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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20:53:21|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转帖]从英国革命看近代民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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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历史可知,近代民主的实质是信仰基础上的分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英国封建的特点

1066年9月,威廉(1027-1087)在教皇的支持下渡海侵入英国,一个月后完成对英国的征服。据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统计,当时全英国只有约1/5的土地属于国王,却有1/4的领土属于教会,其余的分属大小贵族。国王同他的封臣贵族之间就是一种法权关系。封臣的义务都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例如,军事义务为每块骑士采邑提供一名骑士(每块骑士采邑约为年收入20镑的土地。最大的贵族领地约为50-60块采邑,需提供50-60名骑士;小贵族通常只有10-20块采邑,需提供10-20名骑士。骑士只有一块采邑,只提供一名骑士),服役期限为每年40天,服役地点只限于英国。如果服役期超过40天,那一切费用均由国王负担。继承税一般每块骑士采邑100先令。助钱的征收只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即国王长子受封为骑士、国王长女第一次结婚、国王被敌人俘虏需拿钱赎身时。每次征收助钱的数量一般为每块骑士采邑20先令。因此,国王同贵族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便成为孕育英国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的另一母体。英国史学家屈维廉说:“英国的宪政主义起源于封建主义”。

在中世纪早期,法国国王也是法国的最高领主,但不是最大的领主,许多法国贵族的领地远大于国王领地。在这种条件下,许多大贵族有足够的力量可以单独与国王抗衡。因此,法国贵族的反王权斗争多以个别贵族与国王对抗的形式出现,而且贵族们总是把争取完全摆脱国王控制、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奉为目标。

在英国,由于“国王的封臣的封臣仍是国王的封臣”,因此,土地的分封没有导致权力的分割下移,而且,国王本身在领地和经济资源上占有绝对优势。贵族的领地不但数量少,而且分散在各地。这种状况使得英国贵族很难像法国贵族那样割地自守,称霸一方,这就决定了英国的贵族们采取联合与国王斗争的方式,而且由于贵族无望建立地方独立王国,所以,便把争取限制王权、强迫国王按照法律和习惯行事奉为集体斗争的目标。

阿克顿认为,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在社会中形成彼此抗衡的力量,形成对政治权力的制衡力量。西欧社会因存在自治的庄园,王权对社会的控制较弱,当王权偏离了它的职能时,就会受到教会、封建领主的多种形式的压力和斗争,促使其回归正道。

只有在相对独立的封建诸侯基础上才可能实现民主制。民主理论大师巴林顿.摩尔指出:“以多元论的观点看,独立的贵族是民主发展进程中的基本要素,这在历史上是有充分根据的,比较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巴林顿.摩尔,1996,《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p338,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反约翰王的人民大起义和大宪章

12世纪索尔兹伯里的神学家约翰就在《论政府原理》中提出了“诛戮暴君”的理论。他指出,国王的统治分两种类型,一种“按照法律、正义和共同福利进行统治,另一种依据国王自己的邪恶目的用暴力进行统治,”后者即为暴君。暴君“使法律化为泡影,使人民沦为奴隶”。对于任意践踏法律的暴君,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诛杀之,以维护和实施法律。

1215年,英国爆发了一场反约翰王的人民大起义。引发起义的原因是自亨利二世改革以来英国王权危害到贵族们的权益。亨利二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王权,其中许多改革直接损害了贵族的利益。例如,他的司法改革扩大了国王司法权,将大批诉讼从贵族封建法庭收揽到国王法庭,这既削弱了贵族的政治特权,又减少了贵族的经济收益;亨利二世大量提拔中产阶级和下级教士担任行政和司法官员,主持召开国王法庭,审理贵族案件, 这违背了“同等人审判”(trial by peers)的封建准则。在财政上,亨利二世不但严格征收封建捐税,而且开征动产税,建立了国家直接税制,增加了贵族们的经济负担。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贵族们的不满。到理查德统治时期,贵族们的不满情绪已经显露出来。在1197年大会议上,理查德要求贵族们提供300名骑士远征法国, 贵族们当面予以拒绝,声称这种要求是“不正当的”,因为封建习惯没有规定封臣有“到国外服役”的义务。理查德龙颜大怒,训斥道:“谁若不去,就叫谁上绞刑架!”贵族们毫不退缩,其中两名贵族挺身而出,反驳说:“我们既不去法国,也不上绞刑架!”国王与贵族间的公开对立己十分明显。
  
1202年初法王腓力二世发出传召令,要求约翰到巴黎出庭应诉(因当时英王在法国西部的领地是法王分封的,法王是英王的领主),约翰以自己是英王为由拒绝出庭。最后,腓力二世以约翰抗拒领主传召之罪名,宣布没收他在法国的所有领地, 并于1202年4月派军队进攻诺曼底,英法之间战争开始。

  为筹措军费,约翰王滥用封建领主的权利,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他每年都征收免役税,不管是否有战争,并提高了税额──每块骑士采邑加征2.5 马克。他强制推行分担制,要求每9 名骑士要负担供应第10名骑士的装备。他强迫封臣的遗孀或女继承人服从他的婚姻安排,如有违抗,便处以沉重罚款。他滥用领主监护权,竭力提高监护期间的领地收入,甚至把监护权转让或出卖给亲信。他经常以莫须有的罪名,没收封臣土地或进行敲诈。总之,约翰为搜刮金钱,完全置封建法则于不顾。

1203年约翰被法军赶出了诺曼底。不久,安茹、曼恩等英属大陆领地相继落入法王之手。这年底,除阿奎丹和普瓦图外,英国在法的领地丧失净尽,致使贵族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为慑服贵族,约翰国王还经常采用酷刑、处死等残暴手段。例如,贵族威廉.德.布雷奥斯原是约翰的宠臣,1207年被莫名其妙地宣布为叛逆者,土地被没收,威廉携全家逃往爱尔兰,威廉的妻和子回家被抓进监狱饿死。约翰在争夺王位时与其侄子亚瑟结下怨仇,1202年又俘虏了亚瑟将其关在鲁昂。不久,传说约翰先将亚瑟砍去双手,挖掉双眼,又施以宫刑,将其折磨致死。传言是否属实,不得而知,但亚瑟从此销声匿迹。透过上述事例,贵族及全英国人民看到的是一个惨无人道的暴君形象。贵族们忍无可忍,开始联合起来。

