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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顾雏军告证监会案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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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天方 发表于: 2019-4-10 10:23:00|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危害不大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最高法: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危害不大

  新京报快讯(记者:何强)今日(4月10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该院于2018年6月13日、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今日上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法称,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姜宝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义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严友松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晏果茹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俊洪无罪。
  宣判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6)最高法刑申271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于5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3日至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出庭履行职务。顾雏军及其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其辩护人盛冲,原审被告人张宏及其辩护人马振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张友学,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其辩护人李江、袁军,原审被告人晏果茹、刘科,证人魏五洲、谢伯阳,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法院经再审查明: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2001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决定设立以顾雏军及其父亲顾善鸿为股东、注册资本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凭借广东省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后更名为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担保函,在未经评估与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达75%,远超当时法定20%的限制,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后根据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函件,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核准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年检。
  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2002年5月至11月间,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安排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采用将科龙电器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的方式,形成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制作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据和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而预付6.6亿元货款的供货协议,据此,顺德市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及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决议、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等不实证明文件,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23日核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顾雏军将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转作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公积金。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审判长裴显鼎表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裴显鼎称,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时,需要同时以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在行为发生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的,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新进行评价。本案发生时,因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为6.6亿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55%。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出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据此,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已由55%降至5%。因此,本案原审审理时,无形资产比例过高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法律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已明显降低,但原审在定罪时对此未予充分考虑。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为使科龙电器股份被顺利收购,发展地方经济,原容桂镇人民政府违规向工商部门出具担保函,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没有提交验资证明、12亿元注册资金并未到位的情况下完成设立登记。其后,因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结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原容桂区办事处又就此发函,原顺德市工商部门违规核准了该公司的年检。顾雏军等人为完善设立登记手续,调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遂向工商部门提出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申请,并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行为。可见,该变更登记是原违规设立登记的延续,当地政府及工商部门在顺德格林柯尔设立过程中的不当支持,是其申请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因。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在案证据证实,在取得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登记后,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向工商部门补交一份由顺德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载明顾雏军用于出资的两项发明专利法定有效期内排他性使用权的资产总价值为9.1亿余元。在完成变更登记后,顾雏军并未将9亿元中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从公司抽走,而是转作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因此,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行为,虽然使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实际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顾雏军等人没有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故意,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情形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6.6亿元无形资产仍在顺德格林柯尔并未被抽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提高到70%,应当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最高法院予以采纳。
⊙记者:何强编辑刘丹
 一对山 发表于: 2019-4-10 10:23: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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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顾雏军等本人及亲属有依法申请国赔权利

源自:最高法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4月10日上午对“顾雏军案”开庭宣判。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审判长 裴显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裴显鼎
  审 判 员 张勇健
  审 判 员 罗智勇
  审 判 员 司明灯
  审 判 员 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冰
  法官助理 罗 灿
  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现在法庭告知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天的宣判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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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筝123 发表于: 2019-4-10 10:08:00|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源自:最高法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4月10日上午对“顾雏军案”开庭宣判。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审判长 裴显鼎:

本院经再审查明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

  2001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决定设立以顾雏军及其父亲顾善鸿为股东、注册资本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凭借广东省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后更名为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担保函,在未经评估与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达75%,远超当时法定20%的限制,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后根据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函件,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核准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年检。
  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2002年5月至11月间,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安排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采用将科龙电器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的方式,形成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制作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据和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而预付6.6亿元货款的供货协议,据此,顺德市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及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决议、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等不实证明文件,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23日核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顾雏军将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转作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公积金。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70%。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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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做下去 发表于: 2019-4-9 16:08:00|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将于4月10日上午9点半公开宣判顾雏军案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最高法将于4月10日上午9点半公开宣判顾雏军案

  据最高法院官网消息,最高法院将于4月10日上午9点半公开宣判顾雏军案。原审被告人为顾雏军等人,合议庭成员为五人,裴显鼎、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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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显鼎,男,汉族,1957年1月生,山西平遥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7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大学学历,法律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张勇健为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
⊙作者: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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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浊气 发表于: 2019-4-5 06:37:46|显示全部楼层

顾雏军告诉记者:最高法刚通知他 4月10日开庭宣判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原文标题:最新 | 顾雏军告诉记者:最高法刚通知他,6天后开庭宣判

