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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夫小山泉 发表于: 2019-5-14 15:42:56|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9年] 跨国追逃职务侵占案疑云 天津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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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经营网
⊙记者:封莉 郭婧婷 天津报道

  羁押三年多后,刘天成终于等来了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以下简称“南开区法院”)发回重审的第一次开庭通知。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一中院”)裁定撤销南开区法院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时间又过去了10个月。
  刘天成是原天津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天津正天利进出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利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天津市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大股东。2013年底因涉嫌职务侵占,刘天成被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列为网上逃犯,后又涉嫌合同诈骗案被辽宁省本溪市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9月,公安部协同辽宁省公安厅、本溪市公安局将其劝返回国。
  2016年1月,本溪市方面将合同诈骗案基本侦查处理完毕后,将其移交至天津市。2017年底,南开区法院一审宣判,刘天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8年7月,天津市一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刘天成始终坚称无罪,辩护人一、二审均作无罪辩护。刘天成称,其并未侵占正天利公司以1350万元收购的北方公司30%的股权,而是合法代持;辽宁合同诈骗一事并非真实存在。

股权代持决定
  事情要追溯至八九年前。
  刘天成自述,2010年,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他与本案举报人王某兰及郑某、路某乐共同成立集团公司──正天利公司。集团下属公司有:王某兰所属的天津民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科技公司”)和天津民丰商贸有限公司,郑某所属的天津海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濠公司”)等四家公司。刘天成持有正天利公司40%股份,其他三位股东王某兰、郑某、路某乐各持20%股份。王某兰任正天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刘天成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融资方面的工作。
  工商资料显示,2010年7月7日,正天利公司股东变更为刘天成之子刘帆、路某乐、刘天成之母齐某珍、王某兰、郑某。2013年10月11日打印的公司户卡显示:正天利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情况为:路某乐400万元、刘帆1000万元、齐某珍600万元、王某兰500万元、郑某500万元。刘天成一方控股53%。
  刘天成曾在法庭上提及,在成立正天利公司之前,他的公司经营得风生水起,而王某兰的公司经营不尽如人意。刘天成曾是天津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天津市河西区特邀政协委员。
  案件发端于一场股权转让。
  刘天成陈述,2011年,为了正天利公司融资事务,刘天成在已拥有北方公司30%股份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收购北方公司另一股东李某英30%的股权。收购股权后,试图以北方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间,正天利公司股东经会议决定以1350万元收购北方公司30%的股权,并将收购股权事宜全权委托刘天成办理。期间,刘天成以收购李某英30%股权为由,从正天利公司提取1350万元。刘天成违反正天利公司股东会议决定,欺骗其他股东,于同年5月5日以个人名义与李某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将北方公司李某英名下的30%股权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侵占正天利公司财产135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了公诉人指控。
  法庭上,关于30%是否私自转至刘天成名下,争论不休。
  按照刘天成供述,因为其负责融资和为将来银行贷款的便捷,故其征得王某兰同意将该部分股份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其有正天利公司合法授权的《股权代持决定》,是在收购李某英股权后制作,在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前征求过王某兰的意见,王某兰是同意的,并且《股权代持决定》是王某兰交给他的,另一股东郑某还建议他在《股权代持决定》上盖章。
  公安机关调取的《股权代持决定》正本显示,除正天利公司公章外,无股东签字和具体时间等必要信息,并且公章与正文有相当的距离。
  王某兰、郑某等三名正天利公司股东提供的证言,否认《股权代持决定》的真实性,称刘天成2012年逃到国外后,股东们才知道刘天成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正天利公司重大事项均要开董事会,需全体股东签字,该《股权代持决定》系伪造。
  李某英提供的证言,2011年5月刘天成是以个人名义同其就购买其在北方公司30%的股权进行了协商,并以135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刘天成分两次支付了李某英750万元的承兑汇票,出票人均是正天利公司。李某英称,刘天成从未提及过此行为是正天利公司行为。
  刘天成在庭上提及,李某英和王某兰是朋友。值得一提的是,李某英同刘天成有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双方曾诉诸法庭。
  另一证人汤某,于2010年7月至2013年初在正天利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公章。其证词为,公章经公司任意一股东同意都能拿走,并表示未见过《股权代持决定》,也不是其盖上的公章,且该《股权代持决定》使用的纸张格式及纸张上载明的地址是汤某到公司任职前的正天利公司的地址,并未见过该纸张式样。2010年7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了,但公章一直未变。
  对于为何将公司认购股权转为个人,刘天成辨称:“曾跟李某英说过,正天利公司收购,但是对方不同意,只能对个人,不想对公司,觉得事太多。”另一方面,刘天成供述:“为了能贷款,银行方面要求在有大股东申请贷款的前提下贷款更容易批下来,所以就将收购李某英的股权落户到我名下了。”

