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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8-13 03:07: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5年] [天津港爆炸]天津爆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当庭鞠躬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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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码头附近单位给员工配发口罩
  【码头附近单位给员工配发口罩】此次爆炸现场为东江保税港区七号门附近危化品仓库,据码头工作人员介绍,爆炸时现场出现蘑菇云,产生两次冲击波,建筑物门窗及车窗玻璃全部震碎,建筑物有摇晃。因涉危险品,码头单位已经给附近人员配发口罩。(北青报记者 张伟)
  【许多伤员是被碎玻璃割伤】北青报记者从位于塘沽的海洋石油总医院表示目前接诊伤员一百人左右,目前还在源源不断送来。大部分伤员是被炸碎的玻璃割伤等皮外伤,伤情较轻,重伤员约有十来人,割伤伤口较深,多处外伤,目前重伤员都已收治入院。(北青报记者 刘洋
源自:北京青年报

8月13日,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爆炸波及附近停泊的汽车。新华社发8月13日,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爆炸波及附近停泊的汽车。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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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11-12 13:07:04|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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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当庭鞠躬谢罪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原文标题:天津爆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当庭鞠躬谢罪

原标题:天津爆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当庭鞠躬谢罪
  新华社天津11月9日电(记者:李靖、邓中豪、翟永冠)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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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11-11 10:48:00|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港爆炸事故庭审画面首次曝光

源自:央视
  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了一起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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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5年12月10日,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11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在连续三天公开审理后,对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9日,各法庭分别依法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公开宣判。这起案件的审理吸引了众多相 关行业的人员前来旁听。

瑞海公司:超范围经营 拿资质当儿戏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一个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一家名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经调查,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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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员 乔大元:如果说在港区内要从事危化品的经营,必须要取得这些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这两个证,而办理这两个证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发改委立项环评安评还有能评卫评等等一系列的手续。
  这些手续听上去繁复,却是企业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的基本保证。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无险作业许可证,也就是拥 有了存储和经营危化品的相关资质。既然拿到了相关资质,就说明这家公司应该是具备危险品经营条件的,可是瑞海公司为什么刚刚拿到相关资质两个月的时间就发 生了如此大的事故呢?
  乔大元指出:“这个公司在办理经营资质的过程中存在了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他对这个资质想的是非常儿戏。”

瑞海公司员工证言:环境影响调查作假 虚报危化品仓库储存面积
  为了获取危化品经营的相关资质,瑞海公司在很多环节违规操作,法庭首先举证了瑞海公司员工代替周边居民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的虚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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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工作人员读瑞海公司员工 邢友君证言
  瑞海公司员工 邢友君(证言):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有一天杨默拿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当时我们公司好像有40人左右,表多人少,杨默要求按照样表填写,多的表也让大家填,名字、住址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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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面积大于550平方米的,仓库距离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必须大于1000米,为了规避此规定,瑞海公司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虚报危化品仓库储存面积。瑞海公司向环评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材料显示危化品仓库实际储存面积为3622.2平方米,环境影响报告书低报危 化品储存面积为541.84平方米。

安全预评价报告用关系“摆平”
  这份报告书还依据虚假的公众参与表及公示照片,得出公众在了解项目基础上,支持项目建设的结论。2013年10月31日,专家评审通过了环境影响报 告书。瑞海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不仅自己造假,还联合评估公司一起造假。2013年初,瑞海公司打算把一个普通的货物堆场改造成危险化学品的堆 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通过关系找到了中滨海盛公司,希望中滨海盛公司为他们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滨海盛的董事长赵伯扬虚设项目组,指定员工曾凡强一 人为瑞海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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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编写报告,曾凡强曾去瑞海公司实地了解过情况。实地了解后,曾凡强很清楚瑞海公司要改造的项目不能达到相关标准,但还是在报告中做了安全评价。几个月后,在明明知道预评价和验收评价这两个报告不能由同一家公司来做的情况下,中滨海盛公司又违规为瑞海公司出具了验收评价报告。
  中滨公司出具的这份报告在瑞海公司第一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会上被专家段晓瑞指出存在安全隐患没能通过,没多久,与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关系密切的李志刚就帮忙摆平了这件事。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原正处级调研员杨宝清的证言显示,李志刚给他打电话说专家段晓瑞水平比较高,但对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是很了解,下次验收评审就别邀请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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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刚是谁?他为什么愿意下这么大力气帮助于学伟呢?李志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负责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核,发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评价和监督等工作。也就是说,瑞海公司需要的资质由李志刚所在的单位审批。
  天津市水运评审中心原副主任 宋维敏(证言):2015年1月下旬,李志刚给我办公室打的电话,让我再安排一次瑞海公司安全验收评价审查会,还说瑞海公司的安全验收能过就过了吧,瑞海公司着急拿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化学品货物作业附证。
  在李志刚的干涉下,第二次安全评审,验收评价报告通过。作为相关审批项目的负责人,本该为项目安全把关,李志刚不仅没有做到这一点,还选择收取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的贿赂,违规操作为其获取危化品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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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间,李志刚断断续续收取于学伟行贿的物品金额折合人民币98350元。收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港口经营许可 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瑞海公司就不能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的经营活动。为了帮助瑞海公司获得危险货物的经营资质,李志刚滥用职权,先后签发了 8份港口经营资质的批复(文件)。