源自:中国经济周刊

  编者语
  4月4日下午,顾雏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他刚刚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通知,4月10日上午9:30将对其案件开庭宣判。
  顾雏军案启动再审始于一年多前。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张文中、顾雏军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顾案被认为是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产权纠纷案件。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出狱,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
  《中国经济周刊》曾多次采访报道顾案,最近一次报道是2018年年底,顾雏军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详述其漫长的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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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摄

一桩标志性案件的
申诉之路

  在中国的司法史和商业史上,顾雏军案的符号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定程度上,它已成为人们理解这个产权保护新时代的注脚。
  2017年12月28日,顾案迎来最重要的转折。
  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张文中、顾雏军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社会各界反响尤为强烈。舆论认为,这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公正司法的大道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顾雏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是他最幸福的一天。

不可抵挡的改革大潮
  在最高法宣布提审的三天前,2017年12月25日,顾雏军收到一个快递,那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行政判决书》,他告赢了中国证监会。法院判决,中国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
  顾非常开心,因为之前他要求证监会公开相关信息一直被拒。
  自2012年9月出狱之后,顾雏军一直举报称,2005年,证监会及广东省有关官员伪造2.76亿美元虚假保函,非法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
  这是当年压倒顾雏军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是致使顾雏军陷入牢狱之灾的直接诱因。这个案子一审胜诉,给了他极大的希望,他将此视为他的刑事案或将获得平反的前兆。
  他的判断很快得到了印证,而进展速度之快令他感到震惊。
  2017年12月28日上午,有朋友打电话告诉顾说,他的刑事案件要再审了。“我说,是不是搞错了?他说,网上已经有新闻了。我一看,是真的,非常吃惊!怎么没有人通知我呢?”
  大约5分钟后,最高法来电,通知他下午去领再审决定书。
  幸福突如其来。而这距离十九大闭幕不过两月余。
  顾雏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他看到了不可抵挡的改革大潮,真正感受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力度。“推动的力度之大,速度之快,这是我完全没有预期到的。全面依法治国确实处在空前的高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力度前所未有。如果不是大环境的变化,以我个人的力量毫无办法。”
  “这跟我个人的努力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最努力的时候是2013年、2014年,那时候非常努力地去推动,但毫无音讯。”他感叹时代巨变的力量。他所遭遇的一切,无论幸与不幸,一定程度上,都是时代洪流裹挟之下的产物。

从巅峰坠落
  顾雏军案最早发端于2004年8月份开始的“郎顾之争”,经济学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收购地方国企科龙的交易中侵吞国有资产。
  彼时的顾雏军正处于人生的巅峰时刻,他刚刚获得2003年“CCTV经济年度人物”,他所创建的格林柯尔系拥有5家上市公司,30多家企业,占据中国白电的半壁江山。
  那场“国退民进”激烈争议背后的时代背景,是人们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巨大争议和质疑,这是那个时代的体制性矛盾,顾雏军的个人命运由此发生了重大逆转。日后,顾案也因此被赋予了强烈的时代符号。
  2005年5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科龙。2005年7月28日,顾雏军因经济问题被佛山市公安局限制自由,9月2日被逮捕;2008年1月30日,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9月,被关押了七年一个月零九天的顾雏军获减刑后刑满出狱。8天之后,头戴“草民完全无罪”高帽的顾雏军,召开盛大的新闻发布会为自己“平反”,这在当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之后,他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2013年12月10日,最高法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
  法学家江平曾经公开表示,顾雏军案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的典型例子,动不动就以注册资金不实、披露信息不实或挪用资金这些罪名给民营企业家判罪,是对民营企业家很大的伤害。他甚至直指判定顾雏军虚假注册罪荒唐,完全是错误判决。
  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公开呼吁,顾雏军案有必要重新审视,以重树民营企业家信心。
  但在此后数年,该案没有任何进展。
  一直到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对顾案提审之前,案子已经被广东省高院延期了16次。“一开始法官还打电话通知我说延期,再到后来,他已经不好意思再给我打电话说延期了,没办法,怎么延呢?他也不知道哪一天。”顾非常无奈。
  在这漫长的等待中,他坦言也曾感到沮丧。这种沮丧来自跟着他的旧部长时间看不到平反的希望,逐渐离开他去另谋出路。顾雏军说,“我能理解他们的选择,毕竟要养家糊口是很现实的压力。无论是我坐牢的7年,还是出来的这些年,他们都过得比较艰难。”
  他难免落寞和惆怅。

