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库/车位场地租赁使用合同 机动车车库/车位使用人(简称甲方): 机动车行驶证件: 机动车车主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因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使用事项,根据现行《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约定,相关各方均应共同遵守。 一、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租赁使用办法约定: 1、本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租赁使用收费实行包月收费制,即甲方办理包月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按月缴纳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租赁使用费后方可停放机动车。甲方未办理包月停放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临停收费处理。 2、甲方已经办理了包月停放机动车手续,但又未同乙方解除《机动车车库/车位场地租赁使用合同》,不论甲方是否实际占用场地资源停放机动车的,甲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租赁使用费。 3、本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租赁使用费收取执行(选择项打√): □每季度交纳一次; □每半年交纳一次; □每年交纳一次。 4、小区全体业主委托乙方代收本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租赁使用费。 5、特别提醒:因本物业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资源紧张,无法随时满足车主机动车固定位停车、专属停车位需求的现实状况,请甲方慎重决定是否在本物业去也办理包月停车事项。 二、本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租赁使用费交纳标准: □机动车车库场地租赁使用费交纳标准:元/车位.月; □机动车露天车位地租赁使用费交纳标准:元/车位.月; 三、甲方办理在本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场地租赁使用时,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甲方拥有在本物业区域的《房屋产权证》或《 不动产登记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材料,乙方验原件,收复印件。以便于乙方确认甲方有权在本物业区域占用有限车位资源停放机动车的资格。 2、机动车车主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乙方验原件,收复印件。以便于乙方确认机动车的基本信息。 以上材料由乙方存档,接受本物业区域业主对占用有限车位资源停放机动车事务办理的监督检查,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机动车场地资源紧张的争议与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四、关于本物业区域机动车车库/车位的场地管理服务费用收取,乙方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五、本物业区域机动车出入管理,根据本物业区域硬件设施的实际情况,具体采用的方式(选择项打√): □保安门卫人工识别出入管理方式; □机动车道闸出入管理方式; □机动车车牌自动识别出入管理方式; 六、关于机动车保管责任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未与乙方书面签订《机动车保管服务合同》,且未向乙方另行交纳机动车保管服务费用的,甲方与乙方就没有建立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 2、甲方对机动车有保管服务需求的,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机动车保管服务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机动车保管服务费用后,甲方与乙方即建立了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 3、甲方采用临时停车方式的,该车辆同乙方之间,属于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形。 七、本合同签订地,本合同履行地,本合同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解除的约定: 1、甲方若因工作调动、居家生活地变更、不动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机动车出让或报废等原因,不再需要继续租赁本物业区域内的机动车车库/车位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甲方应当与乙方书面解除本合同,并据实结清相关费用。若甲方未同乙方书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直至本合同解除为止。 2、若甲方违反本合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的,乙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可以限制甲方的机动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 甲方(签字并加盖指纹): 乙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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