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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各国 发表于: 2019-7-22 18:23: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江西:中小学每餐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轮流陪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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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江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生食、裱花蛋糕

  为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建立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日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学校持续强化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

查验关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
校长负责制

  据悉,办法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办法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根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指导和定期参加学校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
  学校自主经营、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配送餐企业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与考核;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未参加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学校食堂建立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禁止采购、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的猪肉及其产品或者肉类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安全关
学校相关负责人应轮流陪餐

  中小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轮流陪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和校园食品安全家长义务监督员制度。

不得制售冷荤类、生食类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其他学校需要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保障关
教职工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学校要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饭菜价格和超市商品价格,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严禁侵占学生餐费。严禁学校从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供餐企业、中央厨房和超市获取利益。
  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其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和食堂饭菜价格,让利给学生。
  建立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学校应对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

鼓励采用中央厨房统一配送供餐模式
  鼓励城镇中小学校采用中央厨房统一配送的供餐模式。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赣江新区整合辖区内的学校就餐需求,建设辖区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食堂的条件。
  学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和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食谱及伙食账目、主副食的餐量及学生在校就餐情况等信息,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学校师生及家长代表,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抽查走访并对供餐企业食品安全和服务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校外配餐企业。

学校超市禁售“五毛食品”“山寨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超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较大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偏远中小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校内设置超市进行可行性认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超市经营企业。
  学校对超市经营场地、设施按照非经营资产管理,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要定期对超市进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和商品价格,实惠师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市、区)统一招标大型连锁企业,供学校选用。
  学校超市严禁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食品,以及价格低廉、包装简陋的“五毛食品”“山寨食品”等;严格管控香烟、酒类(特别是烈性酒类)销售;严禁售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超市所售食品应当明码标价,且价格低于本地同类同期食品市场价格。
  南昌晚报全媒体记者 聂俊鹏
源自: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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