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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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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色的冰 发表于: 2019-5-5 07:07:58|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长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0%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上海长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0%

  正义网讯(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冯曦慧)将地下车库价值1.4万余元的豪华汽车后视镜“调包”成普通镜片,到案后一再否认盗窃,且隐瞒自己有盗窃前科;在检察官提审时得知认罪认罚对自身有利,随即在律师参与下供述了盗窃经过并认罪认罚。近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据悉,2018年以来,长宁区检察院通过跨前程序分流、值班律师全程参与、三方到场量刑协商、强化评查完善事后监督等措施,依法规范行使量刑建议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135件1288人,适用率达80%。
  鉴于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法律常识,也没有条件聘请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是否真对自身有利存有疑惑,长宁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会签《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将80多名律师纳入数据库,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参与全覆盖。值班律师旁听检察官提审、阅看《移送起诉意见书》、参与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庭审时还可作为辩护人出庭。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后,该院探索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报捕阶段提前适用机制,对于审查逮捕阶段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律师及时阅卷参与量刑协商等。他们还将同一罪名案件分配给同一名检察官,运用远程提审、远程开庭手段,进行集中提审、集中起诉、集中开庭。此外,该院还将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判断逮捕必要性的重要条件,依法严格控制逮捕措施的适用。
  同时,该院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启动、幅度式量刑建议与确定式量刑建议相结合、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事后监督等方面入手,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2018年以来,该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流程监控过程中,对文书不规范、信息录入不全面等司法瑕疵问题,向办案部门和检察官制发书面纠正意见10份;该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99.4%。
 蓝色的冰 发表于: 2019-4-23 07:37:57|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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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祺国: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中发挥检察主导作用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王祺国: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中发挥检察主导作用

  -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的主导作用。
  - 依法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底线,必须是坚定不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要加强释法说理、道德教化,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心自愿性,并对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完整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将检察机关推向了主导性地位。检察机关应当精准把握、科学谋划,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最大化,推动新时代犯罪治理法治化、现代化进程。
  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共同签署书面具结书;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案件不起诉,法院一般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是刑事诉讼的激励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息息相关。这项制度既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覆盖全部罪名,关系公正与效率,关系案件的繁简分流,对实现刑事诉讼的宗旨意义深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恰恰是在审判之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该项法律制度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制度,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社会、时代基础。
  一是该项制度与悠久深厚的中华文化具有内在一致性。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和为贵、德主刑辅是中国五千年儒家文化的精华,说到底,中华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和谐文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精神也始终秉承“矛盾不上交”的价值追求。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始终秉持司法谦抑性、人本性,始终把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作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汲取了中华文化的精髓。
  二是该项制度有着反复证明的实践成效。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犯罪方面始终强调刚柔相济、打防结合、多策并举、综合治理,对轻刑犯罪更是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方针,尽可能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增强积极因素。检察机关不断增强“少捕慎诉”的理念和实践,极大地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和谐因素和社会活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期试点更是为该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富有成效的实践养分和经验规则。
  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综合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刑事法律的社会功能。依法严格适用该项制度,无论对于个案公正处理还是整个刑事犯罪法治化治理,意义重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的主导作用,必须把握好执行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激励制度。但是,依法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底线,必须是坚定不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些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法治的根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框架之内适用,包括认罪认罚案件法定情节的认定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二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未经审判不为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审判中心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定罪量刑等,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三要坚持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深刻的社会治理功能,认罪与认罚仅仅是其中的主要方面,由于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多样性、复杂性,适用该项制度还必须坚持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应当得到修复,被犯罪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和精神慰藉,与犯罪相关的社会矛盾同样应当得到有效化解。