只要你相信
法律就有力量

  尽管如此,但在过去这些年来,无论任何时候接受采访,顾雏军都一直坚定表示,他对中国的法律有信心。
  顾雏军不仅是企业家,还是高级知识分子,他始终保有对法治的期待和信仰。他大概是中国最相信法治力量的企业家。
  2012年9月,他出狱之后第一次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便说,“很多人对中国的法律没有信心,但我有信心,我认为只要你尊重法律,它就会有力量。你不相信它,它可能就没有力量。”
  这并非言不由衷。他说,他的自信心来源于这个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及积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
  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顾雏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很亢奋,“激动了很久,依法治国终于被提到了最高的高度。”
  “我始终相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光辉会照耀到我身上,什么时候照耀到我不确定,但总会有这么一天,我一直这么相信。”顾雏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支撑着他坚持了这么多年。
  应该说,真正坚定他平反信心的是2016年底那个被称之为“一个顺应时代潮流、呼应社会期盼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
  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产权保护意见中最令顾雏军们喜出望外的是这一条:中央下定决心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2017年9月末,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礼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全文发布。这是中央首次高规格发文肯定企业家的价值和地位。
  顾雏军们看到了时代的滚滚洪流。

产权冤案平反比登天还难
  但即使企业家们处于产权保护最好的时代,推动具体个案纠错的难度仍不可估量。
  在产权保护意见出台的第二天,最高法向全国各省(区、市)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等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法院的任务。《实施意见》中说,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然而,在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即使中央多次强调要推动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但在具体个案上始终难见进展。
  有申诉中的企业家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感叹说,“涉及产权的冤案平反比登天还难。”
  综合来看,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难以平反,固然有历史形成时间跨度较长、成因复杂等原因,但产权案牵涉利益主体众多,也使得纠错阻力重重。产权案往往涉及从公检法到主要权力部门或地方主要领导,翻案牵一发而动全身,办案法官也面临方方面面的阻力。
  正如吴敬琏所说,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是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气和智慧来处理的事情。
  顾雏军案就颇为典型,不仅涉及司法部门、地方政府,还涉及证监会等。这也使他的再审案件一拖再拖。
  直到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这才意味着中央多次强调的“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真正从纸面落到了现实。
  这一刻,从二审宣判之后算,顾雏军等了差不多10年,而从出狱之后算,也等了5年之久。

正义可以迟到
但不能缺席

  正义可以迟到,但决不能缺席。
  2018年6月13日,在万众瞩目中,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当天的庭审,从早上8点29分开始至深夜23点31分结束,次日继续审理。这场持续了两天、累计近30小时的庭审,对124份双方有争议的证据、10份新证据进行质证,双方争辩交锋十分激烈,全程网络图文直播,完全公开。
  这被誉为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在整个中国司法史上亦堪称典范。
  顾雏军最终能否等来他的无罪判决仍未可知。但他仍然重复的一句话说:“我对平反始终是充满信心的。”
  在曾经叱咤风云的民营企业家代表顾雏军看来,如果一批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真正能够得到纠错,如果产权保护意见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一定能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同心同德,共建一个繁荣富强的中国。
  他认为,“坚定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最基本的一条是要让他们感觉到安全,也就是说,要有法律保障,让没有犯罪的人半夜敲门也不惊,这也应当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个标志。”
  这些年来,顾雏军在专注平反之余,仍然对制造业念念不忘。他希望早日获得平反,“为中国的制造业做点贡献,不负这个伟大的时代。”
  他自认为很有本事,有技术,有管理能力,又有世界眼光。“我想对那些贪官污吏说,作为地方政府官员,你总不能因为我不贿赂,就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把我抓起来坐牢,你总要给像我这样不贿赂、兢兢业业做产业的人生存的环境和空间吧。”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郭芳采访报道)
 闪亮山 发表于: 2019-2-28 16:38:00|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抽调办案骨干组成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办案组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最高检:抽调办案骨干组成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办案组

  2018年,检察机关运用多种形式持续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比如张文中案、耿万喜案等,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2月28日表示,去年,刑事申诉工作坚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形式持续监督纠正冤错案件。
  “我们抽调办案骨干分别组成张文中诈骗、单位受贿、挪用资金案办案组,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办案组和耿万喜诈骗案办案组,依法派员出席了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耿万喜案再审法庭,其中张文中被改判无罪,耿万喜被当庭改判无罪。”
  此外,还审结了山西李文浩等四人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申诉案、湖南向才高抢劫案,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由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江西李锦莲故意杀人申诉案再审开庭进行了指导,江西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6月对李锦莲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徐向春透露,最高检还派员出席了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长沙开庭审理的刘平华运输毒 品案,目前该案已被纠正;派员参加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公开质证安和平申请国家赔偿案。
⊙作者: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一眼 发表于: 2018-6-20 16:08:00|显示全部楼层