约翰当政期间,对教会同样实行残暴统治。某些主教、修道院长不堪迫害,逃往国外,约翰便乘机派遣“看守人”,接管这些主教区、修道院的财产,将其据为己有。

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沃尔特去世,约翰不顾教士大会选出的新人选雷金纳德和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提名人选兰顿,试图把他的亲信司库格雷强加于教会。教皇英诺森三世宣布兰顿为新任大主教,约翰拒不接受,并对教会展开疯狂报复。他大肆没收教会财产,据统计,从1209到1211年的三年内,他一共掠夺教会财产达2.8万镑。

教皇与法国联合起来,共同反对约翰,于1209年开除了约翰的教籍,自此以后英格兰教堂关闭、钟声长息。1213年1月15日,英王约翰跪在教皇Innocent三世脚下,俯首称臣,一口答应每年向教廷进贡1000英镑,约翰承诺罗马天主教会在英格兰的权力,承认自己是教皇的封侯,教皇则将英格兰作为采邑回封给英王;接受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当兰顿身着教皇亲赐披肩、权杖来到英国后,决心为维护“教会自由”而斗争。他很快便与贵族联合一起。1213年8月在圣保罗大教堂举行的英格兰封臣会议上,史蒂芬.兰顿大主教根据先王亨利一世的《特权令》,认为约翰的诸多行为是非法的,这成了起义的根据。

1215年初,封臣们正式要求国王恢复“古代习惯的自由”,但并不给国王改变的机会。1215年4月在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的领导下,男爵们从北方开始武装起义。

5月17日,贵族在取得法王的支持后秘密进入伦敦。约翰雇佣弗兰德和波瓦图的军队保卫皇宫。外国军队保卫国王,激起英格兰岛民的气愤。加上约翰曾漫无限制地向市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还常以没收城市自治特许状相要挟,向市民敲诈勒索。所以,广大市民也站在了贵族一边。在内战中,伦敦市民主动打开城门,为贵族军队呐喊助威。
英王迫于压力不得不与贵族们谈判。当时国王身边的骑士只有7个人,这7人也是同情贵族的。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的兰尼米德草地,获得军事胜利的贵族集团把一份预先由大主教兰顿拟好的羊皮纸文件交给约翰,约翰被迫地与25名贵族代表签署了大宪章,并且由国王封印保证。《大宪章》立即被快骑送往各郡,向所有的自由人宣读。

1215年我国南宋史弥远任丞相,长期专擅朝政、滥发纸币,造成了物价飞涨、民生凋蔽,无人说不。

而在西方,英王约翰横征暴敛,贵族以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名义发动全民大起义,迫使英王签署了大主教兰顿(Stephen Langton)拟成的《大宪章》[Magna Carta]。自由大宪章(1215)开头就说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
从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译为了天。可见,中国用“天”来表示西方人说的神。因此,神赋人权绝对正确!

《自由大宪章》被视为人类第一部人权法案,首先是一份基督教文献。它维护了神赋予英国百姓以及基督教会的权利,它规定了许多对于臣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规定未经法庭审讯,不得对人民逮捕监禁;非经国会批准,不得收税。这是英国的宪法之始,也是全世界的宪法之始,为人类迈向文明最重要的一大步。

《大宪章》共计63条款。这是国王和手下25个分封贵族的权力划分协议书,是互相对义务和责任的承诺。国王承诺实行较宽松的统治,而贵族们承诺将国王做出的权益让步落实到下面的佃户身上。主旨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

主要内容有: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不再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不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一国内度量衡,保障商贾自由。

大宪章第15条规定:“任何贵族不得向自由民征收任何贡金。” 第16 条规定:“对于以提供骑士服务而领有采邑者或其他自由土地持有人,不得强其服额外之役务。”

第28、29、30、31条规定,国王官吏如郡长等不得强取任何人的五谷或其他动产,不得强取任何人的马匹或车辆以供运输,不得强取他人的木材以建城堡或作其他私用等。

《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这是人类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第39条承诺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约翰国王喜欢任意地诬告别人,并且下令官吏罗织罪名。陪审团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滥权。

陪审团制度源于何方?在圣经.利未记第十九章第 15 节:“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可见,没有圣经就没有大宪章,也不会有陪审团制度。

《大宪章》第40条承诺:“任何人的权利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从此开创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则。

最重要的是第60条规定:“凡英国人,无论其为僧侣或俗人,均应依照国王对其直属封臣所遵守的约束,对各自的家臣和奴仆同样遵守前述之习惯与自由。”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臣民的权利不受领主的侵犯。

大宪章包含了许多平民自由成份,所以有人说:“《大宪章》所体现的自由,其实是一个共同体的自由,这个共同体不是由这种或那种特殊地位的人所组成,而是指整个王国。”

据历史记载,在草拟《大宪章》时,贵族们普遍意识到,当凭借武力逼迫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后,能否保证他信守诺言是一个无法预卜的未知数。对此,来自北部地区的少数贵族态度悲观,他们认为,企图用一纸宪章约束未来国王的行为无异于水中望月、镜里看花,所以,在《大宪章》拟就之前他们就打道回府了。其他的多数贵族虽然对约翰国王能否言行一致也持怀疑态度,但却不像北方贵族那样消极。他们认为,可以在《大宪章》中规定一种合法的强制办法,以监督和确保国王遵守《大宪章》。为此,他们制定了第61条。

