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楼主: 忘伤|查看: 7100|回复: 46
[财经

顾雏军告证监会案终审胜诉

 [复制链接]
27#
 台北人 发表于: 2018-6-14 12:03:00|只看该作者

顾雏军70分钟陈述:最荒唐 借钱居然借出挪用资金罪

推荐阅读:
正直播:最高法重审科龙电器顾雏军案


  6月14日消息,昨日(6月13日)8点40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2017年底宣布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的“顾雏军案”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审理至23:30结束,今日8点30分继续开庭审理。
  顾雏军在自行辩护过程中表示,仅依据本案一审、二审中的程序违法之事实就足够支持做出全部无罪的裁决。为了进一步清楚证明其无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他补充了大量陈述。但顾的陈述被审判长打断,审判长裴显鼎表示,此时顾雏军一个人已经说了70分钟。
  顾雏军表示,“需要说明的是,我在顺德格林柯尔有80%股权,我父亲有20%股权。就买制冷剂这件事情,我作为总经理是可以做决定的,不需要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这是没有问题的,是不需要任何人批准或同意的。天津格林柯尔当时是外商投资企业,它是我国外公司控股的企业,它卖制冷剂根本就不需要开董事会,卖制冷剂是销售人员都可以决定的事情,只要按照公司定的价位去卖制冷剂就可以了。我作为天津格林柯尔的总裁、法定代表人,我当然有权签《供货协议书》。”
  “在以上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对这样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如此严厉的刑事追究呢?唯一的原因就是一些贪官污吏为最终强夺科龙的股权,计划用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犯罪,来注销顺德格林柯尔,从而让顺德格林柯尔拥有的科龙股权,可以任由他们处置。”
  关于所谓挪用扬州亚星客车公司6300万元的问题,他表示,“本人在《补充刑事申诉状》和《补充上诉状》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6300万元是扬州机电的资金,扬州机电根据其与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借款协议书》支付借款时,其与扬州亚星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合同》均未生效,因此6300万元不可能是扬州亚星的股权转让款。”
  他表示,“最重要的是,6300万元与6404万元根本就不是同一笔资金。可以说,这是史上最荒唐的事情,借钱居然可以借出一个挪用资金罪。”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他表示,“到目前为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说我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也不认为我们的股东变更登记违法,并进行了年检,这就表明这次工商登记行为的整个过程完全没有违法。因此,将股东变更中的股权比例变更理解为注册资本变更进而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并予以定罪,是将正常的行政行为扩大解释为违反刑事法规进而认定为犯罪行为,是随意入人之罪的行为。”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他表示,“这事实上是德勤在个别贪官的压迫下,故意拿这5.7亿的压货销售做文章的不道德的、犯法的行为,这种当时已分销了6000万元的压货销售当然应确认为销售,而且不应出任何保留意见,这是违反德勤多年的销售确认习惯的,我坚信这段细节就会真相大白。“并且说道,德勤受到广东证监局一个姓黄的科长等人吊销其会计审计资格的威胁。
  他表示,“既然从科龙系公司账上转到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账上的资金都认为是本人挪用,那么,相应地,从格林柯尔系公司账上转到科龙系公司的账上的资金为什么不能视为还款呢(这里姑且不论是还款还是借款)。转走的就算在本人的头上,转入的就不能算在本人的头上,天下有这样的理由吗?
  如果不能认为是本人的还款,为什么不直接定本人侵占而定挪用?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判决的逻辑根本就是混乱不堪的,这段判决词真正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笑话。”
  审判长裴显鼎认为,这段陈述中存在和法庭调查的事实无关的意见,并第二次郑重提醒发表言论要围绕案件事实。“刚才你自己还说要节省大家的时间,可是现在你个人已经说了70分钟。”
  顾雏军回答道,“你这么说我就不说了,你就是不让我念,让我念我就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念。”
  审判长裴显鼎表示,“本庭是提醒你正确行使辩护权。”
  顾雏军说,“那我不念了,我现在结束我的发言,我要申请上厕所。”
  之后,审判长予以同意,请法警陪顾雏军去厕所。