  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要紧紧依托正在进行的捕诉一体改革的有利时机,强化精准性、主动性的法律监督。一要保障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保证每一诉讼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释法说理、道德教化,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心自愿性,并对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随案移送;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积极性,增强平等性、协商性,尊重他们合理的意见建议,共同实施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对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一方面要坚决防止因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降低办案质量,降低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条件,坚决监督纠正任何非法取证、强迫认罪认罚等行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认罪认罚的情形,坚决监督纠正践踏法律的行为;要高度警惕以认罪认罚为幌子掩盖严重犯罪的现象发生,增强法律监督的敏感性,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加强追捕追诉,深挖严重犯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得到全面执行。三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就要以职能特点和办案优势不断优化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良法善治。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性、功能性、规律性出发,在深入总结分析、调查研究基础上,着力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主要犯罪类型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组织形式、评价要素、监督制约等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这项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落地生根。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零距离 发表于: 2019-4-22 10:06:49|显示全部楼层

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好检察主导责任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好检察主导责任

  编者语:认罪认罚从宽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要落实好修改后刑诉法所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检察主导责任承担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为什么以及怎样承担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国外检察机关在类似制度中发挥怎样的作用?检察官在具体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中的职权、责任与界限是什么?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检察人员,共同探讨“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好检察主导责任”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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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
  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的执行者、刑事政策的调控者、程序分流的主导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案件质量的把关者,这多重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承担主导责任,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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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
  在域外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检察机关起着主导或半主导的作用。许多国家为了避免审判阶段案件负担过重,客观上需要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筛选、分流和处理功能,高效处理大量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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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德
  若想娴熟、合目的地运用该项制度,检察官应当首先明晰自身的职权、责任与行为的界限。检察官主要行使指控选择权、量刑建议权、程序建议权。除了履行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职责外,检察官尤其要注意履行好告知、披露以及说明义务。
  本期“观点·专题”主持人:
  - 检察日报理论部编辑 刘卉
  专题嘉宾: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卞建林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秋红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杨先德
  多重角色决定检察机关
  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承担主导责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卞建林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此后,相关制度程序在试点中不断丰富完善,在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司法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和吸收,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认罪认罚从宽中发挥主导责任。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的执行者、刑事政策的调控者、程序分流的主导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案件质量的把关者,这多重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承担主导责任,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的执行者,应当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中发挥主导作用。现代法治国家,对犯罪的追究是通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将犯罪人诉交法院审判而实现的,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依职权提起诉讼,审判以起诉为前提并受起诉范围限制。而在诉讼理论上,侦查系公诉之准备活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并左右侦查活动的结局和进程。易言之,侦查服务于公诉,公诉指导侦查。具体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前介入和沟通,视案情提出有关证据收集的意见,公安机关根据该意见进一步全面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补充,以确保相关程序顺利适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还需要强调控辩平等的实质作用,检察机关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进程,在控辩协商的过程中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保障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还体现在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上,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向法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方能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得到相应的量刑从宽幅度。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政策的调控者,应当通过认罪认罚从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紧密相连,并将后者的政策内涵具化为法律制度加以贯彻适用。申言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提起公诉的必要性与合目的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利益进行裁量,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综合考量具体案情,根据罪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区别对待。由此,通过公诉权的审慎行使,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把关过滤,对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无起诉必要的予以分流转处。特殊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部分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再次,检察机关作为程序分流的主导者,应当在控辩协商形成合意的基础上选择程序适用。传统诉讼观念中,强调按照案件性质、轻重选择具体适用程序,检察机关通过对审判程序选择之建议,帮助实现审判程序的分流,进而将更多案件引向多样化的简易审判方式,从而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根据被追诉人认罪与否进行程序分流、提出程序适用建议,因而诉讼由单方追究转为双方合意。无论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均以被告人同意适用为前提,充分体现了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影响程序选择和诉讼进程。但实践中仍有人囿于传统的诉讼理念,把认罪认罚局限理解为被告人通过坦白和认罪等方式换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时,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以控辩双方经过协商形成的合意为基础,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对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程序适用,并尽可能不适用审前羁押或者缩短审前羁押时间。
  最后,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自愿性、明智性的审查,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注意审查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及时纠正。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或者存在附带民事诉讼情形的案件,还要审查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正确选择适用程序;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坚守法定证明标准和程序规范,杜绝“以口供为中心”而片面追求甚至强行要求或诱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违法现象发生。
