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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行天下 发表于: 2021-9-13 21:55:27|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21年] “占坑式辩护”受争议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何时指派、如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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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占坑式辩护”受争议,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何时指派、如何履职?

  近期,在多个热点案件中均出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身影,如劳荣枝案、吴谢宇案、长沙货拉拉乘客坠亡案等。
  在这些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部分涉案当事人家属希望自行委托辩护律师未果,部分当事人家属质疑法律援助律师未能尽到法定的辩护职责,引起了对“占坑式辩护”的质疑和关于法律援助程序的讨论。
  多位律师表示,针对法律援助程序的讨论,其焦点仍然在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占坑式辩护”引争议
  9月9日,江西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2020年12月,劳荣枝家属曾发布致法律援助律师的一封信,称劳荣枝“不知道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请的律师”,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责法律援助律师不与家属沟通,没有为劳荣枝争取合法权益。
  9月10日,长沙货拉拉乘客坠亡案一审宣判,涉事司机周某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已保释回家。
  据报道,该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周某春的家属要求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甚至投诉法律援助机构强制指派律师。该案开庭前夕,周某春的家属发微博称,“本人聘请的律师还是未能介入,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中指出,“近年的杭州保姆案、劳荣枝案等热点案件就出现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违背法律、法理和常识,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和公信的质疑。”
  “‘占坑式辩护’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会造成案件程序不公与实体公信力下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占坑式辩护》一文中表示,这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选择权,也侵犯家属所聘请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
  上述围绕法律援助程序的争议和质疑,其焦点仍然在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具体涉及应该在什么情形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能否排除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以及如何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等问题。
  什么情况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那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给当事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朝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会在两种情况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等情况,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此外,也有部分特殊情形,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情形,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
  家属委托律师优先于法援律师
  据财新网报道,《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分组审议中提到:“某一个省发生一起很奇特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希望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就钻法律援助制度的空子,动员当事人放弃自行委托,改由司法机关指定,当事人被迫接受这种法律援助。”
  徐显明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诉讼法的要求。他当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不得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限制和替代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律师。”
  这一建议最终体现在《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文是针对实践中办案机关利用法律援助律师变相限制、损害被告人委托律师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性权利,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是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2021年3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此外,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情况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梁三利表示,现行法律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有先后顺序,委托辩护具有优先性,委托辩护缺位时,指派辩护作为补充。“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为了被告人辩护权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障,也符合民众的普遍认知。”
  自愿性、双向选择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已有近30年的历史,不过此前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正式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不管是重罪还是轻罪,不管是死刑还是缓刑,控辩两造,审居于中,这种程序是民众可感知到的公正,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独特价值。”梁三利表示,“程序公正有利于社会法治教育和法治信仰的培育。”
  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中,徐昕认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关键是发展真正自愿性的法律援助,允许和支持民间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同时禁止违反当事人或亲属意愿强行指定法律援助。
  “应当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双向选择制度,可设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性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效。”
  徐昕在报告中表示,基本做法是,依托于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可与公检法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将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刑辩律师可登录系统,在系统相关界面内自主选择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规程实施援助。
⊙记者:胡闲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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