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查看: 1654|回复: 0
 屁巴虫 发表于: 2019-8-1 10:08: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丢失不再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复制链接]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丢失不再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今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后,不必再登报声明作废,而是须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北京青年报记者今天(8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将成为历史。
  为深入贯彻“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48号令,宣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
  据悉,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12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还废止和修改了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此次国家税务总局还修改了3件税务部门规章,其中就包括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目前第三十一条规定原文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已经没有“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还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
⊙记者:张钦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屁巴虫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屁巴虫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屁巴虫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屁巴虫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屁巴虫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屁巴虫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3-29 19:22, Processed in 0.140400 second(s), 8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