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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胡辣汤、肉夹馍协会“维权”乱象!我国餐饮相关协会千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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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同享 发表于: 2021-11-27 18:34:00|显示全部楼层

“肉夹馍维权”被叫停!特色小吃商标该如何正确保护?

源自:中国企业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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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小吃是传统饮食文化特色的凝聚积累和发扬传承,除了可能涉及商标利益,还涉及相关民众对其加以利用的实际利益,甚至关涉相关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热评
  特色小吃商标该如何正确保护
  丛立先
  近日,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就其注册的“逍遥镇”商标向商户维权事件,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一些小吃店商标侵权事件,将地方特色小吃行业协会商标维权的争议推至前台,其中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可能是普通商标,也可能是集体商标,还可能是证明商标。不同性质的商标,给予其保护的程度及其需要承担的社会义务是有区别的。因此,要注意区分地方特色小吃商标的不同类型所对应的不同情况,分别考量其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一般而言,带有地理特征属性的地方小吃商标,不宜由行业协会以普通商标形式加以注册并谋取私权利益,而宜由合规的协会组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加以保护,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这是因为,地方特色小吃是传统饮食文化特色的凝聚积累和发扬传承,除了可能涉及商标利益,还涉及相关民众对其加以利用的实际利益,甚至关涉相关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所以,关于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保护,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商标使用与商标维权的关系,商标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商标行业利益与经济业态的关系。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注册会为权利人带来充分的法律保障。商标使用是商标价值的实现和商标法的价值体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已经成为商标法的规制对象。具体到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尤其要注意消除对于其中核心资源的公共地名和通用名称以及功能描述特征的不当注册、恶意抢注、囤积牟利等商标注册行为,即便正当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也要给商标使用留出充分便利,为商标的在先使用者留出应有空间。
  商标使用是商标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其贯穿了商标法的始终。而商标维权是权利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所寻求的法律救济行为,正当合理的商标维权应该得到支持。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维权,应是商标权利人对于侵权者的维权。如果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权受让行为,而其商标维权又是“商标维权逐利”,则要思考其维权本身是否正当,慎重考虑其“维权逐利”指向的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行为的正当性。当前,随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价值实现日渐重要,知识产权非实施主体的“维权逐利”现象已经从专利领域向版权和商标领域扩展,应当认真考量其对创新社会和信誉社会知识产权发展的利弊。
  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带有财产属性的私权,这种私权同时带有很强的公益属性。商标的财产属性私权,产生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商业投入以及商标信誉的积累。地方特色小吃并非某个企业或某个组织的私人创设、私人投入或私人信誉,而是历史地理文化传承中形成的实际利益。地方特色小吃名称如果成为注册商标,必然一定程度上带来商标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好其中的商标利益,关系到民众和消费者的实际利益,需要相关管理者发挥智慧、借鉴经验,也需要相关裁判机构依法办事。
  不能将地方特色小吃商标异化为某个组织或某个地方机构的行业利益,而应从有利于经济业态健康发展的角度做出利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商标法的原则性规定,而应该考虑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门性制度安排。如果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商标制度,会带来应有的促进作用,大大降低消费者对于喜闻乐见饮食文化的搜寻成本,激励行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特色小吃品牌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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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溪河 发表于: 2021-11-26 19:25:58|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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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这些商标是一回事吗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这些商标是一回事吗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纠纷引起广泛关注。全国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就要加入协会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无独有偶,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收到传票,因其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被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又有媒体报道,有不少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一时间,这些“带地名的商标”引发舆论热议。
  今天(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答记者问,指出“潼关肉夹馍”“逍遥镇”无权收取加盟费,两起商标纠纷算是暂时有了结论。那么,“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商标分别是什么性质的商标?几起纠纷看上去相似,本质上有何区别?记者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进行了解读。
  先看“潼关肉夹馍”。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注册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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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这里面有几层意思──
  第一,“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实际上,潼关肉夹馍实际上不是某一家企业的独创品牌,也不是由行业协会来推广的产品,而是千百年来当地的居民在生活当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产品,甚至能够代表当地的饮食文化。潼关肉夹馍能有今天的口碑,不是某个协会的功劳。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查阅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前身)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就会发现,潼关肉夹馍虽然是这家协会注册的,但商标权是属于全体协会成员的。所以,协会是商标注册人,却不是权利人。
  第二,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本身就有严格的原产地限制。
  具体到潼关肉夹馍,只有原产地区域范围内的肉夹馍商户,才能用该集体商标。《规则》中也明确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详细到了具体的经度、纬度,行政区划上是城关镇、秦东镇等6个乡镇。因此,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潼关肉夹馍协会以及协会成员,只能使用,却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该商标。因此,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同时更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当然潼关肉夹馍协会也不能去全国各地起诉、收取“会费”。
  第三,协会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按照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原产地范围内的商家在入会后,才能使用该商标。那么,当地没有加入协会的商家怎么办?答案很简单,这个集体商标不是强迫性质的,潼关地区其他的肉夹馍商家可以选择不入会,但仍然可以把潼关当做地名来使用,比如“潼关特色肉夹馍”“潼关张记肉夹馍”,这个同样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外地的餐饮店用了“潼关肉夹馍”的招牌,潼关肉夹馍协会可以进行维权,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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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完了潼关肉夹馍,再来看“逍遥镇”。作为传统汤类名吃,胡辣汤在河南、陕西等地早餐中常见,受欢迎度也很高,其中逍遥镇是最出名的胡辣汤派系之一。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于2004年6月、2008年2月、2009年4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因此,从法律上讲,“逍遥镇”不是集体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可以收取使用商标的许可费,但是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总之,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两起纠纷,虽然表面上很像,但本质是不一样的。
  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问题在于,是想把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变成普通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则恰恰相反,是想把普通商标当成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了。这两者都是不合理的。
  最后再来说说库尔勒香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在1995年6月申请的,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目前至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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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简单来说,“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
  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打假”,这个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采用“强保护”的保护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对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特定含义的商标,其维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擅自“扩权”或搞“普遍撒网”,否则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不利影响。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有悖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方向。
  50多家胡辣汤店使用逍遥镇仨字被告商家卖肉夹馍带潼关二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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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民 发表于: 2021-11-26 17:56:00|显示全部楼层