多次行贿换批复 长期违法经营酿苦果
  瑞海公司以这8份批复为依据,违法建设危化品堆场,并长期违法进行危化品经营活动,最终酿成苦果。
  2015年8月12日晚,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此次事故的发生,与瑞海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危险化学品混放、码放超高、不同类别危险货物混存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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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共涉及系列案件27件、涉及两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24人,涉及职务犯罪25人。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中滨安评公司弄虚作假使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海事等部门未认 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 了“8·12”事故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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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的13名被告 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 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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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旁听群众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旁听群众,安评机构从业人员李向前说:“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坚守行业规范,不触犯法律 的红线,永远坚持这个底线。”旁听群众,人大代表杨世泰说:“公务人员下一步整个工作过程中如何依法担当,特别是依法治国方面,对我来说是生动的教育 课。”
  对于这次的庭审,法律专家也从专业角度做出了评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整个庭审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都非常规范,案件的关键证人也到庭作证,案件的事实证据的查明,案件双方的辩论都集中体现在法庭。”

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
  在这个案件中,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4名严重渎职人员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从严惩处相关责任单位一把手的渎职行为。
  无论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本身还是对此系列案件的从重从严审判,对所有生产经营者和在岗的公职人员都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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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审判依法依规,49名被告人被判死缓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审判对玩忽职守的各级一把手官员实行的是依法从重从严判决,直 接针对的就是多年来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对主管一把手追责不足的状况。痛定思痛,落实为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11-10 14:28:01|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港爆炸案顶格重判: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原文标题:“8·12”系列案顶格重判: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

沉痛的教训正义的审判严正的警示
“8·12”事故系列案庭审纪实

  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国徽高悬,法庭庄严。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事故相关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别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各庭审现场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等旁听。9日,各法庭分别依法对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瑞海公司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多名本该把好关卡、依法履职尽责的政府官员渎职失察,个别官员甚至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隐患日积月累、日益膨胀,最终酿成惨祸,相关责任人员也身陷囹圄。所有的企业、监评机构、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值得从中引起反思,以为镜鉴。

庭审直击: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8·12”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除大量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有4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件,涉及25人;瑞海公司等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犯罪2件,涉及人员24人。
  系列案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瑞海公司相关人员的审判。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瑞海公司案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余万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这是“8·12”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瑞海公司案的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记者更多听到的是13名被告人“没有异议”的声音。在法庭陈述中,多名被告人均对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对天津人民表示道歉,真诚忏悔。“我知罪认罪悔罪,”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在法庭陈述中表示,“作为瑞海公司的负责人之一,我对整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学伟说:“我想再次对事故中的逝者伤者及其家属、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谢罪,对给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谢罪,对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大量艰难复杂的救助工作表示谢罪。”
  11月8日,天津二中院还审理了中滨安评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案,该案涉及11名被告人。三天时间里,天津其他9家基层法院进行的,则是涉“8·12”事故25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的庭审。无论是涉嫌职务犯罪被告人,还是公司企业的被告人,其合法诉讼权利都得到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许多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同样表达了自己深刻的反省和诚恳的道歉。“我怀着极其沉痛的心情,向遇难群众、牺牲的消防官兵、公安民警表示深深的哀悼。”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是此次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最高(正局级)的两人之一,在法庭陈述中他表示,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深深认识到自己作为市交委主要负责人,确实存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审查的行为,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出现监管工作缺失,“我负有重要的不可推脱、不可回避的领导责任。我愿接受法律的判决。”
  “我作为天津港集团原总裁,工作不够深入具体,对该项目情况一无所知,直到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我是有责任的,我认罪。”天津港集团原总裁郑庆跃在最后陈述中表示,通过这次事故,希望有关单位部门能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朱立明表示:“我作为公职人员参与这次施工项目的审批,在工作中有明显的疏漏和失误,我诚恳接受法律处理。希望在岗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审批人员,引以为戒,在具体工作中能更细致、更谨慎,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顶格”重判: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
  9日,“8·12”事故系列案件各个法庭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宣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瑞海公司其他10名人员,也被判处三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刑,其中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等6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李志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律专家介绍,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6%;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虽然事故发生期间已经离职,此次也被追责判刑,这包括前副总经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们需要为任职时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之前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公司注册法人代表时也只是“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显示,瑞海公司违法经营期间,他曾在多份公司文件上签字。签字挂名就要担责,这绝不是儿戏!
  同样“一字千斤”的还有安评中介机构。法院审理认定,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多名签字专家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此次审判也提醒这类中介机构人员,手中的签字笔有“千斤重量”,写下名字就意味着承担责任。

