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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石一 发表于: 2006-3-5 23:35:51|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信用] 最高法发布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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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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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篮铯锝情调 发表于: 2019-2-27 15:53: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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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发布 涉及个人破产制度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发布 涉及个人破产制度

  最高法发布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今天发布,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前,最高法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央广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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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天方 发表于: 2019-2-27 12:38:00|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发布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源自:央广网
  [最高法发布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今天发布,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前,最高法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央广记者 孙莹)
 sunsu888 发表于: 2019-1-24 13:53:00|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破产制度可能“破冰”,别指望能借此逃债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可能“破冰”,别指望能借此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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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日报报道,1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执行大会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畅通救济渠道。
  一时间,诸如“个人破产制度将破冰”之类的声音,再次在公共舆论场上引发关注和讨论。
  这或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接近“破冰”的一次
  二十多年前,个人破产这一概念还只停留在专业人士的精英舆论场上。2002年香港艺人钟镇涛因负债逾2亿港元被法庭颁布破产令,这一娱乐新闻让“个人也可以破产”变得家喻户晓。引入个人破产制度,也从学界经院走向了大众舆论。
  此后,几乎每年都会有“个人破产有望落地”的舆论热议,结局却都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困境。
  此番再度提及,或许是近二十年来个人破产制度最接近“破冰”的一次。不过,具体的时间表仍然缺失。
  从技术上讲,最高法虽有司法解释权,但它并非立法机关,仅能就法律在审判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这也是最高法对个人破产制度只能“推动建立”的逻辑基础。对最高法来说,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直接的因素,也不是完善破产制度本身,而首先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要。
  根据最高法公开提供的数据: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另一类则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这些案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对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伤害都很大。个人确实无力偿债,他的债务就会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因为法院对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无能为力,“执行不能”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声誉。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成了个人破产制度最坚决推动者的时代背景之所在。
  而在立法层面,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回避了个人破产,法律圈也因此给它送了个“半部破产法”的雅号。2017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民法总则》,同样对个人破产只字未提。考虑到《民法总则》的原则性和它作为“总则”必须保持的稳定性,不直接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理解。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已为个人破产提供了颇具开放式的理论铺垫。《民法总则》在民事主体上,将原有的二分法演进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原《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概念被调整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为个人破产对接破产法扫清了障碍,也便于未来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可以针对不同民事主体及其中的特殊主体做好衔接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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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刹车”等安全装置
  为何立法机关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上比司法制度更为审慎?答案并不是网络舆论上所担心的“个人可以破产,就是个人债务也可以不还了!”
  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对合法债权的侵犯,更不是对个人规避债务的鼓励。为打消公众的疑虑,对于可能存在的个人利用破产制度规避债务的制度漏洞,也不妨通过立法层面加以堵塞。
  一辆车要想上路,行驶系统组装好了,还得辅以刹车装置。可以刹得住,加油往前跑才是安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刹车”等安全装置,那就是个人信用体制与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个人才能通过法定的制度进入破产程序。也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取得权益保护的平衡,因个人破产制度落地而可能引发的恐慌才能降低到可控的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司法机关是否已拥有了在现有资源配置许可范围内,可迅速查证债务人真实财产状况的技术与手段。如果答案是没有,个人征信系统就得加紧时间推进和完善,相较于个人破产以及个人规避债务的责任机制,那是基础工程。
⊙王琳(学者)

  编辑:李冰冰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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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兔子 发表于: 2019-1-23 06:08:00|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源自:经济日报
原文标题:最高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本报上海1月22日电 记者:李万祥从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执行大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畅通救济渠道。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2万件,执结193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3年来,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2015年为44.76%,2016年为50.52%,2017年为56.97%,强化执行力度的效果逐步显现。
  针对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方面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优化和完善执行中查找变现财产的方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体系,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执行人员足不出户便可查询、冻结甚至扣划老赖存款。如今,网络司法拍卖已经逐渐代替传统的拍卖方式,成为人民法院变现查控财产的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截至目前,共计351万余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累计限制1746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47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车票。
  “从2018年开始,虽然执行案件量还在增加,但是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次在下降,出现了拐点,说明综合治理初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
  据悉,人民法院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的同时,注重对守信者的激励与褒奖,将探索实行对守信人在申请保全资格方面降低门槛等措施。
 一对山 发表于: 2019-1-16 01:53:00|显示全部楼层