文字实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由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自行辩护。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补充上诉状》、《刑事申诉状》和《补充刑事申诉状》都已呈交给法庭,把一审、二审中错误认定的事实解释得非常清楚。而且仅依据本案一审、二审中的程序违法之事实就足够支持做出全部无罪的裁决。为了进一步清楚证明本案的任何被告都无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现就本案的相关问题,补充陈述如下: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人和本案的所有被告均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能确认本人和本案所有被告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或者顺德格林柯尔)进行股权变更的唯一原因是,在我接管科龙前是当时的顺德区容桂镇政府在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接管科龙后,容桂镇政府不想再为科龙担保,希望顺德格林柯尔来给科龙的银行贷款担保。我就告诉容桂镇政府,如果银行接受由顺德格林柯尔为科龙担保的话,就由顺德格林柯尔为科龙担保;如果银行不接受,那么还得由你们担保。当时银行对顺德格林柯尔的信心,比对镇政府的信心更大,因为容桂镇政府的大楼都抵押出去了,没什么能担保的了,所以同意由顺德格林柯尔担保。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顺德格林柯尔2002年为科龙担保十几个亿,后来到2004年担保三十几个亿。顺德格林柯尔要不断为科龙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从而不停地要我父亲(顾善鸿)作为股东和董事签字,而且很多银行还要飞到北京亲眼看着我父亲当面签字,弄得我父亲和贷款银行都非常麻烦,甚至厌烦,才决定把我父亲的股权转让给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在天津,以下简称天津格林柯尔或者天津厂),由天津厂派一人出任董事,就可以解决签字的问题。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又把1.87亿元再打入广东格林柯尔作为购买股权款,广东格林柯尔再把这1.87亿元打入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打了四次,形成天津格林柯尔支付6.6亿元现金来买广东格林柯尔55%股权事实,然后我们同样把6.6亿元分几次打入天津格林柯尔,用来购买制冷剂。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原一审判决书却说我签的《供货协议书》是无效的。我是这两个公司的法人,我代表两个公司所签订的《供货协议书》怎么会是无效的呢?谁有资格宣布《供货协议书》无效呢?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与无形资产转为有形资产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无形资产并没有拿走,而且我父亲不拥有无形资产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股权变更完全是对股权的变更。只有包括了全部的无形资产才值12亿股权,没有无形资产股权就不值这个钱。这个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风马牛不相及。股权变更的经过是天津格林柯尔拿6.6亿元现金来买广东格林柯尔中我父亲的全部股权和我的部分股权,然后广东格林柯尔拿6.6亿元现金买天津厂的制冷剂。具体操作过程是,天津格林柯尔打了1.87亿元给广东格林柯尔,我们又把这1.87亿元打入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是一、二审法庭在贪官污吏的压迫下对《民法》和《公司法》明确赋予公司法人的权利的公然亵渎。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权力的无奈。因此,这就是一个纯粹的股权转让关系,也是真正的客观事实。这个事实被原审判决变成了一个非常荒唐的事情,好像我们是空转6.6亿元来减少无形资产,并将无形资产置换成货币资本,可是无形资产一分钱都没有减少啊。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而且,其中1.56亿元制冷剂已经到货,其余的都是预付账款,天津厂还要陆续供货。因为我是两个公司的大股东,我相信天津厂会把剩余的制冷剂交给广东格林柯尔,或者把未供货的货款退给广东格林柯尔,至少天津厂不会把这部分货赖掉。这样,无论是购买股权,还是购买制冷剂,双方的两个交易都是真实的。跟犯罪有什么关系呢?所以这一点必须讲清楚,这与犯罪一点关系都没有,与法院判决中认定的置换无形资产(就算置换也没有减少资产不构成犯罪)也没有关系。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需要说明的是,我在顺德格林柯尔有80%股权,我父亲有20%股权。就买制冷剂这件事情,我作为总经理是可以做决定的,不需要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这是没有问题的,是不需要任何人批准或同意的。天津格林柯尔当时是外商投资企业,它是我国外公司控股的企业,它卖制冷剂根本就不需要开董事会,卖制冷剂是销售人员都可以决定的事情,只要按照公司定的价位去卖制冷剂就可以了。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任何一个销售人员都可以这么做,那么我作为天津格林柯尔的总裁、法定代表人,我当然有权签《供货协议书》。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不健全或者不合理的的地方。在以上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对这样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如此严厉的刑事追究呢?唯一的原因就是一些贪官污吏为最终强夺科龙的股权,计划用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犯罪,来注销顺德格林柯尔,从而让顺德格林柯尔拥有的科龙股权,可以任由他们处置。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一)原判中有关本罪的主要事实 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2002年12月16日,被告人(上诉人)刘义忠受股东顾雏军等人的委托凭该验资报告及虚假的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到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手续,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12月23日核准变更登记,确认了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中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的变更,即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其中股东顾雏军以无形资产出资2.4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为20%,股东天津格林柯尔以货币资金出资9.6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为80%。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最后认定“该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为虚假”(参见原一审判决33-34页和二审判决的20-21页)。从上述判决中,可以清楚地明确的是,本案所谓的虚报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股东变更,其后并没有发生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仍是12亿人民币。顺德格林柯尔的公司财产增加,仅仅是公司得到6.6亿元股权交易现金的增加,无形资产出资并没有减少和抽走。只不过是这些增加的现金,最终变成了1.56亿的制冷剂和相应的预付货款而已。只是由于6.6亿元股权款没有全部付清,股权也一直没有去办理变更。由于是股东变更中天津格林柯尔投资的6.6亿元被法院错误地认为是虚假,认定虚报注册资本。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二)原一、二审判决一方面认定是股东变更,但同时,却将股东变更变相扩大解释为“公司登记包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因此,顺德格林柯尔变更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应视为刑法规定的申请公司登记”(二审判决书第92页),将行政法的概念解释为刑法概念,将正常的行政行为曲解为刑事行为。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但是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登记明确是指“设立登记”。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因为只有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才能“取得公司登记”;只有设立登记,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问题;在注销登记中,肯定不涉及虚报注册资本问题;同样,变更登记也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问题。因此,属于本罪的主要构成是指在公司登记中虚报注册资本,其实质就是注册资本的虚报。本人从来没有同意和要求变更顺德格林柯尔公司的注册资本,更没有要求降低公司无形资产的比例(变更的详细理由原因本人参见补充上诉状)。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为是根据本人的要求所实施的注册资本变更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到目前为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说我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也不认为我们的股东变更登记违法,并进行了年检,这就表明这次工商登记行为的整个过程完全没有违法。因此,将股东变更中的股权比例变更理解为注册资本变更进而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并予以定罪,是将正常的行政行为扩大解释为违反刑事法规进而认定为犯罪行为,是随意入人之罪的行为。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三)即使根据法院的逻辑,认为本案是虚报注册资本,那么,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是6.6亿元的投资款是否为真实或虚假?二是如果6.6亿元是没有实际完全到位的,或者说是虚假的,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个问题,也是本案中法官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并就此问题多次进行询问。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2001年11月14日,刘从梦签发经天津格林柯尔的特急函,是关于天津格林柯尔出资9.6亿元受让我和顾善鸿所持有的顺德格林柯尔80%股权的协议;2002年5月8日,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决议一份,拟投资9.6亿元于顺德格林柯尔,拥有该公司80%股权;12日,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签订《供货协议书》,由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价值6.6亿的制冷剂。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同年5月16日,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通过四次转帐共支付6.6亿元的预付款;同年5月30日,经申请,顺德市工商部门为顺德格林柯尔办理了年检手续;并要求于11月30日前严格按照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规范要求,完善注册登记手续。6月16日,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一份,同意天津格林柯尔以9.6亿元收购顾善鸿的全部股权和顾雏军的部分股权,占80%的股份;11月6日,天津格林柯尔在公诚会计师事务所的预付款的询征函上确认;12月16日,刘义忠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12月23日,工商部门核准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2003年4月26日,工商部门核准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年检登记并盖“经年检合格”的印章,最终确认了顺德格林柯尔2002年股东变更及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变更。2003年5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股东出资比例为顾雏军占60%,天津格林柯尔占40%。从证据上显示,本案的股东变更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工商部门对此予以确认,直到今天为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公司进行过任何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为《供货协议书》是虚假的,相对应的6.6亿元作为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虚假。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但是,认定《供货协议书》虚假的证据是什么呢?本案中除了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及个别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供货协议书》是虚假的。相反,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供货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作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也不能证明该协议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法证实《供货协议书》是虚假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根据顺德格林柯尔2002的和2003年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03年12月31日,在顺德格林柯尔给天津格林柯尔的预付款中,已收到了价值156,506,967元的制冷剂货物,公司的预付货款为455,500,000元,另外,公司9亿元的无形资产一直还在公司的帐上,并没有被置换或抽走。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被虚假。因此,《供货协议书》是真实存在的,协议书的内容也在履行之中。至于顺德格林柯尔是否需要这么多的制冷剂?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什么时候可以履行完毕等问题,其实是两公司之间的问题,随着中国家电市场的飞速发展,制冷剂的使用量是难以估量的。另外,由于本人和格林柯尔系的众高管被抓,剩下的协议当然无法再履行。这在科龙众多的民事纠纷中也存在相同的情况,即因为众高管被抓,科龙与一些公司(如与济南三爱富等公司)相关民事合同无法履行(在挪用资金中再阐述)。我作为顺德格林柯尔和天津格林柯尔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我代表两家公司签署的《供货协议书》是完全合法的,一、二审法庭有什么权力认定这份《供货协议书》是虚假的呢?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是一、二审法庭在贪官污吏的压迫下对《民法》和《公司法》明确赋予公司法人的权利的公然亵渎。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于这种《供货协议书》是否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问题,严格来说,作为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作出一个决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顺德格林柯尔还是天津格林柯尔,其实质上都是我本人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公司,本人是实际控制人,本人的决定和行为,实际上就代表了董事会的相关决定和行为。比如董事会决议,即使事前没有签订,但在事后也完全可以补签订,而且,我本人提出的话,不可能有任何反对的情形出现。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事实上,事后也没有任何一个董事反对这一协议。因此,不管是天津格林柯尔购买本人和本人父亲顾善鸿持有的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还是顺德格林柯尔购买天津格林柯尔的制冷剂,或者天津格林柯尔如何向本人或顾善鸿支付股权转让款,形式上的董事会决议都不是特别重要的事情。当然,如果工商登记部门变更时需要这样的手续,那当然就要按工商部门的要求去做。事实上,一切都是以服务大局为重,即主要为科龙电器服务。股权的转让和股东变更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为科龙相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方便。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因此,一、二审法庭认定,6.6亿元是通过来回倒帐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似乎是虚假的,这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上,双方公司都在真实地履行着相关协议,这能说明是虚假的吗?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即使这6.6亿元的货款或者说股权转让款是应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在形式上进行股东变更的需要而空转的,并且体现在股东变更之后的资本金中,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吗?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原规定第二十八条,新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唯一的规定,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公司只有在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在公司的注册资本无增减,即无变化时,是不可以做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也是不可以对此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在公安提交的所有关于顺德格林柯尔的工商登记的文件中,只有股东变更登记的书证,在公司相关报表中,公司增加了6.6亿元的资本公积,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在工商局发给公司的法律文件上做此项变更。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可见,正如公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卢伍根和会计师徐志发所作证词证明的那样,即当时公司所做的变更只是股东变更登记,其验资也是股东变更登记的验资(事实上,根据工商行政法规,股东变更是不需要验资的)。在工商局相关文件显示也是股东变更登记,只是在股东变更过程中,原股东顾雏军和顾善鸿,把他们应得的一部分股权收购款转赠与顺德格林柯尔罢了。这就是整个事件的实质,公诚会计事务所也是这样进行验资处理的。他们的证词都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2、顺德格林柯尔在2001年10月22日注册以来,一直没有增资扩股,它的注册资金也一直是12亿元,在公司没有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是不可能通过向公司本身来注资而获得公司的股权的。获得顺德格林柯尔股权的唯一方法是向公司的原股东(顾雏军或顾善鸿)购买股权。因此,即使按照一、二审法庭所说的逻辑,不管将1.87亿如何来回倒款,形成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人民币66000万元的所谓的假象,并于2002年12月骗取了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一、二审法庭的这种逻辑都是荒谬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无论天津格林柯尔怎么向顺德格林柯尔内部投资,在总注册资金不变的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改变顺德格林柯尔公司的股东结构的,除非天津格林柯尔向顾雏军或顾善鸿购买股权,才可以改变顺德格林柯尔的股东结构。事实上,这次股权变更就是因为顺德格林柯尔要不断为科龙电器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从而不停地要我父亲作为股东和董事签字,而且很多银行还要飞到北京亲眼看着我父亲当面签字,弄得我父亲和贷款银行都非常麻烦,甚至厌烦,才决定把我父亲的股权转让给天津格林柯尔的。而就是因为天津格林柯尔向顾雏军和顾善鸿购买了股权,才改变了格林柯尔的股东结构,但12亿元的注册资本从来没有变更过。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3、顾雏军和顾善鸿,可以以任何价格向天津格林柯尔出售股权,顾雏军和顾善鸿可以以一元人民币向天津厂出售40%的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也可以原价向天津厂出售股权,都是合法的。至于股东如何收款,对收款如何处理,都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与本案、更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4、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内部打钱,从而获得顾雏军及顾善鸿相应的股权,从形式上来看是逻辑不通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但如果顺德工商局用刘从梦他们来回倒款的资料,去替换顺德格林柯尔注册时候的资本金的话,那么表明在顺德市政府的参与和主持下,顺德工商局是完全知情的,如果因此而变更了公司注册时的原始资本,这反而证明了,刘从梦、刘义忠等人并没有欺骗工商局,即工商局是知道实情的。如果在知道真实情况下,顺德工商局还这样做,那么只能说明顺德工商局认为这样做是合法的,而刘从梦和刘义忠并不是工商注册的专家,他们只是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辅助资料而已。他们并没有欺骗工商局,所以他们不是犯罪,只有他们欺骗工商局进行虚假登记,他们才构成犯罪。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他们只要如实地向工商局提交他们认为是真实的而工商局也是知情的材料,他们就是无罪的。当然本罪名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5、关于顺德工商局是否知情和同意的问题,可以从顺德工商局容桂分局的工作人员梁冠林的2005年8月10日的证词中明确得出这些结论。梁冠林在该证词中说,在2002年11月20日中午11时30分,梁冠林接到登记科主办科员康子年的电话,该电话称“有一间公司需要办变更手续,因手续不齐全,市政府要求吴奇英局长审批,现吴局长要求你审批这件事。”吴局长讲这是政府行为。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梁冠林就顺着吴局长的意思,在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手续上签了同意审批。考虑手续不齐全的问题,梁要求吴局长再审批签名。