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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合情合理合法认定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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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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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空战训练:苏-30以1千公里时速贴大漠疾行 河南1605套保障房违规分配 2.66万套空置超1年
9#
 湖南人 发表于: 2021-8-19 09:35:1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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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合情合理合法认定惩罚性赔偿金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实务|合情合理合法认定惩罚性赔偿金

  要点提读
  ▲应当坚持公益诉讼兜底性定位,检察机关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告知或者支持特定消费者依法维权。
  ▲对于已经分销但不知是否真正流通到消费市场的问题食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已经查明的食品性质用途、分销途径与商业惯例、消费群体等情况,综合判定问题食品是否真正流入消费市场,并以此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在对食品违法犯罪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追责,增加侵权责任人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惩治和威慑效果。实践中,检察机关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但难以收集每份购物票据或者对所有消费者进行整体损失鉴定,一般是根据侵权责任理论中“受害者获赔金额等价于侵权者获益金额”的思路,以侵权责任人的销售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囿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惩罚性赔偿金认识不统一、计算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侵权者自认的销售价款能否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基数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有时只查明了侵权责任人违法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事实行为,未能查获相应的进货、销售单据和记账凭证,无法准确认定具体的销售数量和价款,只能根据侵权责任人的自认,推定相应的销售数量和价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自认的销售价款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笔者认为,尽管检察机关应当客观公正查明案件事实,尽可能让案件证据标准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但是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应当依法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首先,已查实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责任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违法事实,足以说明该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法理依据和逻辑基础。其次,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侵权责任人自认的违法或者侵权事实,检察机关也无需举证证明,以其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提出相应惩罚性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再次,因检察机关未能准确查明具体销售情况,对于侵权责任人自认的概率性事实,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原则,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法,综合考量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损害鉴定、社会影响等证据,合理计算相应销售价款和惩罚性赔偿金,使其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情况并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二:特定消费者的支付价款能否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基数
  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履职查明了部分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及支付价款,在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时,是以侵权责任人的所有销售价款为基数,还是减去已查明特定消费者的支付价款,以剩余不特定消费者对应的销售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系因损害后果带有公共性、整体性,只有以所有销售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才能在公益修复方面体现对等性。
  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公益诉讼兜底性定位,检察机关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告知或者支持特定消费者依法维权。一是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来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不限于侵权责任,还包括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同时,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救济、惩罚、威慑等功能,但究其本质仍然属于赔偿性质,不能忽略惩罚性赔偿金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救济功能。因此,既然已有明确的消费者,那就应直接赔偿给该消费者。二是从民事诉讼起诉顺位来看,公益诉讼具有“不与原告争诉权、支持起诉做配角、补充起诉填空白”等兜底性功能。在有明确消费者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消费者享有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必要时还应支持特定消费者起诉。对于没有查明的不特定消费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填补起诉空白。三是从司法诉讼便捷性角度来看,在公益诉讼提起前已经查明的特定消费者,与检察机关一同起诉,便于人民法院集中审理、统一裁判。否则,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后,还要解决如何向特定消费者返还赔偿金、返还比例等问题。

三:未知去向食品的销售价款能否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基数
  有的问题食品历经多级分销流入消费市场。对于已经流入市场被消费者购买的问题食品,其销售价款应当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基数。对于那些已经被分销但因侵权责任人拒不交代问题食品去向,或者因经营不规范、票证不齐全,检察机关难以查明具体去向的问题食品,难以认定是否真正流通消费市场,其货值能否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基数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尚未流通市场的问题食品,只要查明具体数量,即可参考其货值、标售价款等推算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另有观点认为,如果不知去向的问题食品尚未流通市场,其货值就不应计入赔偿金基数。因为只有出售的问题食品才会对众多消费者造成损害,进而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制裁。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分销但不知是否真正流通到消费市场的问题食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已经查明的食品性质用途、分销途径与商业惯例、消费群体等情况,综合判定问题食品是否真正流入消费市场,并以此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一方面,如果证明存在行政执法查封、市场限制等阻却事由,说明问题食品仅以一种危险状态而存在,并未造成现实危害,检察机关主张惩罚性赔偿缺乏法理依据,应当提出查封、销毁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果根据食品消费用途、生活常识、正常逻辑等,推定该批问题食品最终流向终端消费市场,供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那么就可以根据已查明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计算出不知去向问题食品数量,进而以其货值或者市场价值为依据计算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从举证责任分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举证证明问题食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对于未知状态的问题食品是否流入消费市场,应有侵权责任人举示证据,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从办案实践来看,检察机关采取“进货数量-存货数量=销售数量”的方法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由于侵权责任人一般不会真实记录生产销售情况,若仅以查明的流入消费市场问题食品的销售价款作为基数,则会变相鼓励侵权责任人拒绝交代违法事实,形成负面导向,更难发挥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监督和预防效果。