第61条规定:由贵族推举25人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以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如该委员会中的4人发现国王或政府大臣有违反《大宪章》的行为, 应立即奏请国王改正,如果40天后仍未见纠正,该4人应报告给25人委员会,经委员会多数同意后,可联合全国人民,采取一切手段,包括采用武力夺取国王城堡、土地和财产,强迫国王改正错误。

这一规定“将判断某种情况下法律是否遭到破坏的权力从国王手中拿了过来”,置于独立于王权的委员会手中,其实质是建立一种常规性权力监督机制,以确保国王遵守法律,而把武力作为最后的保留手段,这里面蕴含着国民有权强制国王遵守法律的宪法原则。

这是人类政治政治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件。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开创了英国立宪政治的宪政开篇。

即使有自由传统和“绅士风度”的英国,国王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恩赐臣民自由权利,如果没有大兵压境,国王是不会妥协的。事实上,约翰在签完字的当天就痛悔不已。他反复向教皇诉苦,他是在贵族的刀剑逼迫下答应的,因而应由教皇出面宣布《大宪章》无效。

当教皇宣布《大宪章》无效的消息传到各郡时,贵族们立即发兵伦敦,以武力捍卫《大宪章》的神圣性。他们干脆请法国王子路易为英王。路易刚到英国,约翰王就死了。于是,诸侯们就拥立约翰9岁的儿子即位为亨利三世,摄政大臣为取得诸侯的支持,修改并重新颁布大宪章,路易被赶回了法国老家。由于教皇的干预,1216年和1217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删除了某些对国王极为不利的条款,诸如对国王征收助金作出限制的条款等。

1227年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亲政,尽管他对限制王权的大宪章感到不舒服,但为了保住王位,不得已而再次颁布大宪章,以表明自己对诸侯的态度。

13世纪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时代有位了不起的大法官布雷克顿(死于 1268年 ),明确提出了国王本人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名言更是广为传颂。他提出: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约束,那么法官和男爵们就应当给国王施以约束。

在随后的世纪里,《大宪章》不仅像普通法那样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而且拥有了高级法的特征:任何制成法如与《大宪章》相悖,则必然是无效的。而且,君主也无权改变法律,更不能未经民众的同意便剥夺民众的东西。这样,法治在英国初露端倪。

1236年,大会议制定“默顿法典”,明确规定了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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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20:54:47|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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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会的发展

1240年,英国的大会议改称国会(parliament)。在1244年大会议上,大贵族提出一份文件,其内容为:由全国公意选出4名“自由维护者”组成特别委员会, 任何政府决策都必须通过他们;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罢免他们。很明显,该委员会的任务是防止和杜绝国王不法行为再度发生,4名‘自由维护者’所起的作用是模仿1215年25人委员会中的4名男爵的。1254年,第一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

1257年亨利三世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要求封建领主缴纳收入的1/3为战争费用),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贵族们武装冲进王宫,召开贵族会议颁布《牛津条例》,重申了大宪章的主要条款,并规定议会每年应召开三次,有权审查国务。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

同时规定建立一个大贵族主导的15人委员会,参与政府管理;国王应该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统治国家;国家高级大臣和地方官员任期为一年,届满时要向15人委员会述职。这是对《大宪章》61条典型的效仿。《牛津条例》的目的旨在保护居民共同体的利益。

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和牛津的市民,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一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1261年,亨利改组了15人会议,把15人会议变成自己的亲信。到1263年,这种拥护国王和反抗国王的斗争引起了内战。他们在内战中,请出了法王路易九世作仲裁。然而,法王仲裁的结果诸侯和市民都不接受。于是继续开战,在西门·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生于法国,梦德福特没有经亨利的同意就与亨利的妹妹结婚而关系变得紧张)的率领下,俘虏了英王亨利三世及太子爱德华。亨利被迫签订了琉伊斯协定,即恢复1258年牛津条例的各项规定。

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者有僧俗贵族和每个郡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镇两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院之起点。

当年8月,爱德华出逃,组织军队与西门再战,最后击杀西门,恢复了王权统治。

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召集议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与西门召开的会议类似,有大贵族参加,而且也有城市和骑士代表参加,史称“模范议会”。模范国会的召集书中,有了“让一切有关公众之事,获得公众许可”之语。

1297年,英国的封建诸侯在坎特伯里大主教领导下,迫使国王爱德华一世签署“重行保障特权令”,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捐税。英国有一句谚语,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所以西方的议会选举长期以来,都以纳税人为选民。

1311年,二十一人委员会拟定的改革方案经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在任命大臣、对外宣战和媾和时,必须经过诸侯贵族的同意。甚至规定没有经过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离开国土。在议会的压力下,国王的法籍宠臣加未斯吞被放逐。尽管他第二年又返回了英国,但国王的人事权毕竟受到了一些限制。1312年,贵族诸侯逮捕加未斯吞并将其处死,国王只好宣布诸侯无罪。1327年,在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召开的议会强迫爱德华二世逊位,开了议会废黜国王的先例。

即使在英法百年战争的情况下,1340年议会又规定,凡国王征收封建税以外的任何捐税,或更改税率,均需得到议会的同意。1344年,议会又规定,凡是议会为英王通过的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1339年和1344年,议会两次拒绝国王增税的要求,并迫使国王让步,同意成立一个委员会用来监督王室的支出。1348年议会再次强调:“没有议会的授权和同意,国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和捐税”。

1349年,议会中骑士与市民代表合并开会,一般认为从此正式有了上院和下院的区分。1377年,英国议会开始采用“发言人”制度。1388年议会逮捕审讯并处死了国王理查二世的五个宠臣,并因此而得到了“无情议会”的称号。

