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楼主: 天朝明志|查看: 12736|回复: 98
[纪实·新闻

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复制链接]
29#
 丢不下 发表于: 2019-3-21 09:24:00|只看该作者

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认罪认罚 开庭后18分钟领到判决书

源自:遂宁新闻网
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认罪认罚
开庭后18分钟领到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3月11日下午2点38分,在安居区人民法院法庭上,随着法官手中的法锤敲下,一起交通肇事案当庭宣判,整个庭审仅用8分钟。

从起诉到开庭4个半小时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省道205线磨溪境内,违规倒车将行人陈某撞倒,致陈某死亡。经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全责。被告人杨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3月11日上午10点,安居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起诉至安居区人民法院,并建议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立案后,法官审查了案卷材料。
  “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速裁程序。”当天上午11点,安居区人民法院即向杨某送达了起诉书、告知了诉讼权利。3个半小时后,也就是下午2点30分,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到宣判仅仅8分钟
  法庭上,安居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被告人杨某出席庭审。
  “被告人杨某,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同意”在宣读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后,检察官简要说明了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刑罚执行方式及证据。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后,庭审直接进入了最后陈述环节。随后,法锤敲响,本案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庭予以支持。
  由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从开庭到宣判,整个过程仅8分钟。宣判后10分钟,被告人杨某就领取了判决书。 (尹晓鸿 全媒体记者 郑小艳)
28#
 幻想式流浪 发表于: 2019-2-18 07:53:00|只看该作者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机关作用如何充分发挥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机关作用如何充分发挥

