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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刘德华胜诉!获赔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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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文标题:刘德华胜诉!获赔60万元

  “今天亮海产品进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级,实力派明星刘德华,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积极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经过全方面考核,最终双方达成战略合作!”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海公司)的签约仪式上,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却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经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在官方网站使用载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图片、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
  在亮海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载有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图片和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报等进行宣传推介;
  在公司门口的广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2、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名誉权的侵害;
  3、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亮海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刘德华作为在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用于产品包装、室外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和推广,正是利用原告的影响力,使不特定的公众出于对原告的喜爱和欣赏选购其产品,属于营利性宣传行为。也使得原告丧失了作为权利人许可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商业机会,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亮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中,没有体现降低对原告社会评价以及包含有侮辱性的内容,故原告主张亮海公司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刘德华除了有权要求亮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合议庭就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评议)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确定被告的获利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上海奉贤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0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奉法析“典”

  演员、歌手等知名艺人,其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一些商家往往通过艺人代言的形式,在其产品包装或是营销广告中使用艺人的姓名或肖像,从而利用艺人的影响力,提升其产品知名度,达到获得商业利益的目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代言人”的选择不仅局限于知名艺人,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具有一定识别度的普通公民。无论是知名艺人还是普通公民,商家使用其姓名或肖像,均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需要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注释
  文中名称除刘德华外,其他均为化名。
源自:上海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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