警钟长鸣:失职失察与滥权同等追责
  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8·12”事故系列案件,从涉及政府部门来看,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7人获刑,天津港集团方面5人获刑,天津市两级安监部门是4人,天津海关部门是5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是2人,天津海事局是1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是1人。
  25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为正局级2名、副局级6名、正处级10名、副处级7名。级别高,对应的不只是权力大,更重要的是责任重大!尤其是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失守”的官员,更是难逃法律的严惩。
  在“8·12”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大量政府官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并且是实刑、重判。
  以往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中,人们往往关注审批责任多于监管责任、滥用职权多于玩忽职守,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和犯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被告人的处罚相比较轻。这样的判罚,容易给一些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带来错误的理解,以为玩忽职守、为官不为算不得什么大问题。“8·12”事故的惨痛教训,让人们更多看到了“失察”之害。正如公诉人在法庭上一再提及的那样,这么多个环节,哪怕其中一个环节多一份尽责,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天津市交委原主任武岱,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致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审查项目;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有效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导致对瑞海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工作缺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天津港集团公司原总裁郑庆跃,在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期间,领导、督促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天津港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下属规划建设部门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建设危化品堆场毫不知情,导致瑞海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天津新港海关原关长刘俊倩,忽视对下属工作人员管理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未能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使得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持续。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市安监局原副局长高怀友,在分管监督管理三处期间,对天津港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情况和监管现状严重失察;在分管规划与科技处工作期间,没有要求规划与科技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安全评价报告网上报备制度落实到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从此次系列案件的判罚来看,法院普遍将负有监管职责和存在严重玩忽职守行为,与负有审批职责的渎职行为同等处罚,整体刑期普遍较高。此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简而言之,审批与监管并重,滥权与失职同责。这样的判决无疑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罚具有示范意义,也向担负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发出了严正警示。
  “8·12”事故系列刑事案件的一审已经落幕,多名被告人深感罪恶深重,有人甚至泪洒法庭。于学伟、武岱、郑庆跃等被告人在听到法庭判决后当即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8·12”事故是一场空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之对应的是严厉的追责。“顶格”的判罚,既是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也为企业立下了规矩,给审批监管部门划了底线。无论是经营者、监管者,乃至全社会,都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那就是必须守法,必须守规则、守规矩。企业守法经营,才能有长远的盈利和发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守住底线,才是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对自己和家人尽到应尽的职责。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源自: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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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11-10 12:28:00|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港爆炸案一审宣判 瑞海公司董事长获死缓

源自:新华社
原文标题:“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在天津一审宣判

  新华社天津11月9日电(记者:李靖、邓中豪、翟永冠)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 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 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 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 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 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 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 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 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 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 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 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在“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 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法庭上,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 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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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爷 发表于: 2016-11-9 19:56:00|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港爆炸事故案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死缓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陆续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万余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法院判决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于学伟: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检察官,作为瑞海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我对整体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四项罪名本人不持异议。我知罪认罪悔罪,我愿意接受法庭对我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且不再上诉,永不上诉,以抚慰那些曾经的受害者。最后借此机会,我想再次对事故中的逝者伤者及其家属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谢罪;对给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谢罪;对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大量艰难复杂的救护工作,表示谢罪。
  法院同时认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央视记者 李文杰 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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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2-7 03:08:00|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港爆炸现场氰化钠320吨未能回收

源自:《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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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爆炸事故现场。图片来源:新京报
原文标题:天津港爆炸现场320吨氰化钠未能回收 需长期风险评估
⊙ 记者:肖辉龙/文