  编者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确立,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标志着该制度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落实制度规定,特别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及作用如何发挥,如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如何签订、量刑建议权如何实施等等,均需要深入实践探索。本期专题聚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作用如何充分发挥”,敬请关注。
  以检察职能保障程序激励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顾永忠
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由2018年刑诉法修改予以明确并完善,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激励落到实处。由于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对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应有何作为,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的机制要素,应如何确保其规范化、精准化,等等。日前,就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激励机制及检察职能发挥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制度规定体现了哪些司法理念?
  顾永忠:首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该理念的进一步彰显。其次,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这二者的关系从更高层次进行了统一。从总体上看,刑事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不仅会造成无意义的耗费,甚至可能会影响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投入,进而无法为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良好司法保障。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从总体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司法资源的总体投入与不同类型的案件及其对公正程度的保障要求相适应。再次,体现了繁简分流、区别对待的刑事司法理念。刑事案件按照疑难复杂程度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另一类是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应该区别对待,这是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我国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繁简分流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速裁程序,在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上更进一步。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哪些程序上的制度激励,体现于哪些诉讼阶段?
  顾永忠:此次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立完善,主要是对认罪认罚从宽进行程序法上的构建及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都以不同方式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精神。
  具体而言,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将获得的制度激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表示的,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办案人员都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应规定,在本阶段无法体现的,就要明确作出记载,移交下一个诉讼阶段来体现。如在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速裁程序的,应当加快办理,在10至15日内起诉至法院,缩短审前羁押时间。另外,对于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符合特殊撤销案件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符合特别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则要在量刑建议上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查确系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并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则可进入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缩短诉讼时限。因此,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记载于每个诉讼阶段的案件卷宗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权利形成全过程、全面的保障和激励。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如何在办案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顾永忠: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比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更加重要的责任。首先,在审查案件环节,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程序规定,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特定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值班律师的参与和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立的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的在场权。同时,明确了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职责,即值班律师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罪者受到错误追究。因此,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性质和效力如何?如何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精准化、科学化?
  顾永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并完善以后,量刑建议更加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从刑事诉讼机关的职能上讲,量刑建议属于检察求刑建议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违背认罪认罚意愿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以外。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精准化、科学化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切实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对于量刑建议应该包括哪些部分,采用幅度刑还是确定刑的建议形式,学界和实践界也都在探讨。检察机关应该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这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中有所体现。而对于究竟采取确定刑还是幅度刑的量刑建议问题,应该结合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法定刑幅度来判定:一般来说,案件越轻微,法定量刑幅度越小的,可以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案件越重大复杂、法定量刑幅度越大的,采用幅度刑的量刑建议较为合适。
  :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顾永忠:张军检察长提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一提法非常好。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监督就是要渗透在办案过程中,首先体现在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监督意识方面。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能并没有变化。在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就处于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定位,担负着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客观义务。在审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审查,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首先要审查好证据材料。要防止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而认罪,杜绝“认假罪”“假认罪”的情况出现。其次,就是要注重对自愿性的严格审查。这既是办案人依法办案本身的需要,也是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如果发现认罪认罚不是出于自愿的,无论属于何种情形,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转为其他程序处理,而不能按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程序继续推进。最后,在办案中监督,要重视听取、尊重律师的意见。在监督问题上,谁能提出最有效的意见,防止没有罪的人认罪、防止不自愿的认罪?毫无疑问,律师的意见是最有帮助的。因为,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一定把真实态度向办案人员表达出来,但无论是委托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本身都有一项独立的、客观的保障自愿性的法定职责,且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关系角度来讲,也愿意将真实意思向值班律师表达,因此要重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打造“三方在场”具结书签署机制
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刚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予以正式确认,创造性地提出了办案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三方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制,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对检察机关的巨大挑战。
  完善“三方在场”具结书签署机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在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三方在场这一机制设计本身,意味着不是检察官确定量刑建议后单方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过程。“同意量刑建议”本身必然包含协商的空间,这样犯罪嫌疑人、律师就实际参与量刑建议的确定过程。在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同时当面向检察官表达意见,且落实于检察官提供的书面文书中,并制度化地由检察官提交到人民法院。这一机制设计对于增强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司法的透明化,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而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作为审判环节的重要文书与证据,也确认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枢纽性地位。
  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嫌疑人在押”案件三方签署“便捷”模式如何打造?对于嫌疑人在押的案件,是三方签署适用最为困难的类型。如果缺乏一套便捷的机制,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在程序选择上规避适用,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空。便捷签署机制的打造,需要检察机关、司法局法援中心、公安法制部门、看守所四部门联动。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探索的“兵分两路”高效签署具结书模式:速裁案件由速裁办案组轮值统一签署,速裁组与公安法制部门约好时间,由后者将值班律师带入看守所具结室,看守所将嫌疑人统一提解至监区外等候提讯;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办案检察官自己联系律师,到看守所内的检察提讯室,签署具结书。
  2.值班律师诉讼地位如何定位?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极为关注。具体来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服务包不包括阅卷、出庭辩护,或者说值班律师能否阅卷、出庭辩护?我们认为,如果值班律师的身份只是停留在法律帮助层面,当然不能阅卷、出庭辩护,因为这些都是辩护人的职责、权限,如果犯罪嫌疑人申请或值班律师认为应该阅卷、出庭辩护的,此时应将法律帮助律师的身份变更为辩护人。海淀区检察院探索推出律师的辩护人化制度,即对于值班法律帮助律师介入的认罪认罚案件,符合嫌疑人申请等条件的,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由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同时与犯罪嫌疑人按照法院援助流程签署委托书,之后值班律师将手续交给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按件领取经费,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将法律帮助律师作为辩护人写入起诉书,法官开庭前据此通知辩护人(法律帮助律师)出庭辩护,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值班法律帮助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
  3.对被告人上诉的情形如何应对?如果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判决后提出上诉的,此时检察机关该如何应对?我们认为,如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说明当初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即或者是嫌疑人认罪认罚是虚假的,或者是案件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此时检察机关都应该主动予以纠正,可以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适用提出抗诉。因此,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律师说明,如果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刑而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法定程序与证明标准“实质联动”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烁

