2.打防结合──以德治假
  打防结合的“防”有两种含义:一是硬件意义(也是物质层面)上的防:如加大在产品标识上的投入,提高产品防伪、标识的科技含量。造假者欲假冒真品,必须加大假冒标识的直接投入,这就增加了生产过程的直接绝对成本。另外,如果名优产品生产者注重提高生产率,加大技术更新和改造的力度,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真假商品的相对差额,缩小犯罪分子的牟利空间,这就等于增加了造假者的相对成本;二是软件意义上(也是精神层面上)的防:即在人们(包括造假者)的头脑里设置精神上的、思想上的道德防线。
  周公总结商亡的教训,强调法德并重,“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并提出明德慎罚原则,要求以德为指导,力求做到刑罚得中,从而缓和了周初尖锐的阶级矛盾,造就了“成康之治”。《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之所以被后世推崇,主要在于它“于礼以为入”。纲常之礼常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和主要支撑点。汉初实行的“引经决狱”,即以礼补法。毋庸置疑,打假确实须用“重典”。但是,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应该要靠法治、道德、利益“三驾马车”共同驱使,缺一不可。打击制假售假也一样,应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有社会学家认为,道德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是非、善恶评价的标准,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正是由于对它的这种评价作用,所以它对人们有着很强的约束力。社会舆论通过宣传道德行为,鞭笞谴责不道德行为,指导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千夫所指,无病而死”,道德的力量可谓大矣。我很赞成这样一种观点:道德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对己、对人、处世的原则。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龚自珍也说过:“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永无耻矣。”说明即使在一个法制国家里,道德的作用也不可低估。
  封建时期道德的核心是忠诚,而现代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信在古代五常中有之:“仁、义、礼、智、信”(五常就是五项永恒不变的普遍法则)。我认为,中国搞市场经济,最缺的不是钱,不是高新技术,也不是管理人才,而是信用、信誉。当前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很多,假冒伪劣盛行,甚至企业假破产,真逃债,大多数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无一不是信用危机造成的。特别是我到过许多造假现场,对区域性造假严重现象深感忧虑,常常是一村村一片片,方圆几十里,家家户户造假,假烟、假酒、假药、劣质食品、劣质钢材,造假者置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他们明明知道犯法,但仍然造假。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打假力度、执法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严重的并且是某种程度上整体的道德沦丧,而且这种道德沦丧滑坡现象以经济暴利为载体和驱动力,像病毒一样在蔓延,在侵蚀着越来越多的人。同时,市场缺乏信用又严重阻碍了人们的消费欲望,经济信用失常,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所以曾有一位有识之士说过:“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因为假冒伪劣远远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不仅仅是影响经济的发展,制约着我国经济的腾飞,而且严重影响并冲击着我国整个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关系着国家的兴衰成败。这正如《左传》上所说的:“德,国家之基也。”基础动摇了,大厦就会垮掉!世界银行前行长克劳森说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靠互相欺骗、道德败坏来达到经济兴旺的。”换句话说,在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要建设质量强国是不可能的。因此打击假冒伪劣就离不开建立诚信堤坝,建立道德防线。就必须重视加强道德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当前,以德治假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要加强对农民和一些地方干部实施道德教育。因为我国乡村(特别是靠近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往往既是深受假冒伪劣之害的重灾区,又是制造假冒伪劣的重点区域、重要基地,一些地方干部、地方机构是其造假的保护伞。所以“重要的是教育农民的问题”;同时,重要的也是教育干部的问题。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是打假“打不着、打不痛、打不死”的最关键的症结所在。纵观所有的假冒伪劣案例,绝大多数都有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政府或视而不见,或干脆认为是“区域特色经济”,应加以保护,并美其名曰“富民政策”。地方保护主义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当地政府对假冒伪劣行为或视而不见,或干脆认为是“区域特色经济”,应加以保护,并美其名曰“富民政策”。先不论地方保护伞下往往滋生着腐败,即使不是腐败,不是权钱交易,这种“保护”也是狭隘的、短视的,有碍于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的。我认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之一是权钱交易的腐败,是“设租”及“寻租”;成因之二是狭隘的“GDP拜物教观念”,数字出官、GDP出官。只讲经济发展,“富民一方”,不讲“守土有责”,科学发展,不讲是否损害“最广大人民利益”;成因之三是不少地方政府特别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被披露曝光打击,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仕途,或认为会影响当地投资环境,故对假冒伪劣现象往往采取捂、堵、搪塞手段,有则说无,大则化小,千方百计阻挠打假治劣的正常开展,对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即使最后同意打击也只能悄悄地打,不能公开报道。