首个独立运作破产法庭深圳揭牌 推动个人破产保护“破冰”

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标题:首个独立运作破产法庭深圳揭牌 推动个人破产保护“破冰”

  本报记者李振广州报道
  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也标志着国内首个独立运作的破产法庭成立。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看,深圳破产法庭将管辖四类案件,包括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深圳破产法庭的成立仅是一个开始,未来的探索任重而道远。按照深圳破产法庭的说法,其将“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全面提升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探索构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机制,推动个人破产保护在深圳破冰”。
  受访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破产法庭成立的最大裨益在于,深圳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将得到更好的探索。“衔接跨境破产机制的探索意义非常深远,如果探索成功,其他跨境民商事判决机制衔接将完全不在话下”。
  探索跨境破产机制
  深圳破产法庭“探索构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机制”的目标一出,首先在法律界引发了一场讨论。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经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文雅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探索跨境破产机制的确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破产法与破产程序本身就非常复杂,除涉及程序法、实体法外,还涉及国际法,所以相比以往的跨境司法合作,跨境破产机制的衔接或对接要复杂得多。”
  从她的观察看,目前对于跨境破产机制的探索尚处一个初步阶段,甚至官方文章对此表述也仅仅用了“探索”二字。
  “正是因为如此复杂,未来对跨境破产机制的探索一定是由政府与民间合力完成,并非单纯通过政府间合作就能够立即解决的,背后还需要高校、社会企业、社会智库、学术机构等参与者共同研究、共同推动。”文雅靖说。
  在她看来,对于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机制需要分阶段进行。应率先在突破跨境执行环节进行突破,而非全方位的探索。她举例称,未来内地法院作出破产重组裁决后,如何在香港地区执行。或者反过来,香港法院作出裁决后如何在内地执行,这些才是当前最紧要的问题。
  而在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永艺看来,深圳之所以成为全国首个成立独立运作破产法庭的城市,有其必然性与必要性。
  “深圳的企业众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跨国企业特别多,按照比例计算,深圳的破产案件也比较多,每年的需求自然也会多。”他说。
  在数据上也可管窥一二。2017年,在全国法院审结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的6257件中,深圳中院审结429件,占全国的6.86%。而近年来,深圳中院的破产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5%、广东省的三分之一。
  “深圳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上有相当的经验。”谢永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12月1日就设立了破产审判庭,也在全国最早开始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实践探索。
  因此,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等三大证券公司,以及翡翠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一批破产清算大要案均在深圳成功审理。
  文雅靖也分析称,从过往的经验看,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区,深圳在每一次的司法改革上都是走在全国前列,尤其在深港合作上此前也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所以探索构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机制必然大概率放在深圳。
  审判质量更关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尽管深圳在破产案件上此前已经占据了全国的6.86%,但深圳破产法院成立之际就提出,要对标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全面提升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在文雅靖看来,这与当前中国的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分工有很大关系。“很多国家实际上很早就有自己的独立破产法院,而中国的破产案件一直是归属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独立运作的破产法庭落地,意味着内地可以初步与国际破产规则治理体系对接。”她说。
  在过往的企业调研中,很多个人投资者曾向文雅靖反映同一个问题:他们在投资企业的时候并非惧怕失败,而是惧怕无法退出。“按照100万元投资来看,即便风险高达80%,如果有适当的退出机制,投资人至少可以拿回20万元。如果破产法不完善或是破产程序执行效率低,可能连20万元都很难拿回来。”
  她拿僵尸企业举例,本身已无活力的僵尸企业接受政府补贴或银行放贷,依然能够活下来,这就意味着投资人是没有退出机制的,因此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弱的。
  在谢永艺看来,提出全面提升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反映出深圳想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巨大决心,给市场以活力。
  他认为,深圳成立破产法庭的最大意义是为市场提供一种保障。深圳作为一个创新之都,在科技型企业创新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风险投资,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将打消不少投资人的热情,尤其是国际投资人。
  文雅靖认为,相比效率,她更看重质量。
  “实际上,我们与国际上破产案件的判决效率是没有太大差距的,但在质量上可能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文雅靖认为,专业审判队伍对跨境破产审批的质量尤为关键。“尽管我们在破产专家数量上很多,但都属于大陆法系,从跨境角度讲,真正了解港澳或是国外的破产程序的专家能有多少?”文雅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如果能够将跨境破产机制搭建起来,未来‘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很多司法合作问题可能都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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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11-14 17:08:00|显示全部楼层

制订个人破产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吗?