《大宪章》中的许多条文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更广泛的意义。例如,《大宪章》第29条文规定“不得剥夺任何自由人的财产、自由及自由习惯”,这里的“自由及自由习惯”原意是指古代的和封建的自由习惯。后来的英国人解释说,贸易自由也包括在“自由及自由习惯”之内,国王对此不得随意干涉。这条规定在都铎王朝末期成为英国人民反对王权贸易专卖政策的强大法律武器。当时的议员援引《大宪章》第29条文, 声称政府的贸易专卖政策是与《大宪章》的精神主旨相抵触的。面对下院的压力,伊丽莎白女王被迫宣布取缔了一些专卖公司,并答应以后不再出售专卖权。

4.宗教改革

英王反抗教皇最有力的表达是颁布一系列的反教皇法令。1366年国会彻底解决了英王约翰1213年臣服于教皇、把英国变为教廷属国的难题。英王还支持直接反教权运动。牛津大学神学教授威克利夫(1324-1383)谴责教皇对财富的贪欲,主张教会应由世俗君主统治,王权高于教权。这些论述迎合了国王贵族掠夺教会财产的需要,也得到了许多平民的欢迎。受到了国王的保护。1374年,他反对教皇向英国收税,支持英国国王没收教会财产。在威克利夫的影响下,主张人人平等的下层教士诱发了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起义被镇压后,1382年他被官方软禁,1414年被掘墓焚尸[英国宗教改革参考英国宪政革命一节]。

在威克利夫影响下,布拉格大学的校长胡斯(1369-1415)宣称教会是基督徒的总体,神职人员不具有特权,主张平信徒与神职人员有同等的权利。1414年被德国逮捕,次年被处以火刑。胡斯的殉道引起了十年之久的胡斯农民战争。1436年德国皇帝承认胡斯教会的独立自主权。

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起初反对宗教改革。由于教皇在西班牙与英国的海权征战中占在西班牙一边,亨利借口教皇迟迟不批准他的离婚要求,公开同罗马教会决裂。

153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至尊法案”,宣布国王为英国教会最高首脑,拥有任命教职和决定教义的权力,宗教法庭改为国王法庭,召集宗教会议的权力属于国王,从而使英国教会成为国王的工具。同时,英国教会接受了加尔文教、路德教的某些思想,并保留了天主教的基本教义、主教制度和宗教仪式等许多传统,形成了安立甘教,又称圣公会,即英国国教。

1536年国王封闭寺院376所,1539年又封闭200所。爱德华6世进一步加强对教会的控制,并于1549年刊布《公祷书》。1553年信奉天主教的玛丽(1553-1558在位)继位,她恢复天主教,残酷报复新教徒,烧死异端达300多人,被称为“血腥玛丽”。

1558年伊丽莎白(1558-1603年在位)即位,恢复了国教。她甚至操纵议会通过法令,称她为英格兰教会“最高管理者”,使主教制成为英国国教,也就是后来的安立甘教会。1571年伊丽莎白颁布《39信条》,作为英国国教的教义,并宣布宗教改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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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20:55:19|显示全部楼层
清教革命

中世纪的英国教会处于教皇权与王权二元权力体系的统治之下,向两个权力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宗教改革后,英国教会转而处于“至尊王权”的一元权力体系下,教职界也由此前承担的双重纳税义务走向单一纳税义务。结果教职界的纳税负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成倍增长,国王政府也以法律形式将教职界税收固定化,使之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政资源。

因此,信徒们要求进一步清除腐败,纯洁教会组织──这一派叫“清教徒”。“清教”原是蔑称,用来称呼宗教中一些对教会领导不满的人。“清教徒”要求将英国国教加以“净化”,将其中的天主教残余因素“清除”掉。他们指责伊利莎白女王的中道教义既是天主教又是新教的综合而且是非圣经的。

对清教徒们来说,教会生活的唯一基准是对上帝话语的顺从,不能有任何妥协。导致清教徒运动的有三个动机。第一,他们反对和拒绝《公祷书》(Book of Prayer)的运动。“公祷书”要求在圣餐桌前要下跪。但是清教徒们不相信基督的身体出席(physical and real presence),而相信灵的降在说(spiritual presence)。第二,他们否认会众以上的任何属灵的权威──世俗王和主教。他们主张教会正确的治理应以长老为中心,废除主教制。他们使人确信以长老为中心的教会统治是圣经的基督教会模式。第三,在1630年自由与预定的争论中,英国国教对阿明尼乌主义感兴趣,采取自由意志的神学立场,但清教徒们对阿明尼乌主义倾向怀有疑心。他们为净化英国国教开始抗拒英国国教的教义立场。

他们的预定信仰也发展为行动主义(activism)信仰。即为了永远的救赎,神不仅预定了他们,而且在为人类的计划和管理中和他们同工。为了确信我是被预定的人,要认真行动、认真工作、多结善行的果子。不能在没用的事上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这种清教徒精神影响了中产阶层的发展,还与英国和美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关系。

最初主张长老教制度的是托马斯.卡特赖特(Thomas Cartwright,1535-1603)。象加尔文先生所说的主教、长老、牧师在新约圣经中表现为同义词,所以托马斯主张各教会为训练信仰和治理教会,应任命平信徒长老,并且主张牧师应由会众选举,而不是由英国国教任命。因此被称为实际的长老教主义。1581年在安德鲁.摩尔比尔(Andrew Melville)领导下清教徒总会肯定了长老作为教会领导的权威,制定了长老教教义章程。

苏格兰加尔文派的领袖约翰.诺克斯(John Knox,1513-1625)在“血腥玛莉”执政的1558年被放逐而入住日内瓦,诺克斯以加尔文教义为范本,把近代文明之光带进苏格兰。他废除了天主教专制,只承认基督为教会元首,建立共和式长老制教会。1567年长老教被定为苏格兰国教。1592年苏格兰国会通过决议,在法制上认定长老教体系形式。诺克斯宣称:每个人有责任监督宣讲真正的宗教,并对剥夺人民精神粮食的人处以极刑;教徒的天职是纠正和抑制国王违犯神的戒命的一切行为,摒弃了加尔文消极服从的教义。

