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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银川发文征求群众意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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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银川发文征求群众意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

  10月12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可在11月10日下午6时前,将书面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银川市住建局。
  据了解,为了规范和加强银川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物业管理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银川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共包括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范围,公共收益的归属,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公共收益的使用,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信息公开,公共收益的审计、移交,受托企业的监管,公共权益的保障,及老旧小区公共收益等十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经营性用房出租收益以及其他收益。住宅小区应设置必要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栏,不计入公共收益范畴。同时,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市民可于11月10日下午6时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51-6899972;传真:0951-6899873;联系邮箱:ycswyfwzx@163.com。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和加强银川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物业管理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共收益范围。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经营性用房出租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住宅小区应设置必要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栏,不计入公共收益范畴。
  二、公共收益的归属。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三、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在(临时)管理规约中进行约定,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约执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无效。
  四、公共收益的使用。
  公共收益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公共收益资金。业主大会未决定公共收益使用方式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存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小区公共服务需要。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公共收益相关事宜的,应当提前向街道、社区报备,接受其指导。
  五、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为保证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分正常使用,每年可以提取不低于公共收益的50%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六、公共收益信息公开。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业主大会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公共收益的审计报告,并向业主大会公开公示,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业主委员会未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或不配合开展审计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开展;逾期仍未开展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代为聘请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公示,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七、公共收益的审计、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交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并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将公共收益所有手续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选举产生的,移交项目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 公共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单独开户设账,每年将公共收益余额转存至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将公共收益相关手续及时移交。
  八、受托企业的监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对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公布公共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或撤管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余额和账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归集、管理、使用公共收益。街道、社区应及时调解、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能分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九、公共权益的保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十、老旧小区公共收益。
  老旧住宅小区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和其他公共收益作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源自:王婧雅/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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