  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就制度层面而言,立法者希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何种功能?事实上,《关于〈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表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实现案件快速办理”,其制度功能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而证明标准与案件办理速度有着密切联系。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程序条件与普通案件要求有所不同。学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不变与降低两种观点。提倡证明标准不变说的,其理论依据在于长久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对实体真实的侧重,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区分。持证明标准降低说的,以实然的角度切入,由于司法协商、程序简化等制度变革,将导致无法如普通程序之适用一般完全满足“排除合理怀疑”之标准,因而在定罪的证明标准上势必会较不认罪之案件适度放宽。
  上述争议之所以产生,乃因论者对证明标准的定义不一所致。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案件皆须满足“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然而不同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可能达到的程度存在差异。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可解读为:
  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实乃罪刑法定原则在证据法中的体现,不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普通案件均须满足。
  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此处的“法定程序”即可能因案件适用之程序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可能并不包括普通程序中的“法定程序”如质证、法庭辩论等。认罪认罚案件对“法定程序”的严格程度明显弱于普通案件。
  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法官心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判处无罪,不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影响条件。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案件在证明标准上与普通案件的区别仅在于“程序条件”,即因法定程序之不同而产生证据调查严格程度的差异,而这也使得“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在不同案件中有着不同的实质意义。也就是说,就认罪认罚案件而言,虽然形式上的证明标准不变,但实质上因法定程序的不同而证明标准则有所变化。
  证明标准的程序变化对证明对象的影响。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程序条件的要求可能不同,案件证据的查明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严格程度不同,使得本需严格证明的对象──犯罪事实,在程序中产生某种弱化,但控方必须就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以及具结书的真实性予以证明,这即证明对象的变化。
  在实践中,证明标准因程序要求不同而产生的变化,可能会导致证明对象变化,体现为控方在庭审中应当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以及具结书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证明,而法官也须依职权予以查明,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则可能因程序适用的不同而对证明标准的实际运用产生一定影响。证明对象的移转实际上造成了证明责任的减轻──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可能无需经精细的程序予以检验。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欲实现的功能──诉讼效率,也正是基于上述效应而得以实现。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对象产生了变化,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证明显得尤为重要,因而检察人员应在办案中予以特别重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协商具结乃至讯问之初,办案人员就应当首先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明确告知其认罪的后果、从宽的情况、法律援助以及程序选择等事项,对嫌疑人的疑问要依法如实告知;其次,应当保障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参与,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表示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再次,在具结时应依法要求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对具结书的签署过程录音录像,以为庭审中的相关事项提供有效证明。
  “双重监督”助力量刑建议规范精准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桂林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如此,建立完善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监督体系尤为重要。为对量刑建议权进行合理规制,提升量刑建议规范化、精准化,在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之下,可通过内外部“双重监督”机制来完成:
  首先,完善对量刑建议的外部监督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强化法院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突出法院实质性审查功能的发挥。作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形式,强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审查是有效的外部监督形式之一。二是完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监督机制。发表量刑意见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具体体现。应该说,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是监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的重要路径。完善的重点在于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量刑信息调查权和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量刑意见权的有效行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应当专门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并制作笔录,装订入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书面量刑意见的,也应当附卷。三是完善被害人量刑建议监督机制。从诉讼法理上说,被害人针对量刑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其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必然要求。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多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大多缺乏自行提出专业量刑意见的能力。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被害人量刑意见权的基础。四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可借鉴国外刑事诉讼法对控辩协商透明度的要求,规定协商记录和告知制度,以便于控辩协商的制度运转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其次,完善对量刑建议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审查程序。基于办案责任制下“谁办案、谁负责”的基本要求,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应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但为了防止办案检察官对量刑建议权的不当使用,检察委员会可要求承办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特定的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充分审查理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可包括:从宽幅度超过两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缓刑量刑建议的,等等。二是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事后监督机制。制定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评查标准,重点从实体、程序以及办案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召开量刑建议季度评议会,增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水平。三是探索建立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分析机制。重点关注法院的量刑裁判结果未采纳以及偏离量刑建议一年以上的案件,收集统计法院未采纳的理由,分析总结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影响因子,定期排查影响量刑建议采纳的相关因素。四是探索建立量刑建议的评价奖惩机制。对于徇私枉法、滥用量刑建议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7#
 一对山 发表于: 2019-1-21 07:23:00|只看该作者

山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3884案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山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3884案

