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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轮回 发表于: 2019-3-27 17:49:13|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探讨研究] 借鉴社会组织管理经验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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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 吉宏忠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始终是各宗教必须直面的重要问题。
http://www.phoer.net & S3 p' Z- J6 I5 A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团体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一是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组织,普遍缺乏“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程序科学、运行规范”的体制、机制,整体能力不足,在充分回应信教群众的需求方面存在欠缺。二是存在官僚化的倾向。有些宗教团体工作人员人浮于事,定位不准、官僚色彩严重,缺乏主动服务信众、引导信众的意识。三是缺乏健全的组织制度和完善的工作机制,难以形成从上到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团体工作缺乏有效抓手,缺乏有效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在属地管理方面职责不清,对下层级团体和所属宗教场所负有的联系、服务、指导和督促的责任不清,在帮助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以及回应诉求方面不到位。
http://www.phoer.net * o0 {% ^$ R( q! k4 ^  z, v8 c  面对挑战,宗教界应顺应时节因缘,充分借鉴社会团体管理的先进经验,以社会组织评估为抓手,切实推进团体自身建设。" R7 Z4 E3 r- G5 E( A! X" I& h http://www.phoer.net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8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于各类社团的自身建设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促进作用。
http://www.phoer.net & N2 N& |6 C0 p; v( z% \2 M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细化,使宗教团体的定位更加准确,明确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强调宗教团体是举办宗教院校的唯一合法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资格必须经过宗教团体同意。这既赋予宗教团体更多的职能,有利于保障各宗教的权益,也对宗教团体的能力水平与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O9 z+ c% N# C/ v http://www.phoer.net
  在《通知》和新《条例》的规范下,宗教界可制定适用于宗教团体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办法,使评估工作有据可依。评估的量化指标可从所联系信众的实际出发,涵括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制度创新、教务指导、教风督查、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内容。有了评估指标体系后,可由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宗教团体类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等级结论。通过评估,促使各级宗教团体按照现代管理要求,不断推进宗教团体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提高效率,良性运转,实现宗教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d. w7 E: K8 L( h; s3 E. s; s http://www.phoer.net
  (作者系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上海道教协会会长)
http://www.phoer.net + j* }$ ^1 b7 y9 s  《中国民族报》(2019年03月26日 06版)4 i9 b' f0 H, ?8 p http://www.phoer.net
  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zjnews@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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