詹姆斯一世(1603-1625在位)接受的是苏格兰的长老制教育,这使清教徒对他入主英国抱有一定程度的欢迎。1603年清教徒就曾向詹姆斯一世递交了一份“千人请愿书”,其中提到请求改变现行的宗教祈祷仪式。1604年,在汉普顿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詹姆斯一世表示同意清教徒所提出的一些建议。然而这些允诺,都未加以实施,清教徒继续受到迫害。詹姆斯更喜欢由国王控制的主教制来取代以共和和自治为特色的长老制,将以摩尔比尔为代表的领导者们监禁起来。他在苏格兰推行主教制,苏格兰长老会始终没有屈服。

1619年国会废除了国王可终身征关税的特权,规定今后每年就征收关税问题表决一次。

查理一世(1625-1649年在位)继位后,他支持当时英国教会中的“阿米尼安派”,这个教派由于拥护具有天主教色彩的教义和仪式而受到清教徒皮姆等人的激烈抨击。原来一些英国国教徒也转入了清教阵营。他任命威廉.芬德(William Laud,1573-1645)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芬德恢复了天主教传统(天主教与英国圣公会混合的传统),试图统一仪式礼服和礼拜,并成了国王政治的最高顾问。詹姆斯一世时期的《Book of Sports》,在查理一世时再出版(1620年)。即:允许周日有体育、比赛、跳舞等活动。政治、宗教上的腐败使清教徒们于是计划移居美国。结果从1620年至1640年间足有2万余人越过大西洋。

1628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的司法大臣、詹姆斯国王的大法官、同查理一世作对的爱德华.科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在议会里吼道:“在《大宪章》面前,没有君王”。他确提出:除了法律与国家认可的特权外,国王没有特权;而且,国王自己不能解释这种特权,只有法官才是权威的解释者。他认为《大宪章》之大,不是由于它的篇幅,而是由于它所包含的内容至关重要且崇高伟大,简而言之,它是整个王国所有的基本法律的源泉。他重申,任何与它相悖的判决和法规皆为无效。斯托布斯(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1628年《权利请愿书》被提出前,国会就以叛国罪对查理一世的宠臣、首相白金汉的弹劾;当请愿书在人民压力下获批准后,接着又有白金汉的遇刺身亡。

《权利请愿书》的内容有四:一是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四是和平时期不得行使戒严法。

1637年查理一世强迫苏格兰长老会接受主教制,并命苏格兰长老会在祈祷时必须使用英国国教的祈祷文,这极大的伤害了苏格兰人民的宗教感情。

1638年苏格兰长老派召开大会,签署了《民族圣约》,他们号召全国人民参加反对“倾向于天主教的英国国教”的斗争,保卫他们宗教的权威;推翻了查理一世在苏格兰强行建立的主教制。1639年2月苏格兰起义军进入英国边境。

查理决定派兵镇压。为筹措军费,查理不得不在1640年4月13日下令召集已停开了11年的议会。议员看到自己中间那些最优秀的人遭遇迫害,就趁机纷纷对政治和宗教问题发表异议,主张改革,并拒绝通过国王所需要的经费。

查理一看大势不妙,就解散了这个“短期国会”。随后苏格兰军队长驱直入,大获全胜。查理不得不求和休战、签约赔款、承认主教制不合乎圣经。

查理一世希望通过战争压服苏格兰;不得不在1640年11月3日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断断续续存在到1653年,史称“长期国会”。在国会中清教徒占据主流,主张议会主权,立即整顿国务,肃清君侧。1641年国会将查理的另一宠臣、首相斯特拉福德斩首。

国王不甘心失去专制性的权力,就组织力量反扑,1642年8月22日查理一世在诺丁汉的卡塞尔山顶升起了王党军旗,对议会宣战,英国内战爆发。

此时,清教徒克伦威尔没有悲观,也不准备向国王乞求民主的赏赐,而返回故乡,在亨丁顿、剑桥等郡招了一支主要由自耕农组成的千人骑兵队。

内战爆发后,长老会把持了长期议会。1642年12月首先将主教赶出议会,1643年1月26日,英格兰国会通过法令废除主教制。接着取消英国国教。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20:56:01|显示全部楼层
1643年5月13日和6月12日,英格兰众议院和枢密院先后通过法令,要求121位牧师,在10名枢密院成员和20名众议院成员的辅助下,“在主后1643年7月1日,在威斯敏斯德大教堂亨利八世大厅聚集。”

在议会正式选定参加会议的121位成员中,有四派人士。一是安立甘派人士,由于国王反对会议的召开,忠于国王的安立甘派人士就没有积极参与。二是长老派人士,在会议成员中占多数,他们中间多数人支持长老制是圣经中所显明的教会制度,也有人支持长老制仅仅是出于权宜之计。即使那些真诚主张施行长老制的人,也缺乏实际的操作经验,这也是后来长老制未能在英格兰施行的原因之一;三是独立派人士,其中包括著名的教牧神学家古德文(Thomas Goodwin,1600-1680)。他们人数虽少,但影响颇大。四是伊拉斯特派人士 ,这派人士赞同国家对教会的控制。因此,在《威斯敏斯德信条》制定的过程中,关于基本教义方面并没有多大的争议,与会人士一般都是倾向于加尔文主义神学立场。但在教会治理的方式上,争议非常大。长老派要三面作战,一是反对以主教制为特色的天主教和安立甘派,二是反对过于强调地方教会独立的独立派,三是反对国家对教会的全面控制。

会议如期召开,一开始,集中于修改英格兰教会《三十九条信纲》。此时,支持国会的军队在战场上失利,英格兰国会派出代表,前往苏格兰首都爱丁堡,寻求苏格兰人的帮助。

当时,苏格兰人当时已经享有政治和宗教上的自由,与英格兰国会结盟,只有重新卷入战争的风险,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利益。但苏格兰人出于对上帝的信心,双方于1643年9月签署了著名的《神圣盟约》(the 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