  域外检察机关作用差异与自由裁量权相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秋红

  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均建立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处理,对于简单案件适用简易、速决程序处理,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法律传统上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程序繁简分立所依循的逻辑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纠纷解决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将被告人认罪作为程序繁简分立的主要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将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程序繁简分立的问题上,原则上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案件事实清楚、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及诉讼拖延问题,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扩大了以认罪为前提的简易、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且引进了协商程序。认罪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做法,但对该机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域外检察机关在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的作用与责任,与认罪案件的类型密切相关。认罪案件可以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类是因被追诉人主动认罪,对于犯罪事实作出全面、真实的供述,有效减轻了专门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因而导致处理程序的相对简化。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单方面作出事实认定,并依法采取微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向法官申请刑事处罚令、提出量刑从宽的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另一类是经控辩双方协商后被追诉人认罪,此类认罪案件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方与被害方进行协商,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等特别程序处理案件;另一种是检察官与被告方进行协商,检察机关适用辩诉交易、量刑协商等程序处理案件。域外检察机关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处理认罪案件,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法院正式审判的替代。
  检察官的传统角色由此发生了明显变化。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从一方当事人演变为“法官之前的法官”,检察官主导着审判前的协商,拥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从承担客观义务的“站着的法官”演变为刑事诉讼中的“准司法官”,检察官兼具控诉方、“准量刑官”和法官角色。这种趋势带来了检察官权力的显著扩张,检察官对于诉讼进程和案件结果施加了更具实质性抑或终局性的影响力。虽然各国在推行认罪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中坚守了法官保留原则,法官可以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合法性以及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并享有对案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即定罪”、检察官量刑建议主导司法裁判成为常态,法官决策时高度依赖检察官提供的案件信息,极少会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检察官实际上成为“背后的法官”,其所承担的职责从“预先审判”变为“正式审判”,刑事诉讼的重心从法院审判阶段前移至审判前阶段。
  在域外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检察机关起着主导或半主导的作用。在美国,对于辩诉交易案件,法官在审查时通常会接受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迅速作出裁判,检察官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鲜明。在德国,每年犯罪总量中轻罪所占比重超过85%,只有6%的罪犯被法庭判处超过1年监禁的刑罚,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影响了超过90%的刑事案件处理,只有12%的案件是通过审判程序在法院裁决处理的,检察官的作用也十分明显。有研究指出,在法国,从2004年10月1日起,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案件共有29308起,审核通过率高达86.7%;一些法院的实证数据甚至表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审核通过率高达100%。
  域外检察机关在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所起的作用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这与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有关。在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变更罪名、降格指控、减少罪数、减轻量刑等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协商程序中,检察官可协商的范围只有量刑,检察官可决定的从宽幅度也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尽管在不同国家,由于受法律传统、司法理念、诉讼模式、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较为复杂的面貌,但是,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发生松动以及起诉便宜主义勃兴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伴随着犯罪圈的扩大和犯罪数量的增加,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为了避免审判阶段案件负担过重,客观上需要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筛选、分流和处理功能,高效处理大量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被视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有利于检察官综合考虑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发生的社会环境以及犯罪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自身情况等对于案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更好地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其二,有利于缓解过度犯罪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一些国家存在违警罪、轻罪、重罪的划分,违警罪案件类似于我国的治安案件,入罪门槛过低带来了过度犯罪化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微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对案件作出罪处理;其三,有利于刑罚适用的轻缓化,检察机关对于认罪案件进行从宽处理,可以有效减少监禁刑适用率,防止产生监狱过度拥挤、囚犯交叉感染等问题;其四,有利于节省审判费用和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可以得到“可靠”的定罪,此外,有些案件庭外解决比当庭解决效果要好。
  然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带来了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在认罪案件中,需要对检察官的权力行使机制进行规范。一些国家所采取的规范检察官权力行使的举措主要包括要求检察官承担对警察侦查活动和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权利告知、庭前证据开示、解释说明、告知诉讼进程、保障辩护权充分行使、听取被害人意见、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书面记录等义务。上述规制有助于检察机关严把认罪案件质量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并且保障法律的平等适用。
  检察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与行为界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译者 杨先德

  经过两年的改革试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当事人角度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其通过承认罪行、接受处罚,确保得到从宽、从快(从简)处理。其程序上的特点是,当事人自我认罪并放弃部分权利,定罪量刑在庭审之外即审前程序中基本确定,后续庭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对控辩“合意”的确认或者批准。以笔者的实践和观察,若想娴熟、合目的地运用该项制度,检察官应当首先明晰自身的职权、责任与行为的界限。
  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官主要行使三项职权。认罪认罚从宽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化,是公正与效率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在我国刑事立法快速扩张,刑事追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下,通过扩大检察裁量权来调节刑事司法政策、标准、力度和节奏,更好地实现刑事法体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律。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官主要行使三项职权:一是指控选择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经过最高检批准的特殊撤案和不起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选择权。随着刑事法体系的复杂化和刑法理论的发展,检察官对诉与不诉,起诉罪名,起诉事实、情节的认定并非没有选择空间,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有与辩方进行协商的“砝码”和工具。二是量刑建议权。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且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约束性显著增强,反过来必然扩张了检察官与辩方沟通协商的空间和“话语权”。目前我国的量刑制度还不发达,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裁量空间较大。但目前限于量刑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实践中检察官对这项职权的运用水平有待提高,量刑建议也以幅度刑建议为主。三是程序建议权。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普通、简易和速裁程序之间进行选择,虽然程序选择需要当事人同意,但是检察官有较大主动性。
