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青岛黄岛法院出现“翻转式”补正裁定,法院:将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记者:齐超)8月16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的“翻转式”补正裁定书引发争议。裁定书提到,此前一份判决书内容有误,应予补正。随后,办案人员改变了判决结果,驳回原告4万元诉讼请求。黄岛法院通报称,补正裁定显属不当,院方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
黄岛区法院的补正裁定书。
一份署名为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的补正裁定书显示,本院2020年7月21日的一份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应予补正。该判决书第3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被告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丽投资款4万元”,补正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
黄岛区法院关于补正裁定的调查通报。
8月16日,黄岛法院通报称,经调查,上述判决书中,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判决主文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于笔误范围,办案人员作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现原告方表示将提起上诉。
黄岛法院表示,办案人员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