此盟约首先阐明立约的目的:“靠着上帝的恩典,我们应当…真诚、踏实、不断地努力在教义、敬拜、劝惩和治理上保守苏格兰宗教改革后的宗教形式,反对我们共同的仇敌;根据上帝的圣言,并参照最好的宗教改革教会,在教义、敬拜、劝惩和治理上改革英格兰和爱尔兰两个王国的宗教;并努力在三个王国内,上帝的众教会在信仰上达至最密切的联结与合一,包括在信仰告白、教会治理形式、敬拜规范与教理问答上。如此。我们,以及我们之后的后裔们,作为弟兄,可以在信心和爱心上共同生活,使主也与喜悦居住在我们中间。”第二款明确表示废除教皇制、主教制和各种与教义和敬虔不符的迷信、异端、分裂和亵渎之举。盟约共有六款,最后以反思自省收尾:“因为这些王国犯了许多罪,招惹上帝的震怒,……我们没有为福音的纯正和影响而努力工作,行事为人与主不配,这些都是我们中间出现其他诸多罪恶和过犯的原因。我们诚心诚意,代表我们自身,以及其他在我们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不管是在公共生活,还是在私人生活中,在我们对上帝和他人所当尽的一切本分中,努力调整我们的生活,人人争先,作真心改革的模范。惟愿如此能使上帝息去祂的震怒,使这些教会和王国能够在真理与和平中坚定不移。这一圣约是我们在万军之耶和华面前订立的,惟独祂鉴察人心,我们愿意依约而行,因为当末后审判的时候我们必在上帝面前交帐,那时个人一切隐秘的意念都要显明出来。我们谦卑地祈求上帝用祂的圣灵坚固我们,祝福我们的愿望,使我们能够顺利前行,使祂的子民化险为夷,使其他那些仍然在敌基督的暴政下呻吟的基督教会得到鼓励,加入同样或类似的联盟和圣约,使上帝得荣耀,使耶稣基督的国度得以拓展,使基督徒王国和共同体得享平安。”

苏格兰差派代表前往英格兰 ,英格兰国会和威斯敏斯德会议在1643年9月25日正式签署了这一盟约。苏格兰派出2万多人的军队帮助英国国会。

英格兰国会特别指定了一个委员会代表英格兰国家,同时还有一个代表牧师的委员会,如此三方组成一个“大委员会(the Grand Committee),以后威斯敏斯德会议的进行就是在这个大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的。会议的整个进程开始集中在为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起草一个共同的信仰告白、治理规范、敬拜规范和教理问答上。在会议过程中,主要是长老派与独立派之间的争论。独立派竭力反对长老制治理模式,但是当会议请求他们具体列明他们在教会论上的主张时,他们拖延七个月之久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说明,使很多人感到非常气愤。可以想象,在这样激烈的争论中继续合作,彼此之间都需要极大的耐心和智慧。

会议首先制定了教会治理规范、公共敬拜规范,采纳了以如斯版本(Rous version)为基础的《诗篇颂扬》,然后制定了《威斯敏斯德信条》和《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这些文件的起草几乎是在同时由不同的小组分工进行的,但讨论和通过则有一定的先后顺序。1647年11月9日,《大教理问答》已经完成,最后一个苏格兰专员鲁瑟福在众人的感谢声中起身回国。《小教理问答》于1647年11月25日完成,提交议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文件记载,苏格兰专员并没有参与这份文件的起草,但信条和大教理问答已经完全把教义界定下来,《小教理问答》不过是用更加简明的形式重申前二者的内容而已,但流传最广泛。在苏格兰,这份《小教理问答》一直是历代虔诚的长老宗信徒的信经。

从1643年7月1日到1649年2月22日,威斯敏斯德大会共举行了1163次会议,除了礼拜六和礼拜天之外,每天都是从九点开会,直到中午一点或两点结束,下午的时间留给各个委员会工作。虽然英格兰最终并没有实行长老制,但威斯敏斯德会议确实高标逸韵,他们在基督的旗帜下,对公义和自由的追求成为全世界所有人民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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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20:57:01|显示全部楼层
1644年7月,国会军同保王党罗伯特王子的精锐部队,在马斯顿荒原上展开了一场血战,国会军抵挡不住装备优良、气势汹汹的罗伯特王子的部队的冲击,连连败退。正在决定胜负的关键时刻,克伦威尔的骑兵从天而降,直冲敌阵。罗伯特王子正在得意追击国会军,根本没料到从斜刺里杀出这么一支锐不可挡的骑兵,一时手忙脚乱不知该如何对付。国会军乘机反扑,罗伯特王子的阵脚大乱。国会军反败为胜。克伦威尔的骑兵部队被称为“铁甲军”。

1645年1月,英国下院授权克伦威尔建立了一支21500人的“新模范军”。这样,克伦威尔招募一批尊奉加尔文主义的勇士。同年6月,新模范军同国王的主力军在纳斯比展开了大决战,结果,国王的主力军被摧毁,保王党一蹶不振。

1646年6月,克伦威尔的模范军攻克了保王党指挥中心牛津,生擒国王查理一世。

1649年1月英王查理一世受审,据当时的法律,国王是法院的最高长官,英国的一切司法活动均由他统辖,而他本人则不能因公职身份受审。所以查理非常藐视审讯他的威斯敏斯特别高等法庭。1月27日他被以暴君、叛国者和人民公敌等罪名判处死刑。1月30日,把查理一世以暴君、叛徒、杀人犯、国家和人民公敌的罪名公开砍头。

这一行动在东方,特别是中国是难以想象的:古代中国虽然有无数杀死国君的事件,但那都只能采取暗害、混杀,决不敢象克伦威心那样公开在英格兰王宫广场设置断头台,当着人山人海,历数国王罪行,然后砍下一国之君的脑袋。