@ 联系方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8#
 云枫 发表于: 2018-9-24 09:43:00|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不再用QS标志

源自:工人日报
  10月1日后去超市买东西,一定要看清这个标识!

  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那么《办法》实施后,对3年后的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呢?有哪些是要注意的呢?快跟着工人君(ID:grrbwx)一起来看看吧~
  请注意:食品“QS”标志已逐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
  《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已在三年内逐步取消。
  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因此取消食品“QS”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018年10月1日起
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QS”标志

  《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 温馨提示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食品类别编码”代表什么意思呢?让工人君(ID:grrbwx)为您解答吧~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还等什么
  快去看看超市的食品包装吧~
7#
 晴晴妈妈 发表于: 2015-11-9 07:26:00|只看该作者

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月余 部分转基因标识不明显

源自:中国新闻网
  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月余 部分转基因标识不明显
⊙记者:何丽娜

  你会选择购买转基因食品吗?
  对于这个问题,以往大众通常会不屑地回答:“我都不知道外头卖的哪些是转基因食品,怎么选?”
  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执行,其中就有一条规定专门讲到了转基因食品,即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而未按规定标示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今,新法实施已一月有余,老百姓消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究竟有没有实实在在地享受到?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调查 “转基因”标示躲躲藏藏 “非转基因”成销售卖点
  近年来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讨论不断,尤以崔永元的调查最为引人注目。而对于转基因食品,大众最先认识,也最为熟悉的就要数转基因大豆。因此,记者近日走进各商场、超市调查时,也将大豆油作为重点。
  在绍兴路某大型超市的食用油货架上,摆放着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米糠油等种类繁多的食用油。记者粗粗扫了一眼,还没仔细分辨,就发现有几款油的外包装上,非常明显地标上了“非转基因”等四个黄色大字。
  这个很容易理解。因为从消费心理的角度来看,这款油是否为“非转基因”比它属于哪一种油更为重要,“非转基因”早已成为厂商眼中很好的宣传卖点。
  不过,既然是做深入调查,事先必须做点功课。
  据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生物技术系主任寿惠霞教授介绍,除了中国之外,全世界的大豆都是转基因,但中国的大豆产量非常有限,国人每年消耗的大豆80%靠进口,因此基本上榨油所用的大豆都为进口的转基因大豆。
  可奇怪的是,记者在各种大豆油外包装上寻找了许久,也没能发现“转基因”的标示,最后还是在导购员的提醒下,才在配料表那片密密麻麻的黑色小字中找到了这么一行字:“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
  “现在国家是有规定的,转基因的食品一定要标示出来,不然要被处罚的。不过,现在消费者对转基因油还不太认可,所以标明‘非转基因’会更好卖一点。”导购员说着还拿出手机翻出相关新闻给记者看。

消费者 既然有了规定就请标示清楚 还消费者一个消费知情权
  听到记者与导购员在讨论转基因食品问题,一旁正在选购食用油的林先生也凑了过来:“虽然我不能确定转基因的食品是好还是不好,但想想传统的非转基因食品吃了几千年都没事,所以选非转基因食品肯定没问题。但我看着货架上一整片油都说是非转基因的,反倒有些不相信了,你们知道哪些是真正的非转基因油吗?”
  除了食用油之外,其它许多食品也可能采用转基因的原材料,比如大家在休闲时常吃的豆腐干。
  记者在零食货架上查看了好几个品牌的豆腐干,都未能找到是否是转基因的标示,难道这些企业每年所用的大量原材料全是国产大豆?
  随后,记者在另外几家超市、商场做调查时,所看到的也是差不多的情况。
  另外,对于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转基因食品需明确标示的规定,消费者中究竟有多少人会关注?记者也进行了一番调查了解。
  随机问了20名消费者,竟然只有4人表示知道有这个规定,而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表示,如果食品真能做到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明确标示的话,他们会选择购买非转基因食品。
  每一个接受采访的消费者都提出了要求,既然国家已经出了相关规定,各食品生产企业理应将是否采用转基因食品明明白白标示出来,还消费者一个消费知情权。