对此,罗厚先局长在2005年8月1日的证据中说,是有错,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还是要批,最后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可见,可以完全证明这是刘从梦在顺德市政府的主持和主办下的行为,是一种政府行为,如果有任何错,也只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有什么理由由我和我的同事承担责任呢?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可以说,本案的股东变更和资本金的变更,是政府直接决定,并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如果说有错,有违法,有犯罪,也是政府造成的,不是我们造成的。如果应当追究,也只能追究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审批人员,而不是我们真实提交相关资料的人。我们既没有给工商局和政府有关人员送过钱,也没有请他们吃过饭,我们怎么可能有罪呢? 经由上述两个问题,可以看出,不管6.6亿元是否真实到位,都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实质联系,原审判决我和我的同事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不清,逻辑混乱。根本是毫无关联的事,完全以莫须有的事实来入人以罪。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四)所谓的本罪的行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追诉标准,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专门对何种情形属于“虚报注册资本”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才应予追诉。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从全案的证据看,顺德格林柯尔申报注册资本12亿,实缴注册资本12亿。根据广东格林柯尔2005年的年检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显示,顾雏军进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无形资产仍为9亿,知识产权出资从未减少,并没有所谓的置换的情况,公司所拥有的全部注册资本也从未减少。本人的行为不符合追诉标准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五)本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后果 顺德格林柯尔在2001年收购科龙股权时,已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48亿元,在2005年因本人被羁押被迫贱卖科龙股权时,将市值十多亿元的科龙股权低价贱卖到9亿元。即使如此,也比原来购入科龙股权时的股价高。由此可见,在格林柯尔收购了科龙后,对科龙的管理是卓有成效的,不到四年的时间,科龙的资产价值翻番,同样,相关股权价值也翻番。不管广东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如何变更,对于管理方和收购方来说,都产生了巨大的增值收益,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可言。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相反,为社会创造了更大的财富。为什么对这样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如此严厉的刑事追究呢?唯一的原因就是一些贪官污吏,为最终强夺科龙电器的股权,计划用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犯罪,来注销顺德格林柯尔(后来改名为广东格林柯尔),从而让顺德格林柯尔拥有的科龙股权,可以任由他们处置。在行政机关没有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反而越俎代庖,任意扩大法律解释,认为本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是凭空想怎么样认为就怎么样认为,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的行为。本案到底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到底造成什么危害性的后果?行政机关并没有认为其行政管理行为受到损害,社会上并不存在受害者,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的利益。相反,现有证据表明,社会和企业价值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科龙员工从我接手前的1.5万人增加到我被捕前的3.5万人,税收从我接手前的1.7亿增加到2004年的5.6亿,就是最好的说明。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可以说,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本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存在。因此,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来看,不管是行为事实本身,还是相关法律规定,本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中贵院最关心的问题包括关于相关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的问题以及关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问题。(一)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本人认为,本案上述所有证人(刘从梦除外)均没有出庭作证,没有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当面质证和询问,也没有证据查明其证言经查证属实,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为了全面阐述这些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的问题,本人愿意在这里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1、关于刘科的供述问题。原审判决均引用了刘科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作为本案的证据之一予以引用。但是,他所说的“2002年至2004年期间,科龙电器采用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并作假货物出库处理,虚增生产废料销售收入,少提坏帐准备虚增应收账款及费用延期入账等四种方式,达到公司虚增利润的目的。”但上述所说的四种方式,原审最终只认定了第一种即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并作假货物出库处理。对于这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后能否兑现的问题,德勤对此出具了保留意见,将这种事实作为财务报告的内容之一,通过保留意见的方式公诸于众了。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而科龙收到各分销商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可以从银行立即贴现出钱来的,所以,科龙公司对各分销商的商业承兑汇票都是作为收入对待,德勤前两年也是这样认定的,而2004年对其它分销商的商业承兑汇票也是同样认定的,为什么偏偏只对其中两家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保留意见呢?显然德勤是受到个别贪官的压迫才故意这样做的,这本来就违背了会计审计中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对于刘科所供述的“每年12月下旬,管理会计科会计算出科龙电器1-12月的真实销售情况,报给晏果茹,由晏果茹报给顾雏军,然后由顾雏军根据这个真实的销售收入数据,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虚增销售的事宜。”上述刘科的供述,只有他一个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人或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甚至,连晏果茹都没有供述过开过这个每年年终召开的年终会议。刘科在庭审时也否定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受公安诱供的所谓供词,因而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已完全否定开过类似的会议的说法。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原审判决将刘科的其中一次孤立的供述比较完整地表述于判决书中作为定罪的依据,是一审法庭在个别贪官的压力下黔驴技穷的表现,也是对《刑事诉讼法》孤证不立的原则以及质证后的证据才能作为有效定罪证据的原则的亵渎。2、其他被告人或证人证言问题。严友松在侦查阶段只是供述其参与了2005年4月关于讨论德勤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讨论,其他并不知情。在庭审阶段,他认为其只是管理销售的副总,对于虚假财务报告一事并不知情。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对于武汉长荣和合肥维希的销售他认为是真实的。并证实其只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报表之后才签字。而姜宝军在侦查阶段所提到的会议是在2005年春节前后召开,而当年春节是2月9日,即使是春节前也已经是2005年了,对2004年的压货销售是毫无帮助的,因而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他认为2004年通过武汉长荣和合肥维希的压货是不正常的,从这点上来说,姜宝军的证言一点作用也没有。而且他只是负责预算的高管,他对压货情况并不清楚。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他在当庭供述上,也只是说2005年开会的时候,200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的时间结点是2004年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德勤都要派30多名财务人员到科龙各地仓库盘点库存的,所以2005年开会对2004年财务报告无任何影响。但更多的人证实没有召开过这样的会议,如刘从梦作证说从没有召开过这样的会议,他也没有参加过,而且他说是2005年才知道压货是会被法庭认作为虚假销售的这么一种情况,李志成也证明了没有召开过类似的会议,还有张宏也说没有参加过这样的会议。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而更多的口供、证词只证明本人曾提出所谓过高的利润指标。无论是晏果茹、刘科的口供,还是科龙电器财务人员陈小凯、石艾生的证词,对本人更多提到的是提出过所谓不合理的利润指标。我在庭审时就多次明确说明所谓过高利润的说法,完全是公安逼供和和诱供的结果,科龙公司在我领导之下,三年内销售额翻了两番还多,税收从1.7亿增加到了5.6亿,可见我们董事会所定的销售和利润指标都是合理的,这就是对我的话最好的佐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而且,在庭审中,同案被告人几乎众口一词,均提到科龙电器每年年初召开由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专业人员参会的生产、销售计划会议,每月召开高级管理人员参会的生产、销售例会,讨论公司全年的生产、销售计划;在会议上,从来没有讨论压货销售的问题,只会提出生产、销售的指标、计划。从通常的情理分析,压货销售是一项具体的销售行为,本人作为科龙与格林柯尔两大企业体系的主要决策者,职责与精力都不可能、也不需要参与这种具体的销售活动,更不可能参与压货销售的具体过程。而且我们也从来都不认为作为行业习惯的压货销售有什么法律麻烦,需要董事会和董事长来参与研究和处理。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作为科龙的董事长,每年对公司提出经营目标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也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所在。一、二审法庭把这种负责任的公司管理行为当作刑事犯罪的犯罪动机是不能用无知来解释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在贪官污吏的压迫之下,对我国的《公司法》和《刑法》最大的玩弄和亵渎。对我国完全市场化的经济环境起到极其严重的破坏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绊脚石。本人要求贵庭为全面深化改革搬开这块绊脚石。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而且,本人并不是专业会计人员,对于压货销售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并不具备专业知识,而只能根据财务人员、审计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证据表明科龙电器聘请的专业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2002年、2003年的压货销售收入均认定可以确认为收入,且没有提出任何保留意见。2004年的压货销售收入确认更是德勤华永一手操作。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换句话说,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人明知压货销售不应确认收入,仍指使财务人员确认该销售收入,并指使披露如此编制的财务报表。事实上,科龙也没有自己独立编制的财务报表,而全部由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并决定发布,只是在发布前知照我们而已而无须我们是否同意。这个事实本案所有被告人都作了证实。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的中国法律和我所认识的律师都仍然告知我,压货销售在中国完全是合法销售,压货销售的收入是合法收入。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二)关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问题。庭审事实证明,科龙电器的年度财务报表是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德勤华永每年年底审计时都会以调整分录的形式对科龙电器财务会计科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提出调整,并要求科龙电器按其调整意见重新编制两表,最后科龙电器的财务人员按其调整意见重新编制两表。而现金流量表则因科龙电器财务会计科的人员不会编制,完全是由德勤华永的审计人员代为编制的。2002、2003、2004年的压货销售,均是德勤华永提出会计调整意见,要求对压货确认收入。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关于2004年年报的保留意见。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4月22日,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简称德勤)给了我关于审计中最后要解决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科龙投资江西华意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投资残值拨备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关于5.7亿元销售额的认定问题(5.7亿中有6000万元已由分销商向该省的零售商分销出去了)。由此,德勤给了科龙董事会四种方案选择。A方案:保留江西华意投资残值,保留这5.7亿的销售额。科龙2004年的利润为1000多万人民币,但关于上述两个问题德勤将分别各出具一条保留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B方案:将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拨备,但保留5.7亿的销售额。科龙2004年亏损6000多万人民币,德勤只对5.7亿的销售收入的最终实现出具一项保留意见;C方案:保留江西华意投资残值,取消5.7亿的销售额,则科龙2004年将亏损1.1亿元人民币。德勤只对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出具一条保留意见;D方案:将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拨备,同时取消5.7亿的销售额。科龙2004年将亏损1.9亿人民币。但德勤将不出具任何保留意见。我和科龙的董事会当即毫不犹豫地选择了D方案,这也是科龙董事会一直执行的财务保守的原则。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虽然我们知道这5.7亿是没有问题的与历来销售毫无二样的销售,这纯粹是德勤在个别贪官压迫下故意弄出来的麻烦,为了德勤不出对应的保留意见,而不让审计师出保留意见就是科龙所要求的财务保守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我们必须选择D方案。我要财务总监李志成先生立即告诉德勤,我们选择D方案。但是2005年4月24日,李志成突然向我汇报,说德勤只接受B方案,否则德勤将拒绝作为审计师在年报上签字。也就是说,德勤只能按B方案以审计师的名义签字,而其余三个方案,德勤都不会签字……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谁都知道,没有审计师的签字,年报是出不来的,而出年报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4月28日。那就是说,要么按B方案出年报,要么就出不了年报。而出不了年报对上市公司而言将是灾难性的后果。我非常焦急,紧急要求科龙的香港律师立即出面与德勤交涉,要求按D方案出2004年年报。同时,我紧急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在科龙电器的立案调查小组的现场负责人毛副处长汇报此事。我记得是2005年4月25日上午,毛副处长和另外两位处长及一位办事员一起会见我,科龙这方面还有李志成和晏果茹。我向毛处长等人汇报了德勤的四个方案,以及德勤突然通知我们只接受B方案的情况。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向毛处长说明,科龙是个对股民认真负责的公司,我们董事会也是十分认真负责的。只要审计师德勤对这5.7亿的销售收入的最终实现有任何一点怀疑,我们都要求以最稳重、最保守的会计原则出发,我们都会要求取消这5.7亿的销售额,按保守的D方案出2004年年报。我请求毛处长以监管者身份要求德勤出保守的财务审计报告。但毛处长说,中国证监会不方便与德勤谈此事。我要求他向上级汇报,他答应了,但从此便无下文。我当时感到这里可能隐藏有大问题,我立即要求晏果茹做一份与证监会毛处长会谈的会议纪要存档。我曾要求法庭调取这份存档资料,但法庭没有调取。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现在我们完全知道了这件事的真相:这事实上是德勤在个别贪官的压迫下,故意拿这5.7亿的压货销售做文章的不道德的、犯法的行为,这种当时已分销了6000万元的压货销售当然应确认为销售,而且不应出任何保留意见,这是违反德勤多年的销售确认习惯的,我坚信这段细节就会真相大白。经过一天的与德勤的反复交涉,科龙的香港律师最后打电话告诉我说,德勤只接受B方案,其余方案他们都不接受,都不会在科龙年报上签字。也就是说,他们提出了四个方案,最终不是让我们选择,而是他们决定选择。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此时已是2005年4月 27日,我只能召开科龙董事会,通报这个严峻的情况。因为,不能按时出年报是一件对上市公司有巨大伤害的事件,因此,所有科龙董事不得不接受德勤的最后通牒,接受了按B方案出年报。按照德勤的B方案出2004年年报,科龙公司当年也是亏损6000万元,而且还有一条保留意见在年报上。而选择D方案,科龙也只是亏损1.9亿人民币而已,但年报上无任何保留意见。我相信,只要不是一个白痴当董事长,同样只要不是一群白痴当董事,董事会是一定会选择D方案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既然已亏损6000万元,为何不干脆亏损1.9亿,而拥有一个不带保留意见的干净年报呢?所以,只是在德勤的逼迫和要挟下,实质上是在贪官的压迫之下,科龙才不得不选用B方案公布2004年年报。谁都相信,德勤确实不会因为一年区区六百万港币的审计费而与科龙有勾当为科龙出具虚假的报告的。相反,在中国贪官污吏威胁要吊销他们的会计审计资格的淫威下,这个世界著名的四大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为贪官污吏效劳,而且毫不犹豫的把污染其职业道德的屠刀砍向它的客户科龙电器。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关于受到个别贪官压迫之事,我还是要详细叙述一下:德勤为什么先给出科龙4个方案,其后又坚持只接收B方案呢?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和深思的问题。如果科龙真的是一个有问题的公司,而德勤在三年的审计中,已发现了这一根本的问题,德勤早就决定退出科龙,不再做科龙的审计师了,那么德勤一开始就应该只给科龙一个方案,即B方案,而不是先给科龙4个方案供科龙选择。非常明显的事是,当德勤给出4个方案供科龙选择时,德勤还是准备给科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年报的,只要有一点H股常识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都不会允许年报有保留意见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关于受到个别贪官压迫之事,我还是要详细叙述一下:德勤为什么先给出科龙4个方案,其后又坚持只接收B方案呢?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和深思的问题。如果科龙真的是一个有问题的公司,而德勤在三年的审计中,已发现了这一根本的问题,德勤早就决定退出科龙,不再做科龙的审计师了,那么德勤一开始就应该只给科龙一个方案,即B方案,而不是先给科龙4个方案供科龙选择。非常明显的事是,当德勤给出4个方案供科龙选择时,德勤还是准备给科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年报的,只要有一点H股常识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都不会允许年报有保留意见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因此,德勤也好,科龙香港的律师也好,都100%地肯定科龙董事会一定会选择无保留意见的D方案。可见,直到此时,德勤并没有打算退出科龙,即并没有不再作科龙审计师的打算,这是香港资本市场的常识性的判断,哪怕香港资本市场的九流会计师或者九流的证券律师都会作出这个判断。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可为什么只有两天时间,德勤的态度会有180度的大转变呢?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真相,就是在这两天之中,个别贪官给德勤要吊销他们会计审计资格的威胁,广东证监局一个姓黄的科长当时就炫耀说,他们与德勤谈的时候,开始德勤很牛逼,完全不买他们的账,但当他们威胁要吊销德勤的会计审计资格时,德勤就老实了。可见,事实上德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成了中国贪官污吏的帮凶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德勤的合伙人曾让李志成告诉我他们受到广东证监局的巨大压力这个事实得到佐证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充分保障每位原审被告人的权利,但是要珍惜大家的时间。你要考虑本案七名被告人、七名辩护人、四名公诉人,你一个人已经用了五十分钟,你不仅仅大量读已经提交的申诉状,而且加入了许多与审理案件事实无关的故事,你要珍惜大家的时间。我提醒你同时也提醒各位参与人,如果你对你辩护人的素质有足够的信任,有些话可以交给你的辩护人说。如果你认为有罪或者无罪,你简要陈述意见是一二三四,这样来说。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好的,我简单说,我和科龙董事会当即毫不犹豫地选择了D方案,没法选择,结果就出了一条保留意见。下一个就是压货问题,我还是要说。
  [辩护人 陈有西]:我提醒一下我的当事人,辩护词内容有两万字,已经提交法庭,书记员会记录在卷。你可以简要陈述小目录标题,不要阐述故事,故事的确扩展太多。律师会为你充分辩护,不需要讲故事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那我还是要简要陈述一下压货的事情。为了节省时间,下面的书面辩护意见我就不念了。
  你这么说我就不说了,你就是不让我念,让我念我就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念。