  正义网讯(记者:匡雪)1月16日,山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具体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以及典型案件。自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后,该省检察机关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3884件。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两高”在济南、青岛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各试点检察院探索出“五集中”“三简化”模式,即集中受理、告知、起诉、送达、开庭,简化审查起诉步骤、工作文书和出庭发言内容。部分试点检察院协商法院分别成立“速裁公诉团队”和“速裁审判团队”,实现检法“团队接力”。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间由过去的平均45天缩短至21天。各试点检察院坚持“程序从简不减少权利”,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探索非羁押性诉讼,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占比达到68.7%。济南、青岛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运用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远程庭审指挥系统等,实现案件的远程提讯、远程出庭、远程签署具结书见证、远程送达2561件次,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
  据统计,试点期间济南、青岛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办理刑事案件12597件,启动“快、活、精、准”的刑拘直诉机制,适用刑拘直诉办理认罪认罚案件2588件,试点期间,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仅为1.2%,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仅11件,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17人,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26#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1-10 17:14:08|只看该作者

15分钟!恩施市首例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15分钟!恩施市首例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正义网恩施1月10日电(通讯员:向宗卿 焦雯雯)1月9日下午,由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恩施市首例非法狩猎案,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该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的案件。该院检察长詹晓红作为案件主办检察官参与全案办理,整个案件审理用时不超过15分钟。
  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恩施市屯堡乡村民王某伙同同乡村民孙某甲、孙某乙在屯堡乡、龙凤镇等多处山林中,安装带有电话可自动拨号的铁制捕兽夹,捕获野猪、土猪(猪獾)、麂子、果子狸等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并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售或食用,从中获利。
  2018年12月24日,检察官依法告知王某、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2018年12月26日,恩施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王某、孙某甲、孙某乙提起公诉。
  1月9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适用速裁程序,法院采纳恩施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当庭依法对王某等三人以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判处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为新修订的刑诉法实施后,恩施市检察院首例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量的工作做在开庭审理之前,节约了法庭开庭审理的程序和时间,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25#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12-2 09:38:00|只看该作者

福建南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恶案件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福建南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恶案件

  正义网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刘子斌 庄丽容)11月30日,福建省南靖县以曾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所负的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称“没意见”。
  这起案件从立案时被告人否认犯罪,到提起公诉时认罪认罚,再到当庭表示服判,得益于公诉人把修改后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办案全过程。
  “检察机关对涉恶案件的办理,极具法律智慧,弘扬了法治正能量。”该案一辩护律师在微信中给公诉人点赞。
  2017年8月至今年1月,曾某等12名被告人以小额借贷公司为依托,以低息为诱饵,诱使他人到其公司以抵押车辆备用钥匙为条件进行贷款。随后,他们蓄意制造借款人违约事由,将客户的车辆偷偷开走,再以转卖该车辆为要挟,向借款人索要巨额违约金。
  据介绍,这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实施“套路贷”的犯罪。有一名借款人上午借了5万元,到晚上就因“违约”需要付出10.5万元的款项。半年时间里,34名借款人贷款62万余元,被索要181万余元,12名被告人从中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近120万元(其中未遂21万余元)。案发后,有9人作无罪辩解。
  该案移送南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向被告人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各地已判决的案例,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被告人认罪。“经多次释法说理,9名被告人从认为不构成犯罪,到承认自己行为不合法,再到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在认知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案检察官介绍。
  在审查案件时,办案检察官主动听取辩护律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条款的意见,并与该县司法局沟通协调,为9名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定了值班法律援助律师,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在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参与下,12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1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鉴于各被告人认罪认罚,这起多达34起犯罪事实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仅一天就审理结束,比同类案件节省了近一半时间。
  记者了解到,南靖县检察院对另一起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赵某等3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涉8起犯罪事实,11月25日的庭审只用了2个小时便审结,11月30日进行了宣判。
  “这两起涉恶犯罪案件,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15名被告人对审判结果均无异议。”南靖县检察院检察长陈超介绍,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从快打击犯罪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
2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11-30 13:23:00|只看该作者