  天津港“8·12”爆炸事发地700吨有毒害性的氰化钠,其中有320.6吨未能回收。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有关部门仍需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
  2016年2月5日下午,国家安监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天津港“8·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事发地700吨有毒害性的氰化钠,其中有320.6吨未得以回收。
  报告指出,未回收的320.6吨氰化钠,其中有39%已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另有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
  但报告也指出,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有关部门仍需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并将开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报告显示,事故中心区范围是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的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 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都将重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前,堆场内存放了大量危化品,且大多都具毒害等危害特性。
  据瑞海公司改造危化品集装箱堆场项目做的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稿)(下称安评报告)数据统计分析,该公司被安评机构认定构成危险货物一级重大危险源。
  安评报告列明瑞海公司可同时存放各类危化品的重量中,氰化钠最大储存量为16吨,硝酸钾和硝酸铵最大储存量都是25吨。如果单类危化品存储量超出这些范围,其危险源等级指数将继续增加。
  分析报告数据可见,瑞海公司在列明允许存放的危化品中,单类最大储存重量都没有超过26吨。但在瑞海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其混存乱放危化品等违规操作问题被安评报告多处提及。
  爆炸发生后的8月20日下午,环保部应急中心主任田为勇发布环境监测总体情况消息时就指出,警戒区以内的26个监测点位中有19个都检出氰化物,其中8个点位超标,最大值超过国家标准356倍。
  事故发生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2015年10月31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约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调查报告指出,该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17 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愈后良好;距爆炸中心周边约 3 公里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2-6 17:08:00|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爆炸调查报告:有官员5次违规为瑞海出批复

源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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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单位责任示意图
原文标题:十多个部门没管住一个瑞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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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
  报告认定,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8·12”检察调查专案组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介绍,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和政府监管失职渎职等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及职能主管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危化品项目呈报审查、规划审批、经营许可、日常管理、监督纠正等环节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中,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纵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天津港(集团)属地管辖职责履行不力,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不作为;海关部门违规批准设立监管区并日常监管不力,放纵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安监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瑞海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审批验收瑞海公司建设工程,为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创造条件;海事部门违法违规审批,为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副巡视员王金文和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部门滥用职权,帮助瑞海公司违规通过改造工程安全评价等。

1 有关部门帮助瑞海公司违法取得规划许可
  报告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
  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并于当年8月底完工。8月中旬,当堆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时,瑞海公司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等手续。
  2013年8月13日,天津市发改委才对这一堆场改造工程予以立项。而且,该公司自2013年5月18日起,就开展了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属于边建设边经营。
  对此,事故调查组管理组组长李万春表示,如果立项备案走正规程序的话,瑞海公司是不会存在的。
  瑞海公司何以能够未批就建?李万春介绍,有关规划国土部门帮助瑞海公司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瑞海公司经过审批的图纸上写的是普通货物,但设计图纸里写的是危险货物,也就是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骗取规划许可,然后施工建设。
  李万春称,安评和环评时,瑞海公司也涉嫌弄虚作假。在消防设计的时候也出了问题,但都被放了过去。

2 一部门领导滥用职权五次违规出具批复
  报告认定,瑞海公司还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
  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刚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
  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李万春也表示,在瑞海公司监管方面,有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与企业相互串通,贪赃枉法。

3 监管部门发现硝酸铵但无人吱声
  调查报告称,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吨。
  同时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此外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1342.8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化钠存储量484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倍;氰化钠存储量680.5吨,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倍。

对于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为何如此缺位?
  李万春介绍,市区两级大约有十个部门,都有这个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职能。相关的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有监管系统,已经发现了硝酸铵这个问题,像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天津海关包括海事部门都是能够发现有硝酸铵的,但是没有人吱声,没有人去监管这件事。所以说,这些部门都是有职责的,但是我们调查发现没有一个部门尽职尽责,没有一个起到发现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4 瑞海公司两年时间近半无证违法经营
  调查报告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瑞海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取得上述两证前的两年多时间里,除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间,依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相关批复经营外,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同时,根据调查报告,瑞海公司还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其中,瑞海公司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同时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而且瑞海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综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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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2-6 16:08:02|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处分5名省部级官员

源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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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单位责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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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海公司危险货物资质审批示意图京华时报制图 杨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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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京华时报记者 潘之望 摄
原文标题:天津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近日,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集装箱内硝化棉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最后致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 事故调查
瑞海董某之父曾任公安局长

  :瑞海公司到底存放了哪些危险货物?起火和爆炸原因是什么?
  :事故现场经过火灾、爆炸,现场破坏严重,情况复杂危险。为查明“怎么着的、怎么炸的”等问题,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消防、化工、刑侦等多领域的权威专家参加技术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事发前,瑞海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其中数量大的有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
  其中,运抵区(也称海关监管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共计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
  最终查明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集装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测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企业,员工72人。
  调查发现,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熟悉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的行政许可及其审批程序。于某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原分管领导以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原负责人,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
  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亲(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无法定许可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调查组没有发现该公司人员的亲属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 责任追究
天津港、海关、海事局及区规划局均存腐败