源自:陈夏红
原文标题:制订个人破产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吗?

  从2018年10月下旬开始,个人破产法相关话题,可以说刷足了存在感,甚至一度挤进微博热搜排行榜。对于“门前冷落鞍马稀”的个人破产制度,这可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与先前个人破产制度“十年寒窗无人问”的冷清,成为鲜明对比。
  转机出现在2018年10月24日。是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专题汇报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周强提及,“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大力呼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随着舆论的发酵,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总编辑倪寿明亦在该报发表署名文章《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周强有关个人破产事宜的提法,作出积极解读。无独有偶,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应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之邀,莅临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区一日研讨会,在发言中亦乐观展望个人破产法的前景……司法界破天荒地纷纷为个人破产法加持,难免令破产界内外载欣载奔,乐观其成。
  但是,在这种热火朝天的氛围中,坊间对于个人破产法制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仍然有犹疑。无论是破产实务界,乃至研习破产法的在校学生,持个人破产法制订时机不成熟论的人,依然大有人在。我想,或许是时候仔细研判一下个人破产法立法时机究竟是否成熟了。
  2018年10月22日出版的《财新周刊》,其封面文章是《全民欠钱时代》。其中提及,自从2010年以来,中国居民家庭储蓄了持续下降,而杠杆率明显上升,家庭债务占GDP的比重从不足30%跃升至60%以上;而与此类似,个人消费信贷持续增长,信用卡发卡量和信贷额亦飞速攀升,信用卡违约率亦明显提升,中国以毋庸置疑地进入高负债时代。对于芸芸众生来说,高负债已经成为一颗悬在头顶的定时炸弹。没有人知道这颗债务炸弹何时爆炸,但谁都清楚,债务炸弹一旦爆炸,必然会将个人推入万劫不复的泥淖。
  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将作为债务炸弹的排雷器,可以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安全地从债务的枷锁中纾解出来。由此而言,个人破产法既是人类破产法文明发展的起点,也是我国破产法制度进化中必须要补上的一课。没有个人破产法支撑,企业破产行之难远,包括合伙在内的其他各类主体的破产更难以提上议事日程。
  个人破产法的反对者或许会说,我们过去没有个人破产法,地球不也照样转吗?这显然是一种杠精逻辑。我们当然可以没有个人破产法,但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恶果其实已十分明显,比如暴力催收引发的于欢案悲剧,比如茅侃侃等青年创客因为巨额债务而次第自杀的悲剧……一旦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各种灰色化、黑市化的债务清理机制将会大行其道,各种悲剧的发生必然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为数不少的个体承担了国家制度供给缺位的恶果。所以,我一直坚定地认为,个人破产法是人类文明进化程度的试金石:有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必然意味着该社会已经进入小康,但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必然还处于前商业文明时代。甚至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制订从来没有时机成熟、不成熟之分,只有早制订与晚制订之别。
  当然,更多的人对个人破产法制订不是反对,而是观望、犹疑。比如前不久,我应邀前往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交流。在演讲结束,有听众提问时即问道,在现行信用状况普遍较差的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制订的时机是否确实成熟。坊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认为制订我国个人破产法的时机还不成熟,这一论调基本都指向中国同胞令人堪忧的诚信纪录和素质,担心在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下,一旦有了个人破产法,将可能会更加鼓励部分人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肆无忌惮地举债,然后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这种论调甚至认为,我国现在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完全不足以应对这种人性之恶。
  毋庸讳言,任何制度的有效实施,都是制度、技术与自律合力形成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我不否认技术层面信用征收体系对于个人破产制度高效运行的重要意义,我更不否认道德层面低素质社会可能会面临的人人逃债、欠债为王的可能。但我更想强调的是,从技术层面,如果说十年二十年前我国信用体系还难以建立,在今天互联网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日新月异的时代,这将完全不成问题;从道德层面,固然我们难以一夜之间让神州上下人人温文尔雅、彬彬有礼,但科学的制度设计加上高科技的技术限制,必然会让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我在回答前述提问时,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在实践中逐步调整,才能日臻完善,才能将滥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我还特别强调,个人破产法立比不立好,早立比晚立好。如果现在制定个人破产法,纵然可能会有各种瑕疵,但毕竟是1.0版本,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我们总有机会进化到2.0、3.0乃至更高级的版本。如果现在不努力,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后,我们依旧求个人破产制度的1.0版本而不得。
  所以,归根结底一句话:个人破产法制定的时机,绝对成熟了。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qwer222 发表于: 2018-11-2 05:08:00|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再起 破产后欠债可以不还吗

