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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快9 发表于: 2020-9-24 09:35:59|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20年刑案中的油泥谁负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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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刑案中的油泥谁负责处置

  【案情介绍】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中,查明冯某等人多次非法处置油泥,运至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羊山砖瓦厂内共4车98吨。案发后,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共计135.22吨。经鉴定,上述油泥为危险废物。睢宁县检察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5名被告人连带承担赔偿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对涉案油泥及油泥污染物合法处置。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睢宁县检察院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涉案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停放地、睢宁县鸿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油泥的塑料桶随意堆放在停车场,现场没有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有部分油泥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睢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长汇报,对行政机关可能怠于履职致使公益受损行为立案审查。该院成立办案组多次赴现场,在不同季节、不同天气拍照固定污染现场,制作视频,直观反映油泥因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而流淌、挥发,特别是梅雨季节,污染的后果更为明显。检察机关还收集了被污染现场的多名证人证言,调取了有关部门针对涉案油泥如何处置召开的联席会议的记录等,证实联席会议决定由环保部门尽快处置涉案油泥。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废物移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2019年7月2日,环保局回复称该局没有对固体废物处置的职责,危险品运输公司属于运输机构,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机构;油泥作为刑事涉案证据,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处置。经层报江苏省检察院审批后,睢宁县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8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油泥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由此,2019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职行为违法。
  【评析】该案对于进一步正确认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等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第一,立体运用检察监督手段,持续跟进环境公益检察保护。该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三项职能,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中,通过现场查看敏锐地发现油泥渗漏造成环境二次污染的线索,并分析判断造成二次污染的原因系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于是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并持续跟进,从而有效保护了环境公益。
  第二,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物证的油泥的处置主体职责,精准监督。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职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油泥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证据,不能擅自处理,而且还没有确定处置油泥的主体。对此,检察机关调取了公、检、法、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就油泥如何处置的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要求环保部门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将油泥依法处置。依据相关规定,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但是对于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经过相关审批手续、采取措施后可以处理。故睢宁县环境保护局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以办理案件为契机,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办案中,充分释法说理,推动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在庭审期间主动履行了职责,使得公益得到维护。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还认真梳理法律职责,建立健全职权清单,从源头上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实现了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点评人:朱建勇,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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