以下部分来自中国法院网


  •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你认为这个意见和法庭调查的事实有关吗?法庭需要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09:46:02]

  •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那我不知道哪些事情要说哪些事情不说,我判断不下来。
      [09:46:36]

  • [审判长 裴显鼎]
      我郑重提醒你,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要再说了。法庭辩论要围绕法庭调查的事实进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本庭已经是第二次郑重的提醒你了,发表言论要围绕案件事实。
      [09:47:16]

  •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那我认为这些事实就是要查明的。我要陈述自己的观点。
      [09:48:56]

  • [审判长 裴显鼎]
      你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之后还可以让你的律师进行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我给你足够机会行使辩护权。刚才你自己还说要节省大家的时间,可是现在你个人已经说了七十分钟。
      [09:50:30]

  •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你这么说我就不说了,你就是不让我念,让我念我就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念。
      [09:51:45]

  • [审判长 裴显鼎]
      本庭是提醒你正确行使辩护权。
      [09:52:58]

  •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那我不念了,我现在结束我的发言,我要申请上厕所。
      [09:53:55]

  • [审判长 裴显鼎]
      那你不听你律师发言?
      [09:54:45]

  •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不听了(起身上厕所)。
      [09:55:17]

  • [审判长 裴显鼎]
      请法警陪顾雏军去厕所。
      [09:56:55]

  • [辩护人 陈有西]
      我把书面辩护意见给顾雏军就行。
      [09:57:41]

  •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的辩护人发言。
26#
 台北人 发表于: 2018-6-14 09:03: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顾雏军案"再审检辩交锋超12小时 三项罪名重新举证

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顾雏军案”再审检辩交锋超12小时 三项罪名重新举证质证
  每经记者 李少婷 每经编辑:陈俊杰
  6月13日8点40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2017年底宣布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的“顾雏军案”公开开庭审理。
  顾雏军为“格林柯尔系”创始人,其风头最盛时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麾下拥有科龙、容声、美菱、吉诺尔等冰箱品牌,占据中国冰箱市场半壁江山。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2009年被驳回上诉。
  截至记者21点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在法庭调查环节,检辩双方围绕三项罪名就116项具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并就新证据再做举证质证。按照相关规定,再审结果最快于本月出炉,顾雏军将迎来多年申诉的结局。

交锋一:“空转”是否是虚增注册资本
  根据最高法的庭审实录,13日上午,检辩双方主要就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成立进行交锋。
  顾雏军曾在提供给媒体的《刑事申诉状》中表示,为了减少无形资产出资,其在顺德市容桂镇工商局的“主意”下,通过天津格林柯尔“空转”投入6.6亿元后,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价值9亿元的无形资产作价2.4亿元,作为注册资本占顺德格林柯尔股份20%。
  检方认为这一过程中,顾雏军“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顺德格林柯尔向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变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申请,被顺利核准。在该变更登记中,顾雏军等人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多家会计事务所没有6.6亿元的对账单,天津格林柯尔没有6.6亿元实际资金的投入,信用社拒绝在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出资的行政函上盖章。”检方在庭上表示。
  但辩方律师认为,“空转”的过程表面看是通过来回倒账产生的,但实际上每次转款均是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所有的转款都是真实从银行转过来,你凭什么否定他这样的买卖行为?如果到法院打官司这样的购销合同法院能够不认定吗?债权债务是发生的法律事实。”
  双方争论的另一点在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时无形资产的比例超过20%。
  辩方认为,顺德格林柯尔2004年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在当时广东的环境下,高新技术产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的(无形资产)注册资本可以超过20%,可以达到70%”。但检方认为,顺德格林柯尔在2002年、2003年没有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远远超过了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20%的规定。

交锋二:是正常“压货”还是虚假销售
  原二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退市。为了不被退市,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3年、2004年度对年度报表作了相应的处理。
  检方认为,其中一种手法就是通过“压货”进行虚假销售。辩方首先对“压货销售”不属于犯罪进行辩护,“不披露信息并非因科龙电器的大量压货造成,而且我认为压货销售不属于犯罪,也并非压货导致公司的亏损”。顾雏军在庭上表示,按照家电行业惯例,买方需要先付款方可发货,压货销售不是虚假销售,退货亦是家电行业正常现象。
  检方则举书证认为,2004年合肥维希公司与广东科龙的协议是在合肥维希成立前就签订了。检察员认为这足以证明其为虚假销售。但辩方认为在成立之前签订协议可能会成立,但这应当是合肥维希公司的责任,另外,交易成立不以营业执照为准,以交付货款为准。
  但检方又举证称,合肥维希公司和杭州远东公司签订合同的当天,科龙电器就把所谓的汇票形式退回了杭州远东公司,远东公司在第二天又把该汇票背书给了合肥维希公司,“可以充分进一步的证明科龙电器通过合肥维希公司纯粹就是为了走账”。
  “逻辑不成立,12月8日维希来科龙退货,与科龙毫无关系,还会消减科龙的销售数据。正好是跨年的时候退货,不可能构成虚假销售。”顾雏军在庭上表示。

■ 结束语
  再审结果本月或可出炉</b>
  截至记者发稿,“顾雏军案”尚未审理结束,检辩双方仍围绕第三个罪名,即挪用资金罪进行举证和质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决定重审顾雏军一案。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顾雏军案”有望于本月出审结结果。
  此时,距离顾雏军被判刑已有10年。
  顾雏军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回忆,二审结果下来后,他在狱中写申诉书,直到2012年出狱,2013年开始正式申诉,2014年最高法指示广东高院受理再审申诉,但此后延期十余次。
  顾雏军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1995年成立了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格林柯尔系”曾势头强劲,顾雏军在2004年初还曾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
  “我只是想把当时的损失拿回来。”2017年12月29日,顾雏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的上市公司应该还给我。”另外,“像科龙电器,拿着我的专利生产空调,肯定要赔偿我。”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5#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6-13 15:43:01|只看该作者

顾雏军:郎咸平拿了一家上市公司400万“抹黑”我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推荐:
  正直播:最高法重审科龙电器顾雏军案


  逆风翻盘,向阳而生,这一局正义pick顾雏军
源自:金融街侦探

⊙作者:直击现场的侦探君

  继张文中案改判无罪之后,2005年被捕开始就坚称自己无罪的顾雏军也迎来了翻案的曙光。
  6月1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假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7点多,距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顾雏军衣着一套黑色西装出现在法院门口,表情比较轻松。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顾雏军对记者表示“我坚信我一定能胜利,昨天休息的还不错”,和6年前头戴“草民完全无罪”高帽开新闻发布会的“倔老头”判若两人。

  (拍于6月13日上午7点多开庭前
  左一为顾雏军、右一为顾雏军辩护律师陈有西)
  当天中午12点,顾雏军案休庭,但顾雏军作为出庭方并未走出法院,而是在法院里面吃饭,外边等着不少记者。
  顾雏军的助理告诉侦探君,案子可能要到明天(14日)上午才能过完堂。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其实早在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直接提审顾雏军案时,顾雏军就对侦探君表示,对这次重审很有信心,基本上已经赢了。
  很多年轻人可能对“顾雏军”这个名字不太熟悉,他当初可是一个叱咤风云的人物。我们能在热到变形的夏天吹着空调吃冰西瓜,顾雏军功不可没。
  顾雏军于1959年在江苏泰县出身,是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曾在天津大学任教。
  也是国际上颇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曾在英美合办的杂志《能源》上发表论文,文中观点在国际上被命名为“顾氏循环理论”,发明了顾氏环保制冷剂,有一些国际认可的专利技术。
  在谈到翻案是不是人生中最得意之举,顾雏军摇摇头,说“最得意的事是发明顾氏环保制冷剂。”
  他还说,自己最遗憾的事情是入狱7年,出来之后,中国家电产业崛起的最好时机已经错过,本来自己的雄心壮志是在国际上依靠自主技术和全球巨头一较高下。
(左边为顾雏军)
  要知道,这个年近60的男人十年前是曾炙手可热的企业家,原格林柯尔系创始人,曾控制格林柯尔科技、广东科龙、科龙电器、美菱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成功整合国内家用冰箱和空调行业,打造出一个庞大的“格林柯儿系”商业帝国。
  “我怀念执掌5家上市公司,并不是迷恋权利,而是那样就有机会将家电产业整合做强,有资金发展自主技术,甚至能够在国际上与全球巨头同台竞技。”顾雏军说。
  2003年被CCTV央视评为“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当时他意气风发跟媒体表示“我有信心成为中国第三代企业家领袖”。
(央视评选现场)
  2005年,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首个中国内地富豪榜中国内地百富榜第83名。
  当时的顾雏军被视为是民营企业家的“文武全才”,文能写书做顾问、研发制冷技术,武能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玩转资本和上市公司体系。
  但这无限风光和意气却在2004年那场著名的“郎顾之争”止步。