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标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再起 破产后欠债可以不还吗?
⊙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施行十几年来,《企业破产法》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因为其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又起。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国际上大多通过破产处理“执行不能”案件,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负担。但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高负债时代呼唤个人破产
  近年来,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10月31日,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接受采访时介绍,从2016年至今,真金白银执行到当事人口袋中的金额近4万亿元,与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过网拍变现资金达到五千多亿元。
  但是,总会有“执行不能”的案件。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
  而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近年来,我国居民债务大幅增加。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3.98万亿元,环比增长6.40%;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26万亿元,环比增长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居民杠杆率已达48.6%。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对记者指出,“房奴”“车奴”“卡奴”等词汇的泛滥,意味着在未来我们的经济生活还将在高负债情形下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法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修复市场信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杜万华在文章中写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开展个人破产法的调研工作并适时将其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也可以考虑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将个人破产、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问题,纳入到破产法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陈夏红对《企业破产法》修改时写入个人破产制度表示乐观,“没有个人破产支撑,破产制度走不远。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产逃债
  真的实行个人破产,这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等,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陈夏红说。
  这种担心也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较为陌生。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5年,德国破产法则对破产债务人规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这段程序,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
  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美国,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美元,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李曙光认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和自然人逃废债的可能,应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以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
  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个担心是,给法院带来过重的工作压力。
  “美国破产法院每年审理的上百万起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破产案件。”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017年,我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
  “现在我们破产审判庭的法官,也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产审判庭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目前执行转破产的案件量已经增加,如果制度顺畅后,破产案件数量或许将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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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 发表于: 2018-3-8 11:28:00|显示全部楼层

政协委员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助于破解执行难

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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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今年我比较关注‘破产’问题。”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做客正义网、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8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表示,自己此次携带多份提案参会,其中有两份是关于破产法方面的。

制定个人破产法
  制定个人破产法是汤维建带着参会的多份提案中的一个。他认为,适应破产法治的发展规律,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汤维建表示,仅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陷入债务困境后,人们很难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其所负债务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这显然有失公平”。
  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同等的法律保护。”汤维建举例说,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
  汤维建介绍说:“制定个人破产法对破解‘执行难’意义重大。”因为“执行难”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破产案件,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这类事实上的破产案件始终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至今已十年有余。“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已经为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而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已有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数个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的运用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概括,一个较为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破产处理机制已经比较稳定地形成。”汤维建表示,这为个人破产制度和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是否有必要通过单独立法,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对此,汤维建表示,虽然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的方式进行,但他更倾向于制定单独的个人破产法。原因有三:一是有助于强化宣传效果;二是在立法技术上可以更好地处理,在该法中仅需规定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和程序即可,无需重复企业破产法的内容;三是实行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的双轨制,有成例可以依循,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并无障碍。

修改企业破产法确立强制破产制度
  “大量的‘僵尸企业’陷在执行程序中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出清,这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在今年两会上,汤维建还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国家公权力强制破产制度。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执行转破产”程序。汤维建认为,该程序仍需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本质上仍然属于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申请破产或同意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内在动因均不足,不利于企业破产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汤维建表示,有必要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根据职权直接将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而无需取得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破产案件属于特殊种类的经济纠纷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宽等特点,且有的破产案件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秩序的局部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汤维建说,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鉴于破产案件的特点,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破产案件,赋予检察机关破产申请权很有必要。在他看来,国家尤其需要借助破产手段实行宏观调节,若完全委诸当事人加以实现存在困难,因而需要在以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的前提下,辅之以适当的国家机关公权主义。

