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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拐卖儿童死刑被指网络营销 或制造10余万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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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吗?
源自:新华网

新浪民调:你认为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吗?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反对死刑】死刑救得了孩子吗?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业内人士】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2015年3月4日《广州日报》记者肖欢欢)
  有网友们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 相关资讯
  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b>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网友麦姐: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 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原文标题:话题|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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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5-6-18 12:31:5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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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观世音菩萨 南无大势至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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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6-18 11:07:00|只看该作者

法律专家:贩卖儿童一律死刑是以暴制暴

源自:钱江晚报

  拐卖儿童该一律判死刑吗?

你的朋友圈满眼是“严惩人贩子”吗
“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帖子遭疯转,这背后的法理,你知道吗?
各方观点:严刑峻法难改社会风气;“一律死刑”涉以暴制暴;五年起刑太低
建言献策:“买卖同罪”值得考虑;捋顺收养程序;在农村深入普法

⊙首席记者:肖菁  实习生:赵雪扬

  突然之间,昨天的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出现,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
  这些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而他们的目的可能仅仅是为了增加公众号的关注度。
  在国内,每年有上万名儿童失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拐卖或拐骗。
  自2000年起,浙江警方就将打拐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不断通过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2009年,浙江省公安厅建立了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截至今年1月底,该数据库已经采集了3.9万例DNA(包含父母),帮助281名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
  打拐行动中,最温暖的瞬间就是失踪孩子重回亲生父母怀抱,最大快人心的环节,自然是可恶的人贩子接受法律的制裁。网友们痛恨人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从法理角度来说,是不是就这么简单呢?钱报记者就如何制裁人贩子,请教了法律界权威人士,仅仅从法理和人贩子问题的现实处理上,来讨论一下“一律死刑”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现有的刑法
对人贩子如何量刑

  现有的刑法对人贩子是怎么量刑的?首先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而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属于重罪,《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一律死刑”
恐怕与立法趋势背道而驰

  “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理念的发展,都是在不断地降低刑罚的处罚强度”,浙江省刑法权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说。
  在封建时代,死刑很多,各种死法,极尽残酷。
  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严打,之后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人命的代价太大太大。也许严刑峻法在短期内,能使得社会上的坏人坏事少一点,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社会的风气和文明程度。
  “贩卖人口”这个问题历史久远,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何解决,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我们需要的是加快文明建设,驱除传统观念,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重打击,轻预防”、“重惩罚,轻制度建设”是我们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诟病,实际上现在我们已经到了转变思想观念的时候了,但是这不是一个人的观念,而是社会大众的观念,所以做起来很吃力。

刑罚除了惩罚外
还有教育导向等功能

  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主任、杭州市律协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徐宗新说,我国刑法一大基本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是公平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贩卖人口,是一种客观行为,在此客观行为下,我们还要考量他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比如初犯、偶犯和惯犯,贩卖人口的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跟随者,性质肯定都是不一样的。由此对应的刑罚也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而“一律死刑”是一种以暴制暴,带有一定的情绪化的观点。
  刑罚本身也有多种功能,除了惩罚,还有教育本人,和引领社会导向的作用。而且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上来看,一味严刑峻法效果真就好了吗?一旦罪犯决定犯罪了,他一般很少去计较犯罪成本的。贩 毒那么多死刑,毒贩子还是层出不穷。
  徐宗新说,不过“买卖同罪”的观点值得考虑,没有买就能减少卖,但是买卖同罪,意味着都论罪,至于是否罪大当死,还是要从主客观,危害性大小来评价。不同的情节,量刑档次相差非常大。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正广昨天在自己的朋友圈里也在说此事:今天朋友圈都是呼吁严厉惩罚人贩子的信息,作为一名父亲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刑法中与贩卖儿童有关的罪行,五年起刑太低,应十年起步,贩卖两名以上直接死刑为宜。同时,国家应统一建立儿童出生、上户口DNA免费鉴定制度!

怎样尽量
减少拐卖儿童事件

  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法律界人士建言献策──
  1、增加对收买人的刑罚。
  收买人的法律责任也一定要承担,但不是网上盛传的“买卖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
  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他们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贩子又恰恰满足了他们对“养儿防老”的刚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儿童时,经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实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对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对养育后代的一种执着,村民共同体心知肚明,同仇敌忾。
  所以,法制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
  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
原文标题:你的朋友圈满眼是“严惩人贩子”吗)
4# 金佛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6-18 10:07:00|只看该作者

拐卖儿童死刑被指网络营销 或制造10余万利润

源自:观察者网
拐卖儿童死刑在社交网络热炒
  社交媒体的信息就像6月的天气一样不可捉摸。继多地大暴雨令街巷成河之后,昨天(6月17日),一条惊悚消息忽然在朋友圈汹涌流动。内容是:“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我是来自北京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我是来自湖南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这个消息有不同变种,有的是图片,有的是文字,几年前公安部通缉人贩子的公告再度被挖出,甚至还有“现代家庭”式的故事──叙述者以被拐卖儿童父母的口吻绘声绘色讲述女儿被拐,十年寻亲,终于找到被弄瞎眼睛街头讨饭的女儿,女儿却因备受残害不幸去世。
  寻亲文章还有上面这样的配图,当然图中女孩并不眼瞎。观察者认为,这样惊悚的故事情节可能受到电影《贫民窟的百万富翁》或者其他民间故事的影响。
  网民的情绪被人贩子的可恶和朋友圈信息的劲爆所点燃,无数网友挥动手指、义愤填膺地做出了“承诺”与转发。随后,“冷静”的声音也开始出现,一些专栏作者很快发表付费文章讨论立法问题,详细解释为什么不能用“一概死刑”来对付人贩子,理性斐然,但同样没有问:6月17日并非什么特殊日子,为何关于人贩子的消息忽然铺天盖地?更晚时候,终于也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

那条刷屏的朋友圈
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表示不支持。她说,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而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截至18日0时,近80%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

某网站的调查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江南则不无诙谐地发问:不知道会不会有一天,大家都忙着转发“酒后驾车一律死刑”,“公款吃喝一律死刑”,“教师体罚儿童一律死刑”呢?