侠客岛:肉夹馍是潼关的 更是全国人民的

源自:侠客岛
原文标题:[岛叔说]肉夹馍是潼关的,更是全国人民的
⊙作者:田获三狐

  别人家的商标,咱不能私自拿来贴门上做买卖。这点商业规矩,做生意的都明白。但有些人明显“太明白”了,结果讨了个没趣。
  咋回事呢?

胡辣汤店(图源:网络)胡辣汤店(图源:网络)


  不久前,河南省焦作市多名逍遥镇胡辣汤商户陆续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其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因为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不干了,要收“会费”。
  无独有偶,在河南洛阳,有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表示,只因他们家店招牌上写着“潼关肉夹馍”字样,就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赔偿3万5万不等,如果还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就得缴纳99800元。嗬!也不知道这数咋算出来的。
  胡辣汤、肉夹馍是大众喜爱的传统明星小吃,古已有之,在历史传承过程中开枝散叶,形成了不同的地域特色。逍遥镇胡辣汤源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而潼关肉夹馍自然是在陕西省潼关县发展起来的。
  类似“地名+食品”的组合,还有很多,北京烤鸭、山东煎饼、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天津麻花、河间驴肉火烧、杭州小笼包、河南烩面、四川火锅、重庆串串……不好意思,一提吃的,岛叔这笔就收不住。
  如果都按照潼关肉夹馍协会、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思路和逻辑,那么会有更多协会上法院“维权”,打印传票的纸恐怕一时都得吃紧。
  苦的可就是那些起早贪黑做小买卖的商户了,每天忙死累活挣个辛苦钱,现在可好,又有“不速之客”上门索赔。你说自家店都开了好多年了,从来没人上门提这事。若真侵权了,那至少开店登记的时候就得告知一声啊!
  难怪有网友怀疑,这次统一行动,不像是商标维权,倒像山大王收“保护费”。更有人较真,按这逻辑,三国时已有潼关,是不是得给曹操版权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图源:人民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图源:人民网)


  说笑归说笑。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一锤定音──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也就是说,事件中的两家协会,都无权对其他使用“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商户收钱。因为中国商标法规定了“在先使用权”──在诉争商标注册前,如果已有他人使用的事实存在,那么,人家持续、善意使用该商标就不构成侵权。就这点来说,仅仅因为协会将“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注册成商标,就限制已用了好些年的商户使用,不光无法可依,还颇有点“碰瓷”的味道。

