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云南发布
原文标题:【聚焦】特困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延长至18周岁!云南为困难群众撑起“温暖天空”
12月25日,小布从云南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强化救助兜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其中,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此同时,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12月25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每年430万困难群众得到经常性生活救助
据介绍,2016年以来,中央和省级共投入困难群众救助金560亿元,平均每年有430万困难群众得到经常性生活救助、85万人次得到临时性生活救助。
目前,全省城市、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7680元、4500元,比2015年增长60%、94.6%;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不低于832元;集中、分散供养孤儿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达1980元、1280元,比2015年底分别增长13%、22%;临时救助标准城乡统筹,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提到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6倍。
与此同时,云南在救助金申请、发放等方面,相关程序也进行了进一步优化。2020年8月起在全省全面推广使用“一部手机办低保”,通过多部门数据共享为群众查询、申请低保提供便利,群众需填报的信息大幅减少,申请办理时间大幅缩短。救助金也通过“社银一体化”发放系统实现“一键”按月发放。资金发放及时高效、便捷利民。
这些情况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近期印发的《实施意见》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强化救助兜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譬如,云南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原本针对建档立卡户的政策扩大到全部低收入家庭。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48小时内进行“先行救助”
与此同时,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
据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具体来讲主要是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对于这类家庭和个人,救助的时效性尤为关键,所以《实施意见》规定,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即从对象申请或者被发现救助对象48小时内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
给予一定时间的低保渐退期
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发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为身故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并减免有关费用。
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基层经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增强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保、人社、住建等社会救助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救助合力。
据悉,通过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标准调整机制,将有助于云南进一步筑牢防返贫防线。
⊙作者:期俊军
资料:云南省民政厅
信息员: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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