管理部门 一定落实好新法的宣传和贯彻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新法虽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部门管理起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比如,新法只规定了转基因食品要明确标示,至于具体应该如何标示?怎样标示?字体大小?如何印制?等等这些还有待实施细则来进行规范。
  然而,管理有难度不代表就可以不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根据国家总局的部署和进一步的措施,落实好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与贯彻。

专家 对于转基因食品需明确标示的规定 专家说法不一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百姓健康,也会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当前民众对食品的安全感不高,不放心是个普遍的心态,甚至可以不夸张地说,社会笼罩着食品不安全的氛围。”对于当下的食品安全状况,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教授如是说。
  那么如何来保障百姓的食品安全呢?杨建华教授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非常必要且及时。尤其是对食品成分的详细标示,对转基因食品的明确标示,让百姓吃得明明白白,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大众对食品的安全感。
  当然,现在有了专门的法律可依,对于食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来说都会是一种很好的监督。
  浙江大学的寿惠霞教授是研究转基因植物的专家,对于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转基因食品需明确标示的这一内容,她认为,这为消费者提供了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值得肯定的,但她也同时指出,该规定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目前世界上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可分为四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不强制要求标示;第二类是大多数欧洲国家,转基因食品超过一定量才需要标示;第三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只对部分产品要求标示;第四类则是只要含转基因食品就得标示。我国属于第四类,算是所有国家中最严格的标示方法。”寿惠霞教授说。
  但不管采用何种标示方法,作为消费者只能知道自己吃的是否为转基因食品而已,至于转基因食品究竟“转了什么”、“转了多少”等等问题,仍然不得而知。
  因此她认为这样的标示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让老百姓知道转基因究竟是怎么回事才应是关键所在。
  - 相关新闻

农业部正在研究转基因标示制度是否需修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1月7日下午,农业部科教司何艺兵处长在第四届媒体记者转基因研修班上透露,农业部正在研究转基因标示制度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而且他还强调,转基因标示与转基因安全性无任何关联,上市的转基因产品都是安全的。
  转基因是一个世界的潮流。据何艺兵介绍,目前,美国的转基因研发、种植和消费均居于全球第一。种植面积方面,巴西、阿根廷等国家紧随美国其后,中国由此前的第4位变为第6位。而中国粮食产量增速不及粮食需求增速,粮食安全形势依旧严峻。
  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粮食总产量超过6亿吨,但消费量已达6.4亿吨。粮食进口量不断增加。中国发展转基因技术,有客观需求。
  对于转基因标示问题,何艺兵表示,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国采取了强制定性标示,可以说是最严格的。而其他国家均采取定量标示,即为转基因成分设定一个阈值,比如欧盟,转基因成分超过0.9%才标示。他表示,转基因的标示只是提供给大家选择权和知情权,与转基因安全性无关。
  另外,对转基因进行标示是需要成本的。目前观点认为,企业最终会把这部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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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九爷 发表于: 2015-10-1 07:26:00|只看该作者

