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查看: 120|回复: 0
 老君山 发表于: 2021-4-29 14:55:58|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21年] 媒体评“药自杀未遂反告药店”:判决就该"不和稀泥"

 [复制链接]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马上评|吃药自杀未遂反告药店:判决就该“不和稀泥”

  “吃毒药自杀不成反而告药店”的故事还真发生了。
  2019年12月的一天,北京吴女士到某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之后将整瓶药物一次性服下,企图自杀,幸好被及时发现,经抢救后保住了性命。
  但由于吴女士身体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于是,吴女士将该药店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药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某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吴女士意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这是一次法律的胜利,也是一次常识的胜利,法院用明明白白的判决彰显了司法“不和稀泥”的态度。
  药店也有过错的地方,没有严格遵守售卖精神类药物的规范,但这个“过错”和吴女士买药自杀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吴女士作为成年人,一下子吃下了100片精神类药物,是明知道会造成其身体的严重损害的,甚至当初就是想通过这种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自杀未成反而起诉药店,是让药店承担了不属于他们的法律责任。
  其实,此类案件从“死者为大,伤者为大”的角度出发,强调一下所谓“公平责任”,让药店方面承担一小部分赔偿,也不能说与法直接冲突。但是,这种“和稀泥”却可能释放了错误的是非信号,会让违法者、违规者有恃无恐。
  事实上,很多原初为保护、同情弱势一方做出的判决,变成学校、景区、职能部门动辄得咎,最终不得不采取一封了事、禁止开放的消极处理方式,或者就是为防范风险,提升门槛、增加交易成本。这种“没有坏心思”的判决结果就是:个人得益,全社会埋单。比如,学校担心学生课间休息时受伤,被索赔,索性一刀切地禁止学生在室外活动,彻底把孩子“圈养”起来。不是说,学校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包括学校在内的民事主体其“注意义务”“保障义务”不可能是无限大的,不应在所有案件当中搞“唯结果论”地挑毛病的。
  今年1月10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特别强调: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司法判决不能强人所难,法律就是要“平之如水”,不和稀泥。
  这起“吃药自杀不成反告药店”案中,一审判决自杀未遂者败诉,其实也在明确常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老君山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老君山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老君山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老君山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老君山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老君山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4-19 09:34, Processed in 0.109200 second(s), 9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