顾雏军:从始至终无罪 没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有罪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顾雏军案明日再审开庭,最高法官网等网站将进行图文直播
  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将于6月13日上午在深圳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6月12日,顾雏军告诉澎湃新闻,他正忙着准备开庭事宜,他认为自己从始至终是无罪的,“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有罪”。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提审顾雏军案,2018年5月18日,此案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据央视报道,6月13日该案再审开庭,庭审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进行图文直播。

涉三宗罪获刑10年
  顾雏军,格林柯尔系集团的创始人,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5月,科龙电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据《证券日报》报道,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2005年1月,国家审计署将科龙电器涉嫌虚增巨额利润的情况转证监会处理,综合此前广东证监局的调查,证监会认为,“科龙电器存在显著风险,涉嫌违法违规”。
  随后顾雏军被抓,2008年1月,广东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本三项罪名成立,判刑十年,并处罚6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有罪判决排除了一项主要证据。判决书对于侦查机关的前后22份鉴定报告评析指出:鉴定人在法庭上,对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鉴定报告中的基本内容等问题无法回答,并表示已经尽力了,“其司法鉴定的专业能力值得怀疑,其作出的司法鉴定可信度不高。”
  判决书认定:“控方提供的证实犯罪数额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证据采用”,“对控方提供的证实科龙电器股民经济损失的证言,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顾雏军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经济犯罪案件需要有相关书证,会计报告、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但原审判决除了一些相关证人证言,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我有罪”。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的申诉交广东高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的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高院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决定再审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一年之后的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消息,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提审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2018年5月18日,此案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最高法发布消息称,庭前会议主要就回避、是否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材料等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分别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顾雏军和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分别提交了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顾雏军还提出了要求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合议庭逐一展示了新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合议庭还对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梳理,了解了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了庭审重点。
  对于上述庭前会议具体内容等,6月12日,顾雏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不便透露,等到开完庭说。
 牛涨 发表于: 2018-6-16 08:37:14|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评顾雏军案再审:保护产权并非仅仅给企业家摘帽