最严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 平台未尽责最高罚20万

源自:中国新闻网
  “最严”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 网售食品不能再“任性”
  中新网10月1日电(种卿)今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网上食品经营者也要“持证上岗”了,不仅要实名登记,还需明确管理责任,并依法取得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微信里匿名叫卖土特产、甜品等行为或将归为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登记、审查责任的,或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网售食品不能再“任性” ──平台提供者未尽责最高罚20万
  自《食品安全法》修订案通过以来,对网络食品交易的规范就成为舆论焦点,受到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的普遍关注。日后,网络销售食品需要都有哪些条件?违规后又将遭受怎样的处罚?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新法对网络食品交易中的经营者、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行为都做出了明确规范,“微店匿名叫卖土特产”、“朋友圈销售私房菜”、“化妆品卖家捎带出卖点糖果”等行为或将受到限制,网售食品进入规范化阶段。
  该法案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新法实施后,消费者在网上、微店、朋友圈内买食品要注意了,必须要看这些平台经营者是否拥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食品安全专家、西华大学教授车振明表示,根据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需做三件事: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
  针对网络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新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婴幼儿乳粉借“升级”涨价 难度大了 ──处罚力度提至“假一罚三十”
  一直以来,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安全问题都备受关注,原料产地和产品配方成为消费者选择的重要标准。也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这一诉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频频利用“配方升级”、“添加营养成分”等招数涨价,可谓屡试不爽。
  然而,新法落地后,或让此类提价妙招瞬间“失灵”。按照规定,婴幼儿奶粉产品配方由原来的“备案制”改为了“注册制”。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上述规定直接导致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变更配方的“门槛”提高,难度加大。有专家表示,这要求企业更改配方要有正当理由,将“配方升级”当作涨价噱头已不可能,注册管理抬高许可准入门槛,全程监管强化了过程监管,杜绝分装封死了监管漏洞
  至于处罚力度,新《食品安全法》也是更加严格。针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保健食品禁贴“治病”签标 ──功能宣传行为被列入监管重点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把保健食品认定为特殊食品,与婴幼儿配方食品一样,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按照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甚至广告都需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不仅如此,新法还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功能宣传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显示,“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被作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监督管理重点。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此前许多保健食品打着“食品”的旗号进行“治病”的宣传,就是因为当中含有一定的药物成分,但这并不是药品,并不具有代替药物的治疗功效。此项规定将起到规范、净化保健食品行业的作用。 ●
5# 华蓥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9-25 04:08:01|只看该作者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将实施:网络食品需实名登记

源自:第一财经日报
  詹佳骏
  引入“可追溯”和“实名制登记”两项重要规定,使消费者可依法“连续追偿”。
  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这也就意味着食品安全追溯已经成为法定条款,也明确了消费者在网购时的权益和维权办法。
  该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根据该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另外,据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在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消费者还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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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6-15 16:27:04|只看该作者

专家:新版食品安全法建立最严格责任追究制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董子畅)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15日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依法治理的理念,建立了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5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15日在北京开幕。韩大元在论坛上称,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迫切需要实行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个人等主体多元协作,法律、技术、舆论等治理机制协调整合,从农田到餐桌等环节无缝对接的治理格局。其中,法治具有基础性意义,必须先行。
  韩大元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积极回应了公众对法治的期待,体现依法治理的理念。首先,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生命健康至上的原则,凸显人的主体地位。其次,建立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再次,针对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缺乏系统治理的问题,明确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也在论坛上指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徐景和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惩重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民众的饮食安全。 ●
原文标题:专家:新版食品安全法建立最严格责任追究制)
3# 峨眉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5-5 00:47:00|只看该作者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修旧法三硬伤 建严厉惩罚制

源自:中国经济周刊
  【宏观·政策】“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亮相
  建立严厉惩罚制度,修补旧法三大“硬伤”
⊙记者:邹坚贞 | 北京报道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服役”近5年的食品安全法完成首次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
  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那么,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为“舌尖上的安全”带来哪些新的保障?“史上最严”又严在哪里?