  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官要注意履行好三项责任。从职权分析中不难看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官处于相对优势的诉讼地位,要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情、自愿、理智地作出认罪认罚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公正”职业伦理要求,检察官除了履行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职责(比如严守证据标准)外,尤其要注意履行好三项责任(义务),即告知、披露以及说明义务,保障好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法律帮助权)。一是告知义务。检察官应当在诉讼程序的不同环节告知当事人如下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适用条件、后果等;指控的罪名、事实,法律规定的刑罚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放弃权利的后果等。二是披露义务。检察官要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披露证据和相关事实,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通过阅卷等方式获得证据,但是仅有值班律师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向当事人和值班律师开示证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检察官应当在提讯、沟通等程序和环节中以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或者值班律师披露证据,尤其是关键和重要证据,而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官已经这样做。三是说明义务。为了确保当事人不但了解,而且能够正确理解并理智地作出决定,检察官应当履行适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对告知、披露的内容以及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作有针对性的说明和阐释,尤其是对认知和理解能力并不是很高的当事人要尽到此项义务。有效的律师帮助是确保认罪有效性的核心。检察官要确保当事人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与之沟通,听取意见,甚至进行必要的深入协商。告知、披露和说明义务的履行以及对辩护权的保障,不仅可以确保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有效性,更为程序简化、限缩当事人权利(包括上诉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把握好三条交往界限。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官应该把握好与法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交往的界限。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法官一般应当采纳检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鉴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仍然有很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不仅享有最终的定罪量刑权,而且有改变指控事实和罪名,进行调查核实等广泛权力,因此应当尊重法官履行审判权,比如要进行必要的沟通,在没有明确把握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幅度刑量刑建议而不是确定刑建议(当然,量刑幅度要在科学计算基础上尽量的小以提升确定性)。在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交往界限把握上,一方面要避免通过误导、不当许诺等方式获得认罪认罚表示;另一方面要避免不当交往、利益交换等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坚守廉洁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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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这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扩大范围后的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开始到2018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左右,当庭宣判率为79.8%。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标志着该制度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2019年4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有效适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惩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要树立新理念展现新作为,真正体现检察官在审查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规定落实到具体案件中。
  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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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新疆等各地检察机关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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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涉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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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值班律师工作室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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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席21人危险驾驶案件速裁庭。
 wsch1688688 发表于: 2019-4-21 09:23:00|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丹东:首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宣判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辽宁丹东:首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宣判

  正义网讯(通讯员:杨鞠)日前,由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范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该院副检察长董军燕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市首例涉罪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范某伙同他人合谋抢劫被害人刘某的手机。在辽宁省凤城市某客运站附近一小区内,范某以借用手机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的OPPO手机拿到手,后刘某向范某索要,范某等三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该手机被三人抵给他人作为车费。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000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董军燕承办此案。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后,董军燕认为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件,遂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近日,元宝区检察院依法对范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在审查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依法简化了庭审程序。经审查,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成立,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配合公安机关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元宝区检察院作为集中统一管辖丹东三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逐步将未检工作打造成“元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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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头 发表于: 2019-4-21 09:22:55|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长论坛|创新权益保障机制 推动"认罪认罚"落地见效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检察长论坛|创新权益保障机制 推动"认罪认罚"落地见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积极作为,主动探索创新权益保障机制,精简案件办理流程,实现案件精准量刑,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落地生效,实现案件办理规范化、高效化、均衡化目标,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案件44件51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7.7%,被告人全部认罪服判,无上诉、抗诉,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探索“三式”联动机制,实现权益保障“规范化”。