福建漳州首例“认罪认罚”涉黑案件宣判

源自:法治周末
原文标题:福建漳州首例“认罪认罚”涉黑案件宣判

  原题:福建漳州首例“认罪认罚”涉黑案件宣判
  9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年11月30日上午,谢某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被判处五个月十天至两年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宣判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群众和被告人家属等100多人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4年成立天成武校,2016年7月起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开始向他人筹集资金并大肆向社会高息放贷,并聘请李某等为武术教练,负责追讨高息放贷款项,累计筹集资金2600000多元,高息放贷145人次,非法获利880000万元,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张某等8人为一般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同时形成“讨债时不能闹大,不能闹到刑事案件,一切行动服从管理、及时汇报”等组织纪律。该犯罪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19起,非法拘禁8起,实施殴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14起,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审理期间,谢某等9名被告人均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缴交相关款项,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条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据了解,该案是今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漳州市首例“认罪认罚”涉黑案件。
  (林添民梁木彬)
23#
 qwer222 发表于: 2018-11-28 11:53:00|只看该作者

长泰法院开庭审理漳州首例“认罪认罚”涉黑案件

源自:福建法治报
原文标题:长泰法院开庭审理漳州首例“认罪认罚”涉黑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8日消息,日前,被告人谢某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长泰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谢某等9名被告人均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这是漳州首例“认罪认罚”的涉黑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于2014年成立了一所武校,2016年7月起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开始向他人筹集资金并大肆向社会高息放贷,并聘请李某等为武术教练,负责追讨高息放贷款项,累计筹集资金260多万元,高息放贷145人次,非法获利88万元,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张某等8人为一般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19起,非法拘禁8起,实施殴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14起,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10日,长泰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向长泰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洪凌霄 通讯员:林添民 梁木彬)
22#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0-28 22:08:00|只看该作者

认罪认罚与刑事速裁利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 专栏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认罪认罚与刑事速裁利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 专栏

▲新京报制图/陈冬
  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继2012年后再次迎来较大修改变动。
  从宏观上看,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侦查”“提起公诉”等多个章节;从微观上看,此次修改不仅完善了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收缩了一些犯罪分子逃罪的空间。
  尤其是将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正式纳入条文,为新时期的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动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对这一顶层设计进行了积极回应。
  “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危害性的犯罪施行分类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而且,这一项制度与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相适应,是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变革的必然要求。
  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来看,随着刑法修正案开始确立轻罪的罪名体系,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更加凸显“轻轻重重”的犯罪治理策略,“认罪认罚从宽”正契合了这种犯罪治理趋势,有效避免了我国传统刑法给人过于单一的重刑化思维,有利于彰显我国整体刑事法体系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安排也顺应了司法机关内部改革的需要,将专业素质强、职业素养高的司法力量集中于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刑事速裁程序”则是与“认罪认罚从宽”相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来看,经过2014年以来的试点工作,通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周期大为缩短;人民法院速裁案件的结案率也大为提升,当庭宣判率更是达到95%以上。这些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积极意义。
  如今,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预见,那些较轻的刑事案件,通过速裁程序解决,必将突破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关得久就判得久”的困局,从而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法律制度的生命也在于执行。从试点的经验来看,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仍然偏低。立法之后的工作重心就是要破除僵化的传统观念,将立法规定全面付诸实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设计的优势,努力实现司法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国情相互协调统一。
  不过,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该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实践中,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真实的意思表达,应及早构建起与刑事速裁程序相适应的侦、诉、审等联动机制,细化刑事速裁的启动与回转程序,真正处理好刑事司法程序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李冰冰校对:杨许丽

⊙编辑:李冰冰
21#
 一眼 发表于: 2018-2-26 11:08:00|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海外版谈认罪认罚从宽:符合中国司法现状

源自:人民日报海外版-海外网
  原来可能需要45天的审理最终只用了14天就完成,这是发生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事情。
  2017年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江某等157人特大合同诈骗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深圳检察院建议,深圳中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149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由于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所以大大缩短了审理的时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8月29日至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至2018年2月,试点已经一年有余,试点地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继续试点的任务依然很重,一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的学者和刑事案件律师,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以及未来发展进行解读。