1
“郎顾之争”

  2004年,依靠预言“德隆系”必倒,已经小有名气的经济学家郎咸平,通过质疑某些民营企业通过改制侵吞国有资产,部分地方“国退民进”式的国企产权改革已步入误区。迅速刮起了一阵“郎旋风”。
  先后直指海尔管理层收购、格林柯尔并购案、TCL集团产权改革中均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004年8月9日,郎咸平在复旦大学发表了以《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为题的演说,批评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以七种手法侵吞国有资产,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
  随后,郎咸平开始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主持《财经郎闲评》,第一期就是《顾雏军,在收购的盛宴中狂欢》,引起不小的轰动。
  但实际上,郎咸平的火力也没有只对准顾雏军,郎咸平同时还质疑了海尔的张瑞敏、TCL的李东生等同样是以民营身份收购国有企业的代表性人物。
  被点名质疑的顾雏军,并没有像海尔的张瑞敏、TCL的李东生那样选择沉默。他当时选择了站出来“辩论”,耿直的顾雏军以为真理越辩越明,也是那场“郎旋风”风潮中唯一一个正面回应郎咸平“炮轰”的人。
  随后,顾雏军给郎咸平发了封律师函,要求删除并道歉。
  不过回复顾雏军律师函的,是郎咸平通过媒体更大范围的揭露顾雏军的“七板斧”的行动,顾雏军的行动正好给了郎教授一个绝佳的理由:“绝对不接受这份律师函所表达的顾雏军的那种财大气粗、盛气凌人、践踏学术尊严与自由的口气”。
  一时间传奇人物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集团整天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不仅引起了普罗大众的关注,也成功引来了监管层的关注。
  这场郎顾之争持续半年之后的2004年12月,顾雏军收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询问函。
  有没有在广东发展银行给大股东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金。科龙当时净资产只有28个亿,如果有2.76亿美金担保,这可是重大信披违规。为此,顾雏军写了一个证明给广东证监局,告诉他们没有这个担保,附上了广发行的证明材料。
  但是,科龙依然被立案调查。
  2005年7月28日,顾雏军因多宗经济犯罪被拘捕。
  2008年1月30日,佛山市中院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结束了长达7年的牢狱生活。
  侦探君曾经问过顾雏军,是否后悔回应郎咸平?顾雏军说,从不后悔,我的性格就是这样。我入狱是因为我的性格,我能翻案也是依靠我坚持真相敢言的性格。
  顾雏军还曾向侦探君透露过这样一个细节:“当年我在ST科龙(000921.SZ)的时候,因为那个公司亏损,我做董事长月薪只有1元,2002年郎咸平找到我香港的公司跟我们说他写了篇文章来赞扬我只拿一元薪酬,我们香港公司负责人还请他吃了顿饭。
  那时候,我有一辆深港两地牌照的车,他时常借车来往两地,当时还把司机都借给他了,司机都曾请他吃过饭,却没有吃过他一顿饭。也就是说他其实至少是欠我一个人情的,但是,他后来拿了竞争对手、一家上市公司400万,反过来‘抹黑’我。”
  而顾雏军口中的这篇文章,后来侦探君确实在2002年的《新财富》杂志上找到过郎咸平撰写的这篇题目为《从“科龙事件”谈柔性监管》的文章,对顾雏军月薪1元的做法欣赏有佳。
  那为什么郎咸平会突然翻脸呢?
  顾雏军对侦探君说,主要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给了郎咸平400万,现在主要在为翻案做准备,还没有精力来追究当年的幕后黑手责任,一切等到案件翻了……
  关于两人交恶,吴丁杰的《郎咸平真相》一书透漏,郎咸平公开质疑顾雏军侵吞国有资产之前,二人曾是非常好的关系,直到一次顾雏军给郎咸平的公关费没有给到位,二人关系恶化。
  到底是因公关费而交恶还是上市公司竞争对手暗中使唤?目前还不得而知。

2
“关在里面就是个诗人”
出狱后的顾雏军从不避讳谈他的牢狱生活。

  据顾雏军回忆,最开始在看守所,生活条件比较差,一间屋子住着50人左右,饭菜难以下咽,晚上经常上个厕所回来就没有睡的地方了。
  后来被关到监狱,顾雏军所在的监区有28个人,18个杀人犯,刚入监狱成天被骂,感觉全世界的脏话都听过了,年事已高、身体不太好的顾雏军只能挨着。
  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曾经的耿直boy顾雏军在这里学会了“贿赂”,他每月会花150块买三条烟分给刑罚重的杀人犯,而内心的恐惧适应了一年才有所缓解。
  即使艰苦,狱中的顾雏军从未放弃过学习,他说狱中这7年比他上大学研究生读书的时间还要多,他经常学高深的数学、也会看些政治资料,还学会了写诗,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关在里面就是个诗人”。
  当然了,顾雏军没有成为“祥林嫂”,一味诉说自己的牢狱之苦,他从来没有放弃为自己伸冤、正名。
  2012年9月,出狱后的第八天,顾雏军头顶“草民完全无罪”的高帽召开两百多名记者的新闻发布会为自己喊冤。从那天开始,顾雏军踏上了长达近6年的伸冤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侦探君当年有幸参加了那一次发布会,顾雏军当时两鬓斑白,精神面貌和当年叱咤商场的他判若两人,头戴了一顶纸糊高帽,上面写着“草民完全无罪”,给每一位记者都下发了详细的文字资料,上面长篇大论、颠来倒去、啰里吧嗦,与深谙传播之道的郎教授不可同日而语。
  在一次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记者给正在下楼的顾雏军拍照,顾雏军却制止道,不要再拍我下楼梯的照片,我已经跌倒谷底了。
  2015年8月,顾雏军还曾通过媒体发声,说自己通过调查发现“郎咸平当年收了竞争对手400万港币,当了别人的棋子,他公开批评格林柯尔收购行为,是没有经济常识的。他当我的学生都不配”,还提供了证据。
  但是这两次为自己喊冤都没有激起太大的风浪。
  不过,执拗的顾雏军却从此走上了通过法律追究真相的道路,向证监会申请公开科龙案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以及案件的关键证据的银行保函。
  2017年12月,顾雏军与证监会对簿公堂并胜诉,判定中国证监会必须向顾雏军公布科龙案主席办公会内容,并且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直接提审“顾雏军案”。
  2018年6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再审一案将在最高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截至侦探君发稿,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未出判决结果。
  因为前面已经有物美张文中案被改判无罪,在民间呼声很高的顾雏军案被认为翻案的概率很大。

3
柳暗花明

  与顾雏军的崎岖坎坷相比,因为“郎顾之争”名声大噪的郎咸平可谓顺风顺水,走上了人生的巅峰,先后迎娶几位“白富美”。作为“最赚钱的经济学家”,早在2014年,郎咸平的出场费就已到了60万之高。
  但是巅峰过后,郎教授的人设从2年前开始崩塌。
  先是帮忙站过台的网贷平台或倒闭、或跑路,还因此遭遇受害群众的围堵,江湖人送外号“江左梅郎”、“扫雷专家”、还有人“亲切”地称其为“闭店老王子”。(想具体了解的同学可以戳这里《郎咸平成“闭店老王子”,云联惠、泛亚、快鹿站一家倒一家……》)
  此外,郎教授和“前女友”、老婆的种种纠纷也登上了杂志。侦探君也曾报道过郎教授和“前女友”因“房子”纠纷开庭9次,还把发妻、儿子、儿媳都卷进来了。结果郎教授扬言要告侦探君,就不公开传播了,想了解这一八卦的小伙伴可以在微信公众号金融街侦探后台回复“房事”二字调取。
  总之,是非成败转头空,试看苍天饶过谁?
  而顾雏军在经历了牢狱之灾等种种挫折、磨难后,虽现已年过半百,但生活开始回报以歌。
  如今的顾雏军,儿孙绕膝,生活得平淡温馨。至于事业,顾雏军告诉侦探君,因为有过入狱经历,做事受限颇多。
  但是,顾雏军还是得到不少老部下的支持,现任职于天才纵横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名誉董事长,公司不大,但内部对顾老敬重有加,而且这家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员大部分是格林柯尔的老员工。也有人和侦探君透露,这个职位其实是顾雏军曾经的老部下为其量身打造的。因为顾老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发展壮大的研究和造诣,国内资本市场还少有人能出其之右。
  这次专访的最后,顾雏军送了侦探君一本他自己的亲笔签名书,在签下这短短几个字的过程中,他的手略微发抖,而且中途不能被其它声音打断,否则就会写错需要重来。曾经那些牢狱生涯,终究在这位老人身上留下一些“烙印”。
  “郎顾”的今夕对比,仿佛又一次应证了那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只是代价如此之大,仿佛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如今,顾雏军案被最高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再审,迎来翻案的曙光,但是已经年过半百的顾老已经失去了开创事业的黄金时期,就算重出江湖,还能否重新书写传奇,赢回失去的13年?欢迎小伙伴们在评论区交流。
24#
 华美达 发表于: 2018-6-13 13:03:04|只看该作者

顾雏军案再开庭 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顾雏军案再开庭,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源自:北京商报(ID:BBT_JLHD)

  今天(13日)上午8点半,最高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去年12月28号,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今年5月31号,最高法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

  而同样受人关注的顾雏军案,其再审不仅能让顾雏军得到公平处理,还有可能深挖权力腐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其几次收购行为以及被指控罪名的界定,将明确国企改革中的对错是非以及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失误是否构成犯罪。

△ 顾雏军个人经历

此案再审开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8点半,将在位于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再审顾雏军案,6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开庭公告显示,再审合议庭由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与副庭长张勇健、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组成。本次庭审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进行图文直播。
  还有一个重要的信息,公众应该也注意到了,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之后,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顾雏军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充分保护产权的决心。