  :瑞海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瑞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达10项之多(下表)。瑞海公司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贻误了疏散时机,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1 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
  2 无证违法经营。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3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行政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
  4 违规存放硝酸铵。违反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
  5 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量储存。
  6 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违反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混存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间距严重不足,超高堆码大量存在。
  7 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违反行业标准,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野蛮装卸行为。
  8 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没有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9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危险货物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没有作业资格证书,缺乏对运输、储存、装卸危险货物和事故应急处置方面应有的安全知识。
  10 未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按有关法规规定制订针对不同危险货物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


  :瑞海公司严重违法建设经营,为何能长期存在?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负有哪些责任?追责情况如何?
  :调查组认定,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有的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交通运输、海关、安全监管和规划部门以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另外,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瑞海公司和4家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吊销证照、撤销资质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在事故调查期间,是否还发现存在腐败问题?
  :调查发现,存在腐败行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关、天津新港海关、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12名存在受贿问题(厅局级4人、县处级8人)。目前,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已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部分受处官员
  宗国英 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孙文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何树山 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鲁培军 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 处置方案
“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爆炸”不成立

  :消防处置是否得当?为什么会有百余名消防员牺牲?
  :通过查阅值班记录、出警命令记录、调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队,还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是及时的、行动是迅速的。
  从监控视频分析和向幸存消防员、企业员工询问了解到,首批消防力量到场后,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向在场的企业员工了解情况,但均未告知究竟是什么物质着火。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火势继续扩大、威胁周边危险品集装箱,指挥员命令采取“冷却控制、疏散群众”的措施。在现场火势越发猛烈、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员果断下达撤退命令,全部撤离至运抵区外围,利用水炮、泡沫炮远程冷却、覆盖保护,并紧急疏散周围群众和企业员工,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
  事故导致24名公安现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员壮烈牺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失踪,代价惨痛,教训深刻。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业违规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远远超出设计上限,尤其是严重违规存放大量不允许存放的硝酸铵,埋下巨大隐患。二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情况,但企业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尤其是没有告知货场内存有大量硝酸铵,致使指挥员难以对火场状况做出危险预估。三是从幸存消防员、企业在场人员了解的情况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爆炸发生前现场火势始终处于稳定燃烧状态,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了两次大爆炸,消防人员虽然已经撤离发生火灾的运抵区,但仍处于爆炸核心区,猝不及防,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总结教训,为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提出了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处置危化品火灾爆炸事故的专业能力;加强火场侦查装备、远程灭火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等特殊装备建设;加强企业专职队建设,增强早发现、处置初期火的能力;建立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消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坊间传说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现场危化品爆炸,是否属实?
  :调查显示,一方面,现场起火的物质是硝化棉,对硝化棉类火灾可以用水、雾状水进行扑救。发生爆炸的物质硝酸铵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事故当天运抵区内没有存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货物。在后期清理中,在运抵区外发现的金属钠货物包装完好。因此,消防员用水灭火导致加剧爆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 环境影响
事故对大气的影响已基本消除

  :事故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目前情况如何?
  :本次事故产生的残留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从大气环境污染情况看,爆炸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逐渐漂移消散,天津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点污染源持续释放的影响,周边5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有超标现象,8月25日以后,事故中心区外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的水平。从水环境污染情况看,距爆炸点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经有效处置,达标排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
  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情况看,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显超标,紧邻事故中心区的3口地下水观测井曾出现污染物超标,但污染程度和范围可控。
  目前,事故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事故中心区外围受污染的地表水体已全部达标处理并排放,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开展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