1。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选择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具体试点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郑州等18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例如,广州、深圳两级检察院、法院截至2017年12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案件18354件20465人。其中,提起公诉17280件19222人,占同期提起公诉数的49.61%。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68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4.46%。郑州两级检察机关在2017年共起诉认罪认罚案件5169件6285人,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51.9%。
  而郑州市下辖的登封市检察机关集中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10起危险驾驶案件,2天内将这些案件全部审查完毕,用一天时间集中起诉,法院对这10起案件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迈出的一步,对于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人权保障有明显作用。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法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受重视,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武晓雯对本报记者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满足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的需求,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不仅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举措,而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在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王海桥看来,中国在司法改革上的繁简分流一直在持续,“从2000年开始的刑事简便审,到轻刑快审,再到刑事速裁程序,最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前面的几轮试点改革为本次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
  试点一年,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刘祚良律师表示,这项制度设计相对合理,而且各试点贯彻落实比较好,并且都在各自范围做了一定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
  王海桥认为,试点城市在实践中积极参与,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进行了不少探索。在省级司法机关的统一推动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共同开创新举措,如在看守所分别成立新的速裁办公室,三机关就近办公,大大压缩案件的在途时间,充分释放效率。

2。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矛盾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在中国家喻户晓。在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坦白从宽”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法律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坦白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坦白从宽”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具体地解释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坦白从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认罪认罚从宽是诉讼制度的规定。“坦白从宽”是案件审理最后阶段量刑的一种考量,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并不起相应的作用,“法官还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鉴别被告人是否真的做到‘坦白’”。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不同,适用的案件会在开庭之前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对其罪行认定和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而法官在庭审中审查的重点之一是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明白签署具结书的含义,从而导致错案的出现。这个情节是庭审的重点。”高文龙在接受采访时着重强调。
  而在防止出现错案中,值班律师尤为重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中期报告中,也说明了在一年时间内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和探索。
  值班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同时,其职责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十分有意义,能够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发挥作用。”刘祚良表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面上看似弱化了庭审的作用,但其实不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的是“庭审的实质化”,但是这其中是有层次的。复杂的、疑难的普通审理程序对实质化要求最高,而一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表示认罪和认罚,则有着简化审理程序的需求,庭审的实质化需求也就相应降低。复杂案件庭审太简略,这是“走过场”;简单案件程序太繁琐,这也是“走过场”。所以要区别对待,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多数是速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庭审要求低,但这并不是放弃庭审,而是“庭审重点将会转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案件主要事实的可靠性的审查”,武晓雯对记者表示,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矛盾,而是完全契合、相辅相成的。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创新,它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与完善等都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3。制度完善尚需多方努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时间为两年。在第一年的试点中,无论是制度政策完善还是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多亮点。但是反映出的问题也值得注意和需要加以解决。
  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中期报告中也指出试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试点地区将“认罚”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简单等同起来,或将“从宽”绝对化、简单化,对案件具体情节区分不够;有的地区试点案件数量偏少、比例偏低,试点案件类型和适用程序过于集中,对普通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探索不够;还有则是一些环节协调配合还不够顺畅,办案规程、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将会在接下来时间内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加强改革督察,比如对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处理好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刑罚裁量的关系等。
  武晓雯认为,要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分类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为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高文龙也认为要总结好试点经验,同时还要广泛向学界、实务界征求意见,同时还要让真正工作在一线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参与到制度的建设中来。
  对于具体问题,学者和律师则侧重不同,王海桥希望在以后的实践中应当吸收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矛盾的化解。
  高文龙希望继续完善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制度,对值班律师的角色进行进一步探索,让其真正发挥作用,避免让值班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流于形式。
  对于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武晓雯建议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所适用的具体从宽幅度。
  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值得注意。王海桥建议要确立包括权利告知、全面法律援助和反悔后程序回转在内的一系列程序机制,法院要把认罪的自愿性以及量刑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同时,要保障被告人和检察官“量刑协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检察官居于主导地位。
  刘祚良则表示不仅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发生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等问题。