1649年5月19日英国宣布为共和国。查理一世死后,苏格兰保王党及其复辟势力企图拥立查理二世为国王,1651年克伦威尔征服苏格兰并将其并入英国,第二次复辟失败。克伦威尔曾在三个不同的场合被人劝进称王,他都拒绝了。

克伦威尔死后,其子理查德己任护国公,但他懦弱无能,国内开始出现无政府状态。保皇党与长老派联合起来。1660年4月,因保王党蒙克将军与查理二世谈判成功而发表“布雷达宣言”,宣布“国王、上院和下院共同组成”政府;不追究任何参加暴力革命的人士;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承认革命造成的财产变动。以此为条件,斯图亚特王朝于当年5月复辟成功。清教徒对查理二世寄予厚望,结果查理二世是个隐蔽的天主教徒,他暗中勾结天主教,倚靠安立甘派,对清教徒大肆压制。“布雷达宣言”里的承诺都被撕毁,连死去的克伦威泊庸撞睦锿诔隼唇适住F渲幸幌畲胧┚褪?662年通过《统一法》(an Act of Conformity ),要求所有教牧人员都当“毫无虚假地赞同并支持”《公祷书》中所规定的一切。不久,就有2000名牧师觉得自己的良心不允许自己这样做,他们就被逐出教区,成为“不从国教者”,常常被称为“反国教者”。1664年通过《秘密集会法》(Conventicle Act),禁止不使用《公祷书》的所有宗教集会。违背这一法案的人受到非常严酷的惩罚。苏格兰人奋起反抗查理二世,从此展开了游击战,一直坚持到1688年,才放下武器。


1685年查理二世病死,其弟詹姆士二世(1685-1688在位)继位,开始着手恢复天主教,从而引起举国上下尤其是议会两党的抵制。议会两党领袖以及一位大主教联名向威廉发出邀请,要求他对英国予以武装干涉,逼詹姆士二世退位。威廉接受邀请并保证将保护“新教、自由、财产以及自由的议会”。随即议会派与威廉同时开展宣传攻势,指责詹姆士二世种种劣迹乃至罪行。詹姆士二世请求法国出兵援助,正在争夺欧洲大陆霸权的法国无暇西顾,而英国民众乃至军队、王室甚至詹姆士的二女儿、女婿都欢迎威廉。

荷兰执政者威廉和玛丽夫妻于1688年11月5日率军1.5万登陆英国托尔基港并进军伦敦,12月28日放走詹姆士二世并进入白厅顺利接位在英格兰登陆。威廉是荷兰著名的加尔文主义政治领袖沉默者威廉的后裔,是欧洲新教抵抗法王路易十四的带头人。

1689年1月,国会宣布詹姆士二世自行退位由威廉、玛丽夫妇继位,威廉称威廉三世,玛丽称女王、国后,实行双王执政;同时发布了权利宣言,并在这一宣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权利法案》。其内容有:列举革命前王室的十二大过失(违法乱纪、破坏典制、僭用王权、剥削民众等等);列举了宪政的十三要义(包括维护法律尊严,限制王权僭越,废除宗教法庭,严格限制税收,确认人民请愿权,禁止平时招募常备军,准许人民携带自卫武器,自由选举国会议员,国会议员言论自由,厘清和改进司法审判,国会必须定期召开,以讨论国政,增进人民福利等);确立了王位继承顺序。世界第一个君主立宪制从此诞生。

1688年“光荣革命”是清教徒在政治上的胜利,确保了国家的宪政自由和基督教的地位。虽然主教制安立甘教会仍然在英格兰保持国教的地位,但1689年的《宽容法案》也使他们的自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从此之后,长达二百余年的清教徒运动在英国告一段落。

以上事例说明:正是宗教各派都搞政治,最后导致了英国立宪民主的诞生!在中国,政治被儒家神化了,只有皇帝能搞,结果只能独裁、独裁、永远独裁。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6-21 20:58:59|显示全部楼层
清教徒注重公义和自由。清教徒既反对国王的专权,也反对主教的专权;既反对国家的专制,也反对教会的专制。清教徒的教育所要造就的不是抽象化神秘化的“敬虔”之人,而是有学识、有政治智慧的人。因此,在清教徒所设计的课程中,法律和政治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 。教会和大学应当为社会培养富有正义精神的法官和政治人才。如果那些敬畏上帝的人不去关心公众之事,就会任凭那些邪恶之人横行霸道,独断专行。更为宝贵的是,清教徒神学家深入农村宣教牧会,很多著名的清教徒传道人几乎终生在偏远的乡村传道牧会。因此,历史学家指出,“若是没有清教主义,英国农民始终还在异教的黑暗之中。”

1920年福理恩就断言:“世界的未来有赖于两个伟大的清教徒国家,一是美国,一是英国。一起行动,一起为公义行动,世界就是安全的”。“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上帝并不偏待人,凡是敬畏祂,按祂的话语去行的人都会得蒙上帝的祝福。因此,英美各国如今政治民主,经济兴盛,民风纯朴,成为亚洲各国留学和移民的首选地,关键不是英国、美国本身有什么魔力,更不是白种人作为一个民族本身具有什么特殊的优越性,关键在于一个国家或民族是否敬畏上帝,施行法治,追求公义,尊重人权。“以耶和华为上帝的,那国是有福的”(诗33:12),“耶和华啊,祢所管教、用律法所教训的人是有福的”(诗94:12)。

对于清教徒而言,人的一生就是一个朝圣的旅程,历史就是一个上帝的旨意逐渐实现的过程,上帝所要求我们的就是忠心而已。清教徒神学不是英国的土特产,也不是美国的专利品,清教神学是从上帝恩典的江河中涌流出来的活水。一位作者在探索清教徒本源的时候说:“在各个时代中都有清教徒的存在。摩西是清教徒;众先知都是清教徒;使徒们也是清教徒;奥古斯丁和马斯格罗(Marsigilio)是清教徒,路德和加尔文也是清教徒。只要注重内在的精神胜过外在的形式,只要注重个人的品格胜过大众化的仪式,就有清教徒存在。希伯来清教徒所发出的最崇高的声音就是:‘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谓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6:8)。