谁是受益人
  法庭上,被问及将北方公司30%股份转至自己名下,是收益还是亏损时,刘天成回答称其是受损方。刘天成说,因用北方公司资产抵押贷款,作为大股东的他担保上亿元资产,最终被查封和拍卖。
  股权转让至刘天成名下后,北方公司刘天成持股60%,邢敬华持股40%。根据刘天成供述、北方公司提交的《说明书》等相关证据,北方公司除了租金没有其他经营收入。而仅有的租金收益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缴纳房地税金、清偿债务等。
  刘天成在情况说明中反映,股权转让后的北方公司,刘天成占股60%,作为控股股东,刘天成将北方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抵押,向天津工商银行黄河道支行贷款3000万元。
  刘天成坚称,王某兰拿走了3000万元贷款中的1200万元,其余的全部用于了正天利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还债。此举虽然解决了正天利公司的燃眉之急,但给北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正天利公司至今未能归还银行的3000万元贷款,北方公司作为担保方已被银行起诉。
  2014年6月始,法院因刘天成个人债务问题对北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辩护人提交的中信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显示,2011年11月29日、2012年3月6日汇款至海濠公司共计17余万元;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北方公司股权变更后的租金收入部分进到了郑某的海濠公司,而海濠公司隶属正天利公司。
  郑某则表示,2010年底及2011年初,因刘天成称有融资和做贸易的渠道,所以那时海濠公司由刘天成管理,刘天成如何经营,郑某并不知情。
  2011年5月,刘天成分得北方公司利润收益40万元,这作为“受益”证据出现在公诉机关指控中。
  股权转让前,刘天成本身已拥有北方公司30%的股权。刘天成回忆,40万元的股东分红是发生在2011年5月份,而李某英转让股权也是在2011年5月份,刘天成认为这40万元的股东分红是对股权变更之前的公司收益的分红,是其合法所得,与正天利公司无关。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指控事项存疑。
  据刘天成描述,在经营过程中,他多次为正天利公司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甚至不惜拿个人资产作抵押。但最终房地产项目投资失败,公司资金回笼困难,2012年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正天利公司整体转让出去,并起草了7份相关合同文件,王某兰全权负责此事。
  刘天成的辩护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法宝曾向法院要求调取涉案3000万元贷款合同及贷款资金的流向。李法宝认为,正天利公司以北方公司资产作担保向银行贷款的3000万元全部用于了偿还正天利公司及其股东的债务,其中王某兰还拿走了1200万元。刘天成没有非法占有正天利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给正天利公司及股东王某兰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正天利公司和王某兰等人受益,刘天成受损。北方公司为正天利公司提供担保贷款3000万元,如果该30%的股权为刘天成所有,连同刘天成原有的30%股权,意味着刘天成要承担60%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刘天成要为正天利公司承担1800万元的还款。刘天成侵占了什么利益?
  其次,根据正天利公司的股东结构,刘天成一方出资1600万元,占股比约53.3%;王某兰、郑某各出资500万元,各占股比约16.7%;路某乐出资400万元,占股比约13.3%。但因郑某的出资实际是向刘天成所借,且至今未还,所以其股权应归刘天成所有,即刘天成实际占股70%。即使按检察机关指控,扣除刘天成实际占比70%的应得部分,只剩下30%即405万元非刘天成的财产利益。