一是建立“前置式”社会调查程序,确保评估全面。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动配合,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由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对案件是否符合缓刑和管制条件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可能判处缓刑和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5日内提交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确保社会调查评估时间充分,调查内容全面准确。二是建立“定点式”值班律师制度,确保衔接到位。与县司法局、公安局会签《律师参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实施意见》,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站,由11名值班律师每周二、四轮流派驻工作站值班,在县看守所固定安排3名值班律师,周一至周五全天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到场签字、提供法律意见等制度落实到位,并建立认罪认罚从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难题。在该院办理的44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均实现值班律师参与。三是建立“全程式”权利告知机制,确保参与知情。坚持每案宣讲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灵活运用电话、书面等多种方式保障被害人权益,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况,全面听取被害人意见,作为量刑重要考量因素。同时,积极推动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权益损失,在检察环节促成刑事和解案件3件,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注重“三关”精简流程,实现案件办理“高效化”。一是案件“受理关”注重繁简分流。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明确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情况。检察综合业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优先受理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快速分案到刑检业务部门。刑检部门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优先办理,对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刑期的认罪认罚案件,全部纳入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实现简案快办。该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19件认罪认罚案件,平均每案审查起诉时间7天。二是案件“程序关”注重集中办理。开通认罪认罚案件“绿色通道”,实现案件在检察环节快速流转,确立“集中告知”“集中提审”“集中签字具结”“集中审查起诉”“集中开庭审理”的“五集中”办理机制,提高了认罪认罚案件诉讼效率,并在每周二、四安排3名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值班,确保办案区高效有序运转。三是案件“审理关”注重规范便捷。优化法律文书制作,创新“十步法”讯问笔录模板,重点核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内容,制作“表格式”审查报告,清晰展现案件信息,节省程序性事项操作时间,实现案件办理全诉讼阶段的高效化。
  坚持“三步”精准量刑,实现裁判结果“均衡化”。一是制定量刑“菜单”确定基准刑。在与县法院、优秀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协商基础上,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依据,将15个常见罪名的起点刑、刑罚量增减、基准刑、拟宣告刑等4个方面尺度进行规范,对不同类别案件分别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菜单”,实行“菜单式”精准量刑方法,承办人对照量刑“菜单”直接计算得出刑期,实现量刑建议精准、高效。二是明确从宽“阶梯”确定幅度刑。坚持认罪阶段越靠前、建议从宽幅度越大的原则,根据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认罪认罚阶段,并结合赔偿和解、认罪态度、犯罪性质等五方面情形,明确提出“阶梯化”从宽幅度,彻底破除部分犯罪嫌疑人“钻空子”的侥幸心理,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在各个诉讼阶段全面开展。三是注重类案“均衡”确定裁判刑。坚持做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裁判结果统计、分析工作,注重类案量刑的“均衡化”,通过统一量刑标准、强化量刑情节审查和裁判结果监督,推动相同罪行在法院裁判中能得到大致相当的处罚,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正义的有效融合,从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服判,减少上诉、抗诉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9-4-17 19:30:22|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实体从宽 程序从简

源自:中国经济网
原文标题:杭州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实体从宽 程序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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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钟视频庭审。 陈怡宁 摄
  中新网杭州4月17日电(郭其钰 陈怡宁)从侦查阶段和公诉人第一次讯问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到千方百计联系公诉人主动要求认罪认罚……在杭州,由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开展,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行为已不是个例。
  2016年9月,北京、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近3年来,杭州逐步实现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从简、从快、从宽处理。以该市试点的余杭区人民法院为例,截至今年3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1446件,上诉率0.5%,除了服判息诉情况较好外,还实现了百余名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在余杭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钱望浙看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两点,即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
  从实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认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与程度往往越大。余杭区公安分局刑事案件审查大队民警陈骏超告诉记者,以往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思想,但自从认罪认罚从宽上升为制度实行以来,犯罪嫌疑人在制度保障下更容易突破心理障碍,也极大缩短了办案时间。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正航指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利于缓刑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他以近期一起交通肇事案为例表示,从以往的判例来看,被告人至少会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该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相当于减轻了20%量刑。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实现了程序上的简易化,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以往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为了领取法律文书、查阅案卷、参加庭审,需要多次来回法院。如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当天立案、次日送达、集中开庭、当庭宣判”的速裁机制,极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
  除了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将法官从“案多人少”的压力中解放了出来。钱望浙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法官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时间大大缩短,因此腾出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案件中。”在其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采用视频开庭的方式,从开庭到当场宣判用时不到8分钟。
  据悉,这场历时仅8分钟的庭审并非个例。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余杭法院将该制度与速裁、“一体化办案系统”等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快速庭审常态化。据悉,该院曾用50分钟审结11件案件,每场庭审平均时长不到5分钟。
  然而“五分钟式”庭审也引发了不少争论。“很多人质疑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导致无边从宽、权钱交易等,引发更多错案。”钱望浙表示,实际上这一制度的适用并没有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论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始终依法享有辩护和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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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山 发表于: 2019-4-11 07:22:56|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日报:认罪认罚从宽制会不会导致错案增多?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不会导致错案增多?专家答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防范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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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与否都要遵循刑诉法基本原则