现在
回顾一下顾雏军案的来龙去脉


  从教育背景及第一段工作经历来看,顾雏军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知识分子。他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之后又在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读研究生,毕业后在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了多年科研工作。
  科技真是第一生产力。1988年9月,顾雏军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之后不久,他就下海经商。
  1989年,顾雏军在英国成立公司创业,随后将业务拓展至北美。1995年,顾雏军回国发展,成立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美元在天津建成亚洲最大非氟制冷剂生产基地。2000年,顾雏军在开曼群岛注册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并在当年7月13日成功登陆香港创业板。随后,顾雏军加快了资本运作的步伐。
  2001年10月,顾雏军斥资5.6亿元收购时为中国冰箱产业四巨头之一的科龙。2003年6月,顾雏军拥有全资股份的顺德格林柯尔成功入主上市公司美菱电器,成为其控股大股东。2003年12月,顾雏军宣布出资4亿余元入主亚星客车。2004年4月,收购襄轴股份29.84%的股份。这位曾经的书生,以每隔半年的频率,迅速打造了一个庞大的格林柯尔系,手持科龙、容声、美菱、吉诺尔等冰箱品牌,坐拥中国冰箱市场的半壁江山,并大举进入了汽车制造和配件行业。
  至此,顾雏军完成了从知识分子到资本大鳄的转变。
  彼时,中央电视台给顾雏军颁发了“2003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奖。2004年初,顾雏军还登上了“胡润资本控制50强”。
  有人说,那一刻,顾雏军是各地的座上宾。然而顾雏军的危机,正悄然而至。

  顾雏军的对立面是郎咸平。这位香港中文大学教授接连发难,认为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美菱等4家公司中使用了欺骗手段,在“国退民进”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随后,顾雏军在香港以涉嫌诽谤罪起诉郎咸平。实际上,郎咸平还指责了其它企业,但只有顾雏军强硬回应,由此引发了那场著名的“郎顾之争”,并引来监管层关注。

案件回顾
2004
8月

  “郎顾之争”爆发。当时,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由于影响力巨大,“郎顾之争”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2005
4月

  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省证监局联合调查格林柯尔系的ST襄轴、亚星客车、美菱电器、科龙电器四家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稽查部门主导的20多人工作组正式进驻科龙调查有关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事件。

2005
5月

  顾雏军被立案侦查。而科龙电器内部也上演了“倒顾运动”。当年7月底,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随后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2005
10月

  根据证监会对顾雏军和科龙电器的调查报告,顾雏军等人以及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及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34.85亿元,涉嫌八类犯罪行为。该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2007
5月

  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正式在香港退市,顾氏帝国瓦解。

2008
1月

  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2
9月

  顾雏军出狱,仅仅八日后,他戴着一顶写着“草民无罪”的帽子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在场多家媒体发放了长达27页的举报信。在随后五年多时间里,顾雏军的时间几乎都花在了上诉上。


2015
8月

  顾雏军在北京梅地亚召开新闻发布会。他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合计489.61亿元。在公开报道中,这是近30年中国大陆最高的民事索赔。

2017
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人民法院将依法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提及,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3#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6-13 11:23:00|只看该作者

顾雏军:有人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 对我进行迫害

  推荐:

正直播:最高法重审科龙电器顾雏军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陈述申诉理由时表示,因不服原审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立案再审。于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本案。
  他认为,这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其本人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辩护人陈有西对顾雏军的陈述表示同意。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还表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他给出的理由是,赵景川、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伪造的证据为证据7,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对此,审判长裴显表示,“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文字实录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审判长 裴显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规定,合议庭此前已经对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原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人员及辩护人名单。本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冲作为姜宝军的辩护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彪作为张宏的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作为张细汉的辩护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袁军作为严友松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自行辩护,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各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保证庭审持续高效进行,5月18日,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合议庭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们有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向本庭示意。
  [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由审判员罗智勇宣读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员 罗智勇]:一、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参加会议,书记员张燕清担任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加会议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意见 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询问了检辩双方,形成以下明确意见:1.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回避。2.检辩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公开开庭审理。3.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4.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申请重新鉴定。5.检辩双方一致同意庭审时不再宣读原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的意见(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交的15项新证据材料 对于证据材料一,双方一致认可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于2004年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于证据材料二至六,双方一致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同意提交法庭,但认为其属于公开的政策法律文件,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证据材料七至九,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但辩方对原审未予采信有异议;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原审未予采信不持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证据材料十,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检方认为该证据材料来源不明,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辩方提出其原提交该证据材料的目的是拟申请调取其他证据。对于证据材料十一、十二,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予以撤回。对于证据材料十三,双方一致认可该证据在原生效裁判中已经列举,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证据材料十四、十五,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四的目的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证据材料十五是真实存在的,应予采信;检方认为证据材料十五不真实,对原审未采信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2.原审被告人张宏提交的2项新证据材料 检方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二没有异议。3.检察机关提交的7项新证据材料 辩方除对证据材料一予以认可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全部提出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向法院申请调取6项证据材料:对于第一项申请,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需要调取。对于第二项申请,检方认为没有发现人为干预的情形,不需要调取。对于第三、四项申请,辩方予以撤回。对于第五项申请,辩方称其提出的目的是调取除王大庆在卷证言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证言;检方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期间向王大庆收集的证言已对此作出解释,不存在王大庆的其他证言。对于第六项申请,检方认为原审案卷中已存在,不需要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审被告人严友松的辩护人申请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辩方申请其出庭没有法律依据。检方对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挪用资金罪 1.关于挪用2.9亿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3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6项,分别是证据1、4-6、8-16、19-20,以及原二审裁定第84-90页所列的13项证据中的1-11项,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39项证据均无异议。2.关于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10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8项,分别是证据2、3、5-10,对其他2项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10项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五、处理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决定:(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后,本庭已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发出调取证据的通知。广东省科技厅于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粤科函高字[2018]1026号复函,中国证监会于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本庭已于庭审前通知检辩双方进行了查阅。对于这二项新证据,将在法庭调查时进行展示、质证。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二项申请,经本庭审查,未发现原一、二审存在非法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第五项申请,检方就无需调取已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上述二项申请,本庭不予支持。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四项申请,辩方在庭前会议中已撤回;第六项申请所指向的材料,原审卷宗中已经收集,无需再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中,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请调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庭前会议后,本庭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取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8日提供了《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工作报告》。经检辩双方查阅后,均认为不需要将该报告作为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展示、质证。本庭经研究,同意检辩双方意见。(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 对于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辩双方意见一致,本庭经征求上述人员意见,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决定通知谢伯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辩方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本庭经研究认为,检方意见成立。(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问题 对于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庭将在开庭审理中分组进行质证,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质证。(五)关于其他事项 1.庭前会议后,辩方提出,其于再审期间提交的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科龙电器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在庭前会议中未出示,请求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经征询检方意见,检方无异议。本庭决定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在庭审时予以展示、质证。
  [审判员 罗智勇]:2.庭前会议中,辩方对检方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原件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质疑。为回应质疑,检方于庭前会议后向本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本庭经研究,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同意检方申请。3.庭前会议后,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委托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担任其辩护人,经询问,张友学律师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的回避等事项无异议。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文字实录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首先声明,庭前会议我说过我保留回避申请。我觉得该份证据是一份伪证,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
  [审判长 裴显鼎]:那么请你简要再说一下,行使申请回避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
  [审判长 裴显鼎]:请宣读。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关于这个证据是否伪证,本庭后头要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你是不是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系伪证,所以要求申请回避?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当时做这个实验的时候要请审判员和审判长派人来看。你们没有派人来看。其实无论谁都能看明白。
  [审判长 裴显鼎]:我已经给你说过,顾雏军庭前回应程序问题。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
  [审判长 裴显鼎]:请检察人员回应。
  [检察员 罗庆东]:审判长,关于这个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本来在庭前会议已经专门进行研究。而且在庭前会议时也给了原审被告人充分的表达权。这个不属于提出回避的申请。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专门的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移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审判长 裴显鼎]: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顾雏军的辩护人对这个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陈有西]:我有几点意见。第一请合议庭回应,顾雏军对原审证据和最高检重新作出审查鉴定意见的质疑,第二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我们律师将会在庭审调查当中重点向合议庭阐述。至于顾雏军的回避申请,本律师不发表看法。请合议庭考虑。
  [审判长 裴显鼎]:庭审继续。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达成的共识,本庭在此不再宣读二审裁定书。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8条的规定,现在请审判员司明灯宣读本院再审决定书。
22#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6-13 10:03:00|只看该作者

顾雏军:申请最高检赵景川杨军伟回避 因二人伪造证据

  推荐:

正直播:最高法重审科龙电器顾雏军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表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他给出的理由是,赵景川、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伪造的证据为证据7,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顾雏军表示。
  顾雏军还原细节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时,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文字实录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首先声明,庭前会议我说过我保留回避申请。我觉得该份证据是一份伪证,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
  [审判长 裴显鼎]:那么请你简要再说一下,行使申请回避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
  [审判长 裴显鼎]:请宣读。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关于这个证据是否伪证,本庭后头要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你是不是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系伪证,所以要求申请回避?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当时做这个实验的时候要请审判员和审判长派人来看。你们没有派人来看。其实无论谁都能看明白。
  [审判长 裴显鼎]:我已经给你说过,顾雏军庭前回应程序问题。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
  [审判长 裴显鼎]:请检察人员回应。

庭审文字实录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审判长 裴显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规定,合议庭此前已经对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原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人员及辩护人名单。本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冲作为姜宝军的辩护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彪作为张宏的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作为张细汉的辩护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袁军作为严友松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自行辩护,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各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保证庭审持续高效进行,5月18日,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合议庭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们有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向本庭示意。
  [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由审判员罗智勇宣读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员 罗智勇]:一、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参加会议,书记员张燕清担任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加会议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意见 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询问了检辩双方,形成以下明确意见:1.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回避。2.检辩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公开开庭审理。3.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4.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申请重新鉴定。5.检辩双方一致同意庭审时不再宣读原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的意见(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交的15项新证据材料 对于证据材料一,双方一致认可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于2004年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于证据材料二至六,双方一致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同意提交法庭,但认为其属于公开的政策法律文件,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证据材料七至九,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但辩方对原审未予采信有异议;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原审未予采信不持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证据材料十,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检方认为该证据材料来源不明,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辩方提出其原提交该证据材料的目的是拟申请调取其他证据。对于证据材料十一、十二,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予以撤回。对于证据材料十三,双方一致认可该证据在原生效裁判中已经列举,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证据材料十四、十五,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四的目的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证据材料十五是真实存在的,应予采信;检方认为证据材料十五不真实,对原审未采信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2.原审被告人张宏提交的2项新证据材料 检方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二没有异议。3.检察机关提交的7项新证据材料 辩方除对证据材料一予以认可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全部提出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向法院申请调取6项证据材料:对于第一项申请,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需要调取。对于第二项申请,检方认为没有发现人为干预的情形,不需要调取。对于第三、四项申请,辩方予以撤回。对于第五项申请,辩方称其提出的目的是调取除王大庆在卷证言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证言;检方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期间向王大庆收集的证言已对此作出解释,不存在王大庆的其他证言。对于第六项申请,检方认为原审案卷中已存在,不需要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审被告人严友松的辩护人申请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辩方申请其出庭没有法律依据。检方对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挪用资金罪 1.关于挪用2.9亿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3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6项,分别是证据1、4-6、8-16、19-20,以及原二审裁定第84-90页所列的13项证据中的1-11项,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39项证据均无异议。2.关于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10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8项,分别是证据2、3、5-10,对其他2项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10项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五、处理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决定:(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后,本庭已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发出调取证据的通知。广东省科技厅于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粤科函高字[2018]1026号复函,中国证监会于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本庭已于庭审前通知检辩双方进行了查阅。对于这二项新证据,将在法庭调查时进行展示、质证。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二项申请,经本庭审查,未发现原一、二审存在非法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第五项申请,检方就无需调取已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上述二项申请,本庭不予支持。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四项申请,辩方在庭前会议中已撤回;第六项申请所指向的材料,原审卷宗中已经收集,无需再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中,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请调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庭前会议后,本庭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取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8日提供了《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工作报告》。经检辩双方查阅后,均认为不需要将该报告作为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展示、质证。本庭经研究,同意检辩双方意见。(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 对于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辩双方意见一致,本庭经征求上述人员意见,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决定通知谢伯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辩方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本庭经研究认为,检方意见成立。(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问题 对于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庭将在开庭审理中分组进行质证,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质证。(五)关于其他事项 1.庭前会议后,辩方提出,其于再审期间提交的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科龙电器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在庭前会议中未出示,请求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经征询检方意见,检方无异议。本庭决定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在庭审时予以展示、质证。
  [审判员 罗智勇]:2.庭前会议中,辩方对检方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原件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质疑。为回应质疑,检方于庭前会议后向本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本庭经研究,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同意检方申请。3.庭前会议后,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委托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担任其辩护人,经询问,张友学律师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的回避等事项无异议。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1#
 华美达 发表于: 2018-6-12 16:23:02|只看该作者

