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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天朝明志|查看: 12728|回复: 98
[纪实·新闻

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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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9-3 21:08:00|只看该作者

认罪认罚从宽试行 最高检回应如何防止权钱交易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认罪认罚从宽试行 最高检回应如何防止权钱交易腐败

  中新网9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今日回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应当从“坚持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强化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来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腐败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国防交通法、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及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后,大家担心会不会出现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从制度上如何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
  对此,万春回应称,如何有效地防止在诉讼中发生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的现象,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制定每一项制度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万春表示,在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工作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腐败问题。
  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然必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首先,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二是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仍有提出复议、提请复核的权利。
  ──三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证明和量刑建议具有最终裁定权,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或者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证审判的情形,法院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最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加以纠错。
  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万春强调,通过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上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一旦发生问题以后的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7#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8-30 09:39:55|只看该作者

我国拟在18个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中国拟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郭金超 马海燕)《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中国拟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关于试点适用条件,草案明确: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9日在就草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草案指出,已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纳入该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等相关诉讼程序。
  草案指出,试点工作应当坚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周强表示,草案强化了监督制约。他指出,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周强表示,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根据草案,试点的18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另外草案规定,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6# 青城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8-29 19:28:02|只看该作者

18市拟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政解|18市拟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最高法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这18个城市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现已到期。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受最高检委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法作草案说明时说,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适用“从宽处罚”有4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系在该背景下制定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
  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于上述规定,周强强调,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是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

“三年以下徒刑”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此前的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的案件,则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周强解释说,速裁案件试点原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便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 点评
周强: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定、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周强说,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依据草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焦点
如何避免“认罪认罚从宽”被滥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是司法界的讨论焦点。有业内人士提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在于避免这项制度被滥用,造成“缴了罚金、赔了钱就可以减轻处罚、就可以放人”的错觉,防止在被告人认错认罚但不认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变相强迫被告人认罪。
  最高法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规范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治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
5# 华蓥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6-8-13 04:07:00|只看该作者

广州男子非法买卖枪支获缓刑 因认罪认罚从宽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男子非法买卖枪支被从宽判缓刑

  因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检方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适用了我国今年7月份以来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被告人叶某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区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从宽量刑。
  8月10日,南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在该案中确认适用认罪从宽协商制度。据悉,这是该院确认适用该制度的第四宗案件,此前三件案件均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化名购买了气 枪1支、子弹964发,并存放于家中。同年10月29日下午,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缴获的子弹均属气 枪铅 弹。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叶某签署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之后,南沙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表明为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刑法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和精神,将原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对其宣告 缓刑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该案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非法买卖气 枪铅 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 金佛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1-24 18:28:00|只看该作者

中央政法会议:或将引入诉辩交易 认罪认罚从宽

源自:中国政府网
原文标题:我国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日前在京召开。会议提出,2016年要在借鉴诉辩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这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开展这项试点,要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发挥好律师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记者:王逸吟)
3# 峨眉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1-23 04:08:00|只看该作者

中央政法委书记: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中央政法委:选择有条件地方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新京报快讯(记者:邢世伟)今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认罪认罚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这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
  孟建柱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2# 四姑娘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8-4 16:07:00|只看该作者

释疑

嫌犯符合4条件将从简从快从宽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两高可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试点地区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将获得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试点办法将明确适用条件及幅度
  9月3日提交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表决稿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意见做了几处修改,并对两高提出了报备试点办法的要求。
  试点目的方面,原决定草案表述提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决稿则在这句话之前增加了“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在试点工作原则方面,表决稿增加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表述。
  表决稿还增加了要求两高制定试点办法的内容,要求“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外,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两高在上述地区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也将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

释疑
  1. 从宽有无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解释,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的,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说,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2. 会不会同罪不同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我们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来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沈亮补充说,对类似案件,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也要按照法律规定酌情考虑认罪认罚从宽。

  3. 如何避免权钱交易?
  万春说,要防止这类问题,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 会导致被迫认罪吗?
  万春说,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5. 如何保障被害人权益?
  沈亮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1# 贡嘎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8-4 11:27:00|只看该作者

简介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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