  办案机关均有义务核查当事人是否自愿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代表降低证明标准
  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在场
⊙ 本报记者 张晨 董凡超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赋予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作为一种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措施,在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会不会出现公检法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通过强迫、威胁与欺骗手段促使被告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强迫被告人认罪悔罪、强迫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会不会导致错案增多?怎样消除制度运行中司法不公正的隐患?
  带着这些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业务专家。
  认罪认罚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刑罚虽从宽,正义不打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胡智强告诉记者,不论认罪认罚案件还是不认罪不认罚案件,都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司法公正。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样需要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实行全案证据审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如果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而强迫、威胁、欺骗被告人和被害人,侵犯当事人人权,无疑是与认罪认罚的制度价值相背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组检察官宋鹏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定位,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护。
  宋鹏办理的王某盗窃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适用的是认罪认罚程序。但审查中发现,此案仅有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在盗窃的具体数额上供证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出现多次反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盗窃的具体数额,遂作不起诉处理。在孔某等盗窃案中,孔某向检察机关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经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讯问中存在威胁等情况,决定不予采信这次供述。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环节。办案机关对每个环节的当事人的和解是否真实自愿、程序合法都有核查义务。”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告诉记者,公检法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制约了司法机关违法强迫或者欺骗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的情况。可以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相关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者向值班律师了解情况,查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刑事和解文书和其他在案证据等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有助于防止发生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会导致错案,因为这一制度的适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王勇说,即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而让司法机关能够迅速收集到更多证据,促使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完备,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证明体系,从而有效解决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案件的证明困难问题。
  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作用,确保认罪认罚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法律帮助、信息对称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毒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轻判后,竟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贩卖毒 品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 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在认罪程序、和解程序中认可相关证据,后来反悔的,已经认可的证据尤其是认罪陈述,能否在后续的普通程序中直接适用?
  宋鹏的看法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所作的认罪陈述与普通案件中的有罪供述无异,其效力等同于供述笔录。被告人反悔相当于翻供,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仍可作为曾作出有罪供述的证据,但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对所有证据,无论被告人是否认可、认罪,都应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再根据证据印证规则认定事实。只要证据符合三性要求,能和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即使被告人不认可也应当予以采信。”王勇说,出现上述情形,首先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认罪供述具有证据能力,这是证据能力的审查。若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系受到强迫、诱导等非自愿认罪的,则应审查其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辩解,如果相关辩解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则应当采信这一辩解。审查确认被告人认罪供述的合法性后,需要对其供述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即看这一供述是否得到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如果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则可以采信。
  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自愿,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和量刑的知情权成为关键。
  宋鹏说:“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要结合在案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法院在庭审中也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所认何罪、将要受何处罚,即保证认罪认罚确实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律师法律帮助、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胡智强介绍说,闵行检察院已实行辩护律师全覆盖,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的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全部指定律师辩护。辩护律师从无罪、罪轻角度辩护,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避免认罪认罚运行中的一些隐患。
  “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多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对自身犯罪行为、犯罪性质、认罪的法律意义的明确知晓,防止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及量刑建议权力的滥用,确保认罪认罚的合法有效。”胡智强说。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需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胡智强认为:“即便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仍然需要经过庭审调查核实,只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简化。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原有事实情节提出辩解或予以否认,应就辩解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以往的有罪供述需进一步庭审质证再决定是否采信。”
  针对律师劝认罪的质疑,王勇告诉记者,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其职能都是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后果,而不是劝说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仅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依法不能定案。