网上一搜“潼关肉夹馍”,出现一堆店面招牌。哪家才是正宗的?(图源:网络)网上一搜“潼关肉夹馍”,出现一堆店面招牌。哪家才是正宗的?(图源:网络)

  好在目前,西华县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所谓的维权工作,而潼关县也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
  可讨论不能止于此。这些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愈加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手握不错的品牌,就意味着不菲的收益,这是好事,有利于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想把品牌变现,并不容易。以食品为例,很多地方的传统美食虽名声在外,但缺乏产业集中度,一直没法摆脱规模小、散、弱的困境。这样看来,行业协会担负着把传统品牌做大做强的艰巨任务。
  潼关肉夹馍协会工作人员就说了,想让所有做潼关肉夹馍的集中在一块儿,共同发展这个品牌。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副会长也说,想把使用逍遥镇商标的商户,纳入到协会名下,通过统一化、标准化,规范经营。
  这种思路没毛病,但如何握指成拳,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商家齐心协力想办法。
  被习近平总书记点赞过的沙县小吃,当年也是农户打着“沙县小吃”的招牌各跑各路,后来政府注册商标,规划制定详细的产业扶持政策,把小打小闹的个体户集中起来培训,推广统一标准,这才逐渐打响“沙县小吃”的品牌,把地方小吃做成了驰名全国的大产业。

沙县小吃(图源:新华网)沙县小吃(图源:新华网)

  维权很对,但板子不该打在赖以维持生计的小商贩身上。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因为这些街头巷尾的小招牌,扩大了“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传统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只是现在行业集中度不高,生产标准混乱,产品质量参差,食客们分不清啥叫正宗,啥叫冒牌,久而久之,定会败坏品牌。
  岛叔给着急维权的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提个建议,不妨放弃“收罚款”的一锤子买卖,仔细做点行业研究和长远规划,想想怎么推广产业标准,让全国各地的食客找着招牌就能吃到“正宗”。说不定到那时,他们眼中涉嫌“侵权”的庞大商户群体还是一块大资源呢!
  商家卖肉夹馍带潼关二字被告
 中山峰 发表于: 2021-11-26 14:53:58|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评胡辣汤肉夹馍商标之争:格局决定产业规模大小

源自: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
原文标题:人民日报评胡辣汤肉夹馍商标之争:维权,较真更要叫好

  “做个小生意,没想到会成为被告”。最近,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户,分别被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理由是他们的店名含有“逍遥镇”“潼关”等字眼,侵害了商标权。面对协会或万元起步的索偿,或要求交会费接受统一管理、或缴纳近十万元购买商标版权的解决方案,商户们表示“不可理解,无法接受”。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都是历史悠久的地方名小吃。作为商标持有方,为有效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品质、提升品牌公信力,走法律途径似有必要。站在商户角度,使用地名作为店名前缀,很大程度上为了说明、描述小吃的特点,属于描述性使用,而且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确实师出逍遥镇、潼关,或者在商标注册前就已开始经营,即便诉至法院,也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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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孰是孰非,相信法律会秉公论处。不过,不少网友认为,“以地名开头的小吃正在瑟瑟发抖”。这种关切,道出了类似商标维权引发热议的关键。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正当权益,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看到,面对众多本身并没有侵权恶意的个体工商户,商标拥有者在维权时,其实可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手段。设想一下,如果相关协会及委托方能主动和商户提前沟通,通过完善产品生产标准体系、健全品牌推广机制等服务,帮助商户规范操作行为、提升经营效益,相信自然会有商户愿意和协会合作发展。仅想通过起诉索要赔偿、收费发展会员,短期内或许能起到震慑作用,但从长远考虑,不利于地方品牌在全国范围打响知名度。
  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已被责令暂停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潼关县政府也已对此事介入调查。无论相关事件后续有何发展,此次两地小吃商标维权被关注,对各地是一次检视地方餐饮品牌发展质量的契机。“胡辣汤不仅是逍遥镇的,更是全国人民的”。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出的通报中,这句话赢得了不少点赞。发展思路和格局决定产业规模大小、品牌经营好坏。没有系统布局,光靠局部发力,只会让发展路子越走越窄。
  事实上,把地方小吃品牌做大做强有很多种方式。从帮扶支持、加强培训,到推进标准化、连锁化、产业化转型升级,福建沙县小吃,甘肃兰州、青海化隆拉面等地方品牌都做出了不少探索。这样的发展经验值得各地参考借鉴。只有把地方小吃当作一项事业来谋划、立志做成大产业,各地才有可能和更多商户形成发展共同体,一起把舌尖上的美味维护好、经营好、推介好,让更多小吃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著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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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阳河 发表于: 2021-11-26 12:06:00|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胡辣汤、肉夹馍争议落定 还需要哪些“善后”?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马上评|胡辣汤、肉夹馍争议落定,还需要哪些“善后”?