制定公益诉讼法增强可操作性
  谈及公益诉讼制度,汤维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法或公益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实施权提供法律支撑。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汤维建说,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切合中国实际需要,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过,该项制度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只有一个条文,可操作性不强,而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位阶低、权威性不够以及可操作性较弱等问题。”汤维建提出,有必要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法或公益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实施权提供法律支撑。
  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生态公益诉讼,往往涉及鉴定问题。汤维建介绍说,我国在公益诉讼方面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才比较匮乏,目前还难以满足公益诉讼的需求。现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才非常分散,管理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管理体制,会直接影响公益诉讼的精准处理和高效解决。
  为此,汤维建建议,应该制定公益诉讼鉴定条例,完善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统一公益诉讼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公益鉴定人资质制度,规范鉴定费用收取标准,克服重复鉴定、鉴定乱象等弊端。
  访谈最后,汤维建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在社会治理、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源自:检察日报
 九爷 发表于: 2016-6-15 02:56:00|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破产案件为何不增反减?专家呼吁设个人破产制度

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全国破产案件为何不增反减?专家呼吁设个人破产制度

▲ 每经记者万敏
  5月2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一次公开讲话中表示,淘汰落后产能与鼓励创新发展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措施,简政放权的商事改革与清除“僵尸企业”是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的政策措施,而这些措施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事实上,2007年6月,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破产案件审结数量不但未增加,反而连续下降,由实施前的年均4000余件下降为2014年的2059件。同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企业占比非常微小,2014年全国注销企业505866件,其中通过法院破产程序退出的企业只有2059件,占比不足0.4%。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处置“僵尸企业”的观念与方法上,急需一场市场化的启蒙。
  李曙光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推出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破产观念要改变
  “过去十年,我们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企业破产率很低。在新一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功能,实现市场出清。而破产法作用未显现出来的原因有很多。”李曙光表示,这其中的原因,有要素市场的原因,有观念和文化的原因,有地方政府对市场和法制手段运用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也有司法体系跟不上的原因,有债务人主体对市场退出机制认知不充分的原因,也有法律本身的原因。
  在破产制度运作不畅的现实下,很多企业主对于破产程序抱有复杂无奈的情绪,态度消极,甚至认为弃企外逃、转移资产是最方便、最经济和最有利的决策。当前,企业主卷款跑路现象多发,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也强调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情况,通过加强信用信息支持、推动建设对失信企业跨部门通报、联合惩戒等措施,对存在恶意逃废债和恶意脱保的企业形成强力约束,督促企业加强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并完善处置机制。
  周放生则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从政府官员到企业经营者,银行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都还比较习惯于用传统的行政方式解决“僵尸企业”。“目前处于如何用市场方式解决市场‘僵尸企业’的启蒙阶段,从观念上,理念上,手段程序上都需要这样一场启蒙。实现从行政手段到市场手段的转型。”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要坚定不移地减少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去“僵尸企业”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来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构建良好的配套法律环境和制度体系,创造相关利益方谈判的必要条件、设立谈判的协调机制,推动市场依法出清,而不是具体决定重组和谈判的结果。
  “行政方式可能来得比较快,但市场方式有客观规律,需要利益各方面的妥协、重生,是个很痛苦的过程,而且利益各方都要付出一定代价。”周放生表示。
  吴晓灵在上述发言中也表示,“在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时行政干预看起来效率比较高,但实际上这是破坏了市场自我修复的机制。政府应该为市场出清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不是亲自下场比赛。”

推动法律完善修订
  吴晓灵在上述讲话中建议完善《破产法》,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很多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高度重合的,由于没有对个人财产充分的保护,企业家就没有安全感。所以跑路、转移资产是他们最现实的选择。
  目前,企业贷款和民间融资中普遍存在股东的个人连带担保。由于《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在申请破产时个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导致企业启动破产的积极性不高,加大了《破产法》实施难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挽救经营失败的企业家,使之依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获得重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
  “美国破产法是全面性的,个人破产特别多,每年100万件以上案例是个人破产,通过对个人信用的市场出清来解决市场的信用问题。”李曙光也认为,美国的破产法现在成为全世界破产法的榜样。他呼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推出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下一轮市场改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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