  :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应急措施?
  :一是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二是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了处理处置。第一时间采取“前堵后封、中间处理”的措施,包括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1米高围埝,封堵4处排海口、3处地表水沟渠和12处雨污排水管道等,把污水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并按照浓度高低,科学、多途径地开展了污水处置,实现了达标排放。三是严格规范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没有造成二次污染。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还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将如何做好污染治理工作,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主要是指导督促地方政府按照“科学、安全、无害化”原则,全面开展废物清理、环境风险评估及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一是安全有序推进场地清理及污染物处置。为确保安全,处置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将爆炸现场废物划分为废弃化学品、污染土壤、燃烧遗留废弃物等类别,分类处置,明确专业处置单位、建立登记和监管制度。目前,场地内约10万方的建筑垃圾正在清理中,小块建筑垃圾运至水泥厂进行处置(已清理过半),大块建筑垃圾洗消合格后,拟用于现场爆炸大坑回填(已基本洗消完毕);事故中心区的废集装箱、报废汽车经过洗消后已运至钢管集团公司熔炼处理;场地内的危化品、污染土等危废正在由专业危废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处理过半)。针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已进行了拉森桩阻隔止水施工,防止地下水进一步外扩污染。
  二是科学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建立了工作机制,开展了分区、分阶段的场地调查评估。截至目前,调查范围总计57万平方米,整个调查过程共获取土壤及地下水等监测数据近百万个。
  目前,正在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 公布过程
报告结果公布在法定时间内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12日,至今已经5个多月。很多人关心,这样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为什么要到现在才公布调查报告?
  :国务院第493号令,也就是2007年3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也就是说,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日起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是6个月。应当说,天津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时间,处于法定时间之内。
  天津港爆炸事故现场破坏严重,收集证据困难,科学试验、技术鉴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调查组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开展模拟实验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56场,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反复修改调查报告文稿,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国务院批复后第一时间向全社会公布。
  据新华社 国家安监总局网站
 楼主|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2-6 15:08:00|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爆炸事故调查组为何建议处分这5位省部级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天津爆炸事故,调查组为何建议处分这5位省部级官员?

  事故发生177天后,今天,官方发布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8·12爆炸事故”是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调查组同时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报告显示,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官员5人。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报告建议处分的5位省部级官员为: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天津市副市长孙文魁,天津市副市长何树山,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海关总署副署长鲁培军。
  另外,调查报告显示,1名责任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此人为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其对天津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新港海关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违规审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
  “政事儿”注意到,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调查组相关领域负责人表示,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等地方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察失管;交通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报告中建议处分的5位省部级官员就是来自于天津市委市政府、交通部和海关总署。
  而作为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曾在爆炸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管他是什么人,不管他有什么关系,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袒护,绝不姑息,向大家保证。

宗国英: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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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天津市委层面,报告建议处分市委常委、滨海新区书记宗国英。
  调查报告显示,宗国英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宗国英出生于1963年,“由商而仕”的他,在天津有14年的任职经历,曾先后任滨海新区工委副书记,滨海新区区长,天津市副市长兼滨海新区区长等职,2014年10月进入天津市委常委会领导班子,任职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9个月后,发生“8·12爆炸事故”。
  在爆炸发生后备受关注的新闻发布会中,市委常委层面,直到第八场新闻发布会的时候,宗国英出席并解答了相关问题,而第一次发布会上,滨海新区区长张勇出席。
  在当时的发布会一开始,宗国英表示:这次火灾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很大,事故发生在滨海新区区域内,作为区委书记非常痛心,也非常自责。他向遇难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向伤亡者家属表示慰问。
  宗国英在发布会上回答“危化品仓库为何毗邻小区?”的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国务院调查组已经介入调查,这里面不仅涉及到规划问题,还涉及到很多审批事项,相信国务院调查组会对涉及到的部门给出公正透明的结果。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今天接受央视采访时,调查组相关领域负责人也回答了相同的问题:它属于未批先建。如果要是经过正规规划许可,瑞海公司不会存在。

何树山: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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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何树山作为天津市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在现任8位天津市副市长中,何树山排名第四,出生于1964年的他,分管工业和信息化、电力、通信、安全生产等工作。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爆炸发生后的系列新闻发布会中,何树山是首位出席的市领导,他出席了2015年8月17日的第七场新闻发布会。
  在当时的发布会中,何树山主动回答了为什么没有出席此前的六场新闻发布会:这几天我们连夜制定方案,把厂家人员、全国专家、专业队伍都请来,拿出具体措施,紧锣密鼓日夜兼程。并坦言,这件事非常复杂,也非常艰难,这几天也感到深深的自责。
  今日,调查组相关领域负责人在回答央视“监管方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时表示,天津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而“安全生产”正是何树山分管的领域之一。

孙文魁: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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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孙文魁作为天津市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在现任8位天津副市长中,孙文魁排名第六,分管市区工作,市容和园林、交通运输和港口、市政公路等城市管理等工作。
  在今日调查组相关领域负责人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爆炸发生半个月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等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交通正是副市长孙文魁分管的领域。
  在爆炸后召开的一系列新闻发布会中,孙文魁并未出席。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召开2016年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天津副市长孙文魁在天津分会场出席会议并组织召开2016年天津市春运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春运工作。孙文魁强调,要狠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开展春运专题安全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公开简历显示,孙文魁此前的工作经历全在天津,还曾有多年纪检系统的任职经历,2001年任市纪委常委、秘书长;2007年至2010年任市纪委副书记,2013年3月起,任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2013年7月任副市长。