  备受关注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终于迎来权威定调。
  据最新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权威部门的回应虽言简意赅,但依法依理,算是为这两场争议画上了一个休止符,也让那些莫名遭遇起诉的商家,吃上了一颗定心丸。面对这样的维权闹剧,无论是社会主流意见,还是权威部门的定论,用网友的话说,都再次证明了一个朴素常识──法治社会里,“费”不能乱收,“名”不能乱用。
  不过,在为目前的结果感到欣慰之时,对这两起事件带来的警示,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检视与省思。
  比如,此事暴露出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有被恶意钻空子或过度维权的风险。尤其是涉及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其权利保护边界到底如何界定,需要结合现实案例予以明确。
  这次,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受到重视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应该有此意识,并拿出针对性的措施。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两起备受争议的起诉,都是以协会的名义发起,这也或反映出,当前一些协会仍存在“公心”不足、屁股坐歪的现象。过去几年,国家从上至下清理了一些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红顶中介”,但对于各类协会的规范运行,依然需要给予足够关注。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这次,“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除了向所谓的“侵权”商家索赔,还要求本地商户交会费,恐有“顶风作案”之嫌。
  还要看到,这两起风波之所以在舆论场引发网友几乎一边倒的吐槽和质疑,一个直接原因就在于,两家协会所“索赔”的金额,与经营胡辣汤、肉夹馍的小微企业、个体户的“弱势”形成了一种直观的反差,触发了社会的同情心。
  这种社会共情基于常识、常理,毫无疑问值得肯定。但换个角度看,要给予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平等的市场保护和安全感,不能光靠社会同情把事情“闹大”,在根本上还得从制度上为它们配备“铜墙铁壁”,让它们免于被“霸凌”和“碰瓷”。
  颇为巧合的是,就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提出了9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次,相关部门及时定纷止争,也同样可看作是为小微企业、个体户正当权益撑腰。这样的价值取向,需要得到更多坚持和发扬。
  商家卖肉夹馍带潼关二字被告
 楼主|杀猪匠 发表于: 2021-11-26 09:46:00|显示全部楼层

肉夹馍胡辣汤还没完 库尔勒香梨又来?协会“抢钱”还没完了?

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评论]从潼关肉夹馍到库尔勒香梨,协会“抢钱”还没完了?
⊙作者:敬一山

  “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尘埃未定,新的类似维权纠纷又冒了出来。
  近日,河南洛阳上百家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了“库尔勒”字样,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有商户说:卖了三十多年水果,还没听说过水果也侵权。
  商户的感受,确实也是很多人的朴素想法。如果是一家企业自主打造的品牌,别人不经授权使用,那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可是一个地名加一个常见小吃或者水果名,怎么能轻易拥有排他性权力?那些卖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户,历史可能比那个协会还悠久,协会凭什么“垄断”这几个字的使用权呢?
  现在“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已被主管部门要求暂停工作,潼关县政府也已表态介入维权事件。但类似事件如何在法律上定性,还是需要一个清晰的说法,这样才能避免其他行业协会再跳出来“抢钱”。
  就法律而言,确实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这是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众所周知的“沙县小吃”,也曾经把一些所谓的“山寨店”告上法庭。但沙县小吃的起诉在大众心理层面好接受一点,是因为人家行业协会在品牌整合和全国推广方面,确实花了不少心思。而有些“山寨店”不仅用名字,还模仿品牌店的装修风格、小吃种类,有常人可以感受到的侵权因素。
  相比较来说,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更像是地方普遍流行的小吃,其品牌声誉是无数分散个体打造累积的。这些所谓协会,在推广这些品牌上没出什么力,却因为抢注商标而攫取了发言权,进而据此去“勒索”商户,当然就很容易触犯众怒。
  可令人无语的是,无论潼关肉夹馍协会还是库尔勒香梨协会,此前都有胜诉“赚钱”的先例。比如,2021年6月27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一个判决,当地“嘉兴市经开长水潘浩小吃店”侵犯了“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专用权,要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经济损失11000元。更夸张的是,库尔勒香梨协会自2018年至今,通过起诉商家侵犯商标权已获赔97万余元。
  这也就意味着,这些协会其实早就在全国各地起诉维权,并且获益颇丰。以往那些单个商家面对强硬的协会和法院判决,只能忍气吞声,最近是因为变成舆论事件,才对这些协会构成了“法外压力”。但只要法律上的性质不理清,舆论热度过去之后,这些协会还可能冒出来继续挣钱。
  地理标志商标的设置,是为了保护特色产品,而不是与民争利。如果协会在打造推广地方特色产品上真做出特殊贡献,形成了类似于企业品牌的辨识度,当然可以维权,可像现在这些只是抢注商标就四处“抢钱”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商标保护的初衷。
  长远来看,在类似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上,理当有更清晰的界定。而在此之前,这些协会主管部门,有必要约束协会自私谋利的冲动,否则,伤害的就是这些地方的公共形象。