新法亮“利齿”建立严厉惩处制度
  4月24日,在全国人大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
  相较于老法,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此次修法就是意在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的改革。
  首先,新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对此仅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新增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对不适用于刑事追责的违法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滕佳材指出,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罚款方面,新法也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则提高到30倍。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此次新法还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九龙治水”、“监管链条断裂”、“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三大“硬伤”获改善
  2015年2月9日,在北京举办的一场食品安全法研讨会上,专家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存在的“多龙治水”、“监管链条断裂”、“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是目前亟须解决的三大“硬伤”。(2015年3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曾以“专家争议《食品安全法》三大‘硬伤’呼吁立法重时效更重实效”为题进行报道)
  而此次修法对这三大“硬伤”也并没有回避,通过新法条文可以看到,上述“硬伤”都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多认为原因是多头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在这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着墨不少。新法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对此,黄薇表示,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次新法的完善,正是明确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完整链条,如何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管,避免监管链条断裂也是新食品安全法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方面的漏洞,“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链条是断裂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和餐饮。”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黄薇表示,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链条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此次新法可以说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
  此外,“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也是现有食品安全法三大“硬伤”之一。据统计,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针对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全国30余省份由省级人大立法的不超过8个,加上制定政府规章的省份不超过15个。也就是说,我国食品摊贩几乎处在监管真空状态。
  刘兆彬直言,这是当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隐忧,“中国食品加工小微企业有35万家左右,占到食品企业总数的80%,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六年过去了,这部分的监管竟无人问津。”
  新法要求各地方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而按照新修订完成的立法法,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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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4-21 05:07:00|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标示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种蔬菜瓜果拟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 记者:张媛 实习生:罗婷

昨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进行标示
  种蔬菜瓜果拟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两个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最高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食品安全法
  (记者:张媛 实习生:罗婷)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保健食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拟实行注册管理……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不得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去年6月、12月修订草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二审稿,三审稿主要在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较受争议的五大问题上作出了部分修改。
  关于农药使用,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但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标示引发委员热议
  对于转基因食品,草案二审稿中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在此前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有委员建议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识,还有委员更进一步,建议明确转基因食品应当对所转基因的名称、来源、比例和功能等进行标识。但也有委员提出在《食安法》中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不妥,会给公众造成此类食品不安全的误解,建议删去。
  综合各方意见,三审稿中调整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

【看点】
农药监管

  12种高毒农药分期分批淘汰
  此前,《食安法》修订二审稿中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对此,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但是,农业部提出,一些病虫主要依赖高毒农药防治,新农药开发周期长,全面禁用高毒农药将会影响农业安全生产;高毒农药并不必然带来高风险,只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有效应对爆发性病虫害,需要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在世界范围内,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全面禁止高毒农药。因此建议逐步淘汰削减现有高毒农药,对目前仍保留的12种高毒农药,按照“时机成熟一个,仅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
  因此,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二审稿中对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标签、说明书做了规定。
  不过,有的常委委员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都提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间相互配伍又可能形成新的功效,因此在三审稿中修改为:一是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配方乳粉
婴幼儿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此前,媒体曾报道过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最知名的案例是美素丽儿奶粉造假,通过擦除原有标识、重新喷码、私印外包装盒等方式,将国外奶粉批号篡改后贴牌销售。
  因此二审稿中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后来有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信部以及外国在华商会等提出,委托、贴牌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三审稿中删去禁止委托、贴牌,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此外,二审稿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一些企业为市场营销,随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具有特别意义的配方”,为此三审稿中改为实行注册管理。

■ 延展
高毒农药用量占比不足3%

  剧毒、高毒农药对人畜和环境有较大危害性,我国对高毒农药严格管控,目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
  农业部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禁用了33种高度高风险农药。目前,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已降至3%以下,比本世纪初下降了30多个百分点。
  为控制仍允许使用的高毒农药,我国还推行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明确登记适用范围仅限于必须的特定用途。
  然而现实生活中,农药残留超标备受关注,并不时有相关报道见诸媒体。今年3月31日,山东有12人在吃了“黑美人”西瓜后,纷纷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被查出有机磷中毒。今年4月7日,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卫生日”发布今年主题──“食品安全”,并专门针对中国建议,对根块类蔬菜和水果要彻底削皮。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农药学教授王鹏认为,农业部数据与公众一般认知“两层皮”的核心是,农药本身没有错,错在使用不当,国际上很多美国还在用的农药中国已禁止,但农业生产比较分散、一些农民法律意识淡漠,比如防治病虫害加大剂量、不允许用在瓜果的农药用在瓜果上,用完之后要隔10天至一个月才能卖,结果却提前上市,因此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明确提出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并建议加大农药使用的监管力度。
1# 贡嘎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4-20 09:47:00|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拟禁止对蔬菜瓜果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源自:新华社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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