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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丈夫给第三者转了一百多万后死亡 妻子可追回这些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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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红星新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
  来自四川石棉的邓某与刘某曾两次离婚又复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婚内出轨罗某,并为其转账买房、买车。刘某死后,妻子邓某两次上诉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给到的107.7万元。对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罗某向邓某返还48.64万元。
裁判文书网

两人分分合合
婚内男方出轨第三者

  生于60年代的邓某与刘某于198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结婚20年后,他们于2007年4月11日协议离婚。
  之后,双方又于2009年9月16日复婚,并于2017年3月23日再次协议离婚。在两次离婚协议书中,均载明“现金存款各人名下归各人所有。”2018年3月29日,双方又再次复婚,而这次复婚后,刘某于几个月后(2018年7月27日)因病去世。
  令人诧异的是,在邓、刘二人反复结婚、离婚期间,还出现了第三者──罗某。在长达两年时间里,刘某向这位出生于1987年的女子巨额转账,用于买房、买车,且均归该女子名下。
  法院确认,在邓、刘二人婚姻存续期间,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2月17日,刘某陆续向罗某的银行账户转款74.7万。不仅婚内转款,2018年3月14日,在邓、刘二人离婚期间,刘某也向罗某转了10万元。
  同时,罗某于2015年6月12日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的丰田汽车,刘某刷卡支付5千元(其余车款为现金支付22.1万元)。但在罗某买车前,刘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刘某分两次从卡中取走现金20万元。
  关于二人的关系,刘某在世时,罗某曾向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其中写道:“我罗某从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为刘某女朋友,两年间刘某给予我生活及物资上很多帮助,现我罗某已与刘某分手,作为感谢刘某两年来的帮助,我愿意在出售(现有政策三年后拿到产权,如政策有变根据新政策)我名下格林城房屋时,拿出30万元给刘某,除此之外,双方之间已无任何经济纠纷。”
  刘某死后,邓某认为,罗某是她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第三者,且罗某本人并无资金实力支付大额购车款,购买房子及车子的钱均系丈夫刘某出资,而丈夫转账支付的款项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婚内、婚外的转款,共计107.7万元(64万购房款、手机银行转账10.7万,代还债务10万元、赠与车辆暂计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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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牙尖十怪 发表于: 2020-9-24 09:22:00|只看该作者
焦点:
对第三者转款是否属于赠与?且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刘某向罗某的转款是否都属于赠与性质,以及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与罗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罗某称,刘某向其转账的款项用于其二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和为共同生活购置房产的意见,无合法基础,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罗某是无偿接受刘某的转款,因此本案应当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有平等的权利。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权处分。
  本案中,刘某向罗某转账的74.7万元均发生在刘某与邓某第二段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虽然邓、刘二人约定各自名下现金存款归各自所有,但仅限离婚时对现金存款的处理。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罗某的行为,邓某并不知情,也未进行追认,在离婚时也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因此刘某赠与罗某的款项中,邓某应享有和分割,即罗某应返还邓某37.35万元。
  而对于邓某要求返还的购车款,由于仅有刘某5千元的转账凭证,其余凭证均不足以证明刘某为罗某支付了购车款,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罗某返还邓某2500元购车款以及上述37.35万元,共计37.6万元。

妻子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认为上百万的赠与应全额返还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丈夫刘某赠与罗某现金84.7万元(64万购房款、手机银行转账10.7万、代还债务10万元),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罗某的一辆价值约23万的车,一共价值107.7万元。
  她认为,虽然丈夫只有5千元的购车凭证,但在罗某与丈夫的录音中,罗某曾说“你给我的,又不是我给你借的,我真的对你无语”的陈述,充分证明了车子是丈夫刘某支付的事实。而罗某自称是借款现金买车,但并未提交相关取款记录,且证人与罗某间是亲属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通过大额举债购车也不符合常理。
  此外,邓某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婚内财产拥有100%的所有权,而不是只拥有其中的50%,“不能处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而且罗某在明知刘某在已结婚的前提下,还与其交往,并取得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也非善意。”因此,丈夫刘某赠与罗某的107.7万元应全额返还。
3# 峨眉山
 楼主|牙尖十怪 发表于: 2020-9-24 09:22:00|只看该作者
二审改判:
重新确认现金支付的车款均系刘某全额出资

  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提交的刘某与罗某谈话的录音中,可以清晰地听出刘某向罗某表达了案涉车辆系其全额出资,以及要求罗某返还车辆的意见,而罗某在回话中不但未明确否认该意见,还作出了“你给我的,又不是我给你借的,我真的对你无语”的陈述。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罗某的录音谈话与邓某的主张具有关联性,具备证明力,因此对案涉车辆系刘某出资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对一审关于购车款中仅有5千元为刘某赠与的认定予以纠正。
  其次,刘某在2018年3月14日向罗某转账10万元时,刘某与邓某并无婚姻关系,该转款行为属于处分个人财产,与邓某无关,因此确认刘某向罗某赠与款项的金额为97.28万元(购车22.58万、64万购房款、手机银行转账10.7万)。
  其次,对于罗某该向邓某返还赠与金额的50%,还是应全额返还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向罗某赠与案涉款项后,于2017年3月23日与邓某协议离婚,刘某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二人协议离婚时不再属于共同共有状态,应依法予以分割。虽然二人之后又复婚,但二人名下应分割的财产均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二人的复婚而改变性质。因此,邓某无权以共同共有案涉赠与款项主张罗某全额返还
  至于刘某这部分是否该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违背公序良俗与他人发展恋爱关系并向他人实施赠与,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对于涉及其本人部分的财产没有给予司法保护的必要,否则将对罗某形成新的不公平结果。因此,一审关于罗某应向邓某返还赠与金额50%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邓某返还48.64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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