源自:澎湃新闻
  长安剑评顾雏军案再审:保护产权并非仅仅给企业家“摘帽”!
源自: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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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再审顾雏军案。
  顾雏军,曾经控制了中国电冰箱生产线半壁江山的企业家,最广为人知的形象却是他出狱后的一张照片。
  照片上,顾雏军带着一顶写着“草民完全无罪”的高帽。
  顾雏军春风得意时曾放言:“我有信心成为中国第三代企业家领袖!”
  但好景不长,他却在2009年,被广东高院二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出狱后顾雏军申请再审,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赫然在列。
  有人评论说,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颁行后,最高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中最重要的案件。
  再审“最重要的案件”井然有序,其中几个细节值得关注──
  其一,庭审持续了两天,第一天开庭15个小时直至午夜,第二天持续到傍晚6点,通过微博、网站全程公开的庭审笔录长达13万字!
  其二,庭审火 药味十足,双方对存在争议的证据唇枪舌剑,检方并没有放弃顾雏军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指控,顾雏军则多次情绪激动,指称“公诉机关提供伪证!”
  其三,前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谢伯阳作为辩方证人出现在证人席上。另外,顾雏军一方还申请最高检察院前检察长贾春旺出庭作证,因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未被法庭允许。
  其四,书记员身边那一摞摞堆成小山般的案卷──
  或许我们并不了解诘屈聱牙的法律术语,或许我们并不熟悉刑事审判流程,或许我们也没有时间和精力通篇读完这13万字的庭审笔录,但从这几个细节,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再审顾雏军,并不是以法为名走个流程,为给顾雏军“摘帽”而“摘帽”,刻意树立一个保护产权的“里程碑”,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用证据还原事实,给顾雏军,给他代表的企业家,给关注这起案件的所有人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13万字的庭审笔录,其实只写了两个字──
  法治!
  这才是顾雏军案里程碑式的意义所在。
  法治是定心丸。她是透明的,就如同顾雏军再审的庭审现场,每一个字都摆放在人民的面前,每一份证据都摆在台面上,每一个观点都有充分表达的show time,等待被法律进行评价。
  阳光带来的信任不止投射在“一巡”的审判庭上,更会在社会的每个角落折射出彩虹──在法治照耀的土地上,没有暗箱的土壤,这样的地方,方能让“有恒产者”真正有“恒心”。
  法治是定盘星。她是确定的,就如同顾雏军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一样,无论是谁,符合规定的可以在法庭上知无不言,不符合规定的则不被允许出庭,不偏不倚,不为人所改变。
  公平带来的安全感不止停留在“一巡”的审判庭上,更会溢出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治的定盘星上,悬挂着世道人心凝成的秤砣,在校准了的公平正义上,不会有人担心滑落。
  法治是高压线。她是无情的,如同唇枪舌剑的庭审,谁都可以围绕事实畅所欲言,但唯有证据与事实是唯一的通行证,谁都不能触碰她的底线,底线下方是万劫不复,底线上方则是可以自由翱翔的天空。
  法治带来的自由不止环绕在“一巡”的审判庭上,更会萦绕于人们经营、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法治笼罩的地方,给人以乘风而行的信心,飞得再高,不必担心跌落。
  有人说,顾雏军原审获罪“是民企投资‘断崖式’下跌的开启点”,是“对整个企业家队伍起到寒蝉效应的标志性事件”。
  其实,顾雏军没有这么大的“力量”阻止民企投资,造成“断崖式”下跌的是担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担心依据规则行事却依然被扣上“帽子”。
  同理,给企业家以安心创业环境的,同样不是顾雏军无罪,而是看到法治对产权和企业家无差别的保护。这种无差别是对公平正义的一丝不苟的维护和追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变原则!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所有人都不禁要问:顾雏军能不能“摘帽”?
  在关心这个问题前不如先问一问自己这个问题:哪种情况更让人放心──是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宣判顾雏军无罪,还是让法律判断他是不是能“摘帽”?
  无疑是后者。莫名其妙的无罪不是法治,正如莫须有的罪名不是法治一样。
  顾雏军案之所以尚未判决就被称为“最重要的案件”、“产权保护的标杆”,相比较于结果,更重要的是整个过程中闪耀着法治的精髓。
  这如流通的血液,让一切焕发生机,让未来可期!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台北人 发表于: 2018-6-15 09:04:03|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评顾雏军再审案:让公众认识到庭审不是走过场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顾雏军再审案:以审判为中心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6月13日,最高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由裴显鼎担任审判长。据报道,此案13日的庭审持续时间长达15个小时,并全程通过微博进行直播。14日庭审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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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 庭审现场。胥立鑫 摄
  对于此案的庭审,已有网友称,第一天就已长达15个小时的庭审,也许创造了案件第一天持续审理最长时间纪录。笔者认为,这次庭审,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被告人的意见,充分展示了各方证据,是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生动实践。无论此案最终如何判决,该庭审模式都做到了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提升司法公信的标杆。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要求法官居中指挥和裁判,控辩双方充分辩论,庭审对抗有序进行,通过依法认定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是法官居中指挥和裁判,控辩双方集中辩论、激烈对抗的三角模式。要求有效排除不当干预,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通过观看微博庭审直播,可以说,顾雏军再审案的庭审是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完美呈现。切实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各项权利,让控辩双方有序地发表意见,提交证据。这种庭审让各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了权利被尊重,依法发言被倾听的程序正义。也让公众认识到,庭审不是走过场,不是“公检法流水作业”。
  其中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如顾雏军申请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回避,经审判长释明后当庭驳回。如顾雏军多次情绪激动,怒怼检察员并要求公正审理,均被审判人员释明,后庭审继续进行。也就是说,虽然各方意见相当激烈,且一些诉求被驳回,但“围观者”没有认为法庭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相反,从网友的评论和业内人士的观点来看,对此次庭审的评价相当高,没有因为审判人员拒绝、制止了被告人的相关要求而认为“审判不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惟有如此,公诉方提交的各种证据才能被有效检验,被告方的举证才能被重视。这样,才能得让各方当事人和公众切实感受到、体会到公平正义,增加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度。
⊙作者:史洪举

源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张瑾
 台北人 发表于: 2018-6-14 19:51:57|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检检察员: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犯罪

源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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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客户端-徐隽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该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张细汉的辩护人张友学,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到庭参加诉讼。
  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庭审开始时,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理,组织检辩双方对原判列举的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以及合议庭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应检辩双方申请,合议庭通知了相关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作证、提出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对待检辩双方始终不偏不倚。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合议庭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同时,对于辩方提出检察员质证方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示。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原审被告人亲属、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庭审完全公开透明。
  本案将择期宣判。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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