网友:是在做营销
  在各方讨论的声音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sjydhlw)抛出了一个貌似惊人的言论:你只是帮别人赚钱。
  细心的作者发现,在这条关于人贩子的消息页面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作者分析道,每注册一个用户,该网站都为此付费,换句话说,这是该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
  那么这条朋友圈会让这个婚恋网站付费多少(也是制作此朋友圈消息的企业/个人收益多少)呢?“移动互联网”计算,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如果没有耐心可以跳过下段)。
  100万人承诺,打开页面的人做出承诺10%(这就意味着有1000万人看过此页面),从页面转化到点击广告的转化率为5%,进入注册页面后成功注册的比例为5%,每个注册的单价为5元。计算公式:(100万/10%)×5%×5%×5元 = 12.5万元。
  通俗点说,这无非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这次的曝光率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移动互联网”发出此文时,已有80余万人做出承诺。
  “移动互联网”最后引用其朋友的一句话做为结尾:要是对拐卖儿童的判死刑有用,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同理)要是对腐败分子判死刑有用,从明朝开始我们就是清廉之国了。贩 毒抓住了就是死刑,可贩 毒的还是源源不断。反对这种快餐式的解决问题方法,低端,廉价,不值钱。
  或许,这一切只是一场网民情绪的扰动,像黄梅天阴晴不定,像股市红绿变幻,来无影去无踪,却给无论转发者还是不转发者都留下了思考。
  (观察者网董佳宁综合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新华网客户端、新浪网等报道)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6-18 06:47:00|只看该作者

朋友圈遭“人贩一律判死刑”刷屏 被质疑是营销

源自:观察者网
  昨天(6月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都被一条消息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在无数网友动动手指、方便快捷地做出一次“承诺”后,冷静的声音随后而来:除了支持与反对者,更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

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不支持表示,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而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截至18日0时,近80%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

网友:是在做营销
  在各方讨论的声音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sjydhlw)抛出了一个貌似惊人的言论:你只是帮别人赚钱。
  细心的作者发现,在这条消息的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作者分析道,每注册一个用户,该网站都为此付费,换句话说,这是该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
  那么这条朋友圈会让这个婚恋网站付费多少(也是制作此朋友圈消息的企业/个人收益多少)呢?“移动互联网”计算,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如果没有耐心可以跳过下段)。
  100万人承诺,打开页面的人做出承诺10%(这就意味着有1000万人看过此页面),从页面转化到点击广告的转化率为5%,进入注册页面后成功注册的比例为5%,每个注册的单价为5元。计算公式:(100万/10%)×5%×5%×5元 = 12.5万元。
  通俗点说,这无非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这次的曝光率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移动互联网”发出此文时,已有80余万人做出承诺。
  “移动互联网”最后引用其朋友的一句话做为结尾:要是对拐卖儿童的判死刑有用,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同理)要是对腐败分子判死刑有用,从明朝开始我们就是清廉之国了。贩 毒抓住了就是死刑,可贩 毒的还是源源不断。反对这种快餐式的解决问题方法,低端,廉价,不值钱。
  (观察者网董佳宁综合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新华网客户端、新浪网等报道)
2# 四姑娘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6-18 02:47:00|只看该作者

央视制片人: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呼吁太感性

源自: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徐蕊 叶心可)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为何这一话题在朋友圈快速发酵?
  追溯这个话题的源起,不少网友认为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纪录片《守护成长呵护未来》第一集《丢失的孩子》是一个重要的“引爆点”。对此,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制片人、《守护成长呵护未来》纪录片制片人万山红。


  :17日朋友圈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这个话题是你们倡导的吗?</b>
  万山红:今天有朋友问我,微信朋友圈刷屏的“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贩卖儿童判死刑”是否因纪录片而起。我不同意朋友圈里的这个观点,这样的呼吁太感性了。我更倡导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
  我们在做这个节目过程中搜集了大量的案例,我们给大家呈现的是其中典型的几个案例,能代表不同的情形,包括电影《亲爱的》原型彭高峰。大量的幕后案例更加刺激神经,更惨烈。


  :针对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如何看这样的分歧?</b>
  万山红:法律是严谨和理性的,我更多地呼吁买方入刑。我们的纪录片是让公安部、高法和法律界专业人士表达,他们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呼吁是负责任的态度。人贩子可恨,网民和父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需要理性看待和解决。
  这三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政治法律都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一些话题希望提上日程。国家要发展得好,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但回过头看,我们还落得很远。这些被贩卖的孩子时刻提醒我们,有些家庭还不幸福。我希望理性地、用法律的手段来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拍摄《守护成长呵护未来》纪录片的初衷是什么?</b>
  万山红:我们社会与法频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话题有5年时间了。去年做了80集的微记录片,主要从公益的角度关爱未成年人,是公益性的。但是还没有涉及到法律的层面。去年开始,我们想做一期更有力度的节目。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历时半年打造六集电视专题片《关爱成长 呵护未来》,聚焦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司法制度建设,敦促完善法律体系,呼吁政府承担起国家责任。六集分别聚焦孩子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六种最可怕的状态:丢失的孩子、亲人的伤害、迷途的少年、成长的困境、隐蔽的罪恶、身边的风险。
  谢谢大家的关注,孩子那么弱小,那么让人疼爱,每一份对孩子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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