张文中清白了 顾雏军案真相也该水落石出了

源自:证券市场周刊
张文中清白了,顾雏军案真相也该水落石出了
作者:本刊特约 周俊生

  蒙冤12载,物美创始人张文中终获无罪改判。5月31日消息被爆出时,迅速刷屏。此案的最终昭雪,使我国众多民营企业家看到了希望。张文中案是在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三起重大的涉产权案件后,第一起通过最高院直接提审获得改判。最高法决定再审另一起案件顾雏军案,更是一桩牵动人心的大案。

坐狱7年从未认罪
  今天说顾雏军,很多人已茫然。但在10多年前,他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位风云人物。他在1988年发明了格林科尔制冷剂,2000年7月,格林科尔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01年,顾雏军通过收购科龙电器进入A股市场。其后几年,顾雏军又收购了美菱电器、亚星客车、ST襄轴等上市公司,当时的他也成为中国家电行业风光无二的CEO。2003年,CCTV十大经济人物评选中,顾雏军荣列其中。
  但是,顾雏军张扬的股权收购活动,在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议。2004年,某经济学家就通过媒体痛陈国企改革中的问题,他认为一些地方的民营企业抓住国企改革的机会在侵吞国有资产。其时,由国企改革导致的大量职工下岗潮使民众对这项改革产生了不小的意见。当年8月,该经济学家在复旦大学发表演说,直指顾雏军以7种手法侵吞国有资产,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
  当时除了顾雏军,还有海尔的张瑞敏和TCL的李东生也被作为批评对象,但后两者都选择了沉默,而顾雏军则通过律师函正面回应,此举激起了更多媒体对顾雏军的“批判”。
  接着由顾雏军担任董事长的科龙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顾雏军的命运快速逆转,2005年8月,顾雏军被公安部门抓获。在被羁押超过两年后,2008年1月,顾雏军以虚假注册等罪名获判有期徒刑10年。顾雏军打造的格林柯尔系随他入狱而逐渐瓦解,科龙则被海信并购。
  但顾雏军在狱7年从未认罪。2012年,顾雏军获准提前出狱,他刚刚获得自由,便在召开记者会称自己无罪,并公开举报广东省和证监会三位官员贪污腐败,指控他们用伪证和莫须有的罪名关押了自己7年。因此,当顾雏军案被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产权案件列入最高院再审之列,顾雏军这个名字自然再次成为市场的聚焦点。

顾案再审超越其个人意义
  顾雏军案再审意义重大。因为顾雏军频频出击收购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建立,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持有国有股的形式担任其大股东,因此这些上市公司习惯上仍然被视为国有企业。而顾雏军携其私人拥有的格林科尔入主这些公司,实际上就是改变了这些公司的国有性质,这成为当时饱受质疑的“国退民进”的一种表现形式。更让人疑窦丛生的是,格林科尔入主这些公司,其股权的获取并不是通过在股票市场购入其流通股票的途径,而是与其大股东通过洽谈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很可能有低价获取国有股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退民进”、国有资产流失,在中国社会都是严重的指控。我国国企改革行进多年,每每受阻于这种观念之争,特别是在政商不清的环境下,政府领域一些腐败官员利用与民营企业洽谈转让国有控股权的机会,接受一些民营企业老板的贿赂,低价贱卖国有资产的情况也确实屡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顾雏军获罪符合普罗大众的想像空间。
  顾雏军从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短时间跌落为阶下囚,其间的是非曲直目前还不明朗,按其本人的说法,他是受了部分官员的蓄意陷害,他为此损失的财富高达400多亿元。
  顾雏军案是一个大案,其中有层层叠叠的案中案,再审不仅有可能让顾雏军得到公平处理,更有可能撕开围绕此案所产生的权力腐败。顾雏军案再审,不仅仅在于对于他个人是否有罪做出最后结论,更重要的是通过厘清他的几次收购行为,将为我国未来的国企改革确定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界线。值得注意的还有,顾雏军当时获取的罪名之一是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很多上市公司高管也因此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理。因此,由最高院来厘清在信息披露上的失误是否构成罪,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推进法治化建设,也是极有意义的。
20#
 温水青蛙 发表于: 2018-6-8 20:03:00|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6月13日再审顾雏军案

  6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合议庭成员:裴显鼎、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本次庭审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图文直播。
顾雏军。(资料图)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9#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5-21 08:48:02|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顾雏军案再审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

源自:央视新闻移动网
  2018年5月18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庭前会议主要就回避、是否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材料等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以保证庭审能够持续流畅进行。在本次庭前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分别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顾雏军和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分别提交了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顾雏军还提出了要求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合议庭逐一展示了新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使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合议庭还对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梳理,了解了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了庭审重点,以保证庭审集中高效进行。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全程参加,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协助,书记员张燕清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央视记者 奚丹霓)
18#
 牛涨 发表于: 2018-2-9 09:03:00|只看该作者

