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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无锡、西安领衔,提振楼市的号角已经吹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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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无锡、西安领衔,提振楼市的号角已经吹响

合肥市
  据悉,在本周一(2月10日),安徽省房地产商会向合肥市政府发出《关于疫情过后对房地产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该建议书中反映了目前地产行业遇到的一些难题,希望合肥市政府能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以下是建议书全文:
  关于疫情过后对房地产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尊敬的合肥市政府:
  大疫当前,全民奋战,多地封城,经济停顿。我们地产人士焦虑万分。
  合肥市政府曾于2月6日出台关于扶持企业的12项政策,非常及时,非常给力,使我们倍受鼓舞。在疫情中受损最大的是服务业和小微企业,他们为抗击新冠的战斗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房地产行业同样也是。
  房地产行业是高周转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它关乎到60多个上下游行业的兴衰。根据中央的部署,随着武汉封城,我省地产企业几乎一夜之间关闭了售楼部,销售活动完全停止,基本没有回款,企业资金压力巨大,复工和持续经营难以为继,银行的还本付息是个巨大的包袱。
  安徽省房地产商会是安徽省房地产行业的龙头组织,代表了全省房地产行业80%的市场占有率。我们特别向市政府反映地产行业遇到的难题,请求市政府能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我们认为,三年多来的调控政策偏紧,新冠疫情的危害程度不可估量。为了保护我市国民经济的活力,帮助地产上下游企业度过难关,带动就业,保障税收,发挥房地产是经济压舱石和稳定剂的作用,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金融政策方面:
  1、增加银行信贷额度,加大放款力度;
  2、对所有房企的银行贷款无还本展期六个月;
  3、适当降低房企贷款利率或者免除疫情期间的利息;
  4、对到期贷款利息予以缓交3-6个月;
  5、对具备条件的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及时发放。
  二、财税政策方面:
  1、税金延缓:2-6月份的税金分别延缓3个月缴纳,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至6月30日;
  2、保险、公积金等福利缴费调整:
  (1)五险一金在疫情期间予以缓交;
  (2)阶段性降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
  (3)同意企业在目前困难阶段全员按照当地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
  (4)企业可以自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5)阶段性取消征收工会会费和残疾人补助金;
  (6)在员工和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物业,餐饮,酒店,超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调整社保缴费险种。只缴纳工伤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三、工程建设方面:
  1、帮助企业尽早复工,组织协调外地劳务有序进入合肥劳务市场;
  2、疫情期间,建筑材料钢筋、砼、砌体等材料价格做相应管控;
  3、针对企业疫情期间发生的防疫物资采购使用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4、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设备租赁期限增加,希望政府倡议租赁企业减免费用或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5、原定的20%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缓交或免交。
  四、房地产销售政策方面:
  1、加速房查、网签网备、3月份之前完成所有合理销售房屋的房查网签网备;
  2、阶段性放宽预售政策,6月份以前预售形象进度由高层7层和多层封顶改为1层结构封顶;
  2、适当放宽限购政策,加大人才落户激励,给与符合人才落户群体购房补贴或者贴息政策;
  3、降低按揭首付比例,加大新房及二手房放款力度,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缩短放款周期,全面降息,首套按基准利率的85折,二套按基准利率;
  4、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减免交易契税,增值税从5%下调至2%;
  5、适当放宽价格备案限制,适度提高高端豪宅的价格上限。
  五、大中型商业停业方面:
  1、政府协助提供防疫物资采购渠道;
  2、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予以税收减免;
  a、因租赁调减优惠,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减免或减半征收;减征、免征或缓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b、对于已征税款予以退还或者返还,返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c、提供稳岗补贴、缓缴社保等扶持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可以返还一定比例社保补贴;
  3、对场内小微企业商户免征或缓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提供稳岗补贴、缓缴社保等扶持政策。
  六、长租公寓方面:
  由于疫情对出行和返工的限制,造成大批房屋空置期。长租公寓减免住户租金,希望房东方也能做租金减免,共同承担应对。比如苏州政府明确房东有义务对租赁运营企业做租金减免。
  七、延期交房方面:
  对因新冠疫情复工受影响的地产企业,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准予延迟交房,政府出具同意延迟交房的证明。
  八、物业管理方面:
  1、因疫情严重,物业人员工作量增加,各项防控措施导致的费用上升,给予补贴或税费减免;
  2、因疫情隔离、治疗导致失业或失去收入的家庭,国家给予阶段性物业费缴纳补贴。
  九、监管资金方面:
  1、新增监管资金缓交3个月;
  2、存量监管资金6月份前全额返还,缓解因一季度回款造成的资金压力;
  3、将设计费、营销费用、管理费用纳入监管资金使用范围;
  4、降低税金申请条件,进账为监管总额的40%,支出为监管总额的20%,无结构封顶要求;
  5、实施分类监管。公司或母公司为一级开发资质的,可降低原监管资金的30%。
  十、土地出让方面:
  1、因疫情原因延期的,采用网络拍卖等形式,尽快恢复出让;
  2、拍卖保证金比例由20%调整至10%、土地款支付节奏由第二笔土地款签订合同2个月内调整至6个月内;
  3、延长新供土地开竣工时间的要求。
  以上十个方面的建议,是我会根据房企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如有不妥,请予批评指正。
  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必将尽快复苏,为我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住房需求。
  安徽省房地产商会
  2020年2月10日
  建议书共10项建议,涉及到了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工程建设、房地产销售政策、中大型商业停业、长租公寓、延期交房、物业管理、监管资金和土地出让的方方面面,非常详尽。
  也等待着合肥市政府对此的回应。

无锡市
  2月12日夜间,无锡市委办公室出台十七条措施,内容涵盖了缴税延期、贷款支持等方面,对住建行业大力支持,保障平稳有序发展、共度难关。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申请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引导在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三、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六、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七、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
  八、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九、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帮助住房租赁企业联盟实施纾困举措,鼓励互联网平台降低或者减免防疫期间的端口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建设主体,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主体,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执行。

西安市
  除无锡市之外,西安市也新发布了十条新政,从多方面消除房地产企业的困难。

具体新政内容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先行用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
  二、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
  工业、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均采取网上挂牌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挂牌或拍卖。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现场挂牌、拍卖出让的,可发布公告转为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三、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需要,已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经批准可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应在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时,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四、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通知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
  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顺延土地评估和规划条件有效期
  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资源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七、调整履约监管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八、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实施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度
  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缴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
  通过网络、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微信预约、网上查询、邮寄领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依托西安市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快递出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群众聚集,“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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