此前报道
百家水果店用“库尔勒香梨”被诉?库尔勒香梨协会:可缴会费获授权(澎湃新闻

  继“逍遥镇胡辣汤”“陕西潼关肉夹馍”引发商标维权风波,“库尔勒香梨”商标纠纷又引发关注。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报道,11月21日,洛阳市上百家水果商户称,他们卖香梨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侵权为由起诉。一名商贩称,她卖的香梨一箱才22元,被罚了6000元。
  11月25日,库尔勒香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从2018年起,协会开始对全国范围内侵权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目的是规范行业。如果想获得授权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加入该协会会员并缴纳会费。
  前述工作人员称,针对媒体报道“河南部分商户因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被起诉”一事,协会相关部门随后将作出回应。
  据天眼查信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是一个成立于1994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巴州民政局。

“库尔勒香梨”商标检索结果截屏“库尔勒香梨”商标检索结果截屏

  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在1995年6月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1996年11月7日,商标类型为证明,国际分类为31。专用权期限目前至2026年11月6日。
  据商标法,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工商信息显示,近年来,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江苏淮安、河南开封、黑龙江鸡西等地的多家水果店铺,开庭公告有684条。
  今年8月11日,库尔勒香梨协会通过认证公众号发布《关于库尔勒香梨协会会费收取和商标授权的声明》称,巴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是“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协会合法收取会费,办理“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为:会长单位10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8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会员单位2000元。“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采用一年一授权的形式,每年授权一次,需签订授权合同,并办理授权使用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向澎湃新闻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库尔勒香梨协会作为“库尔勒香梨”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所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打假工作是正当的。
  游云庭表示,如果商家未经过库尔勒香梨协会授权,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售卖产自库尔勒的香梨,则涉嫌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商户可以用“香梨,产自库尔勒”等其他称谓。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河南“逍遥镇胡辣汤”引发商标维权风波。不少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贩,突然被河南西华县胡辣汤协会起诉侵犯“逍遥镇”商标权。11月21日晚间,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说明称,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陕西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近日也引发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陕西省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全国多个被指使用该商标的店铺,近几个月内有210个开庭公告。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实际上是将有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的集体商标授权私企运营,一遍是协会打官司维权,另一边是企业收取高额加盟费。
  多名知识产权领域律师专家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相关协会申请的有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的集体商标,一般相关符合条件的个体交纳较少费用成为会员,即可使用。潼关肉夹馍协会和相关企业的做法,“涉嫌将有公益属性的集体商标‘据为己有’,捆绑集体利益而谋利,变成收取高昂地方保护费的方式,成为一种商业垄断行为,该行为违反商标法,也违背地理标识商标的立法宗旨。”
  商家卖肉夹馍带潼关二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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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溪宝贝 发表于: 2021-11-26 08:08:00|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源自:澎湃新闻
  刚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塘 发表于: 2021-11-26 03:32:05|显示全部楼层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情况如何?国家知识产权局讲清了

源自:央视网
原文标题:“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情况如何?国家知识产权局讲清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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