他山之石
美国 立法确认辩诉交易地位

  辩诉交易制度发端于美国,英文为Plea Bargaining,意即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讨价还价。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的有罪答辩(Plea of Guilty)。
  1974年4月美国修订《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由于辩诉交易具有减少积案、提高效率并且对控辩双方以及被告人都有可得利益之功效,所以其一经问世便显示出了勃勃生机,由开始适用于个别州、个别案件发展到运用于整个美国。据资料显示,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意大利 程序适用范围更广泛
  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的程序与英美普通法的辩诉交易较为相似,即:都是由起诉方、被告方同法官之间对量刑进行商讨,从而使量刑不仅仅是法官的专有职权,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进行,对被告方的刑罚都有一定的减轻。
  但是,意大利式辩诉交易并非照搬英美辩诉交易程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例如,程序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当事人的请求权更容易行使;法官的作用更加积极;请求涉及的实体内容有所限制等。而且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内容只涉及刑罚而不能涉及定罪,只允许控辩双方对施用刑罚进行磋商,不能对指控的罪名进行讨论。

德国 协商以程序结束为目的
  与美、意不同,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以程序结束为目的。在德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三种形式:(1)控辩双方在诉前程序中协商(有时还有法官),被告人承认有罪,检察官不提出起诉书,而使诉讼程序在被告人支付一笔罚金的情况下终止;(2)控辩双方在诉前程序中协商,被告人认罪,检察官向法官申请发布一项惩罚令,被告人接受该惩罚,从而结束该程序。这种协商可以不经过主审判程序的审理;(3)控辩双方在主审判程序或先前的程序步骤中协商,如果被告人被允诺判处轻微的刑罚作为回报,他就承认自己的罪行。
  经过曲折的发展,协商不仅已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建立起来,并且还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

俄罗斯 规定三种特别程序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2001年11月22日通过了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2001年12月5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该法典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以及意大利等国家实行简易程序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规定了三种特别程序:一是因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或因积极悔过而终止刑事追究程序,二是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三是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即俄罗斯式辩诉交易程序,或认罪程序。规定辩诉交易适用于对被告人刑罚不超过5年的案件,且刑罚不得超过所实施犯罪法定最高刑种最高刑期或数额的2/3。
  (本报记者
  韩维正整理)

符合中国国情的时代选择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该制度的实施效果逐步显现,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方面,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试点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达成和解谅解的占39.6%。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均不到0.1%,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6%;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法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受重视,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满足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需求,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众关心较多的是如何避免“权钱交易”的问题,这也是接下来试点工作中需要探索和完善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强调控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较法定量刑更为优惠的量刑协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和量刑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径行判决。但一方面,中国的量刑协商实际上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协商,也就是由控方主导的协商;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就量刑减让可协商的空间和幅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加以限制,这就难免造成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因此,防止“权钱交易”,根本上必须限制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其一,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于,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另一方面,必须规范诉讼程序,速决程序中更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上的自愿性。
  其二,探索完善制度建设。俗话说“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应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在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化,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所适用的具体从宽幅度,为检察机关更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更准确裁量刑罚创造条件,降低自由裁量的空间。
  其三,强化监督、制约和追责。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确保办案质量。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权钱交易行为,视其是否构成犯罪,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统一的时代性选择。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
20#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8-2-26 11:08:00|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海外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中国国情

源自:人民日报海外版-海外网
原文标题:符合中国国情的时代选择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该制度的实施效果逐步显现,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方面,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试点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达成和解谅解的占39.6%。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均不到0.1%,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6%;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法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受重视,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满足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需求,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众关心较多的是如何避免“权钱交易”的问题,这也是接下来试点工作中需要探索和完善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强调控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较法定量刑更为优惠的量刑协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和量刑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径行判决。但一方面,中国的量刑协商实际上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协商,也就是由控方主导的协商;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就量刑减让可协商的空间和幅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加以限制,这就难免造成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因此,防止“权钱交易”,根本上必须限制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其一,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于,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另一方面,必须规范诉讼程序,速决程序中更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上的自愿性。
  其二,探索完善制度建设。俗话说“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应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在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化,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所适用的具体从宽幅度,为检察机关更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更准确裁量刑罚创造条件,降低自由裁量的空间。
  其三,强化监督、制约和追责。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确保办案质量。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权钱交易行为,视其是否构成犯罪,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统一的时代性选择。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4-25 09:31, Processed in 0.124800 second(s), 8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