59岁顾雏军言语间多了几分谨慎 仍紧攥“平反”希望

源自:中国企业家

摄影:史小兵
  曾登上“福布斯富豪榜”,也曾身陷囹圄,他这个人有很多争议

  “郎顾之争”和顾雏军案发生在国企产权改革的关键阶段,也影响了当时正在进行中的国企产权改革的进程和路径。
  文|《中国企业家》记者 李佳编辑|徐昙
  如果写本自传,顾雏军会如何描绘自己这一生?
  从登上“福布斯富豪榜”到身陷囹圄,命运掉头只是一瞬间,承受暴风雨的除了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还有当时的国企改革进程。
  在那场“国退民进”的浪潮下,顾雏军的人生轨迹发生逆转,此后多年,他从未停止过抗争。
  顾雏军放不下。两大产业,五家上市公司,三十多家企业,占据中国冰箱业半壁江山,一个庞大的格林柯尔帝国。
  但无限风光在险峰,七年牢狱让一切轰塌。
  事实上,从顾雏军2001年收购科龙开始,争议就一直伴着他,关于产业、关于资本,更关乎产权改革和国运。
  由此引发的“郎顾之争”,不仅成为“格林柯尔系”倾覆的导火索,客观上也影响了国企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直到2018年初,最高法将再审顾雏军案,他身上的符号意义才再一次被放大,成为产权保护背景下的新注脚。
  时隔一年《中国企业家》记者再次见到顾雏军,他的精神气色还不错。比起刚出狱时的喊冤姿态,现在的顾看上去平静不少,言语间也多了几分谨慎。
  2005年入狱之前,顾一度觉得自己“流年不利”,现在口中只有“感谢这个好时代”。或许是和命运缠斗的这些年里,他早已明白:“个人再怎么努力,都没法改变一个时代,但时代可以改变你。”
  一
  “郎顾之争”前,郎咸平质疑过不止一个企业家。
  2004年2月,李东生在一档谈话节目《头脑风暴》中,就面对过郎咸平的咄咄逼人。
  那时候,TCL刚刚在深交所上市,是首个集团公司吸纳合并子公司从而整体上市的案例,因此关于TCL改制和李东生个人财富的话题也引发了关注。
  节目中,郎咸平步步紧逼:“像类似TCL这个CASE,一家国营企业突然有一个人进去了,同这个国营企业起了某种程度的协调,然后他就能透过一些资本运作的方法最后成为一个大股东,那社会的公平性在哪里?”
  被主持人形容为“温和”的李东生,以自己是TCL的创业团队成员,而不是外来者的身份进入的公司,把问题一句话带过。显然,郎咸平对答案并不满意。四个月后,他再次质疑TCL的账目和财务表现,并认为TCL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国有资产流向了李东生个人。
  当时,郎咸平一并质疑的还有广东科龙电器主席顾雏军、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
  2004年8月10日,郎咸平以香港中文大学金融教授的身份发表了名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指责顾雏军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并且强烈建议停止以民营化为导向的产权改革。
  面对质疑,李东生以一句“郎咸平是谁?”作回应,没有再继续纠缠,海尔也予以低调处理,唯独顾雏军忍受不了。仅仅七天后,他就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诉讼状,以个人名义指控郎咸平对其构成诽谤罪。
  此时的顾雏军,已经完成对亚星客车和襄轴股份的收购,格林柯尔开始涉足汽车制造和配件行业。
  更早之前,顾雏军控股科龙电器,2003年收购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从而拥有科龙、容声、美菱、康拜恩四大冰箱品牌,公司旗下冰箱产能达到800万台,规模中国第一、全球第二。
  在当选2003年“CCTV经济年度人物”时,顾雏军被描述为:“用10亿元的资本杠杆撬动上百亿元规模的企业,他是制冷专家,更是投资赢家。”
  光环笼罩,顾雏军一方面被视作国有企业改制的“专家”,但另一方面,他的产业整合和资本运作手段也引发争议。
  当初TCL整体改制上市,李东生成为舆论追逐的对象之后,感到了压力:“我的经验,在中国做事情,如果太多人去关注你,对你不是一个好的事情。”
  没想到,这句话最后应验在了顾雏军身上。
  2001年底,顾雏军因为收购科龙声名鹊起,之后的投资收购更让外界把他看作“资本大鳄”。但在郎咸平眼里,顾雏军的一系列动作是用9亿多人民币换来136亿的国有资产,郎把顾和“国退民进”联系在一起,指责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没人会预料到,这场“郎顾之争”持续发酵、扩大,波及经济学界、政界和商界,最后席卷全国,引发全民大讨论,由此导致的舆论影响了正在进行中的国企产权改革路径。
  二
  “郎顾之争”给正往前走的国企改革带来了一阵暴风雨。
  当这场争论演变为一方否定过去十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的时候,张维迎率先打了头炮,出来反击郎咸平。
  国有企业要不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怎样推进改革?周其仁、林毅夫等经济学家紧随其后,纷纷阐述自己的观点。
  此时,“郎顾之争”已经从顾雏军的格林柯尔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上升到整个国企改革方向是否正确的宏观问题。
  原本身在国资委的企业改革专家周放生不方便出来讲话,但他没忍住,撰写《产权制度改革是不可改变的方向》的文章参与讨论。
  文章发表后没多久,有媒体组织了一次小型讨论会,张维迎和郎咸平都在其中,但等到辩论那天,郎因故未出席。周放生近日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时说:“我本来想当面和郎咸平论战的,当时经济学界没有一个人支持他,站在他那边的都是民众。”
  据当时新浪网的调查显示,近4万网民参与投票,90%挺郎。周放生认为这样的结果和当年的国情分不开。“老百姓迷信大牌经济学家,郎咸平又正好契合了‘民粹主义’,一说到国有资产流失,最能引起公众愤怒。”
  《顾雏军的巴别塔》一书点出了更深层的原因:“网民的愤怒大发泄,表面上是针对顾雏军和主流经济学家,实质上是百姓对历年不彻底改革的后遗症、对官员腐败和社会分配不公不满的总爆发。”
  这场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讨论同样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注意,当时国资委组织了十个调查组,每组负责两个省,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到全国主要省份调查改制情况。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国有企业改制大方向是正确的,主流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少数、极少数不规范的行为和流失现象。
  这些不规范行为主要是在国资转让中,出现自卖自买、虚假评估、隐匿资产、转移资产等方式,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周放生认为这难以避免:“改革是有成本的,改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其实若把顾雏军收购科龙放在时代背景下来看,那时正是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产权改革的关键阶段。
  当时国企产权改革的路径主要有两个:MBO(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层收购)和民营企业收购。MBO也就是企业管理人员收购自己企业的股权,由单纯的企业管理者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主人。美的、TCL就是通过MBO完成了股权改造,这也是后来郎咸平质疑他们的地方。
  但不能忽略的是,中小企业改制时,因为亏损严重,成为政府沉重的包袱。企业发展不了,职工就经常到政府门口堵马路,眼看要破产,政府就鼓励管理层把企业盘下来,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周放生提到:“当时都有文件,收购可以打八、九折,最多七折,只能这么做,不然企业怎么办?职工如何就业?”
  后来“郎顾之争”时MBO受到质疑,舆论认为这种方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那是他们不知道当年改革有多难,职工天天堵着,社会怎么稳定,地方政府甚至下命令逼着管理层去收啊。”周放生看到当时不少管理层顶着压力,甚至借钱把企业收下来,但最后有的企业没做好,自己反而背了一身债。
  三
  历史上,同样也有不少企业和企业家在MBO中折戟:健力宝的李经纬、江苏春兰的陶建幸,还有科龙集团的创始人潘宁。
  当初正是地方政府否决了科龙管理层的MBO方案,潘宁出走,科龙后来陷入困局,也才有了顾雏军的收购。
  顾雏军入狱后,周其仁曾感慨,科龙没有以潘宁的创业团队为基础完成改制,是导致科龙下场的主要原因。
  但当年在“国退民进”的大潮中,MBO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大。国资委出台了一个文件暂停MBO,这也导致国企改制戛然而止。
  在周放生看来,这也是“郎顾之争”导致的最严重后果,甚至直到今天国企改革的元气还没恢复,整整推迟了十四年。
  “今天国企改革为什么这么难呢?都怕说成流失,这是当年的阴影,到现在都心有余悸。”周放生觉得如果按照当初的势头改革下去,到今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任务就会顺利很多,“但现在中国国企改革被滞后二十年都不止,这个损失巨大。”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顾雏军案已经不仅仅是个案,而是纠结了体制性的矛盾,也就被赋予更多时代符号。
  早年财经专栏作家叶檀在《中国企业家》上曾把顾雏军和盛宣怀放在相同的困境下看待:无法克服的体制性障碍,无法得到保护的产权,以及舆论的普遍不同情。“顾雏军商业帝国的倒塌,只不过证明了他一度拥有的保护并非根深蒂固。他表面上所有的一切不过是借用。所以从根本上说,顾雏军对名下的财产并不拥有真正的产权。”
  而面临这种产权困境的并不只有顾雏军一个。
  对民营企业来说,发展壮大之后,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在一些案件中,就有官员利用公权力无偿、非法剥夺企业家财产的问题出现。而当法制环境不够健全时,就会使得企业家缺乏安全感。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我国一直在推进产权保护,但在转型时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实践操作过程中对政策的曲解等众多原因,产权保护方面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由此导致一些企业家和企业如履薄冰,以至于企业投资意愿不足、投资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了企业家转移资产的现象。
  民营经济支撑着中国大半个天,现在民营经济没有安全感,周放生认为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只有创造一个正义公平的法制营商环境和财产保护环境,这些民营企业家才能放心继续留在中国创业发展,资产也不会外流,能给社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税收,这个重要程度比天还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系列保护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方面的相关政策开始在司法上落实。
  2016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就指出:“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之后2017年9月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出台,这是中央首次以专门文件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
  到了2018年1月2日,最高法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这些信号中,顾雏军终于等来了自己案子的再审。
  四
  2017年12月28日上午,一个朋友在网上看到新闻,赶紧打电话问顾雏军:“老顾,你这个案子重审了?”
  当时顾雏军还没得到任何消息。五分钟之后,最高法院一个法官通知他下午去拿再审决定书,顾雏军才确信。
  他心里开心。但在这之前,案子已经被广东省高院延期了16次,顾一度感到无奈。
  听到外界对他案子的关心,顾雏军说:“有很多人的兴奋程度比我自己还多,我已经麻木了,刚出狱的时候我反而比现在更拼命来争取平反。”当年顾雏军为喊冤着实花了不少心思。
  2012年9月,坐了七年牢的顾雏军从广东肇庆四会监狱出来之后,直奔北京。
  一个星期之后,顾头戴“草民完全无罪”的帽子,出现在近200家媒体面前,高调为自己喊冤。
  按照那时候顾雏军的说法,这是一个被地方政府和竞争对手联合起来扳倒的故事。
  2002年接手科龙之后,顾认为自己做的很成功,第一年就把冰箱业务的成本降了48%,空调降了35%,当年实现盈利。第一年做了67亿的销售额,第二年80多亿,第三年128个亿。“而我接手之前,科龙只有35个亿的销售额,上缴政府的税收也从1.7个亿一路增至5.6个亿。”
  当时一位新任地方领导来科龙例行参观,顾雏军陪同时说了一句:“我们现在税收重回顺德第一。”
  在顾雏军看来,隐患就是从这时开始埋下的。
  2005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格林柯尔涉嫌违规挪用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资金和收购美菱电器、襄阳轴承以及亚星客车三家上市公司的事件展开调查。随后,证监会20人小组进驻科龙展开调查。
  5月10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那时候恰逢科龙销售旺季,公告一出,顾雏军担心供应商和银行肯定挤兑,那科龙就完蛋了。
  果然,危机愈演愈烈。格林柯尔系上市公司股价一路下挫,银行纷纷只收不贷,供应商停止供货并开始加紧追讨欠款,科龙电器一度停牌。
  三个月后,顾雏军在北京被拘。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禁入证券市场。
  等到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顾雏军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假注册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获判有期徒刑十年。
  顾雏军被拘留之后,广东省、佛山市和顺德区三级政府就组成了科龙重组领导小组。2005年9月,顾雏军在南海看守所签署了科龙股权转让的意向书,科龙被海信收购。
  之后的两年,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逐一瓦解。
  顾雏军曾说过:“科龙是我手中最好的企业,最有灵魂的资产。没有科龙,整个格林柯尔对我就没有意义,就意味着我多年的理想彻底破灭”
  五
  在成为商人之前,顾雏军的理想是当个科学家。
  1982年,顾雏军考上了天津大学工程热物理的研究生,他选择了“制冷”专业。搞科研、下海、出国创业,等到十年后回来时,顾于1995年在天津建立了制冷剂生产厂──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
  2000年,格林柯尔香港上市。2001年,顾收购科龙,开始起高楼。
  在家电专家刘步尘看来,当初科龙刚刚进入格林柯尔系的时候,有过短暂的辉煌,但很快就趋于没落,“顾当年热衷于资本运作,似无意通过实业操作的方式把容声、科龙做起来,他梦想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建构一个制冷帝国。”
  “顾雏军性格偏执,主政科龙时代听不进去别人的意见。”刘步尘观察顾雏军自从出狱后,一直喊冤,但拒绝对当年遭遇的一连串失败做检讨与反省。
  顾雏军则觉得,对于科龙败局他并不需要反思,“反思就代表着软弱,软弱会影响我对贪官污吏的斗志。”
  坐牢期间,顾雏军时常想到李清照的一首词:“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顾雏军在接受采访时提起过,从小他就喜欢项羽这样的人,破釜沉舟,凭一杆机枪,纵横天下。
  在顾雏军看来,垓下之围那场仗他打完,就进去坐牢了。“楚项羽是因为那时候没法抗议,就自杀了。我希望能平反,所以忍辱负重活下来了。”
  但再审并不意味着一定能翻案,好在不久之前与证监会的官司一审胜诉,给了顾雏军安慰。“证监会那个案子能赢的话,我感觉难度更大,说明现在依法治国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随后,顾雏军铺开厚厚的一摞材料,讲起自己的案子。这个故事他已经重复了无数遍,尽管时间过去了13年,但那些数字、日期、甚至页码他都清晰记得。
  采访时他反复强调“感谢党、感谢政策”绝对不是言不由衷,“全民保护产权提高到这个高度,现在形势、政策给了我平反的机会,我清醒地认识到这不是我个人的力量。如果我能平反,想再为这个伟大的国家做一些制造业方面的贡献,希望对得起时代。”
  顾雏军对制造业依然念念不忘,但出狱这几年,他把精力都放在了为自己“平反”上,此外,就是在一家名为“超天才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名誉董事长。这家公司主要的业务是企业经理人培训,管理层都是顾之前的旧部。
  当天见面,顾雏军心情不错,西装、衬衫下,他配了一条墨绿色背带裤,拍照时让他脱掉西装,他还有些犹豫:“会不会太随意?”他还是在意自己在公众面前的形象的。
  顾雏军已经59岁了,依然紧紧攥着“平反”的希望。现在的他大概不愿再提及,多年以前描述过的那个梦想:“等我老了,走到大街上,希望听到有人喊:看,那个老头就是冰箱大王。”
  李佳 lijia@iceo.com.cn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4-19 23:47, Processed in 0.156001 second(s), 8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