何建中: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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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公开履历显示,何建中生于1958年11月,现年57岁,仕途早期先后在武汉轮船公司、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船厂、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上海长江轮船公司工作。2001年43岁时调任交通部海事局党委书记兼副局长,4年后转任大连市副市长,在大连工作了不到两年时间,再回交通部任体改法规司司长。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交通运输部后,何建中于2009年3月任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两年后成为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2013年4月,起任现职,负责政策法规、新闻宣传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运、对台、通信、水运基建、水上安全监督、救助打捞和交通公安工作,协助部长分管安全监督司日常工作。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10天后,何建中率检查组,于2015年8月22日至24日,在天津、山东专项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安全工作,抽查了天津港石化码头、北方港航石化码头、振华物流、青岛港石化码头、青岛港物流等港口危化品储运企业和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检查中他强调:要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始终以如履薄冰的危机意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015年11月10日,沿海主要大型港口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何建中在会上再提天津港事故:港口企业要吸取天津港区“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抓好安全生产,规范港口服务,进一步推进区域港口发展一体化。

鲁培军: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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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公开履历显示,鲁培军生于1955年4月,现年已61岁。仕途早期一直在上海海关、合肥海关工作,曾任上海浦江海关关长,合肥海关筹备组负责人、关长等岗位。1992年至1993年,曾交流担任海关总署政治部、人教司负责人,之后重回上海海关,2000年起任上海海关关长、党组书记。2004年进京,任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副部长级),2008年走上海关总署副署长岗位。
  天津港事故发生前,鲁培军多次到天津调研。
  2014年5月22日,鲁培军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调研,察看了海关现代化监管查验场所示范区,听取示范区建设和深入推进查验信息化的汇报,观看H986机检系统及移动单兵作业系统演示。
  2015年7月24日,天津港事故发生的19天前,鲁培军在天津召开了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专题会议,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包括尽快深化一体化改革,全力推进一体化通关应急协调中心实体运行、放宽一体化通关申报地点的限制、一体化通关系统备份、改进一体化考核指标等。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撰稿:新京报记者 马俊茂 王姝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2-6 14:08:00|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爆炸调查组答记者问:用水灭火致爆炸不成立

源自: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近日,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一:事故原因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到底存放了哪些危险货物?起火和爆炸原因究竟是什么?
  :事故现场经过火灾、爆炸,现场破坏严重,情况复杂危险。为查明“怎么着的、怎么炸的”等问题,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消防、化工、刑侦等多领域的权威专家参加技术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事发前,瑞海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其中数量大的有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
  其中,运抵区(也称海关监管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共计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
  事故调查组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最终查明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 集装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测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 量。


  :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企业,员工72人。
  调查发现,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熟悉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的行政许可及其审批程序。于某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负责人,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
  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亲(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无法定许可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调查组没有发现该公司人员的亲属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二:灭火救援
  :消防处置是否得当?为什么会有百余名消防员牺牲?
  :通过查阅值班记录、出警命令记录、调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队,还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是及时的、行动是迅速的。
  从监控视频分析和向幸存消防员、企业员工询问了解到,首批消防力量到场后,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向在场的企业员工了解情况,但均未告知 究竟是什么物质着火。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火势继续扩大、威胁周边危险品集装箱,指挥员命令采取“冷却控制、疏散群众”的措施。在现场火势越发猛烈、威胁 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员果断下达撤退命令,全部撤离至运抵区外围,利用水炮、泡沫炮远程冷却、覆盖保护,并紧急疏散周围群众和企业员工,避免了更大 的人员伤亡。
  事故导致24名公安现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员壮烈牺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失踪,代价惨痛,教训深刻。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业违规超量储存易燃易 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远远超出设计上限,尤其是严重违规存放大量不允许存放的硝酸铵,埋下巨大隐患。二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 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情况,但企业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尤 其是没有告知货场内存有大量硝酸铵,致使指挥员难以对火场状况做出危险预估。三是从幸存消防员、企业在场人员了解的情况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爆炸发生前现 场火势始终处于稳定燃烧状态,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了两次大爆炸,消防人员虽然已经撤离发生火灾的运抵区,但仍处于爆炸核心区,猝不及 防,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总结教训,为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提出了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处置危化品火灾爆炸事故的专业能力;加强火场侦查装备、远程灭火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等 特殊装备建设;加强企业专职队建设,增强早发现、处置初期火的能力;建立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消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坊间传说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现场危化品爆炸,是否属实?
  :调查显示,一方面,现场起火的物质是硝化棉,对硝化棉类火灾可以用水、雾状水进行扑救。发生爆炸的物质硝酸铵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事故当天运抵 区内没有存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货物。在后期清理中,在运抵区外发现的金属钠货物包装完好。因此,消防员用水灭火导致加剧爆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三:环境影响
  :事故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目前情况如何?
  :本次事故产生的残留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从大气环境污染情况看,爆炸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在西南主导风向的作用下逐渐向渤海上空漂移消散,天津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域 近地面大气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点污染源持续释放的影响,周边5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有超标现象,8月25日以后,事故中心区外特 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的水平。从水环境污染情况看,距爆炸点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 物,经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达标排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根据事故发生后的海水监测数据,氰化物浓度远小于海水水质I类标准限值,海洋浮游生 物的种类、密度及生物量未见变化。
  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情况看,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显超标,紧邻事故中心区的3口地下水观测井曾出现污染物超标现象,但污染程度和范围可控。
  目前,事故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事故中心区外围受污染的地表水体已全部达标处理并排放,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开展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