组织是政治问题的核心。民主的前提是独立的人及独立于国家权力外的组织,这样,才会有平衡与正义。只有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才能抗衡政府的专制。没有人民的压力,没有独立的群众组织的持续抗争,美好的制度都将沦为官僚欺压百姓的骗局。

英国呢有政治革命,杀了一个国王,再迎回一个国王,这个国王复辟再把它赶走,把这个国王的女婿和他的女儿请回来,这就长达四十八年的英国革命的这个内容,最后终结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就是光荣妥协了。那么它是革命,杀了国王,它触动了当时的政治制度,甚至于触动了当时的经济领域里面的财产关系,但是呢它是在1688年以后,马上就是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乃至革命以后成立的新政府,他们的手不能够摸向就是臣民的信仰领域。就政府权利是不可以进入文化领域的。那么它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的第二年,用立法的形式通过了一个《容忍法》,就是国王要容忍自己治下臣民保持与他不同的宗教信仰。那么在十七世纪的时候人们的精神生活大部分都是什么,宗教生活的时候允许不同的宗教信仰,实际上就允许不同的精神选择。

欧洲历史上几个稀有的民主政体是如何形成?无一不以其政治对抗的传统有关,势均力敌的政治对抗如果不转化为军事对抗,只有相互妥协这一条路可走,相互妥协使得没有一方掌握绝对权力,为维持分享权力的格局,权力本身受到制约。
英王亨利一世时,为缓和与教会的矛盾,1107年签定的《贝奇条约》规定主教由本教区的牧师选举,但选举须经国王同意并在王廷之小教堂中由国王亲自监督举行;国王放弃对新主教的指环和权杖的授予权,主教在由教会行授职礼之前仍须向国王行效忠礼 。
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强行颁布《克雷伦登法规》,企图通过明确界分教、俗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削弱教权,遭到了贝克特主教的强烈抵制。1170年国王的四个骑士杀死贝克特,造成贝克特惨案。亨利二世只能以赎罪来求得教皇的饶恕,并废除了《克雷伦登法规》。

贝克特与亨利二世之争,代表了灵界与俗界之争,双方最终以平局告终:国王仍旧享有世俗权威,教会则享有精神世界之权威,王权的合法性源于教会的支持。两种权威并列存在,没有哪一个权威可以垄断一切,双方互相构成对彼此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基础和保障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表现形式是以法律划定各自的权力范围,彼此都不得超越。

法治的本质是对权力的制约;而真正能够制约掌权者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多种政治势力的均衡从而达成共享权力的契约,那么这个契约就处在任何公共权力之上,是对权力的制约。这种契约,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所以宪法和法律,只不过是这种共享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可见,法治是势均力敌的各派妥协的法律形式。

中国的历史,既没有势均力敌各派的存在,也没有妥协!春秋战国时期以及袁世凯后的民国时期出现过一度势均力敌的各方,由于没有妥协,总是想吃掉对方,结果陷入了更大的流血,不得不回归一家[长]或一党[魁]压倒一切的时代,走上人治的万马齐喑的道路!

正是教会势力和世俗势力的历史斗争,才形成了法律统治的理念,“两种权力只有通过法治(rule of law )的共同承认,承认法律高于它们两者,才能和平共存”。伯尔曼说:暴力既不能使革命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也不能使对立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教皇革命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如果暴力是助产士,那么法律就是使小孩成熟的老师。


在德国、法国、英格兰和其他地方都通过艰难的谈判达成了最终的解决方案,各方都放弃了他们最激进的要求,平衡最终由法律确立下来。这无疑为法律取得权威性地位创造了契机。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为法律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伯尔曼指出,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的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承认。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专断地制定,他应受法律约束,除非合法地修改它。

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是利益对人际关系以及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发挥作用的特性的必然产物。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当个人的利益表达遇到困难时,往往希望借助于集团的力量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表达和表现,于是以代表、反映个人利益为己任并寻求法律、政治制度保护的利益集团应运而生。

(一)、对利益集团内涵的界定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集团或者团体都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追求,这是它们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任何社会中的任何团体和组织都可以称为“利益集团”。但本文所要论述的利益集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着一定利益追求的团体,而是经过众多社会学和政治学学者的认真研究并科学界定之后形成的一个较为严谨的学术研究对象。社会学和政治学把“利益集团”作为研究对象始于上个世纪的50代和60年代,开拓者为美国学者。但由利益现象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对利益集团进行定义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社会科学新辞典》中对“利益集团”解释为:“它的基本含义是说明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有目的、有计划地影响政府机构、立法人员或行政管理者的活动,但并不谋求控制政府及有关机构的社会集团。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手段维护本集团的特定利益,促进本集团利益的发展,他们不仅宣传自己的利益,而且必要是诉诸或威胁司法机构,以便达到维护和扩大本集团利益的目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利益集团有如下阐述:“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他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利益集团分为‘圈内’集团和‘圈外’集团,‘圈内’集团可以定期与政府磋商,并对政府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圈外’集团通常被视为非法,他们为在政治事务中获得立足之处而奋争。”(
http://www.cppss_cn/yjzx/details.asp?perID=27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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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踏雪无痕 发表于: 2006-6-21 21:14:39|显示全部楼层
中國共産黨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
 中欧商学院 发表于: 2006-6-21 22:00:04|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踏雪无痕在2006-6-21 21:14:39的发言:
中國共産黨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
朝鲜劳动党马上就要满一万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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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魂系巴颜喀拉 发表于: 2006-6-28 12:33:51|显示全部楼层
科普,扫盲!
 905733784 发表于: 2009-6-4 18:05:35|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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