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原文标题:2021年1月1日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启动
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省总工会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已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临聘人员),按规定交纳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保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21年活动(以下简称“2021年活动”)。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参加活动的职工简称“参互职工”)。参加2021年活动的职工每人需交纳100元互保金,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2021年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到2021年12月31日结束。参互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所有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30%;10001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50%;100001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70%;200001元至3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90%;超过3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需要提醒的是,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保补助,互保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再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如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医疗费用等;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等相关费用;7万元以上的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人参、冬虫夏草等保健类补品费用;未遵守青海省医疗保险分级转诊制度多产生的转外自付自费费用、差别化支付费用;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保金的。
此外,参互职工中途退出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互保补助权利,所交纳的互保金不予退还。(范程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