  诚然,为官一任应造福一方,但我认为应该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来为官、造福。致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为前提。2500多年前,孔子就阐述过“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他这种“邦有道,贫为耻”的观点是说,国家政治清明,有强国富民的政策和环境,自己还贫穷卑贱,不思勤劳致富,不思进取,这是可耻的。我们党历来鼓励人民致富,富民政策一直是我们治国目标之一。小平同志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致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为前提,更不能像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初期那样采用充满着血腥味的资本原始积累的手段和方式来赚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什么是道?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道!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就是道!树立这种“道”的观念,就是树起了思想上的防线。因此,我赞同经济学家厉以宁把道德力量作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三种调节”(另两种调节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观点,而在道德调节中,“重要的是教育干部的问题”。特别要注重树立绿色GDP观念和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争取把诚信、道德教育,把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秩序纳入到干部考核体系之中。

3.打扶结合──以利治假
  以利治假的最有效的操作方式是打、扶相结合,堵、疏相结合。在打假的同时,积极引导造假者通过正常渠道致富,因为造假的思想根源就是利益驱动。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引述的那样:“有50%的利润他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我国古代著名政治家管仲在《禁藏》中说道:“其商人通贾,倍道夜行,夜以继日,千里不远,利在前也。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上,无所不入。”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首先正确认识到人的“求利”本能,并根据人的“衣食足而知礼节,仓禀实而知荣辱”(管仲)的特点,制定出“兼相爱,交相利”、“示之以利”(墨子)的政策。在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从重处罚一批重大案件的为首者的同时,要加大对一般性造假者的规范并正确引导的力度,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致富观。要创造条件切实帮助他们按照正确合法的途径、方式、程序、标准来生产,帮助他们发展产业,引导他们在“法制的框架下”合理致富。同时要并且引导他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这样,用同样时间用正当方式可以致富,他们又何必担惊受怕地造假呢?这是加大造假者的机会成本。
  打与扶的另一层含义就是要理直气壮地大力扶持培育和宣传名牌产品。要在信息公布、舆论宣传与曝光、监督抽查、市场准入及退出等机制建立等方面为真正的名牌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设置红绿灯,尽量减少名优产品进入百姓生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让广大消费者能够了解并使用名优产品,努力改变“劣币驱逐良币”、“坏车驱除好车”的市场逆淘汰现象。另外,要让各级地方干部真正意识到这样一个道理──温州的皮鞋、乐清的电器的兴衰成败史,已经有力地论证了这个道理──即对于地方经济来说,造假只能带来一时小利,一时的虚荣,却会失去真正发展的机遇,造成难以逆转的桎梏。温州在加大打假曝光、冲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之后,在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及滋生这些产品的各种因素之后,在扶助当地民众艰苦创业、依法致富之后,一批批真正的优质品牌在温州、在乐清诞生、成长,享誉全国甚至全球。他们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打假对推动地方经济的作用是“大打大繁荣,小打小繁荣,不打不繁荣”。因为这种打假治劣在向人们传递这样一种信息:这里呼唤公平竞争,呼唤诚实守信,这里也肯定会有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公平、诚信、互利、双赢的环境。
  总之,礼法共治,德法并举,是自古以来一项成功的治国经验。同样,也是我们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治假冒伪劣现象,保障广大民众消费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与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有效方式和重要举措。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打假治劣的长效、科学机制,才能通过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进而来真正提高全社会、全民的质量意识、科学消费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及打假治劣人人有责的意识,才能让假冒伪劣制售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才能让名优精品真正大行其道,让优质的中国产品自立于世界品牌之林,才能让广大的消费者安心放心舒心地消费,真正形成李克强总理于今年九月在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提出的“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社会氛围,中国才能真正地从质量振兴走向质量兴国、质量强国之路。(李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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