  更多引入或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意见,健全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方式,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和平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决定。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25.5%。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这一程序的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
  “要消除认罪认罚机制运行中的隐患,防止错案发生,需要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入手。”宋鹏认为,要不断提升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理念,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要强化程序保障,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要最大限度发挥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部主任鲍键说,防范司法不公正,尤其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注重合法性审查,加强对认罪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问题的核实。要注重案件质量本身,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发现和杜绝风险的能力,特别是自行核查能力。要紧盯关键环节,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常见领域,加强工作力度,防范办案风险。
  “以杭州为例,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创设了案件风险点模板,对于常见的无罪风险点进行提示审查。杭州已有好几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最终发现不构成犯罪而得以纠正。”鲍键说。
源自:法制日报
 无筝123 发表于: 2019-4-9 04:23:00|显示全部楼层

贩毒认罪认罚后反悔?加刑半年!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原文标题:贩 毒认罪认罚后反悔?加刑半年!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近日,由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 品一案,经广州中院判决,以贩卖毒 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了解,姜某某此前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后上诉,引发检方抗诉。
  2018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 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 品后,曾因贩卖毒 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 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区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法院一审以贩卖毒 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不料,姜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却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近日,即在姜某某一审判决刑满当日,广州中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 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天河区检察院介绍,认罪认罚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本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面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等问题,从而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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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兔子 发表于: 2019-3-31 08:38:00|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南召:多部门协作办理认罪认罚速裁案件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河南南召:多部门协作办理认罪认罚速裁案件

  正义网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天润)“尊敬的李检察官,您好!我今天拿到了执行通知书,可以安心在家照顾患病的母亲了……”近日,刚走出河南省南召县法院的农民薛某给该县检察院检察官李元桂发去这样一条致谢短信。当天,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薛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薛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已经被判刑了,薛某为啥还要感谢检察官?今年2月15日,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两日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南召县检察院后,2月22日,作为主办检察官的李元桂讯问薛某时,了解到他家的详细情况。薛某的母亲已是癌症晚期,由于既要照顾生病的母亲,又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讯问,这让薛某倍感煎熬。李元桂认为该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3月1日,南召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发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3月5日,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很快对该案作出判决。当天,与薛某一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的其他11名被告人也被法院当庭判决。薛某终于可以安心照顾母亲了。
  南召县检察院案管办主任任为民介绍,该院结合实际,采用“繁简分流”“一站式办理”等模式,以及“社会调查评估前置”“诉前会议”程序,实现了速裁刑事案件速审速结。2018年,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620件819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16件324人。
  今年2月,该院与县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的核心内容是“两固定、一分流、两前置”。任为民介绍,所谓两固定,即时间、地点固定。规定每周三、周五为速裁案件工作日,针对速裁案件集中审查起诉,集中开庭。办案地点固定在法院,在法院设立“检察速裁工作室”和“速裁律师值班室”,当事人到法院参加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权利义务告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讯问、庭审、宣判等程序一天办完。一分流,即繁简分流,指定专门办案团队办理速裁案件。该院案管中心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分流,把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分流至速裁办案组。两前置,即“诉前会议”制度和“社矫调查评估前置”程序。针对常见常办案件之外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该院在提起公诉前,就案件定性、刑罚种类、刑期长短、罚金数额等与审判人员会商,提升办案质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即委托司法局开展调查,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再重复委托评估。
  “以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审查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案至少要一个月。而今适用速裁程序,案件7日内就办结了。”南召县法院副院长余承品深有感触地说。
 戏游 发表于: 2019-3-24 09:23:00|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出台《意见》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浙江:出台《意见》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正义网电(记者:范跃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的刘某盗窃案在该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采纳公诉人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单处罚金5000元。该案从收案到判决仅用了10个工作日。
  这是3月初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其中一个案例。
  据介绍,为执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有序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意见》,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要切实坚持以自愿为基础,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要强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和监督,发现认罪认罚不是出于自愿的,无论属于何种情形,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转为其他程序处理。
  据悉,201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对3.9万余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建议从宽处理,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浙江省检察院已把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列为全省检察机关年度重点工作,并将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下发关于值班律师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量刑建议的工作指引等配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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