代持疑云
  一审双方均无证人出庭,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刘天成。
  李法宝说,二审唯一出庭作证的证人徐某,案发期间在正天利公司担任文秘工作,作了不同于汤某的证言。
  李法宝曾向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一中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一、二审均未予以调取。
  对于进账单,一审法院依据郑某的证词,郑某已将海濠公司交于刘天成经营,其不清楚该进账单;且该进账单无原件,故法院不予以认定。李法宝认为,郑某知不知晓和公司有没有营收是两回事。一、二审法院并没有调取银行往来账。
  据刘天成所言,银行方面要求有公司大股东申请,方可以北方公司的资产为贷款进行担保。辩护人曾申请向天津工商银行黄河道支行调取情况说明,一、二审均未调取。
  关于收购北方公司股权一事,董事会纪要显示,2011年4月22日,刘天成发言:公司收购北方公司,公司账务交给……。2011年6月10日,王某兰发言:北方公司股权,以正天利公司买断,三分之一的股权,是公司行为。利润属于公司收益。
  对此,李法宝认为,正常的公司收购,董事会纪要中出现“是公司行为,利润属于公司收益”显得多余,只有代持这样的记录才正常。
  在法庭上,刘天成两次提及,工商股权变更,是王某兰派他一个亲戚叫李某的和谢某去办的。
  李某证言显示,2011年正天利公司收购了北方公司多少股份不清楚,收购后以该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是刘天成让李某办的。因银行不怎么审核股东情况,故北方公司股东情况李某记不清了。贷款主体是民丰科技公司。
  据了解,一、二审并未调取涉案贷款相关文件。《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天眼查、裁判文书网查询,找到一笔北方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民丰科技公司、刘天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关判决,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开支行”)与民丰科技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编号为2012027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该合同加盖了民丰科技公司的公章及刘天成的印鉴。同日,工行南开支行与北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2最高额02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北方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旺港路22号的房产为《小企业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2012年9月12日当天,工行南开支行又与刘天成签订了编号为2012保证027号的《保证合同》,约定刘天成为上述《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刘天成称收购北方公司股权目的是以北方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本报记者获得的北方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旺港路22号的房地证显示,该宗地块2012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抵押给权利人工行南开支行。而在此前,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该宗地块抵押给权利人天津海泰投资有限公司,直到2012年6月6日才得以抵押注销。
  刘天成在法庭上曾回忆:“借贷的时间是2012年,几月份记不清楚了。当时找了个中介公司,从工商银行南开工商银行贷的款,30%股权放在我名下,是大股东,我的资产多,银行更容易相信。”记者多方查询,查到的涉案贷款主体借款金额3000万元的仅此一笔。
  针对证人汤某所言,“该《股权代持决定》使用的纸张格式及纸张上载明的地址是汤文惠到公司任职前的正天利公司的地址,并未见过该纸张式样”,刘帆出示了一份2010年9月四名股东签字的文件,文件用纸与《股权代持决定》一样。李法宝称,二审出庭证人徐某也证实,公司并没有统一纸张规格。
  刘帆向记者出示了几份正天利公司的文件,只有盖章,没有正天利公司人员签字。但记者看到章离正文近,且有日期。
  辩护人称,刘天成曾多次为正天利公司业务进行融资贷款,甚至不惜以个人资产作抵押。本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查阅到刘天成多起以个人房产等为公司抵押或担保的合同。

股东间的矛盾
  控股大股东无法查阅公司一切文件,这是无法想象的事情。刘天成被网上追逃后,刘帆为了查阅公司账簿等文件,2014年9月与正天利公司打了一场股东知情权纠纷官司。
  正天利公司当庭拒绝了刘帆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2014年12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作出判决,10日内被告正天利公司向原告刘帆提供被告2011年度至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进行查阅、复制。
  “正天利公司的账簿能证明我父亲是清白的。当时我父亲的律师想调阅账簿,但是王某兰不给看,于是我们就用我的名义起诉王某兰他们,可是最后结果也没用,还是没拿到账簿。”刘帆称。
  “2013年5月王某兰去举报我爸前,已经和我爸吵了很多次架。我父亲10月出国,并没打算长期居住国外,只不过是王某兰威胁我爸,造成我爸不敢回国。”
  辩护人表示,股东郑某没有起诉刘天成的资格,因为郑某入股的钱是向刘天成借的,至今未还,按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其股东资格早已自行终止。辩护人并向记者出示了借款协议。
  刘帆至今陷入与正天利公司及其另外三名股东的两起官司中。刘帆向法院提请再审两起顾某与刘帆借款合同纠纷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刘帆对顾某与正天利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依据──《个人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系伪造,刘帆与其父刘天成均不知情,要求鉴定笔迹。
  刘天成称,证人汤某是王某兰的弟妹。辩护人曾向法院申请调取证人汤某和王某兰亲戚关系信息,一、二审均未调取。
  本报记者获知,南开区法院将于5月15日重审刘天成一案,本报记者于5月14日上午下午分别致电主审法官,未能接听。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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