  :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环境应急措施?
  :事故发生后,主要采取了三项应急措施。一是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事故发生后,紧急调集多方力量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大气、水、海洋 环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对事故中心区外土壤进行了网格化抽样监测。二是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了处理处置。对事故中心区及其周边污水,第一时间采取“前堵 后封、中间处理”的措施,包括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1米高围埝,封堵4处排海口、3处地表水沟渠和12处雨污排水管道等,把污水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并按 照浓度高低,科学、多途径地开展了污水处置,实现了达标排放。三是严格规范废物转移处置工作。对各类废物清理按照排查、检测、洗消、清运、登记的工作程 序,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与利用,没有造成二次污染。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还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从长期看,将如何做好污染治理工作,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主要是指导督促地方政府按照“科学、安全、无害化”原则,全面开展废物清理、环境风险评估及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一是安全有序推进场地清理及污染物处置。为确保安全,处置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将爆炸现场废物划分为废弃化学品、污染土壤、燃烧遗留废弃物等类 别,分类处置,明确专业处置单位、建立登记和监管制度。目前,场地内约10万方的建筑垃圾正在清理中,小块建筑垃圾运至水泥厂进行处置(已清理过半),大 块建筑垃圾洗消合格后,拟用于现场爆炸大坑回填(已基本洗消完毕);事故中心区的废集装箱、报废汽车经过洗消后已运至钢管集团公司熔炼处理;场地内的危化 品、污染土等危废正在由专业危废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处理过半)。针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已进行了拉森桩阻隔止水施工,防止地下水进一步外扩污 染。
  二是科学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为科学做好事故中心区及周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建立了工作机制,开展了分区、分阶段的场地调查评估。截至目前,调查范围总计57万平方米,整个调查过程共获取土壤及地下水等监测数据近百万个。目前,正在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环境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将继续开展场地清理及污染物处置,科学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继续跟踪监测周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环境状况。

四:责任追究
  :瑞海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瑞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达10项之多: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在未取 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 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无证违法经营。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 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 段,拉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行政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违规存放硝酸铵。违反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严重超负荷经营、超 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违反有关国家和行业 标准,混存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间距严重不足,超高堆码大量存在。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违反行业标准,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运 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野蛮装卸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没有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违反有关法规 规定,危险货物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没有作业资格证书,缺乏对运输、储存、装卸危险货物和事故应急处置方面应有的安全知识。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 练。未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针对不同危险货物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 全撤离等应对措施,贻误了疏散时机,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瑞海公司严重违法建设经营,为何能长期存在?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负有哪些责任?追责情况如何?
  :调查组认定,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有的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交通运 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 到位。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 机关对交通运输、海关、安全监管和规划部门以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 人,处级16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另外,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瑞海公司和4家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吊销证照、撤消资质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在事故调查期间,是否还发现存在腐败问题?
  :调查发现,存在腐败行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关、天津新港海关、滨海新区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12名存在受贿问题(厅局级4人,县处级8人)。目前,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已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 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调查组总结教训,提出了10个方面的措施建议:一是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推动生产经 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规违法变更经营资质;三是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四是完善规章制度,着力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六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 监控监管;七是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八是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九是严格安全 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十是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事故调查过程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12日,到今天已经5个多月时间。很多人关心,这样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为什么要到现在才公布调查报告?
  :国务院第493号令,也就是2007年3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 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也就是说,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日起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是 6个月。应当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时间,处于法定时间之内。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巨大,情况复杂,事故现场破坏严重,收集证据困难,科学试验、技术鉴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调 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开展模拟实验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 56场,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逐一查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文,反复修改调查 报告文稿,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国务院批复后第一时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向全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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